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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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提高国内成品油价格的通知
发改电[2013]1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根据近期国际市场油价变化情况,按照现行成品油价格形成机制,决定提高成品油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成品油生产经营企业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柴油(标准品,下同)供应价格每吨分别提高100元和95元,调整后的汽、柴油供应价格分别为每吨8225和7410元。其他成品油价格相应调整。调整后的成品油标准品价格见附件1。
二、供交通、民航等专项用户汽、柴油最高供应价格等额调整。调整后的汽、柴油标准品最高供应价格每吨分别为 8625元和7810元。其中,供渔业、林业、农垦用汽、柴油供应价格暂按供军队用油价格执行。
三、各地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和批发价格等额调整。调整后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水平见附件2。
四、其它相关价格政策按《石油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执行。
五、液化气最高出厂价格按照与供军队等部门用90号汽油供应价格保持0.92:1的比价关系确定,供需双方可在不超过最高出厂价格的前提下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六、调价执行时间为2013年6月21日24时。
七、相关价格联动及补贴政策按现行规定执行。
八、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公司要组织好成品油生产和调运,保障成品油市场稳定供应;并督促所属企业严格执行国家价格政策,自觉维护市场价格秩序。
九、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价格监督检查,严厉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切实维护成品油市场的稳定。同时要加强成品油市场动态和价格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并配合有关部门采取应对措施。
附件:1.成品油供应价格调整表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3tz/W020130621568512629325.pdf
2.各省区市和中心城市汽、柴油最高零售价格表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3tz/W020130621568513181948.pdf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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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盗窃罪与侵占罪都属侵犯财产型犯罪的范畴,两者在犯罪的主观方面以及侵犯的客体上基本相同,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对盗窃罪和侵占罪如何界定,确实有一定的难度,但两罪在客观方面又有区别。本文依据司法实践并结合法理,就盗窃罪和侵占罪的区分方法提出相关见解,以指导检察工作实践。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金凤明,男,文盲,24岁,辽宁省凌海市安囤乡龙王村人,在甘肃省肃北县大红山锰矿打工。
2007年6月,甘肃省肃北县大红山锰矿从业人员刘小文雇佣金凤明驾驶价值10万元的东风自卸车在矿山上拉矿。2007年7月27日,趁雇主刘小文不在矿山之际,金凤明私自将车开到敦煌市北关旧货市场何某处,以王强的名义谎称自己的车辆年久破损不能继续使用,现准备以废铁价格出售。经商议,以每公斤1.6元的价格,总计l6000元成交。由于金某无任何身份证明及车辆手续,何某先付9000元,等金凤明将手续齐全后再付剩余部分,金凤明拿到9000元后逃离敦煌。
二、办案经过
本案由肃北县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金凤明涉嫌盗窃罪立案侦查,2007年10月31日提请批准逮捕。侦查终结后肃北县公安局认为犯罪嫌疑人金凤明已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涉嫌盗窃罪,故移送肃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本案经肃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定:犯罪嫌疑人金凤明和雇主刘小文是雇佣关系,在犯罪嫌疑人金凤明将车变卖前,一直由金凤明代为保管车辆。因此,金凤明虽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但没有实施秘密窃取的犯罪手段,不具备盗窃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但犯罪嫌疑人将他人的合法财产非法占有,侵犯了他人的合法财产权,且携款潜逃,拒不退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0条的规定,涉嫌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由受害人自行提起诉讼,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应当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基于以上理由,此案经肃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集体研究,认为该案符合侵占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为自诉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因此,肃北县人民检察院将案件退回肃北县公安局,建议由公安部门告知受害人刘小文依法向肃北县人民法院起诉,以追究犯罪嫌疑人金凤明的相关刑事责任。肃北县公安局向受害人刘小文告知诉讼权利后,因刘小文追回丢失车辆,故放弃了诉讼权利,后犯罪嫌疑人金凤明被释放。
三、分歧意见
