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通化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6:34:21  浏览:93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通化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

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政府


《通化市土地收购储备暂行办法》


通化市人民政府

2002年第一号

市 长  张勇

二OO二年二月八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盘活国有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规范土地市场交易行为,推动全市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政府土地收购储备制度和实行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的意见》(吉政发〔2001〕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通化市区范围内土地收购储备和土地供应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为体现市场竞争公平、公正原则,确保土地收益最大化,市政府采取统一收购储备、统一供应、等价有偿、不饱和供地的调控措施。

  第四条 建立土地收购储备库,实行土地信息发布制度、实施以招标拍卖为主的供地方式,确需协议出让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政府成立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代表政府实施土地收购储备、开发整理、供地前期准备、土地市场运作、土地市场监管等工作。市财政、计划、经贸、建设、房产、物价、监察、规划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土地收购储备和建设用地供应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设在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章 土地收购

  第七条 土地收购是指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社会公共利益需要,对部分国有和集体土地进行收购(实物收购、协议收购)、置换、征用等行为。

  第八条 根据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政府采用收购、置换或征用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然后进入土地储备库,再进入有形土地市场:

(一)经依法批准转用、征用后的土地。
(二)城镇规划区范围内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土地。
(三)土地使用期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申请续期未获批准的土地。
(四)被依法收回的荒芜、闲置的土地。
(五)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期满的。
(六)因单位搬迁、解散、撤销、破产或其他原因调整的原划拨的国有土地。
(七)房地产抵押没有依法办理土地他项权利登记的,抵押权实现时其土地使用权由政府收回。
(八)因实施城市规划和土地整理,需要调整土地使用权和市政府指令收购、征用的土地。
(九)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无力继续开发和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十)所有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土地(经济适用住房等国家有特殊政策的除外)。
(十一)申报转让成交价格比标定地价低20%以上,政府实施优先购买权的土地。
(十二)土地所有权者或有土地使用权人向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申请处置的土地。
(十三)其他依法需要进行收购的国有土地。

  第九条 收购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应报市政府批准,依法解除原出让合同,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十条 经市政府批准收购的土地,应当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发布土地使用权收购公告,公告中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一)原土地使用者姓名或名称。
(二)被收购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权属。
(三)收购补偿标准。
(四)交付土地的期限、方式等。

  第十一条 土地收购程序:

(一)对拟收购的土地及地上物的权属、面积、用途等情况进行现场调查和勘测。
(二)建设规划部门提出规划意见。
(三)对拟进行收购土地的补偿费用进行评估测算。
(四)依据规划和测算结果制定收购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五)根据土地使用权收购公告与原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协商收购补偿,支付补偿费用时,收回土地使用证书和其他相关手续,依法办理相应的权属变更、入库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收购、置换或征用土地的补偿、安置费用按以下标准确定:

(一)对划拨土地地上建筑物、附着物应给予拆迁补偿的,按有关拆迁规定办理。
(二)对没有地上建筑物的划拨土地(无偿收回的除外),依据原批准用途基准地价的30%给予补偿。
(三)对收购的出让土地,按原签订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所规定标准的剩余年限土地出让金给予补偿(扣除优惠部分)。
(四)对于经市政府批准搬迁、改制、破产的企业,其补偿、安置按市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政府实施优先购买权的土地,按申报成交价格补偿。
(六)以土地置换方式进行储备的,与原土地使用者结算差价。
(七)征用集体土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补偿、安置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被依法收购、征用的土地使用者和所有者,必须在规定期限内交付土地。

第三章 土地储备

  第十四条 土地储备是将已经收购、置换、征用或短期内城市规划需要(信息储备),在利用前受市政府委托进行统一管理、统一整理的行为。

  第十五条 土地储备按时间分为:长期储备(5—6年)、中期储备(3—4年)、短期储备(1—2年)。按形式分为:实物储备、协议储备、信息储备。土地收购储备以短期实物储备为主。

  第十六条 土地一经市政府批准储备,其使用权归市政府所有,并建立完整的土地档案管理系统、信息发布系统、地价动态监测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 进入储备库内的土地,如在短期内不能出库,可以按有关规定将储备的土地使用权抵押或连同地上建筑物出租,所获收益用于土地收购储备。

  第十八条 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对储备土地可有条件地实行开发整理,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开发整理。

  第十九条 经批准收购储备的土地,市规划部门在接到市收购储备中心规划申请时,应做出详尽规划,明确用途和土地使用条件;对于收购储备后实施供应的土地,符合城市总体规划的,市计委应对申请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给予立项。

第四章 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二十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计划、经贸、建设、房产、城市规划部门在每年的第四季度,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制定出第二年的供地计划,供地计划一经市政府批准不得突破(国家及省、市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用地,须使用政府已经储备的土地,未经储备的土地,市计划部门、市城市规划部门不得给予立项或批准规划,严格控制新增建设用地供应总量。

  第二十二条 同一宗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招标、拍卖的形式出让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三条 进入储备库内的土地,因公益事业的需要并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划拨使用土地,土地出让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五章 资金来源与管理

  第二十四条 建立土地储备金制度,土地储备金专项用于土地收购储备和储备整理。

  第二十五条 土地储备金来源:

(一)土地收购储备启动资金由市政府从已收取的土地出让金、租金中垫支。
(二)正常运营后土地收购储备金从收缴的土地出让金中提取,提取比例为10%。
(三)以储备的土地使用权作抵押,申请银行贷款。
(四)以其他合法方式筹措。

  第二十六条 储备土地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让后,成交价款扣除补偿费、贷款本息、规划设计费等土地开发成本后全额上缴财政,市财政应返还必要的业务费。

  第二十七条 土地储备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的管理办法,市财政部门对土地储备金运作实行全程管理,接受审计部门监督。

  第二十八条 破产、改制企业盘活土地资产,以招标拍卖形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提取正常费用后全额上缴市财政或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减免手续用于原企业安置下岗职工等。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符合收购条件尚未收购的土地,未经政府批准,土地使用权人擅自转让土地使用权的,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审批、立项、规划和登记手续。

