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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博士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9:37:12  浏览:813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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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博士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事局


深圳市人事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博士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2006年2月14日)

深人发〔2006〕10号

   《深圳市博士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

深圳市博士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

   为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和完善政府部门间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深府办〔2005〕141号)精神,借鉴国家博士后工作的管理模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联席会议制度。
   一、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和协商范围
   (一)贯彻落实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博士后工作的政策规定,拟定博士后工作的发展规划;
   (二)审核深圳大学城各研究生院年度扩招博士后研究人员计划;
   (三)研究协商博士后科研项目资助和科研成果转化的有关事宜;
   (四)协商博士后补助资金和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专项资助资金有关事宜;
   (五)协商博士后研究人员及其配偶、随迁子女的调动、入户、社会保险等事项;
   (六)研究协商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入学的政策规定;
   (七)研究协商有关博士后公寓事宜;
   (八)研究协商博士后工作中其他有关事项。
   二、联席会议的主办部门和成员单位
   联席会议主办部门为市人事局。
   成员单位为市科技局、教育局、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公安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规划局、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深圳大学城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各成员单位要指定一名联席会议联络员。
   联席会议的日常事务由市人事局承担。
   联席会议聘请我市两位院士当顾问。
   三、联席会议的议事规则
   (一)联席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二)联席会议研究的事项,一般由市人事局召集联席会议进行研究,可根据会议的议题,确定参会的成员单位;
   (三)涉及多个部门的重大事项或联席会议无法议定的事项,由市人事局提请分管副市长或副秘书长召集联席会议进行协调研究决定;
   (四)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市人事局负责起草会议纪要,经参会单位会签后,发至各成员单位,并抄送市政府办公厅、市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五)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各成员单位应按会议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四、联席会议制度的生效期限
   本联席会议制度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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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建设局关于景德镇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景德镇市人民政府


转发市建设局关于景德镇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市建设局的《景德镇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五年十一月七日







景德镇市餐厨垃圾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本市餐厨垃圾处理的管理,维护城市市容环境整洁,保障市民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江西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施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以下称餐饮单位)等活动中产生的餐厨垃圾和废弃各类食用油水混合物(统称泔水)。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餐厨垃圾的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四条 本市倡导通过净菜上市、改进加工工艺等方式,减少餐厨垃圾的产生量。

第五条 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本市餐厨垃圾处理的管理。

第六条 市环保、市工商、市卫生、市食品药品监督、市质监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七条 市区餐厨垃圾实行统一收运、集中加工处理。有条件的单位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可自行收运。

经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招标确定的有资质的餐厨垃圾处理专业公司,负责餐厨垃圾的统一收运和集中处理。

第八条 产生餐厨垃圾的餐饮单位应当按照收运单位收运的餐厨垃圾的种类、数量等,向由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招标确定的餐厨垃圾处理专业单位缴纳餐厨垃圾处理费。具体的缴费标准和办法,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九条 产生餐厨垃圾的餐饮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分开收集,不能互相混入。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不得裸露存放。

第十条 餐厨垃圾应当实行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

餐厨垃圾运输设备和工具应当保持整洁和完好状态。

第十一条 从事餐厨垃圾收运的专业公司应当建立收运记录台帐,每季度向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申报上季度收运的餐厨垃圾来源、种类、数量和处置等情况,应当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处置标准,实施无害化处置,并维护处置场所周围的市容环境卫生。

经无害化处置后的产品必须达到相应的产品质量标准,且处置过程不得对环境造成二次污染。

第十二条 在餐厨垃圾的处置过程中,禁止将餐厨垃圾加工后的油脂作为食用油使用和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直接作为畜禽饲料。

第十三条 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和其他执法监察组织应当加强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法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等行为,可以会同工商、环保等相关管理部门联合查处。

被检查的餐饮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管理人员的检查。

第十四条 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建立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众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投诉和举报。受理投诉或者举报后,市、区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到现场调查、处理,并在15日内将处理结果告知投诉人或者举报人。

第十五条 对经营性活动中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由市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一)擅自将餐厨垃圾交给无资质的单位、个人收运处置餐饮单位。

(二)违反本办法,将废弃各类食用油混合物加工后作为食用油使用或者销售的。

(三)违反本办法,擅自从事餐厨垃圾收运、处置,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作为畜禽饲料的单位、个人。

