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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院法医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8 16:52:34  浏览:945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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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院法医工作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院法医工作的通知

1986年12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关于“地方各级人民法院设法医”的规定,近年来,在各级人民法院的积极努力下,人民法院的法医工作有了较大的发展。到目前为止,已有二十八个高级人民法院、一百九十八个中级人民法院、五百七十个基层人民法院配备了法医技术人员,总数达一千零三十二名;一些高、中级人民法院还相继建立健全了法医机构,开展了检验、复核、鉴定等项法医技术工作,为审判人员正确定罪量刑、解决民事和经济纠纷提供了科学依据,对避免冤、假、错案,保证办案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目前人民法院的法医工作仍然是一个薄弱环节,法医技术人员严重不足,法医机构很不健全,工作条件也很简陋,远不能适应审判工作的需要,应当引起各级法院领导同志的足够重视。为了加强人民法院法医工作,充分发挥法医科学在审判工作中的作用,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法医技术工作的主要任务和职责范围
法院法医技术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运用现代科学技术,准确、及时地为查明和确定案件真实情况,为审判工作提供科学证据,以维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
法院法医技术工作的主要职责是对委托单位提出的下列项目进行检验、鉴定:
1.对刑事、民事案件的活体(人身)进行检查鉴定。包括损伤、精神状态、生理状态、“亲子关系”等。
2.对处决的罪犯尸体进行检验、鉴定、拍照。对死因不清需再次剖验的尸体进行复核鉴定。
3.对案卷中有关物证、书证、毒物、痕迹进行检验鉴定和复核鉴定。
4.对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中其他有关法医学的检材进行检验鉴定。
二、法医机构和人员配备
建立和健全法医机构,是搞好法医技术工作的关键。各高、中级法院要建立法医技术室(应与本院庭、室同级)。基层人民法院应配备专职法医技术人员,具体要求如下:
1.高级人民法院已建立法医技术室的,要积极开展各项业务工作,根据需要与可能逐步分设物证组、病理组、活体检查组、毒物化验组;尚未建立机构和配备人员的,应积极选调法医技术人员和建立法医技术室。
高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室人员应配备八至十二名。
2.中级人民法院已建立法医技术室的,要逐步开展活体检查,物证、书证检验,尸体剖验等各项工作;尚未建立机构的,要努力创造条件,逐步建立起法医技术室。
中级人民法院法医技术室人员应配备四至八名。
3.基层人民法院中没有法医技术人员的,要逐步配备法医技术人员一至三名。工作需要、条件具备的可以建立法医技术室。
三、法医技术人员的技术职务
根据中央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对《关于法医技术人员靠用卫生技术职务系列的请示》的批复(职改字〔1986〕第47号)规定“在实行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中,根据,《卫生技术职务试行条例》和法医工作的特点,法医技术人员的职务名称相应定为:主任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主检法医师、法医师、法医士。”具体评定办法,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法医技术人员靠用〈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的实施细则》(〔86〕公发15号)的规定执行。目前,应抓紧做好职务评定的各项准备工作。
四、法医技术人员的培训
在“七五”计划期间,要抓好对现有法医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在1990年前,通过培训,使具备中专水平的四百名法医技术人员,百分之五十达到大专水平;使初中以下文化水平的近五十名技术人员,百分之八十达到中专水平。对已具有大专以上医学水平但未受过法医专业培训的法医,要在1990年以前全部轮训一次。
五、加强技术装备
法医工作的技术装备和工作室是进行法医技术鉴定的必要条件。各级人民法院应根据法医技术工作的实际需要购置法医设备,要尽快解决法医的工作用房。
最高人民法院今后准备以技术力量强、设备比较齐全、法医技术工作开展好的法院法医技术室为基础,筹建法院系统法医技术鉴定中心,为全国法院系统司法鉴定工作服务。
以上通知,希认真贯彻执行。在执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及时报告我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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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安监总管一字〔2005〕166号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法规和标准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近年来,为规范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的安全生产行为,促进安全生产形势不断好转,国家安全监管总局陆续公布施行了一批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的安全生产规章、标准,对推动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实施,保障依法行政和依法生产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为加强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宣传贯彻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宣传贯彻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认清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宣传贯彻工作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提高做好宣传贯彻工作的自觉性。做好宣传贯彻工作,是保障国家制定的各项安全生产法规、标准落到实处并充分发挥作用,强化企业安全责任主体的前提,各地要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要求,从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进一步提高认识,从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出发,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将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落实到位。