在对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对犯罪对象的认定以及案件定性都存在较大的分歧,争议的的焦点是雇工金凤明对雇主刘小文东风自卸车是否存在代为保管的法律关系。对于此案的办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金凤明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对象也是这辆价值10万元的汽车。理由是:一是刘小文虽将东风康明斯自卸车交与金凤明驾驶在矿山转矿,但刘并没有将自卸车交付于金凤明保管,只存在雇佣关系。因此,他们之间的代为保管的法律关系不能成立。二是金凤明趁雇主刘小文不在矿山之际,开走刘小文的车,该行为属于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至于金凤明将车变卖,应属于其对赃物的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金凤明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对象是东风康明斯自卸车。理由是:金凤明系刘小文雇佣的司机,金与刘系雇佣关系,金凤明对雇主刘小文的车有保管的义务,案发时因刘小文不在矿山,对雇主刘小文车辆也有保管、看护的义务。也就是说,车的主人是刘小文,但金凤明对此有保管义务。尽管嫌疑人金凤明利用这一特殊身份,采取秘密手段背着刘小文将车辆以年久破损的理由以废铁出售,但是这种手段只是为了掩盖其侵占行为而已,而金凤明的行为明显有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占为己有的性质。至于金凤明将雇主的车开走后变卖,并携款潜逃,属于拒不返还保管的财物,其行为应认定为侵占罪。
四、法理评析
从法理上讲,盗窃罪和侵占罪都属侵犯财产罪的范畴,两者在犯罪的主观方面以及侵犯的客体上基本相同,都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侵占罪的犯罪行为方式可以表现为盗窃等行为。但两罪在客观方面又有区别,应该说从法律规定上讲,两罪是不难区分的。刑法第264条的表述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行为。刑法第270条的表述为: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占为己有,将他人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但在司法实践中,盗窃罪与侵占罪存在着许多相似之处,要搞清两者之间的界限绝非易事 ,但又不是没有规律可寻,盗窃罪与侵占罪还存在着一些本质的区别:首先,两罪在对财物的取得方式上不同。盗窃罪是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采用秘密的手段,将本属他人的财物,据为己有。换言之,盗窃罪在财物的取得方式上是非法的,在主观上和客观方面都有严格意义的秘密性。侵占罪是在财物的取得方式和主观目的方面秘密性没有盗窃罪要求的强。依据法理,侵占罪是通过合法的手段占有他人的财物,既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等合法的民事方式取得对财物的占有,或者通过先占的方式对得对财物的占有(遗忘物和埋藏物),只是行为人在占有财物的情况下,由于各种原因导至其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其次,两罪的犯罪对象也不完全一致。由于侵占罪与盗窃罪都属于侵犯财产罪,因此,两罪的犯罪对象从总体上而言是一致,但在犯罪对象上也有一定的区别。盗窃罪的侵犯对象是行为人在犯罪前由他人占有的财物;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行为人在实施犯罪之前已经持有的他人财物。这也是盗窃罪与侵占罪的主要区别之一。第三,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不同。盗窃罪的犯罪故意产生于行为人占有行为之前;而侵占罪的犯罪故意产生于行为人占有行为之后。因此,如果即将构成侵占罪的行为人在权利人要求其归还财物时能够及时归还,则不构成侵占罪。
结合本案,侦查机关与公诉机关就犯罪嫌疑人金凤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不存在疑义,本案究竟定盗窃罪,还是侵占罪,只有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仔细分析被告人的主观目的及客观行为后才能正确把握。
(一)运用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分析金凤明行为的犯罪性
在本案中,金凤明有两个行为涉及是否需要刑法评价,一是将雇主的车开出矿区的行为。二是将东风自卸车按废铁变卖的行为。
1、分析金凤明将车开出矿区的行为。金凤明主观上是否具有将该车占为己有的故意?回答是肯定的。金凤明趁车主不在的情况下将车开离矿区,以便窃取雇主车辆后能够顺利逃走。可见,金凤明具有将车占为己有的故意,金凤明的行为自然可能构成需要非法占有为构成要件的犯罪,诸如盗窃罪、侵占罪等。
2、分析金凤明将车辆以废铁变卖的行为。车辆的所有权属于雇主刘小文,金凤明在没有在刘小文许可的情况下无权将刘的财物占为己有。对这辆东风自卸车而言,金凤明非法占为己有的故意明确,对将车辆以废铁变卖的行为只是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行为的延续,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刑事责任原则,金凤明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二)运用财物控制关系剖析案件的定性
从运用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分析金凤明行为的犯罪性,我们仍然无法确定金凤明到底是犯盗窃罪还是侵占罪。在盗窃、诈骗、侵占等非法占有型财产犯罪中,人对财物的控制问题往往成为划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犯罪既未遂形态的关键因素。认定人对财物的控制、支配关系,应当把握两个要素:一是要看客观上人对财物有无事实上的控制、支配力;二是要看人的主观上是否形成控制、支配财物的意识。
本案中,涉及的物为东风自卸车,涉及的人有两个,即雇主刘小文和雇员金凤明。厘清他们的关系是对该案正确处理的前提。
1、关于车的保管关系。本案对金凤明行为定性的分歧焦点在于行为人所持之物是否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而基于此协议形成的保管关系究竟有无成立,直接关系到金凤明的行为应当怎样定性。判定此协议的效力和该协议是否成立、生效,这是一个民法上的问题,但是在这一个刑事案件中,我们必须首先解决这个民事法律关系的问题,才能明了案件的定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九章对保管合同的规定,保管合同是不要式的合同,即不规定特别形式的合同。从双方雇佣合同内容来看,雇工金凤明履行自己的义务首先要占有或持有东风自卸车,其次为保证义务的履行,金凤明必须要对车辆实施必要的保管措施,确保车辆的安全使用。所以,本案中雇工金凤明对雇主刘小文东风自卸车的代为保管义务是一种雇佣合同上的附随义务,金同明对车具有代为保管之责,拥有车辆合法的占有权。从本案看,金凤明在获得合法占有代为保管车辆的情况下,擅自非法处理,变相获得车辆的所有权,而其携款潜逃的行为我们可以视为具有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因此,金凤明的行为符合侵占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涉嫌侵占罪。
