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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草原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2:12:02  浏览:90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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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草原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草原森林防火若干规定》的通知


锡署办发〔2005〕159号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有关委、办、局:
  经行署同意,现将《锡林郭勒盟草原森林防火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有关部门遵照执行。

锡林郭勒盟草原森林防火若干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草原森林防火工作,保护草原、森林资源及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草原防火条例》、《森林防火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森林草原防火条例》,结合锡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锡盟境内的草原和林区防火区域内从事生产生活及开展草原森林防火工作的单位、个人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草原森林防火坚持加强宣传、落实责任、强化监督、群防群控的原则。
  第四条 预防和扑救草原森林火灾,是每个公民应尽的义务,是各部门、各单位必须承担的责任。


第二章 防火宣传
  第五条 各级草原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结合实际,针对防火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研究制定防火宣传工作方案,每年至少开展两次草原森林防火宣传活动。
 草原森林防火宣传应当采取发放宣传单、印发宣传通告、设立固定标牌等有效形式。 
  第六条 防火期间,嘎查(村)必须在公告栏上张贴防火宣传公告。重点草原森林防火区域的主要路口和风景旅游区必须设置防火警示牌,加强对进入草原和林区的外埠人员的防火宣传。防火戒严期内,各级防火指挥部应当组织森林干警、防扑火队员深入苏木乡镇、嘎
查村开展宣传活动。
  第七条 各级电台、电视台、报社等媒体应当配合草原森林防火指挥部,通过开设专刊、专栏、专题等形式,无偿开展草原森林防火公益宣传活动。
  第八条 设在草原森林防火区域的中、小学校,应当在每学期开学的第一周内,集中开展一次草原森林防火安全教育。各级草原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编制草原森林防火宣传手册,由本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向中小学生免费发放。


