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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与遗产继承公证/丁选旺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05 12:36:04  浏览:92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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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与遗产继承公证

池州市九华公证处 丁选旺


遗产继承公证是公证处最基本的也是很重要的一项公证业务,多年来,各地一直按照司法部规定的文书格式为当事人出具继承权公证书,对社会稳定家庭和睦发挥了应有贡献。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实施,必将对传统意义上的继承权公证产生重大影响,下面笔者就遗产继承公证相关问题与同仁探讨,以促进公证业务的健康发展。
问题一、遗产继承公证证明的内容究竟是什么?
对遗产继承公证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谓之“继承公证”,认为是公证处根据法律规定和继承人的申请,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合法的活动。二种谓之“继承权公证”,认为是公证机构根据继承人的申请,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确认并证明继承人对死者遗产享有继承权的证明活动。涉及继承权公证较早的说法见于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查询、停止支付和没收个人在银行的存款以及存款人死亡后的存款过户或支付手续的联合通知之中,表述为“存款人死亡后,合法继承人为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有权提取该项存款,……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两者最大区别在于证明的对象不同,是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还是确认继承人享有继承权资格。笔者认为应先搞清继承权与继承的概念,继承权是公民依照法律规定或死者生前所立的合法遗嘱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它是一种权利,其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包括法定继承人和遗嘱继承人。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公民依照法律规定或死者生前在遗嘱中所作的指定即取得继承权,权利人无须经义务人实施一定行为即可实现其权利。“此权利因继承之开始而当然取得,无待于继承人之意思表示”,并非某一机构能证明其有无继承权。“继承”应是一表示动作行为的动词,现代汉语词典意为依法承受(死者的遗产等),法学上是指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后,按照法定程序将被继承人生前遗留的财产和可以继承的债权、债务转移给继承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通常说的继承是狭义上的财产继承,继承是自然人取得财产的一种手段,继承的法律后果,是对死者自然人遗产的再分配,即被继承人的遗产,转移给有权接受该项遗产的继承人所有。
笔者认为,第一种观点即继承公证,比较符合公证的性质及公证的职能。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民事法律行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的真实性、合法性予以证明的活动(公证法第2条),其证明对象之一就是民事法律行为,同时公证机构是一个法定的证明机构(公证法第6条)。第二种观点即继承权公证,认为公证处通过对一系列证据和事实的认定来确认当事人的继承人资格,行使的类似于法院的确认裁决,将继承权公证书比作法院的判决书,并将继承权公证与出生、死亡等公证归为一类,称为“证明现在,确认过去”。此观点更易为公证业界人士所接受,因为能充分体现其社会地位,体现其权力,但却超越了公证的职能,行使了没有法律依据的确认权。象出生、死亡等类公证,实质是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经公证处核实后,行使国家赋予的职权,进行再次证明,而非对过去的事实进行确认。
随着物权法的生效实施,尤其是物权法第29条的规定,即继承人自被继承人死亡时取得遗产的所有权,遗产继承公证的证明对象发生了根本性变化,从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遗产公证的全过程来看,公证处不仅要对当事人陈述、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进行核实、判断,同时还要审查判断其继承行为的真实合法性,最终证明的应是继承遗产的所有权份额。
问题二、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有无办证依据?
到目前为止,公证员在办理继承权公证时,有一项公证是不可或缺的,即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所谓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是指公证处依法证明继承人放弃自己享有的继承他人遗产权利的意思表示真实、合法的活动。一般都是在继承人较多的情况之下,而遗产由其中一人或几人取得,而其它继承人不要该遗产时,就要有明确的放弃继承遗产的意思表示,通常以书面的声明为表现形式。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而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9条规定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放弃继承的一个最重要条件即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的期限,应当是从继承开始时起到遗产分割之前止,只有在此期间内作出的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才有效。按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在遗产分割之前放弃的是继承权,而在遗产分割之后再有放弃的意思表示,则为放弃其对遗产的所有权,因此,公证员在办理遗产继承公证的同时,也办理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当然,这也是根据司法部规定的格式要求出证的。现在面临的问题是,物权法即将实施,该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人或者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也就是说,在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继承人、受遗赠人当然地、直接地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物权,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的时间为继承人、受遗赠人取得物权的时间,而且取得的是被继承人的遗产的物权。如果继承人是多人,则各继承人均为物权(遗产)的共有人。