2、关于车的控制关系。刘小文系车主,对车当然有控制、支配权;金凤明系刘小文雇佣的司机,直接驾驶该车,该车在金凤明的实际控制之中。也就说,汽车的控制主体有两个:雇主刘小平和雇佣的司机金凤明。那么,他们两个控制主体的关系如何?对此,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雇主刘小文在矿区,作为车主,其对车的控制、支配力当然大于司机金凤明。雇佣司机金凤明对车的控制处于从属地位,他只能按照雇主的授意驾驶车辆,没有独立支配、处分车辆的权利。如果雇主刘小文不在矿区,汽车事实上处于司机金凤明的控制之下,雇主对汽车失去了有效的控制力。本案案发时,雇主刘小文不在矿区,司机金凤明是该车的实际控制者,而金凤明具有非法将该车占为己有的故意,其擅自开出车辆并变卖的行为,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刑事责任原则,只可能构成侵占罪。
通过以上评析,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犯罪嫌疑人金凤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雇主的车辆非法变卖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主要科目教学指导大纲》的通知
国税发〔2008〕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现将《全国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主要科目教学指导大纲》印发给你们,请依据本大纲要求组织好初任培训教学工作。各单位在组织培训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教育中心)。
二○○八年四月十日
全国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主要科目教学指导大纲
依据《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实施办法》,本大纲提供了公共知识和专业知识两大部分,政治理论与廉政建设、行政执法知识、综合知识与能力、会计基础知识、税收政策知识和税收业务知识共六个模块主要课程的教学指导。适用于全国税务系统财税类院校毕业人员(A类)、非财税类院校毕业人员(B类)和军队转业干部及其他(C类)三类人员的初任培训。其中,公共知识部分为三类人员的必修课程,集中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20课时;专业知识部分可结合三类人员的情况进行选修。A类人员公共知识与专业知识的集中培训时间原则上为1:1,B类和C类人员公共知识与专业知识的集中培训时间原则上为1:2。
第一部分 公共知识
——培训目标与总体要求
设置“公共知识”,是为了培养和检验税务系统新录用公务员所应具备的思想政治素质、综合理论素质、知识和能力,使税务系统新录用公务员树立并巩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立场、观点、方法;掌握国家法律法规、公务员知识、经济理论及公文的有关知识,从而为在税务系统从事实际工作打下思想、理论基础。
一、通过培训学习,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理论水平,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通过培训学习,对政府机关的设置、职能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有一定了解;了解税务机关的组织特质;了解宪法以及行政法的基本程序;熟悉行政机关特别是税务机关的公文写作、公文文种及公文运转程序。
三、通过培训学习,了解公务员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树立依法行政观念,正确履行国家公务员职责;了解党的廉政纪律规定,强化公务员廉政、勤政意识,提升拒腐防变能力。
四、培训时间:政治理论与廉政建设模块20课时,行政执法知识模块60课时,综合知识与能力模块40课时。
——培训内容与基本要点
第一单元 政治理论与廉政建设模块
一、邓小平理论
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三、科学发展观
四、党的执政能力建设
五、廉政建设与预防职务犯罪
(一)税务干部遵纪守法教育
(二)税务行政执法风险和税务职务犯罪及其防范
(三)社会主义荣辱观与税务干部职业道德
六、时事政治
第二单元 行政执法知识模块
一、法学基础
(一)法的概念与特征
(二)法的作用与价值
(三)法的体系
(四)法的分类与效力
二、宪法
(一)宪法的地位和作用
(二)宪法的基本内容
三、立法法
(一)立法权限
(二)立法程序
四、行政法基础
(一)行政法概述
(二)行政法主体与行政行为
五、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六、行政救济
(一)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
(三)行政赔偿
七、税收执法监督
(一)税收执法监督概述
(二)税收执法检查
(三)重大税务案件审理
(四)税收执法责任制
八、税收法律责任
(一)税收法律责任概述
(二)税收违法行为及其行政责任
(三)税收犯罪行为及其刑事责任
第三单元 综合知识与能力模块
一、军训
二、拓展训练
三、公务员法
(一)公务员的概念
(二)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三)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
(四)公务员的录用
(五)公务员的考核
(六)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升降
(七)公务员的奖惩
(八)公务员的培训
(九)公务员的法律责任
四、中国政府机构概论及政府职能介绍
(一)政府机构和政府职能概念
(二)国务院的职权和机构设置
(三)地方政府的职能和地方政府体制及其组成
(四)税务系统组织架构和工作职责
五、公务礼仪
(一)礼仪概述
(二)税务人员形象与行政礼仪规范
六、公文写作与公文处理
(一)行政公文的概念
(二)行政公文的种类
(三)行政公文的格式
(四)常用行政公文文种的写作
(五)行政公文的处理
七、学习型组织建设