第三章 火灾预防
  第九条 草原森林防火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各部门、各单位在当地人民政府的领导下,实行部门和单位领导负责制;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各单位的主要领导为草原森林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
  盟、旗县市区、苏木乡(镇)应当建立和完善三级草原森林防火指挥部,逐级明确和落实防火责任。
  第十条 各旗县市区草原森林防火指挥部负责组织划定草原森林防火责任区,下列地区应当划定为草原森林防火责任区:
  (一)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有林场、集体林场、矿山及其他事业单位管理的施业区,非公有林主经营管理的区域;
  (二)单位和个人持有草原所有权证或草牧场经营权证的草牧场;
  (三)护林、护草人员负责管理或实际使用的林地和草牧场;
  (四)由铁路、公路管理部门担负防火责任的路基两侧的林地和草牧场;
  (五)单位和个人在草原森林防火区域从事生产、生活活动(包括长期性的和临时性的生产活动)的区域。
  各旗县市区或者苏木乡镇草原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与草原森林防火责任区的负责人每年签订一次责任状,明确防火责任,落实草原森林防火奖惩制度,并定期检查防火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实行草原森林防火期和草原森林防火戒严管制期制度。
  每年春季自3月15日至6月15日,秋季自9月15日至11月30日为全盟草原森林防火期。
  每年春季自4月1日至5月31日为全盟春季防火戒严管制期;每年秋季自10月1日至11月15日为全盟秋季防火戒严管制期。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提前进入或推迟结束防火期和防火戒严管制期。
  第十二条 防火期内,各级草原森林防火指挥部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确保信息畅通。
  第十三条 防火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进入草原森林防火区域。确需进入的,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个人进入的,须持身份证件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到当地草原森林防火指挥部申领防火通行证。防火通行证由各级草原森林防火指挥部免费发放;
  (二)因生产、建设、勘察等需要进入的,必须持有关证明文件,到当地草原森林防火指挥部申请办理防火通行证、野外用火许可证,明确生产活动范围,签订防火责任书,并指定负责人做好组织工作,实行专人管火。
  进入草原森林防火区域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草原森林防火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防火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草原森林防火区域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野外吸烟,禁止燃火取暖、做饭、烤食物,禁止上坟烧纸;
  (二)禁止在防火隔离带内种植农作物;
  (三)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从事烧荒、烧草牧场、烧茬地、烧秸秆等一切野外生产用火行为;
  (四)未经批准,不得在野外进行实弹射击、爆破、施工等活动。禁止使用枪械及其他有失火危险的方式狩猎;
  (五)居民使用火炉、烟筒的,应当安装防火装置,在庭院中应当设置封盖式倒灰坑,避免倒灰带火引起火灾;
  (六)临时野外作业施工点、打草点应当使用燃气取火,禁止使用木材、煤炭、牛粪等取火,并自备相当于作业施工、打草人员数量的扫帚、铁锹等扑火工具。
  第十五条 防火期内,在草原森林防火区域作业和通过汽车、拖拉机、摩托车等机动车辆必须安装防火装置,严防漏火、喷火和机车闸瓦脱落引起火灾。行驶在草原森林防火区域的列车、营运客车和公共汽车,司乘人员应当对旅客进行草原森林防火安全教育和管理,严防旅客丢弃火种。通过森林草原防火区域的输电线路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对输电线路的维护和检修,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第十六条 防火期内,在草原森林防火区域因生产、生活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单位或个人,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用火单位应当提出用火地段的位置、面积、时间和组织领导机构、火险预防措施等内容的书面报告,经旗县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领取野外生产用火许可证;
  (二)经批准进行生产性用火的,应当有专人负责,在用火地段周围事先按技术要求开设一定宽度的防火隔离带,安排扑火人员,配备灭火工具。
  (三)将用火时间提前一天报告当地草原森林防火指挥部和通知毗邻地区,在做好防范措施的前提下,有组织地在三级风以下(含三级风)天气用火,确保用火安全;
  (四)用火单位主管负责人必须亲自组织指挥。旗县市区防火指挥部应当派人到现场进行监督指导;
  (五)需要野外生活用火的,应当选择安全地点,开设防火隔离带,或者采取隔火措施,用火后必须彻底熄灭余火。
  第十七条 防火戒严管制期内,草原森林防火戒严管制区域严禁一切野外用火。
  第十八条 防火期内,在草原森林防火区域从事生产作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与对该地区负责防火工作的单位,签订防火协议,约定活动范围,明确防火责任。
  第十九条 位于草原森林防火区域的嘎查(村),应当在当地草原森林防火指挥部的指导下制定防火村规民约,规定防火措施,明确嘎查(村)民的防火责任,确保用火安全。 
  第二十条 在防火期内,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及时向草原森林防火管理机构通报天气情况,根据草原草原森林防火工作需要,开展火险天气监测预报业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媒体应当及时无偿发布草原森林火险天气预报和高火险天气警报。
  第二十一条 位于草原森林防火区域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人口相对集中的地区划定一定范围的公墓区,集中安葬死亡人员,并安排专人管护,实施统一管理。对距公墓区30公里范围内的散乱坟墓,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坟主限期迁移公墓区;对位于公墓区30公里以外的坟墓,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国有林场应当与坟主签订草原森林防火责任书,明确防火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毗邻旗县市区应当建立草原森林火灾联防组织,堵塞防火漏洞,消灭防火空白区域。联防区内发生火警火灾,各联防组织应当及时互通信息,密切配合,积极扑救,力求减少损失。
  第二十三条 各级草原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建立草原森林防火物资储备制度和管理制度。草原森林防火设施、设备,应当统一型号、统一规格、统一配置,确保质量,实行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保证防扑火的需要。


  第四章 火灾扑救
  第二十四条 位于草原森林防火区域的苏木乡镇、国有林场及其他人员集中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组建扑火队伍;具有防火任务的其他单位和嘎查村均应组建群众扑火队伍。
  扑火队伍的人员数量和装备标准,由上一级草原森林防火指挥部确定。
  第二十五条 各旗县市区草原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制定、完善扑救火灾预案;统一指导和训练扑火队伍的扑火技术、战术,并根据防火工作需要组织扑火演练,提高扑救火灾的综合作战能力。
  第二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草原森林火灾隐患和火情,都必须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草原森林防火指挥部报告,并立即进行隐患排除和火灾扑救。 
  第二十七条 扑救草原森林火灾时,铁路、交通等部门应当优先提供运输工具和场站服务,邮政、通讯部门或机构应当保证通信畅通,商业、粮食、物资和卫生部门,应当做好扑救火灾物资的供应和医疗救护等工作。
  在紧急情况下,旗县市区防火指挥部可以直接调用各种机动车辆和有关物资用于火灾扑救,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服从扑火的紧急需要,不得推诿和抵制。