继承法中的放弃继承在过去可理解为放弃继承权,而且该行为效力追溯至被继承人死亡时,即继承开始,放弃了继承权也即丧失了继承权。而按物权法第29条的规定,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已当然取得物权,如果放弃,当然放弃的是其已取得的物权,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明显与物权法相抵触。这一点对物权法生效以后的此类公证的办理是至关重要的,如再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其已取得的物权当然归其它继承人所有吗?按物权法的规定,其放弃行为,是一种处分物权的行为,不能理解为当然地将其已拥有的物权赠与其它继承人,也不能简单理解为抛弃,更不能简单地理解为其放弃继承权,该物权为无主财产,无偿归国家所有。出具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则成了无源之水,甚至侵害他人权利。试举一例,如被继承人甲死亡,其子乙为法定继承人之一,按物权法之规定,乙已当然成为甲遗产的所有权人之一,按婚姻法之规定,乙妻也当然拥有乙所取得的物权的一半。但乙妻不是法定继承人,如公证处为乙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依照物权法之规定,明显侵害了乙妻已当然拥有乙所取得的物权的一半的合法权益。笔者认为在物权法生效之前,公证处为当事人出具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也是不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是1985年出台的,它是公证员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的主要依据之一,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是1988年颁布的,该司法解释第177条明确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未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视为接受继承,遗产未分割的,即为共同共有,即在被继承人死亡时至遗产未分割前,继承人已为该遗产的所有人,所有权表现为共同共有,继承人在遗产未分割前放弃的仍是其对遗产的所有权。因此,公证处在未有新的法律或司法解释出台之前,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的办理应慎重。
问题三、遗产继承公证生存空间及现行继承权公证文书格式是否有修改之必要?
物权法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根据该条之规定,继承取得之物权无需登记,自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自动取得。从法律上来说,在被继承人死亡后,继承人可以依该条规定在继承开始时直接向登记机构申请对继承物权的登记,而无办理遗产继承公证之法定前置条件,这也是公证界所不愿看到的,但这已是铁的事实。虽然遗产继承公证的办理已有几十年的历史,但不得不承认,遗产继承公证的生存已因物权法的颁布而受到了严重威胁。笔者认为,物权法第29条的规定,只是从理论上和法律上说明继承人可以在继承开始时直接向登记机构申请对继承物权的登记,但在实际操作中,遗产继承公证仍有存在的价值和必要,可以说无遗产继承公证不行,不管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并非如物权法规定的那样简单。当事人申办遗产继承公证主要是为了达到对遗产中房产、车辆、证券等的过户,储蓄的提取等目的,而公证员在办理遗产继承公证过程中解决了很多问题,有些是公证所专有的证明权。遗产的处理是非常复杂的,涉及到如代位继承、转继承、放弃继承意思表示的审查、主要遗产及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顺序及份额、遗嘱的合法性及效力、遗嘱继承人的身份、被继承人死后继承人及遗产的变化、被继承人是否以生前的行为改变了遗嘱等问题,即使经公证过的遗嘱也可能存在上述问题。在这过程中,公证的证明作用是任何机构所不能替代的,其证明效力是至上的,因为遗产继承公证就是依法证明继承人的继承行为真实、合法。从司法部与建设部于1991年8月31日联合下发的《关于房产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联合通知》(合法继承人继承房产,必须提交“继承权公证书”)及建设部公布的《房屋登记办法》的讨论意见稿(应提交继承权人对继承房屋享有继承权的公证文书、受遗赠人同意接受遗赠的公证文书)即可看出,因继承、遗赠导致的房屋所有权转让时,无遗产继承公证不行,遗产继承公证仍有着广阔的发展空间。
从司法部规定的现行的继承权公证书格式来看,公证处行使的不是证明权,而是标准的确认权,即确认继承人对死者遗产享有继承权,是对继承人的继承权资格进行确认。其格式文书内容表示,经公证员的核查,主要是对被继承人的死亡情况,遗产的相关情况,被继承人遗留的财产的所有权情况,有无遗嘱情况,继承人范围、顺序,以及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真实性等情况进行核查,再引用具体法律条文,最后确认继承人享有继承死者遗产的继承权。实际上是公证员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核查、判断,引用法律,对当事人的继承权资格进行确认的过程,是标准的裁决,如法院之确权判决。
该继承权公证书格式文本中有诸多不利于公证处或公证员的表述,如“查无遗嘱”,有无遗嘱,仅有当事人及其它继承人的陈述,公证员对被继承人是否设立遗嘱无法核查,无法预见事后是否会出现遗嘱继承人,如真出现了遗嘱继承人,那么当事人有何过错?不能简单地认为是当事人作虚假陈述。但经过公证员对有无遗嘱一事进行了核查,在文书中明确表示“查无遗嘱”,则公证员有过错。现有的地方已将“查无遗嘱”表述为“继承人称无遗嘱”,再如放弃遗产的继承权的表述与物权法的规定相抵触(前文已述)等等。随着物权法的颁布实施,继承权公证书文本格式的修改已势在必行。笔者认为在去伪存真的前提下,应将当事人的陈述,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公证员的认证,法律条文的适用等情况在公证文书中表述出来,客观、真实地出具遗产所有权证明书。在一份公证文书身上能充分体现公证的价值、体现公证员的价值并起到绝对证明作用的公证文书才是上品,因格式文本具有导向作用,必须具备权威性、严肃性,更以合法为前提。
主要参考文献:
①江晓亮 主编:《公证员入门》,法律出版社2003年7月第1版。
②肖胜喜 主编:《律师与公证制度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12月第3版。
③刘传兰 主编:《律师与公证》,安徽大学出版社 1999年10月第1版。
④黄松有 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条文理解与适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年3月第1版。
⑤彭万林 主编:《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2月第1版。
             2007年8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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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转市编委制订的《天津市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认定登记暂行办法》

