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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0:50:00  浏览:82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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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关总署


关于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出口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药监安[2001]58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进一步加强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进出口的管理,充分满足医疗、教学和科研的合
法需求,防止流入非法渠道,维护和促进正常贸易,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和国务院《麻醉药品管理办法》、《精神药品
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对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进(出)口实行进(出)口准许证
管理制度。

二、任何单位以任何贸易方式进(出)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
管制品种目录见附件1、2),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标准品及对照品,不论用于何种用
途,均需取得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或《精神药品进(出)
口准许证》(见附件3、4、5、6),方可向海关办理进(出)口手续。

三、携带医疗机构自用的少量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出境的,需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办理《携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证明》(见附件7)。

四、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进(出)口,海关凭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发的《麻醉药
品进(出)口准许证》、《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或《携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证明》
办理报关验放手续(以上证件样章见附件8)。
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的进(出)口准许证仅限在该证注明的口岸海关使用,并实行一
批一证制度,证面内容不得自行更改。如需更改,应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办理换证手续。

五、海关验放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时,应在相应进(出)口准许证的指定位置签注盖
章。
进(出)口单位应于药品进(出)口完成后1个月内,将海关签注的进(出)口准许
证第一联交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因故未能在准许证有效期内完成进(出)口的,须
在有效期满后1个月内将原证退回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六、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麻醉药品管制品种目录
2.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
3.《麻醉药品进口准许证》
4.《麻醉药品出口准许证》
5.《精神药品进口准许证》
6.《精神药品出口准许证》
7.《携带麻醉药品、精神药品证明》
8.《麻醉药品进(出)口准许证》、《精神药品进(出)口准许证》、《携带麻醉
药品、精神药品证明》样章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附件1:
麻醉药品管制品种目录

税则号列 货品名称 注释

12119039 30 大麻

12119039 40 罂粟壳

13019090 20 大麻脂

13021100 鸦片液汁及浸膏 也称阿片

29221400 右丙氧吩(INN)及其盐

29223100 20 美沙酮、去甲美沙酮及它们的盐

29263000 10 美沙酮中间体 4-氰基-2-二甲氨基
-4,4-二苯基丁烷
29333300 11 阿芬太尼,芬太尼 以及它们的盐

29333300 12 哌替啶,地芬诺酯 以及它们的盐

29333300 13 氰苯双哌酰胺,丙吡兰 以及它们的盐

29333990 80 雷米芬太尼及其盐

29334100 左非诺(INN)及其盐

29349100 20 右吗拉胺,舒芬太尼 以及它们的盐

29391100 11 罂粟杆浓缩物

29391100 12 可待因、双氢可待因、乙基吗啡 以及它们的盐

29391100 13 埃托啡、海洛因、氢可酮 以及它们的盐

29391100 14 氢吗啡酮、吗啡、尼可吗啡 以及它们的盐

29391100 15 羟考酮、羟吗啡酮、福尔可定 以及它们的盐

29391100 16 醋氢可酮、蒂巴因 以及它们的盐

29391900 10 二氢埃托啡,吗啉乙基吗啡 以及它们的盐

29399110 可卡因及其盐

30044090 40 含生物碱类麻醉药品的单方制剂 包括其衍生物,已配定
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

30049090 30 其他含29章麻醉药品的单方制剂 已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
包装


附件2:
精神药品管制品种目录

税则号列 货品名称 注释

29055100 乙氯维诺 INN

29055900 10 乙氯维诺的盐

29181990 30 ?-羟基丁酸及其盐

29214600 11 安非他明、卞非他明、右苯丙胺 包括它们的盐

29214600 12 乙非他明、芬坎法明、利非他明 包括它们的盐

29214600 13 左苯丙胺、美芬雷司、芬特明 包括它们的盐

29223100 10 安非拉酮及其盐

29223900 10 氯胺酮及其盐

29241100 甲丙氨酯 INN

29241900 30 甲丙氨酯的盐

29242400 炔己蚁胺 INN

29242990 40 炔己蚁胺的盐

29251200 格鲁米特 INN

29251900 10 格鲁米特的盐

29263000 20 芬普雷司及其盐

29329500 四氢大麻酚(所有异构体)