(一)学习型组织理论
(二)学习型组织的六大特征
(三)第五项修炼
(四)领导者的角色
八、税务职业道德
(一)职业及职业素养
(二)税务人员职业纪律
(三)税务职业道德规范
(四)税务职业道德与纳税服务
九、税务文化建设
——有关说明
一、学习参考书为税务总局统一编印的税务系统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相关教材。
二、参加过地方人事部门组织的公务员初任培训(公共科目)的学员对以上部分内容可以选修,但不免考。C类人员可不安排军训科目。
第二部分 专业知识
——培训目标与总体要求
在掌握税收基本理论的基础上,了解我国现行税制的基本状况及有关税种的概念、特点和立法精神,把握几个主要税种的课征制度、应纳税额的计算和征收管理办法,把握《税收征管法》的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掌握税收基础知识、税务管理、税务稽查、税收征管工作流程和办税服务厅工作流程,为尽快适应税收工作岗位奠定基础。
培训时间:会计基础知识模块120课时(A类人员选修),税收政策知识模块70课时,税收业务知识模块50课时。
——培训内容与基本要点
第一单元 会计基础知识模块
一、基础会计知识
(一)导论
1.会计的产生与发展
2.会计的对象
3.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和原则
4.会计核算的基本方法
5.会计法规体系
(二)会计要素、科目和账户
1.会计要素与会计等式
2.会计科目和会计账户
(三)借贷记账法
(四)企业经营过程的核算
1.供应过程的核算
2.生产过程的核算
3.销售过程的核算
4.财务成果的核算
(五)会计凭证
1.原始凭证
2.记账凭证
(六)会计账簿
1.会计账簿的种类
2.会计账簿的设置和登记
3.对账和结账
(七)财产清查
(八)会计报表
1.会计报表的种类和编制要求
2.资产负债表的编制
3.利润表的编制
4.现金流量表的编制
5.会计报表的分析与利用
(九)会计核算程序
1.会计核算程序概述
2.记账凭证核算程序
3.科目汇总表核算程序
二、财务会计知识
(一)概论
1.财务报告目标、会计假设和会计基础
2.财务会计要素
3.财务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4.我国企业财务会计核算规范
(二)流动资产
1.货币资金的核算
2.应收款项的核算
3.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核算
4.外币交易的核算
5.存货的确认和计量
6.原材料的核算
7.其他存货的核算
8.存货清查的核算
(三)非流动资产
1.固定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及相关核算
2.无形资产的核算
3.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核算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核算
5.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
6.投资性房地产的核算
(四)流动负债
1.应付账款和应付票据的核算
2.应交税费的核算
3.其他流动负债的核算
(五)非流动负债
1.借款费用的核算
2.应付债券的核算
(六)所有者权益
1.投入资本的核算
2.资本公积的核算
3.留存收益的核算
(七)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
1.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2.收入的核算
3.期间费用的核算
4.利润的核算
5.所得税的核算
6.利润分配的核算
(八)财务报告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第二单元 税收政策知识模块
一、税收基本理论
(一)税法概述、原则、税收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二)税收的概念、税收的特性、税收产生的条件、税收与生产的关系、税收原则、税制构成要素、税收分类。
二、流转税
(一)增值税
1.增值税的概念及类型
2.增值税的课征制度
3.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4.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二)消费税
1.消费税的概念
2.消费税的课征制度
3.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4.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三)营业税
1.营业税的概念
2.营业税的课征制度
3.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4.营业税的征收管理
(四)车辆购置税
1.车辆购置税的概念
2.车辆购置税的课征制度
3.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4.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
三、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2.企业所得税的课征制度
3.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4.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二)个人所得税
1.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2.个人所得税的课征制度
3.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4.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四、其他税种
(一)资源税的课征制度
(二)土地增值税的课征制度
(三)印花税的课征制度
(四)房产税的课征制度
(五)车船税的课征制度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课征制度
(七)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课征制度
(八)契税的课征制度
(九)烟叶税的课征制度
第三单元 税收业务知识模块
一、税务征收管理
(一)税务管理概述
(二)税收征管模式
(三)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有关内容
(四)税收征收管理基本制度
1.税务登记
2.账簿、凭证管理
3.纳税申报
4.税款征收
5.税源管理
二、税务稽查工作流程
(一)税务稽查概述
(二)税务稽查的内容与方式、方法
(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四)各税种稽查工作的特点与主要方法