天津市政府


批转市编委制订的《天津市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认定登记暂行办法》
天津市政府


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编委制订的《天津市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认定登记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天津市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认定登记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事业单位的宏观管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的需要,保障事业单位的法人地位及应有权益,逐步将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纳入法制化的轨道,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的决定(中发〔1992〕5号)和中央机构
编制委员会关于加强和完善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的认定和管理的指示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市所属事业单位均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凡本市所属事业单位,具备法人条件的,经认定、登记,颁发统一的《天津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今后新批准建立的事业单位,从批准之日起,颁发《天津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第二章 登记管理机关
第四条 天津市编制委员会是天津市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认定、登记工作的管理机关,负责以下工作:
(一)组织制订有关本市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认定、登记管理工作的实施细则;
(二)负责实施本市所属事业单位法人资格认定、登记管理工作;
(三)负责颁发《天津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四)负责统计、整理本市事业单位基本情况,建立本市事业单位法人资格登记管理数据库。

第三章 登记工作
第五条 市各部、委、办、局负责以下工作:
(一)统计、上报所属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代发、收集和上报所属事业单位的《天津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表》。
第六条 区、县编委负责以下工作:
(一)统计、上报区、县所属事业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代发、收集和上报所属事业单位《天津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登记表》。

第四章 附 则
第七条 凡获得《天津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的事业单位,需向证书颁发机关交纳《天津市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工本费。
第八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编制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办法自一九九三年四月一日起施行。



1993年4月7日

关于印发《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司长王素卿同志在全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司长王素卿同志在全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的通知

建市监函[2007]72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解放军总后营房部工程管理局,江苏、山东省建管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国资委管理的有关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2007年11月8日、9日,我部在天津召开了全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座谈会,现将建筑市场管理司王素卿司长在会议上所做的《狠抓落实,不断创新,推进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又好又快发展》总结讲话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贯彻落实。

  附件:狠抓落实,不断创新,推进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二○○七年十一月十三日



  

狠抓落实 不断创新

推进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司长王素卿同志在

全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座谈会上的总结讲话

(2007年11月9日)

同志们:

  全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座谈会就要结束了。下面,我对本次会议做一个总结,并就如何贯彻好这次会议精神以及当前和明年初建筑市场管理的几项重点工作讲几点意见。