29329990 30 二亚甲基双氧安非他明及其盐 MDMA

29329990 40 替苯丙胺及其盐

29333300 21 哌醋甲酯,喷他左辛,溴西泮 以及它们的盐

29333300 22 苯环利定,哌苯甲醇,三甲利定 以及它们的盐

29335300 11 阿洛巴比妥,仲丁巴比妥 以及它们的盐

29335300 12 乙烯比妥,布巴比妥,正丁巴比妥 以及它们的盐

29335300 13 环己巴比妥,甲苯巴比妥 以及它们的盐

29335300 14 司可巴比妥,异戊巴比妥 以及它们的盐

29335300 15 戊巴比妥,苯巴比妥,巴比妥 以及它们的盐

29337200 氯巴占和甲乙哌酮 INN

29337900 10 氯巴占和甲乙哌酮的盐

29339100 11 阿普唑仑,卡马西泮,氯氮卓 以及它们的盐

29339100 12 氯硝西泮,氯拉卓酸,地洛西泮 以及它们的盐

29339100 13 地西泮,艾司唑仑,氯氟卓乙酯 以及它们的盐

29339100 14 氟地西泮,氟硝西泮,氟西泮 以及它们的盐

29339100 15 哈拉西泮,劳拉西泮,氯甲西泮 以及它们的盐

29339100 16 吗吲哚,咪达唑仑,硝西泮 以及它们的盐

29339100 17 奥沙西泮,匹那西泮,普拉西泮 以及它们的盐

29339100 18 去甲西泮,三唑仑 以及它们的盐

29339900 30 布桂嗪,扎莱普隆,唑吡坦 以及它们的盐

29349100 11 阿米雷司,溴替唑仑,氯噻西泮 以及它们的盐

29349100 12 氯恶唑仑,卤恶唑仑 以及它们的盐

29349100 13 凯他唑仑,美索卡,恶唑仑 以及它们的盐

29349100 14 匹莫林,苯甲曲嗪,芬美曲嗪 以及它们的盐

29391100 20 丁丙诺啡及其盐

29393000 咖啡因

29394300 苯丙醇胺(INN)及其盐

29394900 30 去氧麻黄碱及其盐

30044090 20 含可待因及衍生物及盐的复方制剂 已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
包装

30044090 30 含生物碱类精神药品的单方制剂 包括其衍生物,已配定
剂量或制成零售包装

30049090 40 其他含29章精神药品的单方制剂 已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
包装

30049090 50 含右丙氧芬及其盐的复方制剂 已配定剂量或制成零售
包装

30049090 60 复方樟脑酊 含阿片酊、樟脑、苯甲
酸、八角茴香油等,包
括零售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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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与公安侦查工作的调整