(五)税务稽查中的账务调整
(六)税务稽查案例分析
三、税收征管工作流程
(一)税收管理员制度概述
1.税收管理员制度的主要发展历程
2.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原则
3.税收管理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4.税收管理员的管理与监督
5.税收管理员的综合素质要求
(二)户籍管理
1.税务登记管理
2.税源登记管理
3.户籍巡查管理
(三)资格认定管理
1.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
2.出口退税资格认定管理
3.委托代征资格认定管理
4.享受税收优惠企业资格认定管理
(四)发票管理
1.发票领购管理
2.发票使用管理
3.发票缴销管理
4.税控装置管理
(五)纳税申报管理
(六)税款征收管理
1.征税管理
2.减免抵退税管理
3.欠税管理
(七)税源分类管理
1.重点税源管理
2.集贸市场管理
3.个体工商户管理
4.非正常户管理
(八)税收分析管理
(九)纳税评估管理
(十)纳税服务
四、办税服务厅工作流程
(一)综合服务窗口
1.税务登记(含税种登记)
2.纳税人银行开户账号及会计核算情况报备
3.税务登记验换证
4.遗失税务登记补办
5.延期申报申请
6.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7.纳税申报方式审批
8.一般纳税人认定
9.一般纳税人转正
10.享受税收优惠企业认定
11.发票领购簿的发放
12.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
13.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14.使用经营地普通发票申请
(二)发票管理窗口
1.发票计划与调拨管理
2.柜台库存与发票库房结存管理
3.发票核销管理
4.发票挂失管理
5.发票发售管理(验旧售新)
6.发票代开管理
7.发票缴销管理
8.发票保证金管理
(三)申报纳税窗口
1.一般申报
2.防伪税控发票抵扣联认证
3.四小票的采集
4.失控票的处理
5.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6.委托代征
7.代扣代缴
8.代征代扣结报单
9.税款开票
10.税票作废
11.欠税管理
12.退税处理
13.抵缴扣缴
14.征收会计核算
五、税收信息化基础
(一)计算机技术
1.Windows操作系统基础应用与维护
2.Office办公软件基础应用与使用技巧
3.计算机网络安全
(二)税收信息化建设
1.税收信息化的概念
2.税收信息化发展及现状
3.金税工程的由来及发展
4.金税工程(三期)建设
(三)税务应用软件
1.中国税收管理信息系统——CTAIS
2.税务综合办公系统——OA
六、税务机关工作流程
——有关说明
一、学习参考书为税务总局统一编印的税务系统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相关教材。
二、A类人员可酌情减少 “基础会计”和“财务会计”课时或者免修。
一、基本案情
犯罪嫌疑人金凤明,男,文盲,24岁,辽宁省凌海市安囤乡龙王村人,在甘肃省肃北县大红山锰矿打工。
2007年6月,甘肃省肃北县大红山锰矿从业人员刘小文雇佣金凤明驾驶价值10万元的东风自卸车在矿山上拉矿。2007年7月27日,趁雇主刘小文不在矿山之际,金凤明私自将车开到敦煌市北关旧货市场何某处,以王强的名义谎称自己的车辆年久破损不能继续使用,现准备以废铁价格出售。经商议,以每公斤1.6元的价格,总计l6000元成交。由于金某无任何身份证明及车辆手续,何某先付9000元,等金凤明将手续齐全后再付剩余部分,金凤明拿到9000元后逃离敦煌。
二、办案经过
本案由肃北县公安局以犯罪嫌疑人金凤明涉嫌盗窃罪立案侦查,2007年10月31日提请批准逮捕。侦查终结后肃北县公安局认为犯罪嫌疑人金凤明已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巨大,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4条的规定,涉嫌盗窃罪,故移送肃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本案经肃北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认定:犯罪嫌疑人金凤明和雇主刘小文是雇佣关系,在犯罪嫌疑人金凤明将车变卖前,一直由金凤明代为保管车辆。因此,金凤明虽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故意,但没有实施秘密窃取的犯罪手段,不具备盗窃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但犯罪嫌疑人将他人的合法财产非法占有,侵犯了他人的合法财产权,且携款潜逃,拒不退还,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0条的规定,涉嫌侵占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侵占罪属于自诉案件,由受害人自行提起诉讼,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应当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基于以上理由,此案经肃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集体研究,认为该案符合侵占罪的主客观构成要件,为自诉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范围。因此,肃北县人民检察院将案件退回肃北县公安局,建议由公安部门告知受害人刘小文依法向肃北县人民法院起诉,以追究犯罪嫌疑人金凤明的相关刑事责任。肃北县公安局向受害人刘小文告知诉讼权利后,因刘小文追回丢失车辆,故放弃了诉讼权利,后犯罪嫌疑人金凤明被释放。
三、分歧意见
在对本案的处理过程中,对犯罪对象的认定以及案件定性都存在较大的分歧,争议的的焦点是雇工金凤明对雇主刘小文东风自卸车是否存在代为保管的法律关系。对于此案的办理过程中有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金凤明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对象也是这辆价值10万元的汽车。理由是:一是刘小文虽将东风康明斯自卸车交与金凤明驾驶在矿山转矿,但刘并没有将自卸车交付于金凤明保管,只存在雇佣关系。因此,他们之间的代为保管的法律关系不能成立。二是金凤明趁雇主刘小文不在矿山之际,开走刘小文的车,该行为属于以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构成盗窃罪。至于金凤明将车变卖,应属于其对赃物的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金凤明的行为构成侵占罪,对象是东风康明斯自卸车。理由是:金凤明系刘小文雇佣的司机,金与刘系雇佣关系,金凤明对雇主刘小文的车有保管的义务,案发时因刘小文不在矿山,对雇主刘小文车辆也有保管、看护的义务。也就是说,车的主人是刘小文,但金凤明对此有保管义务。尽管嫌疑人金凤明利用这一特殊身份,采取秘密手段背着刘小文将车辆以年久破损的理由以废铁出售,但是这种手段只是为了掩盖其侵占行为而已,而金凤明的行为明显有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占为己有的性质。至于金凤明将雇主的车开走后变卖,并携款潜逃,属于拒不返还保管的财物,其行为应认定为侵占罪。