第五章 经费保障
第二十八条 盟行署、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草原森林火灾预防和扑救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项安排,并根据经济发展和工作需要逐步增加。
  有关嘎查村、企事业单位及农牧民,可以根据草原森林防火工作需要,投入防火费用。
  第二十九条 草原森林防火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严禁挤占挪用,并按下列程序拨付:
  (一)由草原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提出用款计划;
  (二)经主管防火和财政工作的领导审批;
  (三)由财政部门按计划拨付;
  (四)由用款单位将防火经费的使用情况报防火指挥部备案,接受审计监督。
   第三十条 行署、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草原森林防火基金,专项用于弥补防火经费的不足。防火基金的收取、使用和管理办法,由盟防火指挥部会同盟财政局提出。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 防火期内,经批准设立的草原森林防火检查站,必须对进入草原森林防火区域的车辆和人员进行严格检查,纠正违反防火规定的行为,并开展防火知识宣传。
  第三十二条 防火期内,旗县市区级草原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在草原森林防火区域进行经常性清查,发现火灾隐患及时排除,并将擅自进入或者虽经批准但防火措施未落实的单位、人员清理出草原森林防火区域。
  第三十三条 防火期内,各苏木乡镇(林木场)、嘎查村防火检查站、防火责任单位应当经常派人对本责任区域进行拉网式防火巡查,及时发现和排除火灾隐患,不留死角。
  第三十四条 对在草原森林防火清查、检查、巡查过程中发现属于本地的精神病人、痴呆傻人员,必须交由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对外地流入的精神病人、痴呆傻人员及乞讨人员,必须没收火种,移交当地民政行政主管部门妥善安置。
  第三十五条 防火期内,各级草原森林防火指挥部应当经常组织人员,深入各防火责任单位,督促落实各项防火措施,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第三十六条 上级草原森林防火指挥部每年应当对下级草原森林防火指挥部或者防火工作领导小组的防火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比。检查评比结果作为奖励的依据,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在草原森林防火工作中,对符合下列情形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一)严格执行草原森林防火法规,预防火灾措施得力,在本行政区域或防火责任区内,连续三年未发生草原森林火灾的;
  (二)在采取草原森林防火措施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积极主动参加毗邻地区扑救草原森林火灾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
  (四)发现火灾险情及时报告,并尽力扑救,避免造成重大损失的;
  (五)在扑救火灾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指挥员和扑火队员;
  (六)发现纵火行为,及时制止或者检举报告的;
  (七)在查处草原森林火灾案件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八)在草原森林防火科学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中具有显著成绩的;
  (九)连续从事草原森林防火工作十五年以上,成绩突出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的,由旗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草原、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及其授权部门按照国务院《草原防火条例》、《森林防火条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造成资源及财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防火期内,未经批准擅自进入草原森林防火区域的;在草原森林防火区域使用枪械狩猎、吸烟、随意用火,但是未形成火灾危害的;擅自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和施工活动的,责令纠正,可以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元以上50元以下的罚款; 
  (二)防火期内,在草原森林防火区域使用机动车辆和机械设备成为火灾隐患的;有火灾隐患,经旗县市区级以上草原森林防火指挥部通知仍不改正和消除的;拒绝、阻碍草原森林防火监督检查人员实施防火检查的;不服从草原森林防火指挥部的统一指挥,延误扑火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元以下的罚款;
  (三)盗窃、破坏、拆除草原森林防火设施设备;过失引起草原森林火灾的,处以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草原森林防火监督检查人员和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草原森林防火责任制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监督检查工作不到位,造成草原森林火灾的;
  (二)发生草原森林火灾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的;
  (三)发生草原森林火灾后,未按规定及时组织扑救,延误扑火的;
  (四)指挥扑救不力,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的;
  (五)未按照规定检查、清理、看守火场,造成复燃的;
  (六)拒绝、阻碍各级人民政府或者草原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指挥,延误扑火的;
  (七)贪污、挪用防火资金、设施设备、物资的。
  第四十条 草原森林火灾发生后,肇事者或肇事单位应当赔偿下列费用:
  (一)扑火实际支出费用;
  (二)被毁草牧场、林木造成的损失;
  (三)重新造林或恢复草场植被的费用;
  (四)因火灾造成的其他损失。
  第四十一条 草原森林发生火灾后,火灾肇事者或肇事单位的赔偿范围和标准是:
  (一)未成林造林地、幼龄林,按发生火灾前的总投入成本计算赔偿数额,内容包括:规划设计、种苗、整地、栽植、郁闭前林木抚育(按实际林龄计算)、防火、防治病虫害等费用,以及重新造林所需的全部费用;
  (二)中龄林、近熟林、成熟林和过熟林,赔偿实际烧毁的林木材积量(按市场价格计算赔偿数额)、两次林木抚育费和两次病虫害防治费用以及累积防火费用和重新造林的全部费用;
  (三)苗圃地按出床苗木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
  (四)草牧场按年产草量计算损失,并赔偿恢复草场植被的费用。
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依照国务院、自治区有关草原森林防火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由盟草原森林防火指挥部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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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认定
武合讲[1]武敏[2]
内容提要:侵犯植物新品种权行为的认定,依靠对植物新品种和被控侵权物的鉴定。植物新品种的鉴定方法包括田间观察检测、基因指纹图谱检测等[1]。田间观察检测准确可靠,基因指纹图谱检测快速高效。本文论证了两种检测方法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条件和标准。

