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四川省巴中县花溪乡人民政府诉王艾等购销工业碱合同纠纷管辖争议案件问题的电话答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19:47:23  浏览:8035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四川省巴中县花溪乡人民政府诉王艾等购销工业碱合同纠纷管辖争议案件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四川省巴中县花溪乡人民政府诉王艾等购销工业碱合同纠纷管辖争议案件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9年11月11日,最高法院经济审判庭

内蒙古自治区和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1989)内法经请字第3号请示收悉。关于四川省巴中县花溪乡人民政府诉王艾、王栋良、王树春购销工业碱合同纠纷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法院与四川省高级法院发生管辖争议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当事人双方在1984年11月12日所签订的工业碱购销合同中“交货地点,四川省重庆、渠县、达县等车站,按发款时,电告地址为准”的规定,是对合同履行地的特殊约定。且实际履行中,也是按电告的地址四川省重庆市江津县茨坝车站交付货物的。根据本院关于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问题的批复精神,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有特殊约定的,按特殊约定确认,重庆市江津县茨坝车站是本案当事人约定的交货地点,重庆市江津县应为合同履行地。本案合同签订地在天津市。故,重庆市江津县法院和天津市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包头市中级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四川省高级法院责成达县地区中级法院将本案移送至无管辖权的包头市中级法院受理,显属不妥。四川省高级法院应当裁定撤销所作的(1987)川法经上字第25号裁定,重新确认本案合同履行地在重庆市江津县。本案是由重庆市中级法院还是由江津县法院管辖,可由四川省高级法院具体指定。

附: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四川省巴中县花溪乡人民政府诉王艾、王栋良、王树春购销工业碱合同纠纷管辖争议案件的请示报告 〔1989〕内法经请字第3号
最高人民法院:
我区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收到四川省达县地区中级法院移送的四川省巴中县花溪乡人民政府诉王艾、王栋良、王树春购销工业碱合同质量纠纷案件,经包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此案不属该院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二条、三十三条之规定,报请我院,经我院审查认为:
1984年11月12日河北省遵化县力强贸易货栈(个人合伙组织已撤销,现更换各合伙人王艾等3人为被告)与四川省巴中县清江企业办公室(系为邓正才出具委托手续的单位,后合同转换给巴中县花溪农工商经济开发贸易公司,该公司被撤销,更换乡政府为原告)签订了一份购销工业纯碱面合同,要求含量为96.2%—98.5%,每吨570元,合同签订地为天津(曙光旅馆)。合同规定的交货地点为四川省重庆、渠县、达县等火车站,按发款时电告地址为准。运输方法及费用负担由被告负责。合同成立后,双方一同到遵化县公证处公证。后,花溪公司汇款28.5万元。被告没按期履约,代理人邓正才要求被告退回货款,赔偿损失,力强贸易货栈王艾要求直接与需方单位领导联系,方知需方并非是清江企业办公室,而是花溪贸易公司,经与花溪贸易公司经理杨忠兴协商,杨同意延期付货,王同意支付违约金5万余元。花溪贸易公司汇款后及时通知王艾等人将货物发往四川省江津县茨坝车站,并派公司副经理陈定富(临行前双方签订了委托书)去发货地包头催货,王艾等与包头某单位签订了购销工业碱合同。陈与本单位业务员杜跃一同去包头看样后,陈拿样品返川,约定10日内不来电就可发货,后,杜跃与被告方及供货厂家一同发货,货到茨坝,因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引起纠纷,诉至法院。先由四川巴中县法院受理(1985年3月2日),调解达成协议(85)法经民字第34号,被告在签收时翻悔,巴中县法院做出实体判决(85)法经民字第34号,被告上诉(对管辖及实体判决均不服),达县地区中院受案后向四川高院请示,决定作为第一审案件重新受理,四川高院答复同意,达县中院裁定撤销巴中县法院一审民事判决,由自己直接受理(86)法经上字第5号,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再次提出管辖异议,达县中院作出(1986)法经字第7号裁定由该院管辖,被告上诉,四川高院以(1987)川法经上字第25号裁定撤销一审裁定,作出不属该院管辖的决定。达县地区中院遂将此案移送包头市中院(1988年2月12日)。