曹文安


[内容提要]1996年3月17日,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公安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了适应修改后的刑诉法的要求,公安侦查工作必须作出相应的调整。本文认为,这种调整应从侦查观念、侦查体制、侦查队伍素质等方面进行。
[关键词]刑诉法修改 公安侦查调整
1996年3月17日,八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这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在保持了原来的体例和原有的框架、结构的前提下,对刑事强制措施、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保障、以及对立案、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等程序中的相关问题,都进行了重大修改。公安机关是执行刑事诉讼法的主要机关之一,是刑事案件的主要侦查机关,刑事诉讼法的修改牵涉到公安侦查工作的方方面面,公安机关必须对公安侦查工作作出相应调整,方能适应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要求。
一、侦查观念的调整
此次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对公安侦查工作影响较大的莫过于收容审查制度的废除,庭审方式的改革,以及律师可以介入侦查程序的崭新规定。
收容审查本是一项行政强制措施,但在司法实践中,却被公安机关广泛用来对付刑事犯罪分子,成了事实上的刑事强制措施。在长期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已经很习惯于采用收容审查手段来办理刑事案件,从而形成了以审代侦、先讯问后取证的办案模式。由于是在缺乏证据后盾的情况下开展讯问,所以侦查人员较难通过合法手段获取口供,而只能借助于刑讯通供、诱供等非法手段来逼取、骗取口供。长此以往,侦查人员的讯问水平、取证能力便萎缩了,侦查素质也下了台阶。侦查人员长期遵循先讯问后取证的办案模式,其侦查水平、侦查能力的日益萎缩与刑事犯罪的日益智能化、集团化的反差愈益明显。而此次刑事诉讼法修改后,有关机关已明确宣布废除收容审查制度。对此,公安机关在较长的一段时期内,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必然觉得难以适应。
评价一个国家诉讼制度的优劣,重要标志之一就是看其法庭的审判是否公正。我国原庭审方式由于实行卷宗移送主义,所以在实践中存在法官先入为主、先判后审的弊端,法庭审判成了“走过场”,在法庭上公诉人不承担举证责任,法庭开庭审理,如认为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则退回检察院补充侦查,辩护人的辩护只不过是例行公事。这种庭审方式显然难以体现公正。为了充分保证诉讼公正,此次修改刑事诉讼法,确立了“辩论式”的庭审方式,即在法官的主持下,由控、辩双方交叉询问并开展辩论、质证,法官在充分听取了各方意见后,从容决定对证据的取舍和对案情的认定,最后依法作出具有权威性的判决。这就明确了控诉方的举证责任。如果控诉方所举证据无法证明指控的犯罪事实,则人民法院有权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这一改革,无疑对控诉方的取证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公安侦查工作具有重大的影响。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律师可以介人侦查程序,这标志着我国的诉讼制度又向民主化迈进了一大步。律师介入公安侦查程序,无疑将对公安侦查活动起到有效的监督作用。律师的介入,必将遏制“警察暴力”,同时也能使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权利得到较好的保障。律师介人侦查程序后,其有权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有权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有权向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对侦查人员侵犯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的,律师有权代为控告。由此可见,律师的介入,对公安侦查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保障侦查工作的顺利进行,侦查人员应当在律师介入之前就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口供,掌握犯罪的主要证据,以掌握进一步侦查的主动权。
不论是收容审查制度的废除,还是庭审方式的改革,抑或是律师介入侦查程序的规定,归根到底都要求侦查人员要转变侦查观念,明确侦查程序具有的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的双重功能,改变办案模式,变先讯问后取证为先取证后讯问再取证,同时,努力提高讯问水平和取证能力。唯有如此,才能做到依法侦查,才能圆满地完成侦查任务。
二、侦查体制的调整
体制不顺,机制不活,是制约侦查工作效益的重要因素。派出所承办大量刑事案件的机制导致防范薄弱,治安基层基础工作普遍被削弱;侦查与预审部门分立的体制,人为地割断了侦查破案工作的连续性,造成侦查与预审部门在工作衔接上的困难,同时还容易造成重复劳动,影响办案效率。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对公安侦查办案时间和质量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原来的侦防机制和侦审分立的体制已不能适应刑事诉讼法的要求,进行相应的调整势在必然。
改革侦防机制,刑侦部门承担绝大部分刑事案件的侦查任务,派出所不再承担破案指标,而是集中精力做好基层基础工作,这样,一方面加强了治安防范工作,对预防犯罪起到重要作用;另一方面,由于派出所加强了对重口、外口的管理,加强了基础建设,所以它就能利用群众基础好、人员熟、情况熟的优势,为刑侦部门提供破案线索和协助抓获犯罪嫌疑分子。这一改革目标的实现,就能为刑侦部门侦查刑事案件赢得时间,既可迅速破案,又能及时收集到有关的犯罪证据,为依法侦查打下扎实的基础。