  第三十条 被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人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交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逾期不交回的,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有关土地收购储备、开发利用等纠纷,争议双方应按合同(或协议)中的约定,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通化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四条 所辖各县(市)的土地收购储备、储备土地供应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检察制度漫谈

张庆奎

[关键词] 检察制度 中国特色 法律监督
[摘要] 兼采两大法系的合理原则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法律监督权是我国宪法创制的一种新型权力取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无疑会导致国家政治体制权力失衡。
近年来,围绕我国的司法体制改革尤其是检察改革,对检察权究竟是行政权还是司法权的争论一直是热门话题。许多专家学者认为,中国的检察机关无论是机构设置还是运作机制都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应与国际接轨,将检察机关纳入国家行政机关序列。这种观点背离了中国国情。在共和国五十年的风雨历程中,检察机关为维护共和国法律的统一实施做出了卓有成效的贡献,已成为共和国大厦的基石。实践充分证明,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具有强大的生命力。
检察制度最早起源于十三世纪的英国和法国,这两个国家当时都处在西欧封建社会末期,英国检察官的前身是为国王办理财产诉讼的律师,法国检察官是由封建庄园的管家演变而来。当今世界上有三种类型的检察制度,以英国、美国为代表的英美法系的检察制度,以德国、法国为代表的大陆法系的检察制度,以中国为代表的社会主义国家的检察制度。其中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的检察制度都属于资本主义国家的检察制度。资本主义国家奉行“三权分立”原则,从行政机关制约审判机关活动的需要出发,其检察机关大都隶属于行政机关,受政府法制部门的领导和监督。检察机关的主要权力是提起刑事犯罪案件,追究犯罪,以公益代表人的身份参加民事、行政诉讼。在刑事诉讼中,两大法系的公诉人地位又有所不同,英美法系奉行“当事人主义”,采取辩论式诉讼,公诉人地位与当事人平等,公诉人负责指控犯罪,法官只起居中裁判的作用。大陆法系奉行“职权主义”,公诉人要协助法官查明犯罪事实,公诉人地位高于当事人。社会主义国家的检察机关从属于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与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并列,并独立行使职权,除提起刑事诉讼、出庭支持公诉外,还享有广泛的法律监督权。
一个国家选择哪种社会制度是由这个国家具体的政治历史文化背景及国情决定的。中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在近代饱受西方列强的侵略和剥削,无论是李鸿章、张之洞的洋务运动,还是康有为、梁启超等人的戊戌变法;无论是清末的预备立宪,还是国民党的五权宪法,都没能挽救中国屈辱的命运。只有中国共产党带领全国人民经过28年的浴血奋战才推翻了压在中国人民头上的三座大山,建立了人民共和国,确定了社会主义国家的政体,按照列宁关于法律监督的理论建立了中国的检察制度,并在实践中逐步完善,从建国初期完全照搬苏联模式,发展到今天涣发勃勃生机的兼采两大法系的合理原则的具有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
中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实行“议行合一”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由人大选举产生,对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受人大监督。现行《宪法》第129条和第13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宪法》的上述规定明确界定了中国检察机关的地位和性质,它既不同于行政机关,也不同于审判机关,而是一个独立的机关,它行使法律监督职权,监督法律的统一、正确行使。由此我们不难看出,法律监督权是我国宪法创制的一种新型权力。
首先,检察机关不是行政机关。
有些专家学者根据检察机关实行垂直领导、上命下从,内部机构比照行政机关设置,办案实行首长负责制,案件请示汇报,检委会集体决策,人事管理按照行政模式等,便认为检察机关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实际上,这些不过是“检察一体化”的应有之义。检察一体化并不是中国的独创,这一制度已成为当今世界检察制度的共同特征。检察一体化有利于保证准确快速地惩治犯罪。如果各级检察机关各自为战,检察机关就无法完成宪法赋予的“监督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职能。至于办案机制存在太多的行政色彩,正是检察改革需要解决的问题。中国特色的检察制度是前无古人的伟大事业,没有任何现成的经验模式可资借鉴。
其次,检察机关是特殊的司法机关,不同于审判机关。
目前我国检察机关的职权主要有四种。1、对刑事诉讼的监督(包括审查批准逮捕、审查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立案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执行监督等);2、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监督(包括对直接受理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侦查起诉,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预防);3、对民事诉讼的监督;4、对行政诉讼的监督。这四种职权基本上都与诉讼活动有关,如何行使也都有相应法律规定的严格程序,认为检察机关具有司法机关的特性,便是据此判定。然而检察机关行使这些职权时只有一种建议权或者说程序提起权,并不象法院一样,具有实体处分权力。对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预防虽然与司法活动有关,但并不具备司法特性。
有的专家学者认为我国检察机关的审判监督权侵犯了法院的审判权。尤其在刑事诉讼中,公诉人既代表国家对犯罪提起追诉,又对法庭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使法官的权威受到威胁,使当事人(主要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无法保障。这种观点背离了中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实际,企图用英美法系的“当事人主义”来适应中国的刑事诉讼架构,是不现实的。“当事人主义”并非普遍真理(不然,为什么大陆法系多采职权主义呢?),它也有自身难以克服的缺点,比如诉讼成本较高,很多犯罪嫌疑人能轻易逃脱制裁等。中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模式是依据《宪法》规定的法院、检察院的职权,在综合吸收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确立的,它既吸收了职权主义有利于打击犯罪降低诉讼成本的一些行之有效的经验,又大量吸收了当事人主义的原则和做法,使庭审的抗辩性大大增强,有效地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在中国法制建设的进程检察机关根据审判监督职能对错误判决裁定的抗诉使一大批冤假错案得到了纠正,有效地维护了法律的公正实施,保障了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十年动乱期间取消检察机关致使全国法制紊乱的惨痛教训我们不能不吸取。
如果按照这些人的观点,取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无疑会导致国家政治体制权力失衡。我国现行的政体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领导下的“一府两院”,将检察机关变成纯粹的公诉机关纳入行政机关序列,就会出现“一府一院”的奇怪格局,行政权与审判权将失去制衡,形成不稳定架构。离开了检察机关这个法律监督专门机关的监督,人大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的监督更无法操作,必将逐渐演变成单纯的立法机构。将反贪局划归最高行政机关管辖(或者直接并入监察部),打击职务犯罪的力度将大大削弱,独立行使职权难以保障,将无法遏制官吏腐败和司法腐败的黑潮。
照搬西方的法律制度是行不通的,但这并不是说我国的检察制度就尽善尽美了。我国检察机关现实的法律监督职能与宪法规定还有距离,这已为实践所证明。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承担国家的法律监督职能,旨在对国家法律实施的各个领域实行监督(包括违宪行为的监督),既要监督司法机关的执法活动,也要监督行政机关的执法活动。加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根本出路是完善法律监督立法,既为保证宪法的有效实施创造条件,也为检察机关加强法律监督提供具体的法律保证。我们不应仅停留在对现行检察院组织法进行修改完善,制定一部相对集中,具有系统性和可操作性的专门《法律监督法》或《检察法》应早日纳入全国人大的立法日程。