四、法理评析
从法理上讲,盗窃罪和侵占罪都属侵犯财产罪的范畴,两者在犯罪的主观方面以及侵犯的客体上基本相同,都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主观故意,侵占罪的犯罪行为方式可以表现为盗窃等行为。但两罪在客观方面又有区别,应该说从法律规定上讲,两罪是不难区分的。刑法第264条的表述为: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依法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行为。刑法第270条的表述为: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占为己有,将他人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本条罪,告诉的才处理。
但在司法实践中,盗窃罪与侵占罪存在着许多相似之处,要搞清两者之间的界限绝非易事 ,但又不是没有规律可寻,盗窃罪与侵占罪还存在着一些本质的区别:首先,两罪在对财物的取得方式上不同。盗窃罪是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采用秘密的手段,将本属他人的财物,据为己有。换言之,盗窃罪在财物的取得方式上是非法的,在主观上和客观方面都有严格意义的秘密性。侵占罪是在财物的取得方式和主观目的方面秘密性没有盗窃罪要求的强。依据法理,侵占罪是通过合法的手段占有他人的财物,既可以通过合同、约定等合法的民事方式取得对财物的占有,或者通过先占的方式对得对财物的占有(遗忘物和埋藏物),只是行为人在占有财物的情况下,由于各种原因导至其产生非法占有的目的。其次,两罪的犯罪对象也不完全一致。由于侵占罪与盗窃罪都属于侵犯财产罪,因此,两罪的犯罪对象从总体上而言是一致,但在犯罪对象上也有一定的区别。盗窃罪的侵犯对象是行为人在犯罪前由他人占有的财物;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行为人在实施犯罪之前已经持有的他人财物。这也是盗窃罪与侵占罪的主要区别之一。第三,犯罪故意产生的时间不同。盗窃罪的犯罪故意产生于行为人占有行为之前;而侵占罪的犯罪故意产生于行为人占有行为之后。因此,如果即将构成侵占罪的行为人在权利人要求其归还财物时能够及时归还,则不构成侵占罪。
结合本案,侦查机关与公诉机关就犯罪嫌疑人金凤明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犯罪目的不存在疑义,本案究竟定盗窃罪,还是侵占罪,只有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仔细分析被告人的主观目的及客观行为后才能正确把握。
(一)运用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分析金凤明行为的犯罪性
在本案中,金凤明有两个行为涉及是否需要刑法评价,一是将雇主的车开出矿区的行为。二是将东风自卸车按废铁变卖的行为。
1、分析金凤明将车开出矿区的行为。金凤明主观上是否具有将该车占为己有的故意?回答是肯定的。金凤明趁车主不在的情况下将车开离矿区,以便窃取雇主车辆后能够顺利逃走。可见,金凤明具有将车占为己有的故意,金凤明的行为自然可能构成需要非法占有为构成要件的犯罪,诸如盗窃罪、侵占罪等。
2、分析金凤明将车辆以废铁变卖的行为。车辆的所有权属于雇主刘小文,金凤明在没有在刘小文许可的情况下无权将刘的财物占为己有。对这辆东风自卸车而言,金凤明非法占为己有的故意明确,对将车辆以废铁变卖的行为只是其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行为的延续,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刑事责任原则,金凤明应当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二)运用财物控制关系剖析案件的定性
从运用主客观相一致原则分析金凤明行为的犯罪性,我们仍然无法确定金凤明到底是犯盗窃罪还是侵占罪。在盗窃、诈骗、侵占等非法占有型财产犯罪中,人对财物的控制问题往往成为划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以及犯罪既未遂形态的关键因素。认定人对财物的控制、支配关系,应当把握两个要素:一是要看客观上人对财物有无事实上的控制、支配力;二是要看人的主观上是否形成控制、支配财物的意识。
本案中,涉及的物为东风自卸车,涉及的人有两个,即雇主刘小文和雇员金凤明。厘清他们的关系是对该案正确处理的前提。
1、关于车的保管关系。本案对金凤明行为定性的分歧焦点在于行为人所持之物是否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而基于此协议形成的保管关系究竟有无成立,直接关系到金凤明的行为应当怎样定性。判定此协议的效力和该协议是否成立、生效,这是一个民法上的问题,但是在这一个刑事案件中,我们必须首先解决这个民事法律关系的问题,才能明了案件的定性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九章对保管合同的规定,保管合同是不要式的合同,即不规定特别形式的合同。从双方雇佣合同内容来看,雇工金凤明履行自己的义务首先要占有或持有东风自卸车,其次为保证义务的履行,金凤明必须要对车辆实施必要的保管措施,确保车辆的安全使用。所以,本案中雇工金凤明对雇主刘小文东风自卸车的代为保管义务是一种雇佣合同上的附随义务,金同明对车具有代为保管之责,拥有车辆合法的占有权。从本案看,金凤明在获得合法占有代为保管车辆的情况下,擅自非法处理,变相获得车辆的所有权,而其携款潜逃的行为我们可以视为具有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因此,金凤明的行为符合侵占罪构成的主客观要件,涉嫌侵占罪。
2、关于车的控制关系。刘小文系车主,对车当然有控制、支配权;金凤明系刘小文雇佣的司机,直接驾驶该车,该车在金凤明的实际控制之中。也就说,汽车的控制主体有两个:雇主刘小平和雇佣的司机金凤明。那么,他们两个控制主体的关系如何?对此,应当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如果雇主刘小文在矿区,作为车主,其对车的控制、支配力当然大于司机金凤明。雇佣司机金凤明对车的控制处于从属地位,他只能按照雇主的授意驾驶车辆,没有独立支配、处分车辆的权利。如果雇主刘小文不在矿区,汽车事实上处于司机金凤明的控制之下,雇主对汽车失去了有效的控制力。本案案发时,雇主刘小文不在矿区,司机金凤明是该车的实际控制者,而金凤明具有非法将该车占为己有的故意,其擅自开出车辆并变卖的行为,按照主客观相一致的刑事责任原则,只可能构成侵占罪。
