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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合同制消防员招聘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7:34:46  浏览:815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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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合同制消防员招聘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珠海市合同制消防员招聘及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珠海市合同制消防员招聘及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珠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十二月五日

  

  

  

  

  珠海市合同制消防员招聘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我市社会经济迅速发展对消防力量的需求,解决公安消防工作面临的警力不足和警力老化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珠海市市直单位合同制职员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聘合同制消防员,用于建立合同制专职消防中队和消防特殊工种岗位,执行消防灭火救灾、抢险救援、装备维护等任务。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合同制消防员,是市公安消防局根据实际需要,在市编制部门核定的指标内,按《珠海市市直单位合同制职员管理办法(试行)》办理招聘合同手续,执行人民警察灭火救援任务的消防员。

  第四条 合同制消防员招聘指标为200名,采取分年分步实施的办法招聘,所需经费开支,包括工资、各种津贴补贴、奖金、夜班补助,补偿费、保险费、被服费、办公费等,按合同制消防员在编人数纳入财政预算,由市财政解决。

  第五条 合同制消防员的招聘,实行“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严格政治审查、体能测试和体格检查。

  第六条 招聘合同制消防员,必须接受政府人事、监察部门、公安机关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第二章 招聘范围、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 合同制消防员原则上从全国消防部队当年退伍兵中招聘,特殊岗位可向社会公开招聘。

    第八条 合同制消防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热爱祖国,热爱人民,品德良好,遵纪守法,自愿从事灭火救援工作。

  (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三)男性,未婚,年龄22周岁以上、30周岁以下,特殊岗位的业务骨干可适当放宽到35周岁。

  (四)身高在165公分以上,身体、心理健康,反应灵敏,无明显生理缺陷,裸眼视力不低于4.2。

  (五)在部队服役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在地方无违法犯罪记录。

  (六)无其他不适合从事灭火救援工作的情形。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合同制消防员的招聘工作由市公安局和市职员管理中心共同组织,由市公安消防局具体实施。

    第十条 合同制消防员招聘考试采取笔试、面试和体能测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按照满分100分计算,笔试占30%、面试占30%、体能测试占40%的比例,构成应试者的总成绩。

    笔试科目主要内容为文化知识、军事规章和消防基础业务知识;面试主要是观察应试者的体型相貌,了解其语言表达、综合分析、思维反应能力和心理素质;体能测试原则上按人民警察“双考”体能测试标准进行。

    第十一条 笔试结束后,按拟招聘人数1:3的比例划定笔试合格分数线。笔试合格者方可参加面试和体能测试。

    第十二条 面试和体能测试后,以应试者总成绩高低为序,按拟招聘人数确定参加体检人员的名单。

    体检由市公安消防局统一组织,在市一级医院或卫生防疫站进行。体检项目和标准,参照录用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政审工作在市公安局统一组织下进行,对笔试、面试、体能测试和体检合格者的主要社会关系、现实表现进行严格审查,参照原服役部队的鉴定和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作为政审依据。

  第十四条 市公安消防局根据应试人员笔试、面试、体能测试、体检和政审结果,按照总成绩高低顺序制作聘用名册,填写《合同制消防员聘用审批表》,报市公安局研究决定后,上报市职员管理中心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五条 招聘的合同制消防员必须进行岗前培训,培训时间为1个月。培训合格后方能上岗工作,不合格者应予淘汰。 

  (一)培训内容包括政治理论、法律知识、消防业务、人民警察的基本警容警姿和灭火救援基本技能等。

  (二)培训采用封闭式军事化管理,由市公安消防局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经培训合格者,与市公安局签订聘用合同,成为正式的合同制消防员。

  第十七条 签订聘用合同的期限根据合同制消防员的职位任务确定,每次签订时间为1-3年,最长不得超过3年。

  第十八条 首次聘用的合同制消防员试用期为1个月,试用期计算在聘用期内。

  第四章 工资和福利

  第十九条 合同制消防员实行我市合同制职员工资制度,其工资待遇按三级职员标准核发。

  合同制消防员的工资分为职位工资和绩效工资,绩效工资按绩效考核结果计发。绩效考核办法由市公安消防局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市公安消防局依法对合同制消防员办理养老、失业、医疗保险。

    第二十一条 合同制消防员因公(工)致伤、致残的,经劳动保障部门认定后,享受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的有关待遇。

  第二十二条 合同制消防员统一着制式服装,被装供应参照公安部消防局《关于合同制消防员被装供应的通知》的标准供给。

  第二十三条 合同制消防员每天24小时在驻地值班备勤,执行消防部队士官休假规定,法定节假日不放假。

  第二十四条 合同制消防员因聘用合同期满终止合同关系时,聘用方不承担任何补偿责任,不负责重新安排工作。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合同制消防员由市公安消防局进行日常管理,并根据全市消防警力的实际需要进行统一调配、统一使用。遇有国家颁布动员令、战备令等特殊执勤要求或上级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加强执勤的,值班执勤工作由市公安消防局按要求统一安排。