[参考文献]
[1] 程荣斌.检察制度基础理论.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2.10
[2] 陈建民.检察院组织法比较研究.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7
[3] 王桂五.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制度研究.北京:法律出版社,1991.12
[4] 王松苗.厉行法治:法律监督应如何定位.人民检察.1998,(9)
[5] 陈兴良.诉讼结构的重塑与司法体制的改革.人民检察.1999,(1)
[6] 徐益初.检察权性质及其运用. 人民检察.1999,(4)
[7] 刘树选,王雄飞.法律监督理论与检察监督权.人民检察.1999,(9)

作者:张庆奎 通讯地址:山东省宁阳县人民检察院办公室
邮编:271400 电话号码:0538-3012345
Email:zqk96@163.com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扩大县(市)部分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的决定

(2010年9月13日湖南省人民政府第6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0年11月26日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49号公布 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



为配套推进省管县财政体制改革,增强县级政府对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统筹协调、自主决策和公共服务能力,激活县域经济发展活力,促进县域经济快速发展,经研究决定:扩大县(市)260项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其中:直接下放87项,委托(授权)下放34项,减少审核层级118项,取消21项。本次扩权的范围为:省财政直管的79个县(市),湘西自治州各县(市),长沙县,望城县。

省政府建立扩权决定执行落实工作责任制和问责机制,把这项工作纳入对省直部门和市州政府的绩效评估内容。省直各有关单位和市州、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加强配合,尽快落实扩权事项,确保在2010年12月30日完成这项工作。省直各有关单位和市州政府要出台专门的规范性文件,逐项落实放权事项,并建立职责明确、有责可查的责任机制。对个别县(市)确实暂不具备承接条件的权限,省直主管部门应指导其设立一个过渡期。过渡期内,由县(市)委托市州办理相关权限。各县(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研究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和管理制度,确保扩权事项落实责任主体,操作规范有序,做到环节减少、效率提高、便民利民。全省各级政府要加快推进电子政务和网上审批,减少纸质申报,节约审批成本,提高行政效能。省编办要及时就扩权后的机构编制情况进行专题调研。省监察厅要会同省政府法制办、省审改办,对扩权决定执行落实情况开展专项效能监察,确保扩权决定的执行落实。