关于此案的管辖问题,我院有以下几点意见:
1.该案双方当事人及第三人都不在包头市。王艾等人曾以同一标的起诉包头某单位,但因王艾等人不参加诉讼,包头法院已按自动撤诉处理。
2.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合同履行地或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该案合同签订地为天津。根据你院《关于经济审判工作中贯彻执行〈民事诉讼法(试行)〉若干问题的意见》(1984年9月17日,法(经)复(1987)47号批复及法(经)复(1988)20号批复的规定,该合同为供方送货,运费由供方负担,故合同履行地为产品送达地,即四川省江津县,并非我区包头市,故不应由包头中院管辖。
3.四川省达县地区中院将此案移送我区包头市中院不妥,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包头市中院不得再移送其他法院,又因四川省高院已明确作出不属他们管辖的裁定,与我们看法相左,我们已无必要与他们相商。故请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妥否,请批复。
1989年9月25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国家文物局关于严厉打击盗掘古墓葬犯罪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国家文物局关于严厉打击盗掘古墓葬犯罪活动的意见》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人民政府,各大军区党委,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军委各总部、各军兵种党委,各人民团体:
《公安部、国家文物局关于严厉打击盗掘古墓葬犯罪活动的意见》,已经中央、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最近一个时期,盗掘古墓葬的犯罪活动急剧蔓延,不断发生大规模盗掘古墓葬、古文化遗址的事件,给祖国珍贵的历史文化遗产造成巨大的损失。各级党委、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坚决打击盗掘古墓葬犯罪活动,保护国家文物。

公安部、国家文物局关于严厉打击盗掘古墓葬犯罪活动的意见
最近一个时期,曾一度有所收敛的盗掘古墓葬犯罪活动又屡有发生,并急剧蔓延。一些地方不断发生大规模盗掘古墓葬、古文化遗址的事件。许多盗掘现场尸骨狼藉,文物碎片随处可见,有些地区古墓葬已被盗掘殆尽,埋藏在地下千百年的文物毁于一旦,大量农田也同时被毁,其严重
程度不仅为建国以来所未有,也为历史上所罕见。如不立即采取果断措施加以制止,祖国的历史文化遗产将蒙受难以估量的损失,也有损于国家的形象。现就严厉打击盗掘古墓葬犯罪活动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盗掘古墓葬犯罪活动的危害性,切实把保护国家文物作为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
我国是著称于世的文明古国。现存于地上地下的极为丰富的文物,是中华民族的珍贵历史文化遗产,也是整个人类文明发展的宝贵财富。保护和利用好这些文化遗产,对于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树立民族自信心和自豪感,增强民族凝聚力,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发展,都有着重
要的作用。坚决打击盗掘、走私和破坏文物的犯罪活动,保护文物,是各级党政领导机关、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共同职责。
当前,盗掘古墓葬等违法犯罪活动屡禁不止,与一些地方的领导同志对保护文物的重要性缺乏足够的认识有关。少数领导干部对盗掘古墓葬的违法犯罪活动采取姑息容忍的态度,甚至极其错误地认为这是群众致富的一种途径。有的地方在处理盗掘古墓葬违法犯罪案件时存在着量刑偏轻
、以罚代刑等打击不力的现象;文物管理工作薄弱,漏洞很多,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对文物保护方面的法律和政策宣传不力,未能造成广大群众依法自觉保护文物的社会环境。鉴此,各级领导必须充分认识打击盗掘古墓葬违法犯罪活动、保护祖国文物是当前的一项紧迫任务,要切实加
强领导,组织和协调各方面的力量,立即对本地区盗掘古墓葬违法犯罪活动和对文物保护管理的情况进行全面的调查研究,迅速作出部署,尽快扭转当前的严重局面。
