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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03:47:28  浏览:92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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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晋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晋市政发(1992)87号
1992年11月2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各厂矿企业及驻市各单位:

现将《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暂行办法》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晋城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市节约用水管理,科学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建设节水型城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和《山西省实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我市规划区域内使用自来水和自备水源的所有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用水单位)和个人,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我市城市节约用水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他有关行政部门,按规定的职责协同搞好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工作。市节约用水办公室负责节约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其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考核用水单位的用水定额,审批下达用水计划;

(三)会同有关部门审批节水措施项目,并督促检查落实情况;

(四)制定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经批准后负责组织实施;

(五)组织交流节水先进经验,推广节水先进技术,开展节水技术咨询,深入节水宣传,推动节水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第四条 各用水单位要结合能源管理,加强对节约用水工作的领导,应确定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本单位节约用水的日常管理工作,定期进行水平测试,业务上受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行政主管部门和各用水单位,应深入开展节约用水宣传教育。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节约用水的法律、法规和规定,并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检举。

对在城市节约用水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经予表彰。

第六条 我市实行计划供水、厉行节约用水。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市政府制定的城市供水发展规划,制定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节约用不年度计划。

第七条 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根据市节约用水发展规划和节约用水年度计划,结合各单位用水实际和不资源变化情况,制定各用水单位的年、度、月度用水计划,并下达执行。

第八条 用水单位调整用水计划,必须经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批准,未经批准不得自行调整。

第九条 对行业和居民生活用水逐步实行定额管理。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行业综合用水定额和单项目水定额。

第十条 自建供水设施取用地下水和地表水增加用水量的单位,须经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然后按规定申请取水许可。

第十一条 凡城市中新建、扩建、改建等单位需新增用水量的,须经市节约用不办公室核准,按新增的用水量交纲一次性新增用水量增容费。

第十二条 市节约用水办公室逐月考核各用水单位的用水计划,对超计划用水的单位和上人,按下列规定累进加价收费:超计划用水百分之十以下的,超出部分按水价的十倍收费;百分之二以下的,按二十倍收费;百分之三十以下的,按三十倍收费;百分之四十以下的,按四十倍收费;百分之四十以上的,超出部分按水价的五十倍收费。

第十三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向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辖的排水管网、城市排水渠道(不含河道)排放废水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均应交纳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部队及地方机关、群众团体、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暂不交纳,但不包括下属的生产性、营业性单位;城市居民住户也暂不交纳)。没有排水讲师设施的安用水量的80%计算,废水收费标准,由物价、财政会同城建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工业用水量城市节水的重点,各工矿企业对所属车间、班组及主要用水部门、设备,要逐级下达用水指标,装表计量进行用水考核,降低耗水量;加强用水的分级分类管理,严格控制用水定额,结合企业技术改造采用节水新工艺、新技术,循环用水、分质用水、一水多用等措施,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必须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坚持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原则,不得选取用国家已明令淘汰的用水设备和器具。竣工时,经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审查批准,自来水公司方可供水,节约用水设施应保持政党运行,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擅除或闲置。

第十六条 生活用水要彻底取消“包费制”,实行按户计量收费。新建住宅实行一户一表,由设计、供水部门分别把关,并选用节水型的卫生设备和器具,装表费用列入设计概算;原有住宅凡未装计量水表者,应限期安装,装装费用由房屋产权单位负责。

第十七条 建筑施工和其它临时用水,在使用前必须向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提出申请,安装临时水表。清洗砖、砂、石料等必须使用容器,不准长流水,经检查核实临时批准用水指标后,纳入计划严格考核。

第十八条 供水单位和房屋管理单位,应按各自的职责范围,加强对供水、用水、设施、设备和器具的管理、维修,杜绝跑、冒、滴、漏现象,减少水的漏损量。

第十九条 因用水单位节约用水减少了供水单位的售水量,其节水量视为售水量,经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核定后,供水单位可按规定提取企业留利。