实行侦审一体化,是对原侦审分立体制的重大改革。我国的公安预审部门在长期的侦查实践中,为严格办案,依法监管,深挖犯罪,作出了突出的贡献。但随着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贯彻实施,侦查与预审分设的体制弊端暴露得越来越明显。侦审分立究竟有无必要呢?其实,从侦查程序构造的理论看,侦审本来都属控方,是公安机关这一承担控诉职能的机构之下的两个部门,共同承担控诉之职,实无分立之必要。从公安机关与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时的相互关系看,我国的公、检关系与国外的不同。国外检察官与警察之间是一种支配与被支配的关系,相互间不存在互相制约的关系,侦查与检察是一体的;而我国的公安侦查与检察的关系是断开的,即公安机关与检察院之间在办理刑事案件时存在相互制约关系,检察院对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有审查起诉权。这种公检关系也表明在公安内部不必另设一个部门来对侦查部门办理的刑事案件进行审查把关。因此,侦审一体化符合刑事诉讼目的。实行侦审一体化,就是要在侦查部门内实现立案、侦查、审讯、提请批捕、移送起诉一体化。这样,既可保证办案时效,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又有利于明确责任,严格执法,更加有力地打击犯罪,同时还有利于侦查人员业务素质的全面提高。
为适应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公安机关除了调整侦防机制和侦审体制外,还应建立侦查破案的快速反应机制。刑侦部门应当与指挥中心、交警、巡警和派出所紧密协作,接警后迅速出警,快速赶赴现场,抓获现行,掌握第一手材料。这一系列改革目标实现后,公安侦查工作方能迈上一个新台阶。
三、侦查队伍素质的调整
刑事侦查工作是一项专门性工作,专业性很强,对侦查人员的素质要求较高。侦查员不仅要有较高的政治素质、业务素质,而且要有较好的法律素质、文化素质、身体和心理素质,并不是什么人都可以当侦查员,只有优秀的人才能成为侦查员。目前在公安刑侦队伍中有“三个三分之一”:有三分之一的人能干,三分之一的人跟着干,三分之一的人只会送水送饭。这种队伍状况根本无法适应修改后的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要求,必须进行调整。笔者认为,对公安侦查队伍的调整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
首先,把好进人关。公安部应当尽快制定侦查人员任职资格标准,同时要将此标准法律化。各级公安机关在招警时,就应按此标准招收侦查人员。凡不依此标准者,所招人员清理出侦查队伍,对违反规定招警的公安机关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员,应给予必要的纪律处分。
对侦查人员的任职资格标准,可考虑以下几点:政治上,应有一定的政治理论水平,最好是共产党员或者是共青团员;业务上,应经过正规的公安政法专业培训,凡从正规公安政法院校毕业的学生,侦查机关可以优先考虑录用,以改变当前一些地方公安政法院校正规毕业生进不了侦查队伍,而未经正规培训的人却大量涌入侦查队伍的状况;法律素质方面,侦查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法律素质,特别要精通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文化素质方面,侦查人员至少应具有高中毕业文化水平,最好要有大专文化程度;另外,侦查人员还应具有良好的身体和心理素质。
其次,加强对现有侦查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现有的侦查人员中,大部分具有较好的政治和业务素质,但是,由于工作任务重,严打和专项斗争接二连三,侦查人员疲于奔命,没有得到休整和培训,业务素质停滞不前甚至下降,法律素质明显跟不上形势的发展,身体素质则根本没有提高的机会。对此,公安机关应加强对他们的培训,在此基础上,按照侦查人员任职资格标准进行考核。对经过培训考核后,不能达到侦查人员任职资格标准的,要转岗,不能再呆在侦查部门。
最后,要在侦查队伍中建立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奖勤罚懒的激励机制,能者上、庸者下、平者让的竞争机制。在当前的侦查队伍中,存在着松、散、懒的问题。一些侦查员不思进取,混时度日,无所作为。这种状况存在的根源在于侦查队伍中各种机制存在问题。侦查员干 干少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有能力的侦查员得不到重用,而平庸无能者由于会做“公关”工作,反而深得某些领导的赏识,升迁有门。虽然有些地方的公安机关已经意识到了这一问题,在侦查队伍的领导任用上,进行了竞争上岗的尝试,但这样仍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竞争上岗制是能者上、庸者下、平者让的竞争机制的必然结果,但是,侦查队伍的领导岗位毕竟是有限的,不可能所有有能力、表现好的侦查员都能走上领导岗位。这就需要配套建立奖勤罚懒的激励机制,即建立侦查员等级晋升制,将侦查员划分一定的等级,规定晋级标准,定期进行目标考核,凡符合晋级标准者给予晋升;凡未达到晋级标准但仍符合所任级别标准者,保留原级;凡未达到晋级标准同时又末达到原级别标准者,降级使用。同时,对不同的级别,规定不同的政治、经济待遇。在建立竞争机制、激励机制的同时,还应建立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即对那些不思进取、无所作为、对任何考核都抱着无所谓、在侦查队伍里表现不死不活的人,应坚决予以淘汰;而对那些表现突出、积极进取、为侦查事业鞠躬尽瘁的人,则应予以重奖或者重用。这样,优秀的侦查员才会觉得自已的价值得到了承认,前途光明;一般的侦查员才会觉得有压力,才会知道继续混日子就有可能被淘汰;而劣质侦查员才有可能被清理出侦查队伍。而这样的侦查队伍用人机制才有可能充分调动每一个侦查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和主观能动性,才有可能建成一支党和人民放心的、充满生机和活力的、具有很强攻坚能力的队伍。