二、采取坚决果断措施,依法从重从快打击盗掘古墓葬等违法犯罪活动
各地公安机关要与文物、工商、海关等部门和司法机关密切配合,协调行动,运用法律手段加强文物保护管理工作,严格按照1991年6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的精神,对盗掘、走私和破坏文物的违法犯罪案件依法从重从快处理
。要组织强有力的破案队伍,迅速侦破和审理一批重大案件,清查和处理一批积案,要坚决严厉打击隐藏深、危害大、影响恶劣的具有黑社会性质的盗掘古墓葬和盗窃其他文物的犯罪团伙;对盗掘古墓葬集团或者聚众盗掘的首要分子,对教唆犯和惯犯、累犯,都要依法严惩;对严重犯罪分
子要依法公开宣判,宣传法制,教育群众,以儆效尤。对私自经营文物的旧货商店和个体摊商要依法进行清理整顿,坚决取缔非法经营文物的黑市,依法惩处那些走乡串户私自收购文物的文物贩子。特别是对那些境内外勾结的文物走私团伙,必须组织优势力量,深入开展侦察工作,除恶务

尽。在盗掘古墓葬和倒卖走私文物犯罪活动猖獗的地区,要适时开展专项斗争,造成强大的声威和气势,震慑犯罪分子,打击犯罪活动,决不允许以罚代刑,甚至故意包庇纵容罪犯。针对当前文物犯罪集团化、职业化等特点,要做好长期斗争的准备,提高文物安全保卫人员的思想素质和业
务能力,改善侦破条件,配置实用的先进装备。重点地区可以建立一支打击文物犯罪的专业队伍。
在查处群众性的盗掘古墓葬活动时,要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政策,充分发挥党的政策的感召力,孤立打击少数,团结教育多数。
三、加强基层文物保护管理工作,发挥群众保护文物的作用
县、乡(镇)党委和政府要把保护本地区的文物、打击文物犯罪活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认真抓紧抓好。要增强自觉同破坏文物行为进行斗争的意识,明确基层人民政权对所辖地区文物保护的责任,把这项工作作为政权建设和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特别是文物密集、管理工作薄弱的地
区,要尽快充实、调整文物管理力量,切实改变文物无人管理的状况。
在文物较多的县、乡(镇)、村普遍建立三级群众义务文物保护组织,聘请热心文物保护的群众作为文物保护员,明确规定他们的责、权、利,加强对群众文物保护组织和文物管理员的管理、培训,建立经常性的检查、汇报制度。对群众文物保护员要给予必要的经济补贴,适当减免他
们的义务工日,切实调动和保护他们的积极性。
要把打击盗掘古墓葬和破坏文物的犯罪活动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密切结合,坚持打防并举,把文物保护列入综合治理目标管理责任制,充分发挥村民委员会的作用,形成群防群治网络,有效地预防和减少盗窃、破坏文物的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
四、广泛深入地宣传保护文物的法律、政策,增强广大群众的文物保护意识
发动、组织、依靠广大人民群众自觉参与文物保护工作,是确保文物安全的根本措施。要充分利用广播、影视、报刊等多种形式普及文物保护的有关法律、政策和知识,在全体公民中大力宣传《文物保护法》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惩治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犯罪的补充规定》,宣传
保护文物的重大意义和每个公民保护文物的义务,并与宪法、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普及教育结合起来,搞好群众性的学法、普法教育,增强群众的法制观念。
要把文物保护作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发扬我国人民保护文物的优良传统,努力提高人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和思想道德水准。要特别注意加强对广大青少年的宣传教育,从小培养他们爱祖国、爱家乡、爱护文物的思想感情和道德规范,形成人人具有文物意识的良好社
会风尚。
五、对为保护祖国文物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为保护祖国文物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受到社会的尊重和称赞。对打击盗掘古墓和破坏文物违法犯罪活动,保护祖国文物成绩显著,特别是对破获重大案件,收缴珍贵文物,为国家挽回重大损失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对那些发现文物主动上交,对检举揭发、举报文物犯罪
活动有功的单位和个人也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1991年10月28日
略论汽车品牌销售授权经营合同

喻昌运