第二十条 供水及用水单位,应按市统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使用的报表,向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填报年、季、月度供、用水统计报表。

第二十一条 超计划有水加价费、供水增容费,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统一由市节约用水办公室分项计收,纳入市财政予算外资金专户储存,除留给收款单位一定的管理费用和节水经费外,根据专款专用的原则,供水增容费用于供水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排水设施有偿使用费用于排水设施的建设;超计划用水加价费用于节水措施工程项目建设的改造。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节约用水办公室根据情节给予警告或限期整治,扣减速本年或下一年度用不指标的处罚。

(一)超计划用水百分之二十以上拒不采取措施的;

(二)擅自拆除或停用节水工程设施的;

(三)未完成水平衡测试或经检查发现浪费用水而不整治的;

(四)使用明令淘汰的用水设备、器具;冷却水直流排放或因供水、用水设施管理不善造成浪费的;

(五)临时用水未申报的;

(六)新增用水量未办理核准增容手续的;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未按规定配套建设节约用水设施或节水设施未经验收或经验收不合格的,由市城市建设行政主动管部门限制其用水量并限期改进,逾期不改进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四条 不安装生活用水分户计量水表的,由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安装,逾期不安装的,每表处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必须按规定期限缴纳,逾期不纳的,限期缴纳并按日加收所收金额5%的滞纳金。

第二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次日起十五日仙,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七条 市节约用水办公室的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要出示省建设厅统一颁必的节水监察证。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视情节轻重给邓生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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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

中共人事部直属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央纪委监察部驻人事部纪检组监察局


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

人机纪[2007]2号


部内各司级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的通知》(国办发〔2007〕40号)精神,全面加强部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结合我部实际,现就学习贯彻《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的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



《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全面、系统规范行政机关公务员行为的重要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配套法规体系重要组成部分。《条例》的颁布实施,对于贯彻依法治国方略,推动反腐倡廉工作深入开展,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具有重大意义。我部全体公务员要从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条例》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切实增强实施《条例》的自觉性和责任感。要通过实施《条例》,引导全部广大公务员自觉维护行政纪律,各司其职、各负其责,有效预防和遏制违纪违法问题的发生,努力把我部建设成行为规范、公正透明、勤政高效、清正廉洁的政府人事部门。



二、深入学习和宣传,为《条例》的实施创造良好条件



各单位要把学习、宣传、贯彻《条例》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列入议事日程,认真研究,统筹安排,全面部署,狠抓落实。要把学习《条例》列入本单位今明两年的学习培训计划,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组织本单位公务员学习有关行政纪律处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全面掌握其基本内容,做到准确理解、举一反三、融会贯通、正确执行。我部广大公务员特别是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条例》,做到认识到位、组织到位、工作到位、措施到位。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条例》,使大家及时了解、正确掌握制定实施《条例》的重要意义和《条例》的主要内容,要以实施《条例》为契机,切实抓好警示教育,有针对性地选择一批典型案例,深入剖析,以案说法、以案学法、以案普法,使我部广大公务员从典型案例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促进《条例》有效贯彻落实。



三、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条例》各项规定



正确实施《条例》,必须严明行政纪律,严惩违纪违法行为。各单位要按照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和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加强监督检查,认真抓好行政机关公务员的行政惩戒工作。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和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严肃查处领导干部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的案件,严肃查处利用人事权、审批权等谋取私利的违法案件,严肃查处各种严重侵害群众利益的案件,切实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保证政令畅通,切实维护《条例》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中共人事部直属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