本文发表于《福建公安高等专科学校学报》1999年第2期

劳动部关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的通知

劳动部


劳动部关于颁发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的通知
劳动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劳动(劳动人事)厅(局):
为了加强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工作,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劳安字〔1991〕31号),我部制定了《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建筑登高架设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
核大纲》、《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和《起重司索、指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共6个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以下简称《大纲》),现颁发执行。各地劳动部门在对上述6种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
全技术培训、考核时,应严格按照《大纲》的内容进行。《大纲》自颁发之日起执行。请将执行情况和问题及时报我部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

附一: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之一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
本大纲规定了厂内机动车辆驾驶人员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的内容和办法。
1.适用范围
只在企业内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不含矿山)。
2.驾驶人员基本条件
2.1 年满18周岁(初学驾驶者不得超过45岁)。
2.2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3 身高1.50米以上(驾驶大型车辆的,1.60米以上);双目视力均0.7以上(包括矫正视力);无色盲、色弱;左右耳距音叉0.50米能辨清声音方向;心、肺、血压正常;无癫痫、精神病、突发性昏厥及其它妨碍驾驶机动车辆的病症或生理缺陷。
2.4 学徒期满并具有独立驾驶的能力。
3.培训要求
3.1 培训考核时间不少于100学时。
3.2 采用省级劳动部门指定的统一培训教材。
4.安全技术理论培训考核
4.1 厂内机动车辆驾驶的安全规程及有关规定。
4.2 厂内交通安全标志。
4.3 安全驾驶操作技术。
4.4 机动车辆的主要构造、性能。
4.5 机动车辆的机械、电气和液压基本知识。
4.6 机动车辆的安全装置、制动装置和操纵装置的构造、工作原理及调整。
4.7 机动车辆一般常见故障的判断与排除方法。
4.8 机动车辆的一般维护、保养知识。
4.9 车辆消防常识。
4.10 典型事故案例解析。
5.实际操作培训考核
场内和道路驾驶的培训考核按GB11342-89《厂矿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员安全技术考核标准》执行。