本决定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扩大县(市)经济社会管理权限目录


┌──┬─────────┬─────────────┬────┬──┬────────────┐
│序号│ 单 位 │ 项 目 名 称 │ 类 型 │扩权│ 备 注 │
│ │ │ │ │形式│ │
├──┼─────────┼─────────────┼────┼──┼────────────┤
│ │ │5000万美元(不含)以下的鼓│ │直接│县(市)自行核准,跨流 │
│ 1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励类和允许类外商投资项目核│行政许可│下放│域、跨县(市)的项目除外│
│ │ │准 │ │ │ │
├──┼─────────┼─────────────┼────┼──┼────────────┤
│ │ │1亿美元(不含)以下5000万 │ │ │县(市)直接向省申报,跨│
│ 2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美元以上的鼓励类、允许类项│行政许可│减少│流域、跨县(市)的项目除│
│ │ │目以及5000万美元(不含)以│ │层级│外 │
│ │ │下的限制类外商投资项目核准│ │ │ │
├──┼─────────┼─────────────┼────┼──┼────────────┤
│ │ │ │ │ │县(市)直接报省,跨流 │
│ 3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类专项资金申报 │其他管理│减少│域、跨县(市)的项目,以│
│ │ │ │事项 │层级│及需市州综合平衡的项目除│
│ │ │ │ │ │外 │
├──┼─────────┼─────────────┼────┼──┼────────────┤
│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减少│ │
│ 4 │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省│棉花加工企业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层级│企业直接报省 │
│ │工商行政管理局 │ │ │ │ │
├──┼─────────┼─────────────┼────┼──┼────────────┤
│ 5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地方企业债券发行核准(申 │行政许可│减少│县(市)直接报省 │
│ │ │报) │ │层级│ │
├──┼─────────┼─────────────┼────┼──┼────────────┤
│ 6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其他管理│减少│县(市)直接报省 │
│ │ │备选项目申报 │事项 │层级│ │
├──┼─────────┼─────────────┼────┼──┼────────────┤
│ 7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审批│行政许可│减少│县(市)直接报省 │
│ │ │(申报) │ │层级│ │
├──┼─────────┼─────────────┼────┼──┼────────────┤
│ 8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县(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 │其他管理│减少│县(市)直接报省 │
│ │ │ │事项 │层级│ │
├──┼─────────┼─────────────┼────┼──┼────────────┤
│ │ │省创新能力建设项目申报(含│其他管理│减少│ │
│ 9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 │事项 │层级│县(市)直接报省 │
│ │ │等) │ │ │ │
├──┼─────────┼─────────────┼────┼──┼────────────┤
│ 10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5万千瓦(不合)以下风电站 │行政许可│减少│县(市)直接报省 │
│ │ │项目核准 │ │层级│ │
├──┼─────────┼─────────────┼────┼──┼────────────┤
│ 11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农村饮水安全工程项目审批 │其他管理│减少│县(市)直接报省 │
│ │ │ │事项 │层级│ │
├──┼─────────┼─────────────┼────┼──┼────────────┤
│ │市州人民政府发展和│属于地方电网的县(市)110 │ │直接│ │
│ 12 │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千伏(不含)以下变电站工程│行政许可│下放│县(市)自行核准 │
│ │ │核准 │ │ │ │
├──┼─────────┼─────────────┼────┼──┼────────────┤
│ 13 │市州人民政府发展和│政府投资的县(市)小型农村│其他管理│直接│县(市)自行审批,但需申│
│ │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水利项目审批 │事项 │下放│请上级资金的除外 │
├──┼─────────┼─────────────┼────┼──┼────────────┤
│ 14 │市州人民政府发展和│地方企业投资的小型农村水利│行政许可│直接│县(市)自行审批 │
│ │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项目核准 │ │下放│ │
├──┼─────────┼─────────────┼────┼──┼────────────┤
│ 15 │市州人民政府发展和│城市及干线公路以外的加油 │行政许可│直接│县(市)自行核准 │
│ │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站、加气站项目核准 │ │下放│ │
├──┼─────────┼─────────────┼────┼──┼────────────┤
│ 16 │市州人民政府发展和│县(市)城市供水日调水10万│行政许可│直接│县(市)自行核准,跨流 │
│ │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吨以下(不含)项目核准 │ │下放│域、跨县(市)的项目除外│
├──┼─────────┼─────────────┼────┼──┼────────────┤
│ 17 │市州人民政府发展和│县(市)城市道路桥梁、隧道│行政许可│直接│县(市)自行核准,跨县 │
│ │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项目核准 │ │下放│(市)的项目除外 │
├──┼─────────┼─────────────┼────┼──┼────────────┤
│ │市州人民政府发展和│总投资5000万元(不含)以下│ │直接│ │
│ 18 │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的县(市)级现代物流项目核│行政许可│下放│县(市)自行核准 │
│ │ │准(含农产品批发市场) │ │ │ │
├──┼─────────┼─────────────┼────┼──┼────────────┤
│ 19 │市州人民政府发展和│县(市)境内水资源配置调整│行政许可│直接│县(市)自行核准,跨流 │
│ │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项目核准 │ │下放│域、跨县(市)的项目除外│
├──┼─────────┼─────────────┼────┼──┼────────────┤
│ │市州人民政府发展和│县(市)境内总装机容量1万 │ │直接│ │
│ 20 │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千瓦(不含)以下的水电站项│行政许可│下放│县(市)自行核准 │
│ │ │目核准 │ │ │ │
├──┼─────────┼─────────────┼────┼──┼────────────┤
│ │ │ │ │ │县(市)自行核准,但跨县│
│ 21 │市州人民政府发展和│县(市)境内二级(不含)以│行政许可│直接│(市)项目,以及需作为独│
│ │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下公路项目核准 │ │下放│立项目申报中央资金补助的│
│ │ │ │ │ │项目除外 │
├──┼─────────┼─────────────┼────┼──┼────────────┤
│ │ │ │ │ │县(市)自行核准,洞庭湖│
│ │市州人民政府发展和│县(市)境内独立公路桥梁、│ │直接│区行蓄洪区,跨湘、资、 │
│ 22 │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隧道项目核准 │行政许可│下放│沅、澧四水(通航段)的项│