(四)餐饮单位,不设置餐厨垃圾容器,将餐厨垃圾混入生活垃圾或将含油废水直接排入下水道的。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有关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部门可以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行政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11月4日起施行。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中央预算审查监督的决定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为履行宪法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职责,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规范预算行为,厉行节约,更好地发挥中央预算在发展国民经济、促进社会进步、改善人民生活和深化改革、扩大开放中的作用,必须加强对中央预算的审查和监督。为此,特作如下决定:
一、加强和改善预算编制工作。要坚持先有预算,后有支出,严格按预算支出的原则,细化预算和提前编制预算。各部门、各单位应当按照预算法的要求编好部门预算和单位预算,有关部门要按时批复预算、拨付资金。积极创造条件做到:中央本级预算的经常性支出按中央一级预算单位编制,中央预算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按类别以及若干重大项目编制,中央财政对地方总的补助性支出按补助类别编制。在每个财政年度开始前将中央预算草案全部编制完毕。
二、加强和改善中央预算的初步审查工作。对中央预算的审查,应当按照真实、合法、效益和具有预测性的原则进行。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通报有关中央预算编制的情况,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一个半月前,将中央预算初步方案提交财政经济委员会,由财政经济委员会对上一年预算执行情况和本年度中央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进行初步审查。国务院财政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做到提交审查的材料包括:科目列到类、重要的列到款的预算收支总表和中央政府性基金预算表,中央各预算单位收支表,建设性支出、基金支出的类别表和若干重大的项目表,按类别划分的中央财政返还或补助地方支出表,中央财政对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支出表等,以及有关说明。
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财政经济委员会根据各代表团和有关专门委员会的意见对中央及地方预算草案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结果报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中央及地方预算的决议,国务院应当贯彻执行。
四、加强对预算超收收入使用的监督。中央预算超收收入可以用于弥补中央财政赤字和其他必要的支出。中央预算执行过程中,需要动用超收收入追加支出时,应当编制超收收入使用方案,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及时向财政经济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通报情况,国务院应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作预计超收收入安排使用情况的报告。
五、严格控制不同预算科目之间的资金调剂,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支出应当按照预算科目执行。中央预算安排的农业、教育、科技、社会保障预算资金的调减,须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以后根据需要还可以逐步增加新的项目。
六、加强对中央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查工作。因特殊情况必须调整中央预算时,国务院应当编制中央预算调整方案,并于当年7月至9月之间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向财政经济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通报中央预算调整的情况,在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批中央预算调整方案的一个月前,将中央预算调整方案的初步方案提交财政经济委员会,由财政经济委员会进行初步审查。
七、中央决算草案应当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所列科目编制,按预算数、调整或变更数以及实际执行数分别列出,变化较大的要作出说明。中央决算草案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审查和批准的一个月前,提交财政经济委员会,由财政经济委员会结合审计工作报告进行初步审查。
八、加强对中央预算执行的审计。国务院审计部门要按照真实、合法和效益的要求,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和部门决算依法进行审计,审计出的问题要限时依法纠正、处理。国务院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对中央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的审计工作报告,必要时,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审计工作报告作出决议。
九、加强对中央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领导下,财政经济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应当做好有关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及时向财政经济委员会、预算工作委员会提交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预算决议的情况,对部门、单位批复的预算,预算收支执行情况,政府债务、社会保障基金等重点资金和预算外资金收支执行情况,有关经济、财政、金融、审计、税务、海关等综合性统计报告、规章制度及有关资料。
十、加强对预算外资金的监督。要采取措施将中央预算外资金纳入中央预算,对暂时不能纳入预算的要编制收支计划和决算。预算外资金的收支情况要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
十一、要依法执行备案制度。国务院应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其制定的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有关预算的暂行规定或条例,中央预算与地方预算有关收入和支出项目的划分、地方向中央上解收入、中央对地方返还或者给予补助的具体办法,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报送国务院备案的预算的汇总,以及其他应报送的事项,及时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十二、预算工作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工作机构,协助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查预决算、审查预算调整方案和监督预算执行方面的具体工作,受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委托,承担有关法律草案的起草工作,协助财政经济委员会承担有关法律草案审议方面的具体工作,以及承办本决定第十一条规定的和常务委员会、委员长会议交办以及财政经济委员会需要协助办理的其他有关财政预算的具体事项。经委员长会议专项同意,预算工作委员会可以要求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预算情况,并获取相关信息资料及说明。经委员长会议专项批准,可以对各部门、各预算单位、重大建设项目的预算资金使用和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调查,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协助、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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