附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之二建筑登高架设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
本大纲规定了建筑登高架设作业人员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的内容。
1.适用范围
从事建筑施工2米以上的脚手架架设、拆除和建筑用提升设备的架设、拆除作业人员。
2.作业人员基本条件
2.1 年满18周岁。
2.2 身体健康,无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眩晕症及妨碍登高架设作业的其它疾病和生理缺陷。
2.3 具有初中文化程度。
3.培训要求
3.1 培训考核时间不少于100学时。
3.2 采用省级劳动部门指定的统一培训教材。
4.安全技术理论培训考核
4.1 基础知识
4.1.1 力学基本知识。
4.1.2 GB3608-83《高处作业分级》。
4.1.3 建筑登高架设作业有关安全的一般规定。
4.1.4 登高架设作业中设施与电气线路的安全距离及安全防护区。
4.1.5 触电急救与现场救护。
4.1.6 典型事故案例解析。
4.2 架子工作业基本知识
4.2.1 脚手架的基本要求。
4.2.2 脚手架材料的种类、规格及材质要求。
4.2.3 绑扎材料和连接件的规格、型号、强度要求、报废标准及使用时的注意事项。
4.2.4 地锚和缆绳的规格、形式及允许载荷。
4.2.5 安全网的选择、搭设、拆除和管理。
4.2.6 各类脚手架的适用范围、构造、架设、拆除及安全措施。
4.2.7 脚手架的检查、验收、维护和管理。
4.3 建筑用提升设备拆装作业安全知识
4.3.1 建筑用提升设备拆装的基本知识。
4.3.2 索具和吊具的种类、构造、规格、允许拉力、报废标准及使用时的注意事项。
4.3.3 拆装部件重量的估算方法。
4.3.4 手动葫芦、电动葫芦、千斤顶等简易起重设备的安全技术。
4.3.5 GB5082-85《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4.3.6 门式升降的结构、安装规范及拆装安全技术。
4.3.7 井架式升降机的结构、安装规范及拆装安全技术。
4.3.8 地锚和缆绳的规格、形式及允许载荷。
5.实际操作培训考核
5.1 架子工
5.1.1 各类脚手架及防护装置的搭设和拆除。
5.1.2 脚手架材料、绑扎材料及连接件的规格、型号和功能的辨识。
5.1.3 常用绑扎、连接的操作。
5.2 建筑用提升设备拆装作业人员
5.2.1 门式升降机和井架式升降机的安装和拆卸。
5.2.2 常用索具和吊具的规格、型号的识别。
5.2.3 起重吊运指挥信号的运用。
5.2.4 建筑用提升设备部件重量的估算。
5.2.5 简易起重设备(手动葫芦、千斤顶等)的使用。
5.2.6 常用绑扎、连接的操作。
5.2.7 地锚和缆绳的设置。