2005年2月由商务部、国家发改委和国家工商总局联合颁布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汽车品牌销售基本模式进行了规制,但《办法》对授权经营合同仅作了一项原则性的规定:“汽车供应商应当与汽车品牌经销商签订授权经营合同。授权经营合同应当公平、公正,不得有对汽车品牌经销商的歧视性条款。”《办法》没有对如何签订授权经营合同、签订什么样内容的授权经营合同做出明确的规定,本文拟结合汽车品牌销售的特点并结合本企业开展汽车品牌销售的实践,对授权经营合同的主要内容进行初步辨析,以期抛砖引玉。
一、授权经营合同的地位
授权经营合同是汽车供应商与经销商之间就汽车品牌销售事宜达成的协议。授权经营合同在我国《合同法》中没有特别的规定,可以适用《合同法》的一般原则。它是汽车品牌授权经营体系赖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和关键,关系到汽车品牌授权经营双方的切身利益,同时也是解决汽车品牌授权经营有关纠纷的根本依据。依据《办法》关于“汽车供应商应当与汽车品牌经销商签订授权经营合同”的规定,开展汽车品牌销售,汽车供应商与经销商必须签订授权经营合同。
授权经营合同对于双方来说,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打个不恰当的比方,其地位相当于“宪法”,双方当事人围绕汽车品牌销售开展的一切活动都应受该授权经营合同的约束。它是总纲,而其它的合作文件,如汽车供应商发布的商务政策、管理标准等都应遵循授权经营合同的约定,当事人各方不得违反,否则构成违约,要依法承担违约责任。
汽车供应商可以结合本企业的特点和实际需要,将授权经营合同进行适当分类,以适应汽车品牌销售的不同模式。如中法合资的神龙汽车有限公司,旗下拥有东风雪铁龙和东风标致两大品牌,通过分别建立营销网络实施汽车品牌销售。该公司将东风雪铁龙品牌授权经营合同分为五类:第一类适用于东风雪铁龙品牌汽车授权销售服务商,即4S店适用。此类合同是最有典型意义的授权经营合同,包含了授权经营合同的主要要素,使用范围最广;第二类适用于东风雪铁龙品牌汽车授权服务商,即2S店适用,该类网点仅仅提供服务,不销售车辆,因不销售车辆,其授权也不必办理品牌授权备案手续,公司可以自行授予;第三类适用于东风雪铁龙品牌汽车授权专项销售商,在开拓机关事业单位大客户和出租车、租赁车用户时适用,虽然单纯,但也需按正常程序办理品牌授权备案手续;第四类为出租车专修网点授权合同,适用于专修出租车的网点,其性质与第二类相同,但权限比第二类小一些;第五类是二级网点合作合同。特殊之处在于这是一个三方签署的协议,当事人为神龙公司、神龙公司的一级网点、新发展的二级网点。三方合同的签署,可以使得二级网点获得神龙公司的品牌销售授权,同时可以通过合同的约定将一些本应由神龙公司享有和承担的义务转由一级网点享有和承担。以上分类可根据公司的需要不时予以调整,一成不变的合同是没有的。
二、授权经营合同主要条款辨析
1、必备条款。
(1)术语。授权经营合同涉及诸多的法律的、技术的和管理的专业问题,对合同中出现的一些专业用语,如商务政策、网点管理标准、形象与建设标准、网络组织成员、分销店、规定区域、合同产品和服务的内容等。为了避免发生因对上述专门用语的理解不同导致双方发生纠纷的可能。对这些专门用语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明确界定具有重要的意义。
(2)合同宗旨。约定汽车品牌授权经营授权的内容和双方签署授权经营合同拟达到的基本目的和拟开展的核心业务。
(3)双方的法律地位。要明确以下几种关系:一是根据《办法》的精神,一方成为“汽车供应商”,另一方成为“经销商”或“某某品牌汽车授权销售服务商”或特约经销商;二是明确经销商在特定的区域范围之内,是否具有独家垄断地位;三是划分代理业务和非代理业务的界限,明确在非代理业务范围内,双方不存在代理关系;四是对经销商的法律资格进行确认。
(4)授权经营的地域。汽车品牌销售的地域通常是指经销商有权从事汽车品牌授权经营业务活动的地域范围。同时,它也可以用来限定汽车供应商在特定地区发展经销商的数量,防止因汽车供应商无节制地发展经销商,损害经销商的利益。但在出现某些特定情形时,如经销商在投资规模或经营规模、人员配备、设备配备、技术/服务要求、产品销量、服务质量方面不能满足汽车供应商确认的专门标准的,汽车供应商可以保留在该区域增设网点的权利,但应提前一定时间书面通知经销商。
(5)汽车供应商的权利和义务。汽车供应商的基本权利有:第一、汽车供应商有权对经销商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包括日常的检查、暗访和正式的审计。第二、对违反授权经营合同规定,侵犯汽车供应商合法权益、破坏汽车品牌销售体系的行为,汽车供应商有权追究对方违约责任、暂停开展部分业务直至终止授权经营合同,取消经销商的汽车品牌授权经营资格。第三、直销的权利。
汽车供应商的基本义务。第一、提供代表该品牌销售体系的形象建设标准,如统一店面设计、统一招牌、宣传用品、工作服装等;提供《商务政策》、《网点管理标准》等经营手册。第二、提供开业前的教育和培训。通常是由汽车供应商统一安排教育和培训,如经销商有特殊要求,双方另行协商。第三、指导经销商做好开店准备。通常汽车供应商为经销商提供店址选择、店面设计、广告策划、开业仪式的策划。第四、提供长期的经营指导、培训和合同规定的商品供应。