     中央纪委监察部驻人事部纪检组监察局

     二OO七年六月十三日



网络隐私权侵权特点分析
  由于网络隐私权与传统隐私权的界定、处置有所不同,因此,在网络时代,公民的隐私权很容易遭到侵犯而无法维权,网络隐私权保护应着重做到:提高用户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建立完善网络隐私权保护的法律法规;加强网络行业的自律性建设;开展网络隐私权保护的国际合作。网络上频频发生的所谓“艳照门”、“兽兽门”、明星的照片、电话号码和身份证在网上曝光等事件说明网络生活中个人隐私被泄露已是不争的事实。关注网络隐私被非法侵害的问题,保护公民隐私在网络环境下的安全成为一个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侵犯公民网络隐私权,即指网络用户、网络内容提供商、网络服务提供商通过网络从事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这种侵权行为在侵权形式、客体、范围及救济方式等方面与传统侵犯隐私权行为有很大区别。侵犯公民网络隐私权的行为实质上是一种发生在互联网络空间这种特殊场合下的侵权行为,场合的特殊性决定了这种侵权行为与传统的侵犯隐私权的行为相比具有不同的特点。具体而言,互联网具有虚拟性、开放性、技术性、数字化、隐秘性等一系列特点,这是现实环境中所不具备的,而这种特征是网络环境下隐私侵权问题产生的最为主要的因素,这也使得个人隐私权保护在网络环境下应有不同的保护措施。网络环境下侵犯隐私权与传统社会条件下侵犯隐私权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侵权场所的特殊性使得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行为人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是通过虚拟的网络空间完成的,而网络空间的虚拟性和开放性决定了网络环境下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网络上显示的识别侵权人身份的资料通常情况下都是虚假的,侵权人在网上很容易掩饰自己的身份,因此,一些不法分子便通过网络进行一系列网络隐私侵权行为如网络攻击、非法刺探、搜集、加工、传播、利用个人数据等隐私性质的信息。另外,网络的技术性特征为包括个人数据在内的数据搜集、加工、存储、传播、利用提供了极大的方便,网络的技术性使一般网络用户与那些具有技术优势的个人或企业存在技术差距,而这种技术差距使一般网络用户在毫无觉察的情况下个人数据资料已被非法泄露、传播或利用。
  第二,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责任承担主体具有多元性。在网络环境下发生的网络隐私侵权行为,责任主体不仅仅是直接的一般网络用户,还包括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隐私权的行为。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二者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有区别的,网络用户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承担一般侵权责任,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责任以明知或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为前提。
  第三,侵犯网络隐私权更为复杂多样。网络的技术性为个人隐私的侵权提供了方便,使得个人隐私在网络环境中更容易受到侵害,同时隐私范围和隐私侵权形式方面相比现实环境产生了一些新的问题,使得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更为复杂多样,如电子邮件地址、域名、IP地址等网络环境中特有的信息是否属于个人隐私,也即个人隐私的范围需要重新界定。又如对于提供网络接入、信息传播通道、传播空间、网络索引、汇编存档等及对网络信息的浏览、搜索、缓存、超文本链接搜索引擎技术支持服务等中介服务行为及其他一些可能涉及隐私侵权的行为是否构成隐私侵权等问题,即侵犯网络隐私权的形式更为复杂多样。对于界定是否构成侵权行为,目前来讲根据现行的法律尚无法判断。网络传播的互动性特征使得损害后果难以确定,像传播的范围、经济损失等难以界定。比如在网络侵犯著作权案件中,认定加害行为对受害人造成的经济损失有时十分困难。
  第四,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行为认定存在较大难度。
  主要是指被害人收集证据证明加害行为方面存在较大困难。网络用户通常都是以非真实姓名出现在网络中,这种匿名性特征使受害人很难找到真正的侵权人。
  同时网页总是处于不断更新之中,即使是被害人通过截屏、网页备份等手段取得了证据,只要侵权行为人不予承认也难以取得证据的效力。
  第五,跨地域性和国际性。网络具有无国界性的特征,隐私权的主客体、发生地等因素都具有国际性,网络传播不受地域限制的特征和网站之间的无限链接,使得加害行为实施地和损害后果发生地可以扩展到世界的任何角落,使侵权行为的影响突破了地域和国界限制。此类案件的管辖、法律适用和执行等问题也都会涉及国际私法的问题,这就使得网络环境下公民隐私权的保护需要各国之间的协调与合作。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春胜 刘 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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