附三: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之三电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
本大纲规定了电工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的内容。
1.适用范围
电工作业人员,含从事电工实际操作的电气工程技术人员和生产管理人员,不含电业系统及矿山企业的电工作业人员。
2.作业人员基本条件
2.1 年满18周岁。
2.2 身体健康,无癫痫、精神病、心脏病、突发性昏厥、色盲等妨碍电工作业的疾病及生理缺陷。
2.3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4 学徒期满(含改变工种者)。
3.培训要求
3.1 培训考核时间不少于100学时。
3.2 采用省级劳动部门指定的统一培训教材。
4.安全技术理论培训考核
4.1 电气安全基础知识。
4.1.1 电流对人体的危害。
4.1.2 触电方式、触电事故发生的规律及典型事故的案例解析。
4.1.3 触电急救及现场救护知识。
4.1.4 保护接零及保护接地。
4.1.5 电气安全用具的分类、性能、使用及管理。
4.1.6 漏电保护装置的类型、原理、选择及使用。
4.1.7 我国安全电压的等级、选用及使用条件。
4.1.8 电气绝缘、屏护、安全间距和安全标志。
4.1.9 电气防火与灭火。
4.1.10 防雷保护。
4.1.11 静电的危害及防护。
4.1.12 高频辐射的危害及防护。
4.1.13 与电工作业有关的登高、机械、起重、搬运、挖掘、焊接、爆破等作业的安全技术。
4.1.14 电气安全管理的有关措施与规定。
4.2 电气运行安全。
4.2.1 低压变、配电装置的控制电器、保护电器的运行安全技术。
4.2.2 户内外线路、低压电缆线路及临时供电线路的安装、维护安全技术及有关安全规定。
4.2.3 电气设备的过载、短路、欠压、失压、缺相等保护原理,常用电气设备保护方式的选择和保护装置的安装、调试技术。
4.2.4 照明装置、家用电器、移动式电器、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装、使用、检修和维护的安全技术要求。
4.2.5 本岗位电气设备的性能、主要技术参数及其安装、运行、维护、测试等项工作的技术标准和安全技术要。
4.2.6 本岗位电力系统的结构图、设备编号、运行方式、操作步骤和事故处理程序。
4.3 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安全。
4.3.1 爆炸性物质和爆炸危险场所的等级划分。
4.3.2 爆炸危险场所电气线路的一般规定。
4.3.3 爆炸危险场所电气设备的一般规定和各种类型防爆电气设备的基本要求。
4.3.4 爆炸危险场所保护接地和防雷接地的基本要求。
4.3.5 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检修的有关规定。
5.实际操作培训考核
5.1 触电急救。
5.2 识别导线和电缆的规格、型号。
5.3 导线的选择和连接。
5.4 正确布线。
5.5 电气安全用具的正确使用。
5.6 电气器材及仪表的识别、安装和使用。
5.7 保护电器、保护装置的选用与安装。
5.8 接地电阻的测量。
5.9 灭火器材的选择与使用。
5.10 各种防爆电器接线盒、隔离盒的安装接线。
5.11 登高作业。

附四: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之四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
本大纲规定了金属焊接、切割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的内容。
1.适用范围
从事气焊、气割、手工电弧焊、焊剂层下电弧焊、气体保护焊、等离子弧焊(切割)、碳弧焊(气刨)、电渣焊、接触焊等作业人员(不含锅炉压力容器焊工)。
2.作业人员基本条件
2.1 年满18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2 身体健康,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4以上且矫正视力在1.0以上,无高血压、心脏病、癫痫病、眩晕症等妨碍本作业的其它疾病及生理缺陷。
2.3 学徒期满并具有独立操作能力。
3.培训要求
3.1 培训考核时间不少于100学时。
3.2 采用省级劳动部门指定的统一培训教材。
4.安全技术理论培训考核
4.1 常用焊接与切割方法的基本原理与安全。
4.2 焊接(气割)防火与防爆。
4.2.1 常用焊接(气割)气体的性质和安全要求。
4.2.2 电石的保管与使用安全规则。
4.2.3 乙炔发生站(器)的安全技术要求。
4.2.4 气瓶安全要求。
4.2.5 管道安全措施。
4.2.6 气焊与气割工具的安全要求。
4.2.7 防火、防爆与灭火技术。
4.3 焊接安全用电。
4.3.1 常用电焊设备的结构和安全要求。
4.3.2 电焊工具及其安全要求。
4.3.3 焊接触电事故原因及安全措施。
4.3.4 触电急救。
4.4 特殊焊接、切割作业安全技术。
4.4.1 密闭空间焊接、切割作业安全技术要求。
4.4.2 盛装、输送易燃易爆物质的常压容器、管道的补焊安全技术。
4.4.3 登高焊接、切割安全技术。
4.4.4 水下焊接、切割安全技术。
4.5 焊接、切割作业劳动卫生与防护。
4.5.1 作业环境有害因素的来源与危害。
4.5.2 劳动卫生与防护措施。
4.5.3 化工设备焊接、切割作业防毒。
4.6 安全操作规程。
4.7 安全防火制度。
4.8 典型事故案例解析。
5.实际操作培训考核
5.1 现场安全检查及不安全因素的排除。
5.2 工件安全检查及不安全因素的排除。
5.3 防护用品与工作用具的安全检查。
5.4 按2级焊工技术标准进行实际考核。
5.5 触电急救。
5.6 消防器材的选择与使用。