通过以上评析,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犯罪嫌疑人金凤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雇主的车辆非法变卖的行为,构成侵占罪。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主要科目教学指导大纲》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国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主要科目教学指导大纲》的通知
国税发〔2008〕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扬州税务进修学院:
现将《全国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主要科目教学指导大纲》印发给你们,请依据本大纲要求组织好初任培训教学工作。各单位在组织培训过程中,如有问题或建议,请及时报告税务总局(教育中心)。
二○○八年四月十日
全国税务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主要科目教学指导大纲
依据《国家税务局系统公务员初任培训实施办法》,本大纲提供了公共知识和专业知识两大部分,政治理论与廉政建设、行政执法知识、综合知识与能力、会计基础知识、税收政策知识和税收业务知识共六个模块主要课程的教学指导。适用于全国税务系统财税类院校毕业人员(A类)、非财税类院校毕业人员(B类)和军队转业干部及其他(C类)三类人员的初任培训。其中,公共知识部分为三类人员的必修课程,集中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120课时;专业知识部分可结合三类人员的情况进行选修。A类人员公共知识与专业知识的集中培训时间原则上为1:1,B类和C类人员公共知识与专业知识的集中培训时间原则上为1:2。
第一部分 公共知识
——培训目标与总体要求
设置“公共知识”,是为了培养和检验税务系统新录用公务员所应具备的思想政治素质、综合理论素质、知识和能力,使税务系统新录用公务员树立并巩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立场、观点、方法;掌握国家法律法规、公务员知识、经济理论及公文的有关知识,从而为在税务系统从事实际工作打下思想、理论基础。
一、通过培训学习,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理论水平,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公仆意识,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立场、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二、通过培训学习,对政府机关的设置、职能以及国家公务员制度有一定了解;了解税务机关的组织特质;了解宪法以及行政法的基本程序;熟悉行政机关特别是税务机关的公文写作、公文文种及公文运转程序。
三、通过培训学习,了解公务员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树立依法行政观念,正确履行国家公务员职责;了解党的廉政纪律规定,强化公务员廉政、勤政意识,提升拒腐防变能力。
四、培训时间:政治理论与廉政建设模块20课时,行政执法知识模块60课时,综合知识与能力模块40课时。
——培训内容与基本要点
第一单元 政治理论与廉政建设模块
一、邓小平理论
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三、科学发展观
四、党的执政能力建设
五、廉政建设与预防职务犯罪
(一)税务干部遵纪守法教育
(二)税务行政执法风险和税务职务犯罪及其防范
(三)社会主义荣辱观与税务干部职业道德
六、时事政治
第二单元 行政执法知识模块
一、法学基础
(一)法的概念与特征
(二)法的作用与价值
(三)法的体系
(四)法的分类与效力
二、宪法
(一)宪法的地位和作用
(二)宪法的基本内容
三、立法法
(一)立法权限
(二)立法程序
四、行政法基础
(一)行政法概述
(二)行政法主体与行政行为
五、行政许可与行政处罚
(一)行政许可
(二)行政处罚
六、行政救济
(一)行政复议
(二)行政诉讼
(三)行政赔偿
七、税收执法监督
(一)税收执法监督概述
(二)税收执法检查
(三)重大税务案件审理
(四)税收执法责任制
八、税收法律责任
(一)税收法律责任概述
(二)税收违法行为及其行政责任
(三)税收犯罪行为及其刑事责任
第三单元 综合知识与能力模块
一、军训
二、拓展训练
三、公务员法
(一)公务员的概念
(二)公务员的条件、义务与权利
(三)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
(四)公务员的录用
(五)公务员的考核
(六)公务员的职务任免与升降
(七)公务员的奖惩
(八)公务员的培训
(九)公务员的法律责任
四、中国政府机构概论及政府职能介绍
(一)政府机构和政府职能概念
(二)国务院的职权和机构设置
(三)地方政府的职能和地方政府体制及其组成
(四)税务系统组织架构和工作职责
五、公务礼仪
(一)礼仪概述
(二)税务人员形象与行政礼仪规范
六、公文写作与公文处理
(一)行政公文的概念
(二)行政公文的种类
(三)行政公文的格式
(四)常用行政公文文种的写作
(五)行政公文的处理
七、学习型组织建设
(一)学习型组织理论
(二)学习型组织的六大特征
(三)第五项修炼
(四)领导者的角色
八、税务职业道德
(一)职业及职业素养
(二)税务人员职业纪律
(三)税务职业道德规范
(四)税务职业道德与纳税服务
九、税务文化建设
——有关说明
一、学习参考书为税务总局统一编印的税务系统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相关教材。
二、参加过地方人事部门组织的公务员初任培训(公共科目)的学员对以上部分内容可以选修,但不免考。C类人员可不安排军训科目。
第二部分 专业知识
——培训目标与总体要求
在掌握税收基本理论的基础上,了解我国现行税制的基本状况及有关税种的概念、特点和立法精神,把握几个主要税种的课征制度、应纳税额的计算和征收管理办法,把握《税收征管法》的立法精神和主要内容。掌握税收基础知识、税务管理、税务稽查、税收征管工作流程和办税服务厅工作流程,为尽快适应税收工作岗位奠定基础。
培训时间:会计基础知识模块120课时(A类人员选修),税收政策知识模块70课时,税收业务知识模块50课时。
——培训内容与基本要点
第一单元 会计基础知识模块
一、基础会计知识
(一)导论
1.会计的产生与发展
2.会计的对象
3.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和原则
4.会计核算的基本方法
5.会计法规体系
(二)会计要素、科目和账户