  二、加大对基层和企业的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力度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的宣传贯彻,并将此项工作提到重要议事日程上来,要紧紧围绕近年来国家公布实施的相关行政法规、规章、标准,制定学习和宣传贯彻工作计划,组织有关专家深入基层和企业开展宣传贯彻工作,或者请专家到企业进行具有针对性的培训,以及针对问题到现场进行诊断等。要让广大企业真正熟悉和使用这些法规、标准,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认真按照法规、标准的要求,自觉规范自己的安全生产行为;要让安全生产监管人员特别是基层的监管人员切实掌握相关法规和标准,做到熟练运用,努力提高安全生产监督执法水平。

  三、做好对宣传贯彻相关法规、标准工作的监督检查

  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对基层和企业宣传贯彻和实施相关法规、标准的监督检查责任,适时组织力量对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宣传贯彻和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了解企业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对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安全生产法规、标准的掌握程度以及实施情况,促进基层和企业认真贯彻执行相关法规和标准,保障相关法规和标准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四、宣传贯彻相关法规、标准工作要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安全监管总局公布施行的非煤矿山及相关行业安全生产规章、标准,要分层次、分步骤地组织宣传贯彻活动,做到统筹考虑、突出重点、合理安排,注重实效。今年要做好以下规章、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

  ㈠为有利于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实施,在今年底以前,各地要组织开展《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办法》、《小型露天采石场安全生产暂行规定》的宣传贯彻工作,促使生产经营单位能够准确理解和掌握这些规定,以加快企业申办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速度和质量。

  ㈡针对冶金行业伤亡事故频发,以及地质勘探行业安全生产形势趋于严峻的状况,安全监管总局公布施行了《炼铁安全规程》、《轧钢安全规程》、《炼钢安全规程》和《地质勘探安全规程》四部标准。为充分发挥上述标准的作用,安全监管总局有关司局委托武汉安全环保研究院开展《炼铁安全规程》等标准的宣传贯彻工作,委托中国矿业联合会地质勘查协会开展《地质勘探安全规程》的宣传贯彻工作,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参加并配合做好宣传贯彻活动;同时要认真组织好本地区的宣传贯彻工作,逐步使各相关企业和从业人员掌握这些标准。

  目前,安全监管总局组织制(修)订的《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和《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以及《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规章和标准工作已经基本完成,计划在年内公布实施。新的规章及标准出台后,安全监管总局将及时组织开展宣传贯彻工作,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积极参加并做好相关工作,确保宣传贯彻工作落实到位,推动企业依法生产。


二○○五年十一月四日


行政机关与中国WTO义务的履行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 于安

  一、行政机关实施中国承诺履行的WTO义务程序和内容

  在程序上,中国完成所有的入世法律程序成为正式成员后,才发生作为一种法律义务履行承诺的效果,包括法律法规的修改、补充等工作。

  在内容上,行政机关在中国入世生效以后履行相关义务的根据,首先是中国入世的法律文件,因为这些法律文件专门是对中国写的,规定了中国履行WTO协定的具体权利义务。中国成为WTO成员的根据是《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的第12条,该条规定申请者按照“它与WTO议定的条件”加入该协定。这里说的法律文件是指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议定书》和《工作组织的协定》及其附件。附件1是多边贸易有关的协定,包括货物贸易协定,服务贸易协定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等,附件2是关于争端解决的规则和程序的谅解,附件3是贸易政策审查机制。

  二、行政机关实施WTO义务的范围

  首先,受到WTO相关文件约束的行政活动范围,是有关和影响货物贸易、服务贸易、知识产权和外汇管制的所有措施,包括中国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的部门行政规章和有权地方政府制定发布的地方行政规章、各级各类政府和政府部门制定发布的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决定、命令,以及执行上述抽象行政行为的所有具体行政行为。例如上述所有抽象行政行为都要受到透明度规则的约束,没有经过公布程序的抽象行政行为不得适用;执行上述抽象行政行为的具体行政行为都要按照统一、公正和合理的方式实施,当事人享有提起司法审查的权利。

  其次,受到WTO相关文件约束的行政部门,是采取上述行政措施的所有政府部门,涉及到现有行政部门的90%以上。如此大面积的部门参与,重要原因是管理服务贸易的需要。政府管理货物贸易涉及的政府部门数量上相对少一些,原因是国家管理对外货物贸易主要依靠边境措施,涉及的政府部门以海关、商品检验、外贸为多。服务贸易的部门大约有149种,分为商务、通讯、建筑、分销、教育、环境、金融、健康、旅游、娱乐和运输等部门。中国承诺开放的部门相当广泛,涉及这些领域的政府部门都负有履行中国相关义务的责任。