主题词:植物新品种权 侵权行为认定 田间观察检测 基因指纹图谱检测

在代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时,常常遇到法院委托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采用基因指纹图谱检测的方法对授权品种和被控侵权物进行鉴定,依据电泳图谱的差异性作标准,认定被控侵权物是否侵犯了植物新品种权。这种方法虽然快捷高效,但其合法性、科学性、准确性均值得商榷。以这种检测方法得出的鉴定结论认定侵犯植物新品种权,既没有法律依据,又难免出现错案。举个极端的例子:众所周知,同卵生殖的孪生兄弟之间的DNA是100%相同的;如果哥哥实施了强奸幼女的行为,因用基因指纹图谱检测其弟的DNA与实施强奸行为人(即其哥哥)的DNA相同,就对弟弟以强奸罪判处死刑予以枪决,这将是100%的错案。如果由孪生兄弟的亲朋根据他们之间形态特征、生理特性的差别,就能正确地区分哥哥与弟弟,不至于错将弟弟认定为哥哥。作者认为:认定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的主要检测方法,应是田间观察检测,鉴定标准应是品种之间性状的特异性;用基因指纹图谱检测品种之间电泳图谱的差异性认定是否侵犯植物新品种权,只能作为一种辅助的检测方法。
一、田间观察检测的合法性。
(一)、新品种的选育和审定及新品种的特征特性的鉴定,依法应在田间种植条件下进行。
《种子法》规定[2]:主要农作物或林木品种在推广前应当通过国家级或者省级审定;应当审定的农作物或林木品种未经审定通过的,不得发布广告,不得经营、推广。《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规定[3]:申请审定的品种应当具备特异性、稳定性、一致性等条件;品种试验包括区域试验和生产试验,区域试验应当对品种的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和品质等农艺性状进行鉴定;生产试验是在接近大田生产的条件下,对品种的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等进一步验证,同时总结配套栽培技术。上述法规规定,主要农作物或林木的新品种必须在田间接近大田生产的条件下种植,进行区域试验、生产试验。新品种是在接近大田生产的条件下进行品种实验,是在田间对品种的丰产性、适应性、抗逆性、品质以及其特异性、稳定性、一致性等特征特性进行一系列的鉴定才选育出来的,而不是在实验室内用按电钮的方法电泳出来的。新品种的选育和审定必须在田间种植条件下进行,品种的鉴定也应在田间种植条件下进行。法规没有规定可用物理、化学的方法对植物新品种进行选育和鉴定。采用化学的方法提取植物蛋白质和氨基酸,采用物理的方法电解分离蛋白质,对比蛋白质分离图谱以鉴定植物新品种的特征特性的所谓电泳测定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二)、用植物在田间种植生长出的特征特性即表现型与审定公告公布的及品种权申请公告的新品种的特征特性相对照,认定植物新品种和被控侵权物是否具备同一性,符合法律规定。
《种子法》规定[4]:通过审定的主要农作物或林木品种由审定部门公告。如“鲁白16号”大白菜杂交种是由山东省品审委审定公告的。山东省农作物品种审定委员会(97)鲁农审字第2号文件即关于公布第十九批审定认定品种的通知(即山东省品种审定公告),公告的内容是“鲁白16号”大白菜等作物品种的选育经过和特征特性,其选育经过是在田间进行的,其特征特性是在田间种植的情况下与对照品种进行比较表现出来的。将植物新品种“鲁白16号”和被控侵权物“丰抗78”进行田间对照种植,根据其种植后表现出的特征特性进行差异性遗传学分析,即可认定“丰抗78”是否侵犯了“鲁白16号”的植物新品种权。
由于审定公告仅公告了植物新品种“鲁白16号”的特征特性,没有公告其电泳分离图谱,所以,无法将“丰抗78”的电泳图谱与山东省品审委公告的“鲁白16号”的电泳图谱相对照。没有对照就没法鉴定。其它机构(包括鉴定机构)不是法定的品种审定机构,依其制作的电泳图谱作对照认定被控侵权物“丰抗78”和植物新品种“鲁白16号”具有同一性,认定被控侵权物“丰抗78”的种子经营者侵犯了的“鲁白16号”品种权人的植物新品种权,没有法律依据。
(三)、新品种在田间种植条件下表现出的特征特性是品种权保护的范围,其电泳图谱不属品种权保护的范围。
《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公报》公告的申请品种权的说明书,其内容是育种过程和申请品种的育种方法及其主要特征特性等。其中的特征特性,特别是该品种的特异性主要是在田间种植条件下与对照品种相比较表现出来的,是经公告被公众知悉和认可的。《保护公报》没公告植物新品种的电泳图谱,其电泳图谱不为公众所知和认可,不是品种权保护的范围。
