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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柳州市岗位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0:23:57  浏览:878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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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柳州市岗位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柳州市财政局


柳劳社字〔2006〕49号

关于印发《柳州市岗位补贴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现将《柳州市岗位补贴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柳州市财政局
二OO六年八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就业 补贴 办法 通知
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   2006年8月25日印发
(共印500份)
柳州市岗位补贴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鼓励支持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促进失业人员实现再就业,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36号)、《财政部 劳动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6]1号)、《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通知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发〔2006〕6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桂政发〔2006〕18号)、《柳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柳政发〔2006〕47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企业(以下简称“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按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实际招用人数给予岗位补贴。
岗位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中列支。
第三条 就业困难人员是指:持《再就业优惠证》的“零就业家庭”成员、“4050”人员(即女性40周岁以上,男性50周岁以上,年龄确定时限截止2007年底),以及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且登记失业连续1年以上的城镇其他登记失业人员。
第四条 岗位补贴标准
(一)政府投资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安排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的期限内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130%给予岗位补贴。
(二)各类企业新增岗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签订1年以上(含1年)期限劳动合同的,按实际招用的人数,在相应的期限内按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50%给予岗位补贴,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第五条 岗位补贴申请程序
企业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岗位补贴采取“先期安置,按季拨付”的方法,即: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后,可在季度终了的15日内向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按规定批准后拨付。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就业困难人员的岗位补贴采取“先期安置,按季预拨”的方法,即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后,可在季度前的15日内向市就业服务中心提出申请,按规定批准后拨付。
(一) 首次申请岗位补贴须提交下列材料:
   1. 单位申请享受岗位补贴的报告;
   2.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3. 被招用人员的《再就业优惠证》、《居民身份证》、劳动合同书复印件各1份;
   4.《岗位补贴申请表》(附件1,以下简称《申请表》);
   5. 用人单位招用失业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明细账单(以下简称《缴费证明》);
   6. 《用人单位申领岗位补贴花名册》(附件2,以下简称《花名册》);
   7. 申请补贴时上个月职工工资发放表复印件;
   8. 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再次申请岗位补贴须提交下列材料:
   1. 单位申请享受岗位补贴的报告;
   2. 前次申报的《申请表》、《花名册》复印件;
   3. 本次申请岗位补贴的《申请表》、《花名册》和缴费证明。招用公益性岗位人员的用人单位还需提供每月人员变动名册;
  第六条 市就业服务中心负责对用人单位申请岗位补贴的审核工作。市就业服务中心在5工作日内将有关材料核验完毕后,将《岗位补贴申请表》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在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并在《岗位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审核结果反馈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并将补贴资金划入市就业服务中心专户,由市就业服务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划入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第七条 享受岗位补贴的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限内,除因《劳动法》第25条规定情形外,不得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第八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要对使用岗位补贴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虚报冒领岗位补贴的用人单位,由市劳动保障局、财政局负责追回全部资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第九条 岗位补贴政策审批的截止时间暂定到2008年底。
  第十条 各县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6年起开始执行。

附件:1.《柳州市岗位补贴申请表》
2.《用人单位申领岗位补贴花名册》




















附件1
岗位补贴申请表
年 季
单 位 名 称 电 话
营业执照或机构代码证号 法 人代表
申请补贴人数 补贴总金额 (元)
申请补贴说明 我单位 年第 季度共招用就业困难人员 人,现申请岗位补贴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章): 申请单位(盖章): 申报日期: 年 月 日
市就业服务中心核验意见 经核验,该单位共招用就业困难人员 人,拟同意给予岗位补贴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 经办人:      审核人: 柳州市就业服务中心(盖章) 年 月 日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经审核,应补贴人数为 人,同意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专户中拨付岗位补贴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经办人:      审核人: 柳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盖章) 年 月 日
财政部门审批意见 经审核,应补贴人数为 人,同意从就业再就业资金专户中拨付岗位补贴 万 仟 佰 拾  元整(小写: 元)。经办人:     审核人: 审批人:               柳州市财政局                     年 月 日
说明:此表一式四份,用人单位、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各一份

附件2
用人单位申领岗位补贴花名册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序号 姓 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再就业优惠证号 就业工种 就业时间 合同期限 备 注






说明:此表一式四份,用人单位、市就业服务中心、市劳动保障局、市财政局各一份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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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长信箱公众来信处理办法