│ │ │ │ │ │目,以及二级及以上公路上│
│ │ │ │ │ │的项目除外 │
├──┼─────────┼─────────────┼────┼──┼────────────┤
│ │ │年产磷肥20万吨(不含)以 │ │ │ │
│ 23 │市州人民政府发展和│下,普钙30万吨(不含)以 │行政许可│直接│县(市)自行核准 │
│ │改革行政主管部门 │下,镁磷肥及钾肥20万吨(不│ │下放│ │
│ │ │合)以下项目核准 │ │ │ │
├──┼─────────┼─────────────┼────┼──┼────────────┤
│ 24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的企业│其他管理│减少│县(市)直接报省 │
│ │会 │技术改造项目核准 │事项 │层级│ │
├──┼─────────┼─────────────┼────┼──┼────────────┤
│ 25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省电子信息产业园认定 │其他管理│减少│县(市)直接报省 │
│ │会 │ │事项 │层级│ │
├──┼─────────┼─────────────┼────┼──┼────────────┤
│ 26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其他管理│减少│企业直接报省 │
│ │会 │认书出具 │事项 │层级│ │
├──┼─────────┼─────────────┼────┼──┼────────────┤
│ 27 │省教育厅 │省示范性普通高中认定 │其他管理│取消│ │
│ │ │ │事项 │ │ │
├──┼─────────┼─────────────┼────┼──┼────────────┤
│ 28 │省教育厅 │省示范性幼儿园认定 │其他管理│取消│ │
│ │ │ │事项 │ │ │
├──┼─────────┼─────────────┼────┼──┼────────────┤
│ 29 │省科学技术厅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 │其他管理│减少│县(市)直接报省 │
│ │ │ │事项 │层级│ │
├──┼─────────┼─────────────┼────┼──┼────────────┤
│ │ │省级科技支撑计划项目审批 │ │ │ │
│ 30 │省科学技术厅 │(工业科技支撑计划、农业科│非行政许│减少│县(市)直接报省 │
│ │ │技支撑计划、社会发展科技支│可审批 │层级│ │
│ │ │撑计划、科技成果推广计划)│ │ │ │
├──┼─────────┼─────────────┼────┼──┼────────────┤
│ │ │省级政策引导类计划项目审批│ │ │ │
│ │ │(省级火炬专项计划、省级星│ │ │ │
│ │ │火计划、软科学研究计划、博│ │ │ │
│ │ │士后科研项目资助专项计划、│非行政许│减少│ │
│ 31 │省科学技术厅 │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 │可审批 │层级│县(市)直接报省 │
│ │ │目、省级科技特派员专项计 │ │ │ │
│ │ │划、省产学研结合专项计划、│ │ │ │
│ │ │省级高新技术产业化专项计 │ │ │ │
│ │ │划) │ │ │ │
├──┼─────────┼─────────────┼────┼──┼────────────┤
│ 32 │省科学技术厅 │省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认定 │其他管理│减少│县(市)直接报省 │
│ │ │申报 │事项 │层级│ │
├──┼─────────┼─────────────┼────┼──┼────────────┤
│ 33 │省科学技术厅 │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审核│其他管理│减少│县(市)审核后直接报省 │
│ │ │ │事项 │层级│ │
├──┼─────────┼─────────────┼────┼──┼────────────┤
│ 34 │省科学技术厅 │省级(不含)以下生产力促进│其他管理│取消│ │
│ │ │中心的认定 │事项 │ │ │
├──┼─────────┼─────────────┼────┼──┼────────────┤
│ 35 │省科学技术厅 │省级农业科技园认定 │其他管理│减少│县(市)直接报省 │
│ │ │ │事项 │层级│ │
├──┼─────────┼─────────────┼────┼──┼────────────┤
│ 36 │省科学技术厅 │省自主创新产品认定 │其他管理│减少│县(市)直接报省 │
│ │ │ │事项 │层级│ │
├──┼─────────┼─────────────┼────┼──┼────────────┤
│ 37 │省科学技术厅 │省级农村特色产业科技示范基│其他管理│减少│县(市)直接报省 │
│ │ │地认定 │事项 │层级│ │
├──┼─────────┼─────────────┼────┼──┼────────────┤
│ 38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科│民营科技企业资格认定 │其他管理│取消│ │
│ │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 │事项 │ │ │
├──┼─────────┼─────────────┼────┼──┼────────────┤
│ 39 │省、市州人民政府公│邮政局(所)安全防范设施设│行政许可│取消│ │
│ │安机关 │计审核及工程验收 │ │ │ │
├──┼─────────┼─────────────┼────┼──┼────────────┤
│ 40 │市州人民政府公安机│县(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行政许可│直接│县(市)审核,报市州备案│
│ │关 │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 │ │下放│ │
├──┼─────────┼─────────────┼────┼──┼────────────┤
│ 41 │市州公安机关消防机│县(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行政许可│直接│县(市)自行审核 │
│ │构 │场所信息网络消防审核 │ │下放│ │
├──┼─────────┼─────────────┼────┼──┼────────────┤
│ 42 │市州人民政府公安机│县(市)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行政许可│直接│县(市)备案,抄报市州 │
│ │关 │场所变更备案 │ │下放│ │
├──┼─────────┼─────────────┼────┼──┼────────────┤
│ │ │ │ │ │县(市)自行核发(进口机│
│ │ │ │ │ │动车、危险化学品运输车、│
│ 43 │市州人民政府公安机│机动车登记、临时通行牌证 │行政许可│直接│校车、中型以上载客汽车除│
│ │关 │核发 │ │下放│外),由省公安厅交警总队│
│ │ │ │ │ │确认的暂不具备条件的县 │
│ │ │ │ │ │(市),委托市州办理 │
├──┼─────────┼─────────────┼────┼──┼────────────┤
│ │ │ │ │ │县(市)核发(除原有县级│
│ │ │ │ │ │办理的项目外、增加C1、 │
│ │ │ │ │ │C2、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
│ │ │ │ │ │载客汽车驾驶证申领考试业│
│ │市州人民政府公安机│ │ │直接│务(含增驾)、其他准驾车│
│ 44 │关 │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审验 │行政许可│下放│型科目一考试、驾驶证一个│
│ │ │ │ │ │周期累积记分2分的教育和 │
│ │ │ │ │ │考试业务、驾驶证审验),│
│ │ │ │ │ │由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确认的│
│ │ │ │ │ │暂不具备条件的县(市),│
│ │ │ │ │ │委托市州办理 │
├──┼─────────┼─────────────┼────┼──┼────────────┤
│ 45 │市州人民政府公安机│设立临时停车场审批 │行政许可│取消│ │
│ │关 │ │ │ │ │
├──┼─────────┼─────────────┼────┼──┼────────────┤
│ 46 │市州人民政府公安机│非机动车登记 │行政许可│直接│县(市)自行登记 │
│ │关 │ │ │下放│ │
├──┼─────────┼─────────────┼────┼──┼────────────┤
│ 47 │市州人民政府公安机│影响交通安全的道路施工许可│行政许可│直接│县(市)自行许可 │
│ │关 │ │ │下放│ │
├──┼─────────┼─────────────┼────┼──┼────────────┤