(四)、田间观察检测是法定的鉴定程序。
对被控侵权物与授权品种是否具备同一性的鉴定,属于种子真实性鉴定。农作物种子真实性鉴定,应依据GB/T3543.5-1995进行。GB/T3543.5-1995 规定,“种子真实性是指供检品种与文件记录是否相符。”田间小区种植鉴定是GB/T3543.5-1995规定的鉴定程序,而其开章明义地指出:“田间小区种植是鉴定品种真实性和测定品种纯度的最为可靠、准确的方法。”该标准未规定电泳法是测定植物品种真实性的程序,所以,应当采用国家标准GB/T3543.5-1995进行植物品种真实性鉴定。在有国家标准的情况下,不应采用不属国家标准的电泳法进行蛋白质测定。以田间观察法检测种子真实性,也是国际惯例[5]。
二、田间观察检测的科学性。
(一)、依据遗传学理论,根据表现型判断的结果比较可靠。
一个植物品种的特征特性,是其内部基因(称为基因型)和外部环境条件共同作用下表现于外部的性状(称为表现型),即植物品种的特征特性是内因(基因)和外因(环境条件)共同作用的结果。一个植物品种有什么样的表现型必有什么样的基因型,但有什么样的基因型不一定就有什么的表现型。高产品种虽有高产基因,在肥水充足的良田虽表现高产,但在旱薄地不能高产;而低产品种无论在良田或旱薄地均不能高产,即是这个道理。
田间观察检测在鉴定外部性状的同时测定了其内在的基因;而基因指纹图谱检测只能测定内部的基因,不能测定作为品种权保护的特征特性等外部性状。田间观察检测依据的是植物品种表现出的特征特性,而基因指纹图谱检测依据的是种子籽粒分离出的蛋白质、氨基酸等生物大分子在电场影响下的移动。植物品种经种植表现出什么样的特征特性必有什么样的基因;而电泳分离出植物品种含有某种基因,在没有适宜的条件下,该种基因不会发生作用,表现不出性状。男人有长胡须的基因,但如认定没长胡须的小男孩是女人,将是幼稚可笑的。田间鉴定既鉴定了内因又鉴定了外因,能鉴定植物的特征特性;电泳测定仅能考查内因,不可能测定植物的特征特性;所以田间鉴定较电泳测定科学。
(二)、依据概率论理论,田间观察检测具有代表性。
1、样本的代表性。依据GB/T3543.2-1995(农作物种子检验规程.扦样),大白菜种子田间观察检测送检样品最小重量是100克。由于没有基因指纹图谱检测大白菜种子真实性和纯度的法定标准,参照基因指纹图谱检测大麦、小麦种子纯度(注意:不是真实性)的国家标准,包括各种药剂、溶剂在内,样品吸取量也仅为10-20微升(UL)。不足20UL的液体与100克籽粒的代表性相比,谁大谁小不言自明。
由于基因指纹图谱检测取样太小,代表性太差,出现错将相同品种误定为不同品种或错将不同品种误定为相同品种的概率太大,所以,电泳法不如田间种植法科学。
2、差异性分析的准确性。田间观察检测种子的真实性,其鉴定结论是通过对调查数据进行统计分析后,根据其差异性大小判定是否具有同一性的。如果被控侵权物与授权品种差异的概率小于或等于1%,证明其极可能是同一品种(概率论称为差异极不显著);如果概率小于或等于5%,证明其可能是同一品种(概率论称为差异不显著)。法院据此认定其是同一品种的正确率就达95-99%以上,能达到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
因为同一种作物不同的品种之间差异性很小,一个新品种能比对照品种增产5%或增加一个优良性状或淘汰一个不良性状就很好了;如果能增产10%或改进一个质量性状将是个很好的新品种。如“鲁白16号”比其对照品种“鲁白10号”在1995年增产仅为1.6%,其仍被审定为新品种。一个质量性状对应的往往是一个基因或几个基因,品种间一两个质量性状的差异或百分之一点多的数量性状的差异,靠几微升的溶液测定,并用其测定结果认定是非,风险性太大。所以,国家没有将电泳测定法列为品种真实性鉴定的方法,亦未制定其标准。
三、田间观察检测的可行性。
田间观察检测是小区鉴定,一般小区面积只有几平方米,用种量较少,国家保藏中心有足够数量的种子供鉴定所用。即使国家保藏中心保藏的授权品种的种子量不能满足田间观察检测用种,依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品种权人也应提供鉴定所用的种子。作为品种权人,不可能提供不出供鉴定所用的种子。所以,田间观察检测是可行的。
四、对杂交种进行田间观察检测的特殊性。