  三、行政机关实施WTO义务的原则

  行政机关实施WTO义务的内容很多,需要有对WTO要求和中国承诺的总体认识和指导原则,以便把握实施工作的基本走向。

  WTO全部规则的宗旨,是通过逐步地减少和消除由各个成员国政府设置的贸易壁垒,消除由各个成员国的政府措施所形成的贸易歧视,实现贸易自由化。WTO是以市场经济为基础的自由贸易体制,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就是在法律上接受了这一体制的要求。市场经济机制和贸易的对外开放,是WTO规则实质所在。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作承诺的中心,就是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则,改进我国市场准许入的法律条件和国内市场公平竞争的法律条件,并且经过一定的过渡时期,逐步地达到国际水准。中国入世法律文件的内容,概括起来可以有经济政策、贸易政策和政策的制定与实施这三个部分,这也可以是国内行政机关全面把握和执行WTO协定和中国相关承诺的基本思路。

  四、国内市场经济机制的建设

  国内的市场经济机制,是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和实施WTO一揽子协定的最重要条件。逐步完善和发展中国国内的市场经济机制,是中国入世法律文件的重要内容。首先需要提到的是,中国国内市场机制的建设要贯彻国民待遇的原则,接受和保护外国产品和服务的竞争权利。因此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时候,要废止并且停止执行法律、法规和其他措施中有关进口商品和国内商品的待遇不符合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例如要修改《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及其目录,使之符合WTO协定。

  政府与价格形成和国有企业的关系,是发展国内市场经济机制的两个基本问题。

  1、政府对价格的控制

  入世后,中国政府对价格的控制,只能限于中国入世《议定书》附件4的范围。这一附件的标题是受制于价格控制的产品和服务,具体又分为国家定价的产品(例如食用盐),政府指导价的产品(例如稻谷种子、棉花),政府定价的公共用品(例如民用气、自来水、电力等),政府定价的服务部门(例如邮政、电信、旅游点的门票和教育收费等)和政府指导价的服务部门(例如运输收费、专业服务收费等),这一清单要在《价格月报》上公布。

  其次,政府定价应当执行非歧视原则,不得构成一种贸易壁垒。价格控制不能用于对国内产业和服务提供者进行保护的目的,不应当导致限制或者损害货物和服务的市场准入承诺的效果;政府定价时,对进口产品实行国民待遇,要考虑出口方的利益。对于政府的国内最高价格控制措施,WTO的《关贸总协定1994》第3条指出,尽管符合本条的其他规定,但是仍可以对供应进口产品的缔约方的利益产生损害效果。因此,实施此类措施的缔约方应当考虑出口缔约方的利益,以期最大限度地避免此类损害效果。

  再次,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调整程序。需要举行听证会的,所有企业均可以参加,消费者、经营者和其他利害关系方可以进行评论和辩论;主管部门或者经营者均可以申请价格管理部门调整原来的价格;调整价格应当考虑的因素包括,供求状况,营业成本、对消费者和服务质量的影响。

  2、与国有企业的关系

  第一,政府不直接或者间接影响国有企业、国家投资企业的商业决策,包括采购或者销售的任何产品的数量、价格或者原产地,除非采用与WTO协定相一致的方式。国有企业或者国家投资企业的采购和销售只是根据于商业的考虑,例如价格、质量、市场销售能力和供应能力。WTO其他成员的企业拥有充分机会,在非歧视条件的基础上,与中国国有企业或者国家投资企业在销售和采购方面进行竞争。

  第二,国有企业和国家投资企业的采购不属于政府采购。关于国有企业和国家投资企业为了商业销售目的进行的对货物和服务的采购,或者为了非政府目的采购的全部法律、法规和措施,将不看作是关于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和措施。因此,上述的采购和销售,都遵守《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第2、16、17条和《1994关贸总协定》的第3条。

  五、货物贸易和服务贸易的管理

  货物贸易管理的基本问题,第一是政府放开企业的对外贸经营权,第二是减少和逐步消除政府设置的关税与非关税贸易壁垒。

  企业的贸易经营权是自由贸易体制的首要问题。中国政府承诺在加入3年以内逐步放开外贸经营权,加入3年内给予在华所有企业以完全贸易权。加入3年后取消外贸权的审批制度,允许所有在华企业和外国的企业与个人(包括WTO成员的个人独资企业)在中国进出口所有货物,除了附件中规定由国营贸易公司经营的进出口产品以外,也包括进口商在中国分销货物。

  根据中国入世关税减让表的规定,自加入时起减让对进口产品的关税,并且实行最惠国待遇。中国政府保证海关税费征收,和对进口产品国内税费征收的规定都与WTO的协定相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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