│ 48 │市州人民政府公安机│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核发 │行政许可│直接│县(市)自行核发 │
│ │关 │ │ │下放│ │
├──┼─────────┼─────────────┼────┼──┼────────────┤
│ 49 │省民政厅 │因公牺牲革命烈士的认定 │其他管理│减少│县(市)直接报省 │
│ │ │ │事项 │层级│ │
├──┼─────────┼─────────────┼────┼──┼────────────┤
│ 50 │省民政厅 │老区项目资金审批 │非行政可│减少│县(市)直接报省 │
│ │ │ │审批 │层级│ │
├──┼─────────┼─────────────┼────┼──┼────────────┤
│ 51 │省民政厅 │福利企业资格认定 │其他管事│直接│县(市)自行认定 │
│ │ │ │项 │下放│ │
├──┼─────────┼─────────────┼────┼──┼────────────┤
│ 52 │省民政厅 │优待安置证发放 │其他管理│减少│省直接发放到县(市) │
│ │ │ │事项 │层级│ │
├──┼─────────┼─────────────┼────┼──┼────────────┤
│ 53 │省民政厅 │百岁老人身份认定 │其他管理│直接│县(市)自行认定报省备案│
│ │ │ │事项 │下放│ │
├──┼─────────┼─────────────┼────┼──┼────────────┤
│ 54 │市州人民政府民政行│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生活补│其他管理│直接│县(市)自行审批 │
│ │政主管部门 │助审批 │事项 │下放│ │
├──┼─────────┼─────────────┼────┼──┼────────────┤
│ 55 │省司法厅 │设立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行政许可│减少│县(市)初审后直接报省 │
│ │ │机构审批 │ │层级│ │
├──┼─────────┼─────────────┼────┼──┼────────────┤
│ 56 │省司法厅 │面向社会服务的司法鉴定人执│行政许可│减少│县(市)初审后直接报省 │
│ │ │业核准 │ │层级│ │
├──┼─────────┼─────────────┼────┼──┼────────────┤
│ 57 │省司法厅 │公证机构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减少│县(市)直接报省 │
│ │ │ │ │层级│ │
├──┼─────────┼─────────────┼────┼──┼────────────┤
│ 58 │省司法厅 │公证员申请执业审核 │行政许可│减少│县(市)直接报省 │
│ │ │ │ │层级│ │
├──┼─────────┼─────────────┼────┼──┼────────────┤
│ │ │ │ │ │司法行政部门不再对公证员│
│ 59 │市州人民政府司法行│公证员年度考核 │其他管理│取消│进行考核,公证员年度考核│
│ │政主管部门 │ │事项 │ │由公证机构负责,考核结果│
│ │ │ │ │ │报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
├──┼─────────┼─────────────┼────┼──┼────────────┤
│ 60 │市州人民政府司法行│律师助理证的申领、注册 │其他管理│取消│ │
│ │政主管部门 │ │事项 │ │ │
├──┼─────────┼─────────────┼────┼──┼────────────┤
│ 61 │省财政厅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考核 │其他管理│委托│委托县(市)考核 │
│ │ │ │事项 │下放│ │
├──┼─────────┼─────────────┼────┼──┼────────────┤
│ 62 │省财政厅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权管理 │其他管理│委托│县(市)股东单位的国有股│
│ │ │ │事项 │下放│权,委托县(市)管理 │
├──┼─────────┼─────────────┼────┼──┼────────────┤
│ 63 │省财政厅省发展和改│循环经济发展专项资金申请委│其他管理│减少│县(市)直接报省 │
│ │革委员会 │员会 │事项 │层级│ │
├──┼─────────┼─────────────┼────┼──┼────────────┤
│ 64 │市州人民政府财政行│会计代理记帐机构执业资格审│行政许可│直接│县(市)自行审批 │
│ │政主管部门 │批 │ │下放│ │
├──┼─────────┼─────────────┼────┼──┼────────────┤
│ 65 │市州人民政府财政、│行政事业单位短期培训收费审│其他管理│直接│县(市)申报单位的,县 │
│ │物价行政主管部门 │批 │事项 │下放│(市)自行审批 │
├──┼─────────┼─────────────┼────┼──┼────────────┤
│ 66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及其行│行政许可│直接│县(市)自行审批 │
│ │障厅 │政许可业务范围审批 │ │下放│ │
├──┼─────────┼─────────────┼────┼──┼────────────┤
│ 67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国外智力引进项目经费申报 │其他管理│减少│县(市)直接报省 │
│ │障厅 │ │事项 │层级│ │
├──┼─────────┼─────────────┼────┼──┼────────────┤
│ 68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初│非行政许│直接│县(市)初审后,材料交市│
│ │障厅 │审 │可审批 │下放│州汇总报省 │
├──┼─────────┼─────────────┼────┼──┼────────────┤
│ 69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职业鉴定所(站)从事职业技│行政许可│减少│县(市)直接报省 │
│ │障厅 │能考核鉴定许可 │ │层级│ │
├──┼─────────┼─────────────┼────┼──┼────────────┤
│ │省、市州人民政府人│招收未满16周岁文艺工作者、│ │ │ │
│ 70 │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运动员和艺徒审批 │行政许可│取消│ │
│ │政主管部门 │ │ │ │ │
├──┼─────────┼─────────────┼────┼──┼────────────┤
│ │市州人民政府人力资│ │ │直接│ │
│ 71 │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设立审批 │行政许可│下放│县(市)自行审批 │
│ │管部门 │ │ │ │ │
├──┼─────────┼─────────────┼────┼──┼────────────┤
│ │市州人民政府人力资│ │ │直接│ │
│ 72 │源和社会保障行政主│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行政许可│下放│县(市)自行审批 │
│ │管部门 │ │ │ │ │
├──┼─────────┼─────────────┼────┼──┼────────────┤
│ 73 │省国土资源厅 │农用地转用及土地征收审查 │非行政许│减少│县(市)直接报省 │
│ │ │ │可审批 │层级│ │
├──┼─────────┼─────────────┼────┼──┼────────────┤
│ 74 │省国土资源厅 │省级以上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其他管理│减少│县(市)直接报省 │
│ │ │目立项审批 │事项 │层级│ │
├──┼─────────┼─────────────┼────┼──┼────────────┤
│ 75 │省国土资源厅 │探矿、采矿权许可证年检 │其他管理│委托│委托县(市)年检 │
│ │ │ │事项 │下放│ │
├──┼─────────┼─────────────┼────┼──┼────────────┤
│ 76 │省国土资源厅 │征地补偿费预算包干审核 │其他管理│取消│ │
│ │ │ │事项 │ │ │
├──┼─────────┼─────────────┼────┼──┼────────────┤
│ 77 │省国土资源厅 │省发证矿山闭坑审批 │其他管理│减少│县(市)直接报省 │
│ │ │ │事项 │层级│ │
├──┼─────────┼─────────────┼────┼──┼────────────┤
│ 78 │省国土资源厅 │地图编制、计划出版审核 │其他管理│取消│ │
│ │ │ │事项 │ │ │
├──┼─────────┼─────────────┼────┼──┼────────────┤