  一、会议的基本情况

  昨天上午,黄卫副部长代表建设部作了大会讲话,对近几年来全国工程项目管理工作进行了全面总结,充分肯定了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取得的成就,分析了当前的形势和存在的问题,明确了今后一段时期全国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发展的指导思想、目标和主要任务。会上,有8个单位的同志作了大会交流发言,还印发了其他40多个单位的书面经验材料,王早生同志对会议待议文件做了说明;大家还讨论了《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两个待议文件,提出了许多好的意见和建议。刚才,六个组的代表汇报了分组讨论的情况。我们将认真归纳大家的意见,认真研究采纳。同志们普遍反映,这次会议开得很好,有一个好的报告,选了一批好的典型,大家讨论的很认真,会议时间虽短,但开得紧张、充实,效率很高。在我国工程建设快速发展时期,在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之际,以建设部名义召开的这次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座谈会,非常必要,非常及时,会议的主题鲜明、内涵丰富。黄部长的讲话,对今后一个时期全国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发展进行了规划和部署,工作思路清晰、目标明确、重点突出,对于开展和推进项目管理工作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与会同志普遍反映收获很大,统一了思想,明确了目标,坚定了信心。会议总的来看开得很好、很成功,达到了预期目标。

  二、贯彻好会议精神的几项措施和要求

  这次会议对今后一段时期推进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任务。下面,我就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和黄卫同志讲话提出以下六点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推行科学化、社会化、专业化的工程项目管理,是市场经济体制下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实施组织方式的必然选择,是我国投资体制改革的必然要求,是加快我国建筑业发展的有效途径,是实施“走出去”发展战略的必然趋势。实践证明,在工程建设领域推进工程项目管理,对全面提高我国工程建设的质量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推行工程项目管理,不仅可以实现工程建设的科学决策、科学管理,减少工程投资的盲目性,保证工程建设投资效益,而且能够提高工程建设企业的管理水平、人员素质,尽快创建一批国际型工程公司和工程项目管理公司,在工程技术、组织结构、人才结构、项目管理体系等方面实现与国际接轨,加快工程建设企业迈向国际市场的进程。

  十七大报告中指出“要转变经济发展的方式”,建筑业长期以来粗放经营,片面追求效益规模的状况一定要改变,加强项目管理,体现科学发展,促进结构调整和经营方式的转变。因此,我们要从加快推动我国工程建设事业和谐发展的高度,从科学发展、率先发展建筑业的高度,实实在在贯彻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充分认识推进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发展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各地建设主管部门和工程建设企业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齐心协力,共同推进我国工程项目管理健康、快速发展。

  (二)求真务实,扎实推进

  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从实际出发推进工程项目管理工作,要制定工作规划和具体推进措施,还没有出台相关政策的地方,要抓紧制订出台。要加强对工程建设企业的分类指导,加快培育、发展一批本地区工程项目管理和工程总承包的骨干企业。同时,要积极培育和规范工程项目管理市场,依法加强对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市场行为的监管,营造健康、和谐的建筑市场环境。工程建设企业要根据自身特点开展工程项目管理,注意发挥自身优势,找准市场定位,适应市场需求。

  (三)深化改革,不断创新

  工程项目管理的方式方法是多种多样的,企业要根据市场的需要和自身的实际,确定自己的发展定位,深化企业内部组织机构的改革,设置适应项目管理要求的组织机构,合理配备项目管理专业人才,按照工程项目管理程序化、标准化和规范化要求编制本企业的项目管理手册和相应的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健全企业的项目管理体系。

  企业要大力提高技术创新和管理创新能力,全面提升企业的工程项目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依靠技术和管理优势占领市场。要积极应用工程项目管理软件开展工程项目管理,有条件的工程建设企业可自主开发具有先进水平的工程项目集成化管理软件。行业协会要积极组织引进、推广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项目管理软件。通过科学化、数字化的项目管理,切实提高工程项目管理水平。

  (四)培养人才,持续发展

  推进工程项目管理持续发展的基础工作是大力培养项目管理人才。重点抓好三项工作:一是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工程项目管理人才培训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工程建设企业和行业协会的作用,整合现有的培训资源,把工程项目管理知识的培训与建造师、监理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的继续教育相结合,根据市场发展需要,充实培训内容,改进培训方法,提高培训质量。二是行业协会要积极搭建工程项目管理人才培训的平台,加强与高等院校的交流、合作,采取多种方式,组织、指导工程建设企业开展人才培训。三是工程建设企业要紧紧抓住培养、吸引、用好人才三个环节,加强工程项目管理人才资源建设,有计划地培养一批能够按照国际通行项目管理模式、程序、方法、标准进行管理,熟悉项目管理软件,能进行全过程控制管理的复合型高水平项目管理人才,同时,要建立合理的用人机制,让人才在工程项目管理实践中得到锻炼成长。