附五: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之五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
本大纲规定了起重机司机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的内容。
1.适用范围
适用于各类通用起重机司机。不适用于浮式起重机司机和矿山井下提升设备的操作人员。
2.司机的基本条件
2.1 年满18周岁。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2 身体健康,双目裸眼视力均不低于0.7,无色盲,无听觉障碍,无癫痫、高血压、心脏病、眩晕症和突发性昏厥等妨碍本作业的其它疾病及生理缺陷。
2.3 学徒期满并具有独立操作能力。
3.培训要求
3.1 培训考核时间不少于100学时。
3.2 采用省级劳动部门指定的统一培训教材。
4.安全技术理论培训考核
4.1 起重机的构造、性能和工作原理。
4.2 起重机电气、液压和原动机的基本知识。
4.3 起重机主要部件的安全技术要求及易损件的报废标准。
4.4 起重机钢丝绳的安全负荷、使用、保养及报废标准。
4.5 起重机安全装置、制动装置和操作系统的构造、工作原理及调整方法。
4.6 起重机一般维护保养知识。
4.7 起重机常见故障的判断与排除。
4.8 一般物件的重量计算和绑挂知识。
4.9 有关电气安全、登高作业安全、防火及救护常识。
4.10 GB5082—85《起重吊运指挥信号》和有关安全标志。
4.11 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和起重机安全规程等有关规定。
4.12 安全操作技术。
4.13 典型事故案例解析。
5.实际操作培训考核
按照GB6720—86《起重机司机安全技术考核标准》所规定的内容和方法进行。

附六: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之六起重司索、指挥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大纲
本大纲规定了起重司索、指挥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理论和实际操作培训考核的内容。
1.适用范围
参加起重作业,直接对物件绑扎、挂钩、牵引绳索,完成起重、吊运全过程的专业人员(简称起重司索或挂钩工),及直接从事指挥起重机械将物件进行起重、吊运全过程的专业人员(简称起重指挥)。
2.作业人员基本条件
2.1 司索作业人员。
2.1.1 年满18周岁。
2.1.2 身体健康,双目裸眼视力均不低于0.7,无色盲、听觉障碍、癫痫病、高血压、心脏病、眩晕、突发性昏厥等妨碍起重司索作业的其它疾病及生理缺陷。
2.1.3 具有初中文化程度。
2.1.4 具有一定的实际操作技能。
2.2 起重指挥人员。
2.2.1 从事起重作业满4年以上。
2.2.2 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2.2.3 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具有起重作业的组织能力。
2.2.4 身体健康情况同司索作业人员。
3.培训要求
3.1 培训考核时间不少于100学时。
3.2 采用省级劳动部门指定的统一培训教材。
4.安全技术理论培训考核
4.1 司索作业人员。
4.1.1 起重作业所需的基本力学知识。
4.1.2 GB5082—85《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4.1.3 索具和吊具的性能、使用方法、维护保养及报废标准。
4.1.4 一般物件的重量计算。
4.1.5 一般物件的绑、挂技术。
4.1.6 一般物件的起重吊点的选择原则。
4.1.7 司索作业安全技术。
4.1.8 起重作业的安全规程。
4.1.9 典型事故案例解析。
4.2 起重指挥人员。
4.2.1 4.1.1~4.1.9的内容。
4.2.2 通用起重机的基本构造与性能。
4.2.3 起重指挥人员的安全要求。
4.2.4 起重作业各岗位职责及要求。
5.实际操作培训考核
5.1 司索作业人员。
5.1.1 选择索具、吊具。打结与绑扎。
5.1.2 起升前检查,挂钩。
5.1.3 牵引绳索,起升初始检查和就位。
5.1.4 信号运用。
5.2 起重指挥人员。
5.2.1 场地准备与检查。
5.2.2 指挥起重机就位。
5.2.3 起升前检查。
5.2.4 指挥起升、就位、松钩、收钩回车。
5.2.5 信号运用。



1991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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