│ 79 │省国土资源厅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下达 │其他管理│减少│省下达到县(市) │
│ │ │ │事项 │层级│ │
├──┼─────────┼─────────────┼────┼──┼────────────┤
│ 80 │省环境保护厅 │排污许可证(大气、水)核发│行政许可│委托│县(市)辖区内的,委托县│
│ │ │ │ │下放│(市)核发 │
├──┼─────────┼─────────────┼────┼──┼────────────┤
│ 81 │省环境保护厅 │对固体废物、危险废物跨省转│其他管理│减少│县(市)出具意见,直接报│
│ │ │移许可出具意见 │事项 │层级│省审批 │
├──┼─────────┼─────────────┼────┼──┼────────────┤
│ 82 │省环境保护厅 │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核发出│其他管理│减少│县(市)出具意见,直接报│
│ │ │具意见 │事项 │层级│省审批 │
├──┼─────────┼─────────────┼────┼──┼────────────┤
│ │ │进入环保部门主管的地方级自│ │ │ │
│ │ │然保护区的实验区开展参观、│ │ │ │
│ 83 │省环境保护厅 │旅游,在核心区从事科研观 │行政许可│减少│县(市)直接报省 │
│ │ │测、调查活动和外国人进入环│ │层级│ │
│ │ │保部门主管的自然保护区的审│ │ │ │
│ │ │批 │ │ │ │
├──┼─────────┼─────────────┼────┼──┼────────────┤
│ 84 │省、市州人民政府环│防治污染设施的拆除或闲置许│行政许可│直接│县(市)自行许可 │
│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 │ │下放│ │
├──┼─────────┼─────────────┼────┼──┼────────────┤
│ │市州人民政府财政、│排污者申请减免排污费数额在│非行政许│直接│ │
│ 85 │物价、环境保护行政│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 │可审批 │下放│县(市)自行审批 │
│ │主管部门 │ │ │ │ │
├──┼─────────┼─────────────┼────┼──┼────────────┤
│ 86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立项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 │行政许可│委托│县辖区内省立项工程委托县│
│ │ │ │ │下放│(市)核发 │
├──┼─────────┼─────────────┼────┼──┼────────────┤
│ 87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级建造师注册审批 │行政许可│减少│县(市)直接报省 │
│ │ │ │ │层级│ │
├──┼─────────┼─────────────┼────┼──┼────────────┤
│ 88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市场不良行为记录的上报│其他管理│减少│县(市)直接报省 │
│ │ │ │事项 │层级│ │
├──┼─────────┼─────────────┼────┼──┼────────────┤
│ 89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园林城市、县城、小区、单│其他管理│减少│县(市)直接报省 │
│ │ │位评审 │事项 │层级│ │
├──┼─────────┼─────────────┼────┼──┼────────────┤
│ 90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节水型城市评审 │其他管理│减少│县(市)直接报省 │
│ │ │ │事项 │层级│ │
├──┼─────────┼─────────────┼────┼──┼────────────┤
│ 91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二级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认定│行政许可│减少│县(市)直接报省 │
│ │ │ │ │层级│ │
├──┼─────────┼─────────────┼────┼──┼────────────┤
│ │ │注册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 │减少│ │
│ 92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证书核发(二级注册建筑师,│行政许可│层级│县(市)直接报省 │
│ │ │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 │ │ │ │
├──┼─────────┼─────────────┼────┼──┼────────────┤
│ 93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人员│其他管理│减少│县(市)直接报省 │
│ │ │初次考核、岗位考核 │事项 │层级│ │
├──┼─────────┼─────────────┼────┼──┼────────────┤
│ 94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其他管理│减少│县(市)直接报省 │
│ │ │批准实施、称号授予 │事项 │层级│ │
├──┼─────────┼─────────────┼────┼──┼────────────┤
│ 95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建筑节能示范工程批准实 │其他管理│减少│县(市)直接报省 │
│ │ │施、称号授予 │事项 │层级│ │
├──┼─────────┼─────────────┼────┼──┼────────────┤
│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新建廉租│其他管理│减少│ │
│ 96 │省财政厅省住房和城│住房建设项目资金申报 │事项 │层级│县(市)直接报省 │
│ │乡建设厅 │ │ │ │ │
├──┼─────────┼─────────────┼────┼──┼────────────┤
│ 97 │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央投资支持国有工矿棚户区│其他管理│减少│县(市)直接报省 │
│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改造项目资金申报 │事项 │层级│ │
├──┼─────────┼─────────────┼────┼──┼────────────┤
│ 98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城市维护费项目申报 │其他管理│减少│县(市)直接报省 │
│ │ │ │事项 │层级│ │
├──┼─────────┼─────────────┼────┼──┼────────────┤
│ 99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小城镇建设专项资金项目申报│其他管理│减少│县(市)直接报省 │
│ │ │ │事项 │层级│ │
├──┼─────────┼─────────────┼────┼──┼────────────┤
│100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村镇规划建设事业费项目申报│其他管理│减少│县(市)直接报省 │
│ │ │ │事项 │层级│ │
├──┼─────────┼─────────────┼────┼──┼────────────┤
│101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安全文明示范工程评选 │其他管理│减少│县(市)直接报省 │
│ │ │ │事项 │层级│ │
├──┼─────────┼─────────────┼────┼──┼────────────┤
│102 │省重点建设办公室省│省重点建设项目申报 │其他管理│减少│县(市)直接报省 │
│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事项 │层级│ │
├──┼─────────┼─────────────┼────┼──┼────────────┤
│103 │市州人民政府建设行│市州立项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其他管理│委托│县(市)辖区内的,委托县│
│ │政主管部门 │备案 │事项 │下放│(市)验收备案 │
├──┼─────────┼─────────────┼────┼──┼────────────┤