1.会计要素与会计等式
2.会计科目和会计账户
(三)借贷记账法
(四)企业经营过程的核算
1.供应过程的核算
2.生产过程的核算
3.销售过程的核算
4.财务成果的核算
(五)会计凭证
1.原始凭证
2.记账凭证
(六)会计账簿
1.会计账簿的种类
2.会计账簿的设置和登记
3.对账和结账
(七)财产清查
(八)会计报表
1.会计报表的种类和编制要求
2.资产负债表的编制
3.利润表的编制
4.现金流量表的编制
5.会计报表的分析与利用
(九)会计核算程序
1.会计核算程序概述
2.记账凭证核算程序
3.科目汇总表核算程序
二、财务会计知识
(一)概论
1.财务报告目标、会计假设和会计基础
2.财务会计要素
3.财务会计信息质量要求
4.我国企业财务会计核算规范
(二)流动资产
1.货币资金的核算
2.应收款项的核算
3.交易性金融资产的核算
4.外币交易的核算
5.存货的确认和计量
6.原材料的核算
7.其他存货的核算
8.存货清查的核算
(三)非流动资产
1.固定资产的确认和计量及相关核算
2.无形资产的核算
3.持有至到期投资的核算
4.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核算
5.长期股权投资的核算
6.投资性房地产的核算
(四)流动负债
1.应付账款和应付票据的核算
2.应交税费的核算
3.其他流动负债的核算
(五)非流动负债
1.借款费用的核算
2.应付债券的核算
(六)所有者权益
1.投入资本的核算
2.资本公积的核算
3.留存收益的核算
(七)收入、成本费用和利润
1.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2.收入的核算
3.期间费用的核算
4.利润的核算
5.所得税的核算
6.利润分配的核算
(八)财务报告
1.资产负债表
2.利润表
第二单元 税收政策知识模块
一、税收基本理论
(一)税法概述、原则、税收主体的权利和义务
(二)税收的概念、税收的特性、税收产生的条件、税收与生产的关系、税收原则、税制构成要素、税收分类。
二、流转税
(一)增值税
1.增值税的概念及类型
2.增值税的课征制度
3.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4.增值税的征收管理
(二)消费税
1.消费税的概念
2.消费税的课征制度
3.消费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4.消费税的征收管理
(三)营业税
1.营业税的概念
2.营业税的课征制度
3.营业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4.营业税的征收管理
(四)车辆购置税
1.车辆购置税的概念
2.车辆购置税的课征制度
3.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4.车辆购置税的征收管理
三、所得税
(一)企业所得税
1.企业所得税的概念
2.企业所得税的课征制度
3.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4.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二)个人所得税
1.个人所得税的概念
2.个人所得税的课征制度
3.个人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
4.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
四、其他税种
(一)资源税的课征制度
(二)土地增值税的课征制度
(三)印花税的课征制度
(四)房产税的课征制度
(五)车船税的课征制度
(六)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课征制度
(七)城市维护建设税的课征制度
(八)契税的课征制度
(九)烟叶税的课征制度
第三单元 税收业务知识模块
一、税务征收管理
(一)税务管理概述
(二)税收征管模式
(三)税收征管法及实施细则有关内容
(四)税收征收管理基本制度
1.税务登记
2.账簿、凭证管理
3.纳税申报
4.税款征收
5.税源管理
二、税务稽查工作流程
(一)税务稽查概述
(二)税务稽查的内容与方式、方法
(三)税务稽查工作规程
(四)各税种稽查工作的特点与主要方法
(五)税务稽查中的账务调整
(六)税务稽查案例分析
三、税收征管工作流程
(一)税收管理员制度概述
1.税收管理员制度的主要发展历程
2.税收管理员制度的原则
3.税收管理员的主要工作职责
4.税收管理员的管理与监督
5.税收管理员的综合素质要求
(二)户籍管理
1.税务登记管理
2.税源登记管理
3.户籍巡查管理
(三)资格认定管理
1.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
2.出口退税资格认定管理
3.委托代征资格认定管理
4.享受税收优惠企业资格认定管理
(四)发票管理
1.发票领购管理
2.发票使用管理
3.发票缴销管理
4.税控装置管理
(五)纳税申报管理
(六)税款征收管理
1.征税管理
2.减免抵退税管理
3.欠税管理
(七)税源分类管理
1.重点税源管理
2.集贸市场管理
3.个体工商户管理
4.非正常户管理
(八)税收分析管理
(九)纳税评估管理
(十)纳税服务
四、办税服务厅工作流程
(一)综合服务窗口
1.税务登记(含税种登记)
2.纳税人银行开户账号及会计核算情况报备
3.税务登记验换证
4.遗失税务登记补办
5.延期申报申请
6.延期缴纳税款申请
7.纳税申报方式审批
8.一般纳税人认定
9.一般纳税人转正
10.享受税收优惠企业认定
11.发票领购簿的发放
12.企业衔头发票印制申请
13.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14.使用经营地普通发票申请
(二)发票管理窗口
1.发票计划与调拨管理
2.柜台库存与发票库房结存管理
3.发票核销管理
4.发票挂失管理
5.发票发售管理(验旧售新)
6.发票代开管理
7.发票缴销管理
8.发票保证金管理
(三)申报纳税窗口
1.一般申报
2.防伪税控发票抵扣联认证
3.四小票的采集
4.失控票的处理
5.开具《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
6.委托代征
7.代扣代缴
8.代征代扣结报单
9.税款开票
10.税票作废
11.欠税管理
12.退税处理
13.抵缴扣缴
14.征收会计核算
五、税收信息化基础
(一)计算机技术
1.Windows操作系统基础应用与维护
2.Office办公软件基础应用与使用技巧
3.计算机网络安全
(二)税收信息化建设
1.税收信息化的概念
2.税收信息化发展及现状
3.金税工程的由来及发展
4.金税工程(三期)建设
(三)税务应用软件
1.中国税收管理信息系统——CTAIS
2.税务综合办公系统——OA
六、税务机关工作流程
——有关说明
一、学习参考书为税务总局统一编印的税务系统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相关教材。
二、A类人员可酌情减少 “基础会计”和“财务会计”课时或者免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