(6)经销商的权利和义务。
经销商的基本权利:第一、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使用汽车供应商所赋予的权利,利用汽车供应商的商标、标识等从事经营活动。第二、有权获得汽车供应商所提供的培训和指导。汽车供应商应安排好接受培训的人员,充分利用培训的机会提高自己的经营管理水平。第三、有权按授权经营合同的要求设立分销店。
经销商的基本义务。第一、有义务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开展营业活动。第二、有义务维护汽车品牌销售体系的名誉和统一形象。第三、有义务接受汽车供应商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支付各种费用。如建站保证金,即为确保经销商履行授权经营合同,汽车供应商可要求经销商交付一定的保证金,合同到期后保证金应退还经销商。第五、竞业禁止义务。第六、反馈信息的义务。
(7)商标的许可使用条款。汽车品牌授权经营是以品牌为媒介联系起来的,而商标是是汽车品牌销售体系品牌形象的核心要素,它们在汽车品牌授权经营体系之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正确使用商标和保护商标合法权益是维系、发展汽车品牌授权经营体系的基础和关键。商标使用许可条款的基本要素可直接参照单纯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样本,内容可相对独立,曾经有企业将商标许可使用的内容制作成单独的商标许可使用合同,也可达到同样的效果。
(8)贸易条件。集中描述双方在汽车整车买卖和备件买卖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有人称之为“买卖通则”。可以约定订单的形式、订单的效力、订单的履行(支付、交付、验收运输、保险等)、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等内容。
2、通用条款。
(1)保密条款。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济信息。在授权经营中商业秘密的保密问题十分重要。可以约定,除非获得另一方的书面许可,否则双方中任何一方及其工作人员都不得将从另一方处获得的依照本合同规定须保密的图纸、技术资料、文件、质量动态、经营诀窍、商业秘密以及相关统计数据等内容(简称“保密信息”)披露(包括但不限于透露、提供、翻印或复制)给第三方。但本合同另有明确规定的情形除外。

(2)合同转让问题。一般而言,未经协商一致,不得转让。如约定:未经汽车供应商事先书面同意,经销商不得将通过本合同获得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地分包或转让给第三方,包括经销商的分支机构。
(3)违约责任条款。对违约责任的约定既有利于督促双方认真履行合同,又有利于在发生纠纷时解决纠纷。因此制订详尽的违约责任条款具有一定的意义。
(4)不可抗力条款。
(5)合同的终止及终止后的处理程序。合同到期终止,但授权经营合同的期限一般较长,在合同有效期内如出现一些意外情况,双方可以约定提前终止合同。应在合同中详细约定解除合同条件,以便合同当事人在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时行使合同解除权。合同终止后,经销商需立即停止汽车品牌销售经营业务活动,且仍须履行一系列附随义务,以免引人误导,损害用户和汽车供应商的利益。如停止使用商标和标识、拆除标识标牌、移转用户资料、返还信息系统等。
(6)纠纷的解决方式。授权经营合同的履行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出现纠纷是很正常的事情。合作双方既有对立的一面,也有统一的一面。因此一旦纠纷出现,双方应该彼此坦诚地交换意见,尽量通过协商解决纠纷,这样对双方都较为有利。如协商不成,可通过诉讼或仲裁解决。
(7)文字效力。不少汽车供应商为中外合资企业,其授权经营合同文本往往以中外文两种文字书就。按照平等原则,中外文两种文字应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实践中,外文往往仅供汽车供应商内部合资外方相关人员阅审,应用更广泛的是中文,故有企业约定,两种文字文义出现歧义时,“以中文所表达的含义为准”,提前避免一个争议来源的产生。
3、合同附件。
本合同附件是本合同的一部分,与本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一般包括附件一:经销商企业情况;附件二:年度整车和备件买卖合同样本;附件三:网点形象与建设标准;附件四:合同期间汽车供应商商务政策文件。除附件一外,其余合同附件以汽车供应商制定并发布、提供的为准,汽车供应商在制订、发布这些附件时应遵循诚信、效率原则。

(作者:喻昌运 神龙汽车有限公司 法律顾问)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