  (五)相互学习,共同进步

  工程项目管理理论和方法涉及到工程设计、施工、监理等各个环节,设计、施工、监理企业要在工程项目管理理论研究、方法应用、人才培养、组织形式、操作模式、软件应用和信息化管理等方面,进行广泛深入的经验交流和理论探讨,相互学习,取长补短。鼓励有条件的企业积极加强同国外工程咨询公司或工程公司进行合资、合作经营,借鉴和吸收国际上先进的管理经验和操作方法,提高企业的工程项目管理水平。

  行业协会要积极组织企业总结、交流工程项目管理经验,及时宣传、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要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工程项目管理发展动向,注重热点问题和发展趋势的研究,为企业调整经营策略提供参考。要不断拓展与国际社会的交流渠道,组织国内企业与国外企业开展多种方式的交流与合作,支持和指导国内企业参与国际市场竞争。

  (六)因地制宜,积极探索

  近年来,一些地方对政府投资工程的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进行了积极探索,并取得了一定成效。各地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的精神,加强对政府投资工程建设过程的监管,并按照“投资、建设、监管、使用”分离的原则,研究、建立适合本地实际情况的组织实施方式。各地无论采取何种方式,关键是要能够有效解决当前政府投资工程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实现提高政府投资工程投资效益和建设管理水平的目的。同时,推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离不开专业化、社会化的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做支撑,各地在改革过程中,要大力推进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发展,这是一项基础工作,只有这样,才能切实促进政府投资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

  这次会上,大家对工程项目管理收费问题都比较关心,一些同志反映,建设部2004年印发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对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收费只作了原则性规定,由业主方与项目管理企业在合同中约定,因为没有政府指导价或者市场指导价格目录,无参考依据,实施中难以操作。希望政府主管部门尽快出台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收费标准,促进工程项目管理服务的发展。对于这个问题,应该说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收费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复杂程度以及项目管理服务的范围、内容、深度等,由甲、乙双方约定。由政府部门制定统一的收费标准,短期内还难以解决。所以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作用,相关的行业协会可对企业成本和市场情况进行调查研究,定期为企业提供项目管理服务方面的价格、成本、供求等信息服务。并且,国家已经制定了前期工程咨询、招标代理等收费标准,特别是今年国家发改委和建设部又修订出台了《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明确了勘察、设计、施工、保修四个阶段的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标准,为企业开展监理及工程项目管理服务也提供了收费依据。对于其他阶段工程项目管理服务收费,国家有规定的,按相应的收费标准取费;国家没有规定的,可由双方协商确定。另外,我们准备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工程建设全过程工程咨询收费问题的研究,系统解决包括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在内的工程咨询收费问题。

  同志们,“十一五”期间,我国工程建设和建筑业将保持快速发展,为我国深化工程建设组织实施方式改革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也对工程项目管理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要抓住机遇,积极探索,开拓创新,加快推进我国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和谐健康发展,为我国的现代化建设做出更大的贡献!

  三、关于当前和明年初建筑市场管理的几项重点工作

  同志们,到今年年底还有不到两个月时间,借此机会,我向大家通报一下我司近期和明年关于建筑市场管理的几项重点工作安排和设想。

  (一)年底以前将开通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各地要认真做好信息报送工作。建筑市场信用体系是全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治本之策。为贯彻落实十七大报告要求,按照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总体部署,我们将在建设部门户网站上构建了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现在已经正式印发通知,正式开通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与各地诚信信息平台实现链接,采集各地诚信信息数据,统一对外发布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诚信行为记录信息。就这项工作,我提三点要求:

  第一,各地建设部门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明确相关责任人,落实工作责任制,切实做好诚信信息平台建设和信息的采集、整理、发布、报送等工作。信用体系建设做得好的地方要继续积极探索,把工作做实做细,进度相对滞后的地方,要加大力度,尽快赶上,切不可坐失良机。我们将适时对各地工作进行检查,并向全国通报有关情况。