  第二十六条 合同制消防员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安消防部队、人民警察的规章制度以及用人单位的各项规定,由市公安消防局按照现役消防中队的管理模式,参照部队的条令条例和警察纪律实行一日生活制度管理,开展训练和执勤。

  第二十七条 合同制消防员实行月度考核、年度考核等绩效考核机制,考核结果作为合同制消防员续聘、解聘、奖惩、绩效工资发放的依据。

  第六章 续聘和解聘

  第二十八条 聘用合同期满,根据工作需要、双方意愿和合同制消防员考核结果,确定是否续聘。对具有特殊岗位需要且技能优秀或聘用期间考核优秀、有立功、受奖等优异表现的,可以优先续签聘用合同。续聘工作由市公安消防局统一办理。

  第二十九条 合同制消防员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的,终止聘用关系。合同制消防员在聘用期间有下列行为的,解除聘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拒不改正的。

    (五)因违法行为被治安行政处罚或因犯罪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六)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七)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八)聘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经双方协商未能达成协议的。

    (九)采取欺诈手段签订聘用合同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聘用合同双方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争议时,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以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消防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01年10月10日市府办印发的《珠海市招聘合同制消防员办法(试行)》(珠府办〔2001〕11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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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实施《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注、输器具)生产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实施《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注、输器具)生产实施细则》的通知


国药监械[2001]4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监督管理办法》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办法》
的相关规定,我局已以国药监械[2001]288号文发布了《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
(注、输器具)生产实施细则》(2001年修订,以下简称《细则》),该《细则》是一次性
使用(注、输器具)生产企业申请企业许可和产品注册必须严格执行企业体系考核所实施
的统一企业验收标准。

  为做好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注、输器具)生产企业的《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
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的换(发)、复查工作,使检查组切实可行地按照《细则》所规
定的企业生产条件检查及评定,我局组织专业人员依照《细则》第7条“检查评定的项目
和内容”中“检查内容与要求”,制定了相应的“检查评分方法”,作为《一次性使用无菌
医疗器械产品(注、输器具)生产实施细则检查评分表》(见附件),现予印发。

  按照《关于印发2001年全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会议总结的通知》(药监办[2001]
26号)中提出的意见,强化一次性使用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做到把《医疗器械生产企
业许可证》与《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管理有机结合起来, 企业体系考核执行统一验收标
准,统一现场验收,两证同步发放的原则。现对全国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换(发)证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细则》规定,在一次性使用无菌医
疗器械生产企业检查评定中,应同时执行《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注、输器具)
生产实施细则检查评分表》(见附件)。

  《细则》及《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产品(注、输器具)生产实施细则检查评分表》
的培训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组织进行。

  二、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为主体,实施本
辖区内的一次性使用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换(发)证申请及检查验收工作。一次性使用
无菌医疗器械生产企业换(发)证申请及检查验收的截止时间为:2002年6月30日。2002
年7月1日以后各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再受理现有企业的申请及检查验收。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在截止期内,从本辖区一次性使用无菌
医疗器械生产企业的实际情况提出企业换(发)证进行生产企业检查验收的工作计划,并
将工作计划及具体安排适时上报我局医疗器械司备案。

  四、依照《细则》完成生产企业检查验收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的检查组应负责将《生产企业检查报告》、《产品检测报告》和检查中的实际情况,以《细
则》相应条款的规定要求,上报核发《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的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企业领取《医疗器械生产企业许可证》后,到我局办理《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

  五、在各省(区、市)进行企业验收发证期间,我局将不定期组织省与省之间的对口监
督检查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专项抽查,对监督检查的情况进行通报。存在问题较多的
地区,我局将责令其提出整改意见。

  特此通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海西蒙古族藏族哈萨克族自治州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海西蒙古族藏族哈萨克族自治州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结婚年龄的变通规定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1983年3月16日青海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 海西蒙古族藏族哈萨克族自治州公布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六条,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州蒙古族、藏族、哈萨克族等少数民族群众的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周岁,女不得早于十八周岁。同时鼓励晚婚晚育,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本规定的结婚年龄只适用于农村、牧区的各少数民族群众。国家职工、城镇居民中的少数民族,仍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结婚的男女双方,一方为农村、牧区的少数民族群众,一方为国家职工或城镇居民的,分别按各自的婚龄规定执行;一方不属本州人口者,其结婚年龄以婚姻登记机关所在地的规定为准。
第五条 本规定经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施行。



1983年3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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