│104 │市州人民政府建设行│市州立项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行政许可│委托│县(市)辖区内的,委托县│
│ │政主管部门 │证核发 │ │下放│(市)核发 │
├──┼─────────┼─────────────┼────┼──┼────────────┤
│105 │市州人民政府建设行│市州立项的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其他管理│委托│委托项目所在县(市)备案│
│ │政主管部门 │备案 │事项 │下放│ │
├──┼─────────┼─────────────┼────┼──┼────────────┤
│106 │市州人民政府建设行│市州立项的建设工程施工合 │其他管理│委托│委托项目所在县(市)备案│
│ │政主管部门 │同、监理合同备案 │事项 │下放│ │
├──┼─────────┼─────────────┼────┼──┼────────────┤
│107 │省航务管理局 │新增客船投入运营审批(省内│行政许可│委托│委托县(市)审批 │
│ │ │跨市州运输) │ │下放│ │
├──┼─────────┼─────────────┼────┼──┼────────────┤
│ │ │水路运输业务及水路运输服务│ │直接│ │
│108 │省航务管理局 │业经营许可(省内跨市州普 │行政许可│下放│县(市)自行许可 │
│ │ │货、客运运输) │ │ │ │
├──┼─────────┼─────────────┼────┼──┼────────────┤
│109 │市州海事管理机构 │乡镇渡工(五等船员)培训、│行政许可│委托│委托县(市)培训发证 │
│ │ │发证 │ │下放│ │
├──┼─────────┼─────────────┼────┼──┼────────────┤
│110 │市州海事管理机构 │县(市)港口区域以外码头建│行政许可│直接│县(市)自行审批 │
│ │ │设审批 │ │下放│ │
├──┼─────────┼─────────────┼────┼──┼────────────┤
│ │ │水路运输企业以外的单位以现│ │ │ │
│ │ │有船舶和个体(联户)船舶从│ │委托│ │
│111 │市州港航管理机构 │事县际营业性运输的审批并核│行政许可│下放│委托县(市)核发 │
│ │ │发水路运输许可证和船舶营运│ │ │ │
│ │ │证 │ │ │ │
├──┼─────────┼─────────────┼────┼──┼────────────┤
│ │ │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 │ │ │
│112 │市州人民政府交通行│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的│行政许可│直接│县(市)自行审批 │
│ │政主管部门 │审批(除高速公路、国 道、 │ │下放│ │
│ │ │省道外) │ │ │ │
├──┼─────────┼─────────────┼────┼──┼────────────┤
│ │市州人民政府交通行│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 │ │ │
│113 │政主管部门 │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审批(除│行政许可│直接│县(市)自行审批 │
│ │ │高速公路、国道、省道外) │ │下放│ │
├──┼─────────┼─────────────┼────┼──┼────────────┤
│114 │市州人民政府交通行│县道建设项目的招标 │其他管理│直接│县(市)自行组织招标 │
│ │政主管部门 │ │事项 │下放│ │
├──┼─────────┼─────────────┼────┼──┼────────────┤
│115 │市州道路运输管理机│县(市)内客运标志牌的制作│其他管理│直接│县(市)自行制作 │
│ │构 │ │事项 │下放│ │
├──┼─────────┼─────────────┼────┼──┼────────────┤
│ │市州人民政府交通行│县到乡镇公路改造工程的设 │其他管理│直接│ │
│116 │政主管部门 │计、变更、施工、竣工验收审│事项 │下放│县(市)自行审批 │
│ │ │批 │ │ │ │
├──┼─────────┼─────────────┼────┼──┼────────────┤
│117 │省水利厅 │省级立项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行政许可│减少│县(市)直接报省 │
│ │ │计文件审批 │ │层次│ │
├──┼─────────┼─────────────┼────┼──┼────────────┤
│118 │省水利厅 │省级立项水利工程开工审批 │行政许可│减少│项目法人或其代理机构直接│
│ │ │ │ │层次│报省 │
├──┼─────────┼─────────────┼────┼──┼────────────┤
│119 │省水利厅 │省管水库大坝注册登记 │行政许可│减少│县(市)直接报省 │
│ │ │ │ │层级│ │
├──┼─────────┼─────────────┼────┼──┼────────────┤
│120 │省、市州人民政府水│防洪大堤堤顶或戗台兼作公路│行政许可│委托│委托县(市)审批 │
│ │行政主管部门 │审批 │ │下放│ │
├──┼─────────┼─────────────┼────┼──┼────────────┤
│ │市州人民政府水行政│江河(含洞庭湖)的故道、旧│ │直接│ │
│121 │主管部门 │堤、原有的工程设施等填堵、│行政许可│下放│县(市)自行审批 │
│ │ │占用或拆毁审批 │ │ │ │
├──┼─────────┼─────────────┼────┼──┼────────────┤
│122 │省农业厅 │在本省天然水域内捕捞珍稀、│行政许可│委托│委托县(市)审批 │
│ │ │濒危贝类运往省外审批 │ │下放│ │
├──┼─────────┼─────────────┼────┼──┼────────────┤
│123 │省农业厅 │跨省引进乳用动物、种用动物│行政许可│减少│县(市)直接报省 │
│ │ │及精液、胚胎、种蛋审批 │ │层级│ │
├──┼─────────┼─────────────┼────┼──┼────────────┤
│124 │省农业厅 │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特│行政许可│减少│县(市)直接报省 │
│ │ │许捕捉证核发 │ │层级│ │
├──┼─────────┼─────────────┼────┼──┼────────────┤
│125 │省农业厅或其授权单│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行政许可│减少│县(市)直接报省或其授权│
│ │位 │护水生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审批│ │层级│单位 │
├──┼─────────┼─────────────┼────┼──┼────────────┤
│126 │省农业厅或其授权单│运输、携带国家重点保护水生│行政许可│减少│县(市)直接报省或其授权│
│ │位 │野生动物及其产品出县境审批│ │层级│单位 │
├──┼─────────┼─────────────┼────┼──┼────────────┤
│127 │省农业厅 │驯养繁殖国家二级重点保护水│行政许可│减少│县(市)直接报省 │
│ │ │生野生动物许可证核发 │ │层级│ │
├──┼─────────┼─────────────┼────┼──┼────────────┤
│128 │省农业厅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行政许可│直接│县(市)自行核发 │
│ │ │ │ │下放│ │
├──┼─────────┼─────────────┼────┼──┼────────────┤
│129 │省农业厅 │畜禽人工授精员证核发 │行政许可│直接│县(市)自行核发 │
│ │ │ │ │下放│ │
├──┼─────────┼─────────────┼────┼──┼────────────┤
│130 │省农业厅 │重大动物疫病病料采集批准 │行政许可│减少│县(市)直接报省 │
│ │ │ │ │层级│ │
├──┼─────────┼─────────────┼────┼──┼────────────┤
│ │ │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 │减少│ │
│131 │省农业厅 │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行政许可│层级│县(市)直接报省 │
│ │ │活动批准 │ │ │ │
├──┼─────────┼─────────────┼────┼──┼────────────┤
│132 │省农业厅 │兽用生物制品经营许可证核发│行政许可│减少│县(市)直接报省 │
│ │ │ │ │层级│ │
├──┼─────────┼─────────────┼────┼──┼────────────┤
│133 │市州人民政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