  第二,各地要严格按照《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建市[2007]9号文件)要求,认真做好本区域内诚信行为信息的归集和整理,按时登录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进行诚信行为信息的报送。我们初步计划,各地在2007年12月30日以前,完成本地区域内2007年发生的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信息的报送工作。2008年1月1日以后,按照不良行为信息公布制度的要求,转入常规的信息报送机制。

  第三,形成部省市三级监督和协调联动机制,认真做好不良行为信息的公布和应用。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进行检查记录,将所采集到的不良行为记录信息及时报送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采集、汇总和公布本地区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诚信行为记录信息。不良行为信息自行政机关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予以网上公开公布。对构成《全国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不良行为记录标准》的,除在省级建筑市场信用信息平台公布外,还应在公布之日起7日内,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设部,由建设部统一在全国建筑市场诚信信息平台上公布。

  (二)巩固清欠成果,继续贯彻落实防新欠长效机制。元旦及春节快到了,按照国务院领导的指示,我们将对以“巩固清欠成果,建立防止新欠的长效机制”为重点的清欠工作进行回顾检查。各地可对清欠工作,在巩固清欠成果,处理好遗留问题,维护社会稳定,继续做好建立健全防欠长效机制工作等方面,再回顾检查,对出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根据工作安排,我们将组织部际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组成联合检查组,分地区对全国清欠巩固成果,建立长效机制情况进行检查,各地要做好准备工作。

  元旦、春节即将临近,各地要并确保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受理渠道畅通,把确保农民工按时足额拿到工资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求施工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支付农民工工资。对不按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要严肃追究用工企业和管理单位的责任。

  (三)加强组织领导,切实做好有形建筑市场和招标投标普查调研工作。按照中央领导同志的指示精神,为促进有形建筑市场健康发展,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推动建筑市场又好又快发展,十月八日,建设部、监察部、国家发改委、铁道部、交通部五部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招标投标工作普查调研的通知》,对这次普查调研工作,我强调以下三点意见:

  第一,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这次调研普查工作,认真贯彻执行《通知》要求,加强组织领导,落实普查调研工作执行机构,从人力、物力投入上,保证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要保质、保量完成这项工作,要详实、准确的汇总本地区普查调研书面汇报材料、调查表等基础资料,要做好中央和省(区、市)有关部委领导同志关于本地区有形建筑市场和规范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预防工程建设领域腐败行为讲话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并作为书面汇报材料的附件单独装订上报,要确保在2007年12月15日前将全部普查调研材料报送建设部。

  第三,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其他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由于此次普查调研是五部委共同组织进行的,各地建设主管部门要主动会同监察、发展改革、铁道、交通等部门一起开展普查调研工作,按照“统一组织、分级负责、部门分工协作、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联系,听取相关部门的意见,组织好普查调研工作。明年年初五部委组织的调研组将赴部分省市开展调研,届时将正式通知地方,各地要认真按通知要求做好准备。

  (四)做好新部令和标准的实施工作,完善企业资质网上申报系统。

  为了贯彻落实《行政许可法》,今年部里陆续修订颁发了《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第160号部令)、《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59号部令)、《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158号部令)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154号部令),工程设计、施工特级、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和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新标准和实施细则也已施行,今年下半年,我们还组织了新部令和新资质标准的宣贯工作,希望各地做好新部令和标准的实施工作。

  为了进一步规范企业资质申报与审批工作,提高办事效率,推进电子政务建设,我司在现有企业资质申报软件的基础上,近期将开发完成“全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信息管理系统”。希望各地理解和支持这项工作,下一步,对已经开发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的地区,希望做好与部里系统的数据接口调试;对尚未开发资质管理信息系统的地区,我部也将免费提供资质信息管理系统软件。我们计划通过企业资质信息管理系统的使用,能够尽快建立起全国工程建设企业信息动态数据库,达到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实施动态监管的目的。

  关于明年建筑市场管理工作,年底要召开全国建设工作会议,我们将按照部里的工作部署和工作重点进一步研究,具体工作计划安排将会以司函印发。同志们,我们这次会议,得到了天津市建委的大力支持,我提议大家用掌声对他们热情周密的会务安排表示感谢!现在我宣布全国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工作座谈会闭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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