湖南省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怀政办发[2004]21号

怀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市长信箱公众来信处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长信箱公众来信处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二月六日

市长信箱公众来信处理办法

在市公众信息网中设立"市长信箱",是政府工作走向透明化的一个重要举措。为回复公众来信,提高办事效率,特制定以下处理办法。
一、来信处理范围
对本市经济、社会发展的建议;对政府工作、社会治安、环境保护、经济环境、重点工程建设、城市监管等方面存在问题的反映;政策咨询、投资意向等。
二、来信自理原则
快速、诚信、对口负责
三、来信处理程序
1、市政府办信息科将来信筛选打印后报市政府办分管领导,按对口负责原则,签呈给分管秘书长、分管市长阅处。
2、市政府分管领导批示后,由市政府办信息科交县(市、区)政府或市直相关部门处理,同时将领导批示件交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由其在网上给予回复。
3、县(市、区)政府或市直相关部门按领导批示办结来信或拿出办理初步方案后,形成文字材料报市政府办信息科,由信息科呈相关领导阅示后再交由市信息化工作办公室在网上回复。
4、来信呈阅后,原则上在七天内给予回复,特殊情况一般不超过十五天。
5、来信处理完毕后由市政府办信息科归档。
四、来信保存期限
市长信箱中来信保存期限为三个月,超过期限的信件由市政府办信息科备份后在信箱中删除。

银川市城镇房屋产权管理办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银川市城镇房屋产权管理办法

(1991年12月17日 银川市人民政府令第28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城镇房屋产权管理,核定城镇房屋产权归属,依法保护产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暂行办法》和《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镇房屋产权的审查确认、登记和核发产权证管理工作。



  第三条 物价、税务、工商、公安等部门应积极协助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搞好城镇房屋产权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审查确认房屋产权





  第四条 国有房产属社会主义全民所有。国家机关、国营企事业单位在国家授权范围内对国有房产享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



  第五条 集体所有的房产属社会主义劳动群众集体组织所有,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处分的权利。



  第六条 私有房产属公民的私有财产,受国家法律保护,公民对私有房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继承和处分的权利。



  第七条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合法证件及档案资料,审查确认房屋产权,颁发房产所有证。



  第八条 房产所有证是房屋产权的合法凭证,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章 产权登记





  第九条 房屋所有人必须持房屋的有关证件和技术资料,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按照国家《契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需缴纳契税的房屋,由房屋所有人缴清契税后,方可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条 新建的房屋,房屋所有人应在竣工验收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的,必须事先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递交书面申请。



  第十一条 凡属共有房屋,应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并提供房屋有关证件和资料。



  第十二条 在房屋清查和登记过程中,如遇有无主房屋,一律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代管。

第四章 产权转移变更





  第十三条 房屋产权因买卖、赠与、继承、交换、分割等原因发生转移或改建、扩建、拆除等原因发生变更时,房屋所有人必须在转移、变更之日起三个月内,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转移、变更手续。



  第十四条 房屋所有人办理转移、变更手续时,必须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如下证件:

  (一)买卖的房屋,须提交原房产所有证和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鉴证的买卖合同;

  (二)交换的房屋,须提交双方的房产所有证和交换协议;

  (三)转让的房屋,须提交原房产所有证和转让协议;

  (四)分割、赠与、继承的房屋,须提交原房产所有证和经公证部门公证的公证书;

  (五)改建和扩建的房屋,须提交上级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城建部门的批准证件。



  第十五条 因拆除、倒塌、焚毁等原因灭失的房屋,由房屋所有人提交房产所有证及有关证件,自灭失之月起一个月内,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注销产权手续。

  城镇改造中拆除的房屋,不论产权归属,均由建设单位统一办理产权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房产所有证如有遗失或损毁,应及时向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并登报声明作废,经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补交。

第五章 罚则





  第十七条 房屋所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到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和房屋产权转移、变更手续的,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新建房屋,房屋所有人未按规定期限申请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的,每逾期一个月处登记费一至五倍的罚款;

  (二)房屋产权转移、变更的,房屋所有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转移、变更手续的,每逾期一个月处以应缴纳手续费百分之十的罚款。



  第十八条 涂改、伪造或冒领房产所有证者,除由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吊销证件外,处以五十至二百元罚款。



  第十九条 城镇房屋产权管理人员如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和贪污受贿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银川市房地产管理局和银川市法制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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