对杂交种,品种权保护的范围是杂交种本身和其父、母本特定的杂交组合。这就是说,品种权既不保护杂交种的种子,也不保护其父本与母本反交产生的杂交种;还不保护其亲本本身;更不保护其亲本与其它繁殖材料杂交产生的杂交种即授权杂交种的同父异母兄弟、同母异父兄弟以及表兄弟、堂兄弟等。但是,授权杂交种的双亲均与授权杂交种有50%的核基因或性状一样;两亲本的反交杂交种,与授权杂交种的核基因100%一样,只有少量的细胞质基因不同,其性状相同处在98%以上;授权杂交种的亲本与其它繁殖材料杂交产生的杂交种,均是授权杂交种的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兄弟,应有50%以上的基因一样;授权杂交种的种子即F2,虽为分离世代,但仍有绝大多数与授权杂交种的基因和性状相同。总之,授权杂交种与其父、母以及同父异母兄弟或异父同母兄弟基因型和表现型差异很小,不进行田间观察检测,很难区分其差异性即特异性。
杂交种本身不具有稳定性。它不像常规品种能够“种瓜得瓜,种豆得豆”,其自身具有稳定性。杂交种的亲本是常规品系,其上下代之间性状遗传具有稳定性,这是杂交种稳定性的真正含义。杂交种的真实性鉴定要比常规种真实性鉴定复杂得多。
五、应用基因指纹图谱检测受限制。
目前,科学已测定清楚玉米、水稻 、小麦的全部基因及其排序,并绘制了其基因图谱,所以,对玉米、水稻、小麦等已绘制基因图谱的作物,采用电泳法或其它方法测定其基因,用其基因图谱与标准基因图谱对照,可以测定其品种纯度。对于基因的排序未测定清楚,未绘制出基因图谱的农作物,无法采用电泳或DNA分析方法对其差异性进行测定。这也是我国法定检测机构承办用基因指纹图谱检测玉米种子纯度,而不承办用基因指纹图谱检测大白菜等杂交种的种子纯度的缘由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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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武合讲, 男, 1954—,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研究方向:种子法。
[2] 武敏,女,1982—,山东贵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研究方向: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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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植物新品种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征求意见稿)》第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七条。
[3]《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第十二条。
[4]《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十六条。

“十五”期间地方实施制造业信息化工程的指导意见

科学技术部


“十五”期间地方实施制造业信息化工程的指导意见

科技部

  在经济全球化和全球信息化以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的新形势下,中央提出了“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发挥后发优势,实现社会生产力的跨越式发展”的战略。“制造业信息化关键技术研究及应用示范工程”(简称“制造业信息化工程”)是科技部面向国民经济建设主战场,围绕制造业和经济发展的需求,整合科技资源、加快信息技术向传统产业渗透,落实“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战略的重要举措。

  地方开展制造业信息化工程建设是在国家指导之下,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和企业的积极性,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深入广泛地开展制造业信息化技术的推广应用,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促进制造业和地方经济的跨越式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这项工作是“制造业信息化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科技部将在全国各省、区、市全面实施制造业信息化工程建设的基础上,分批遴选制造业信息化工程示范省(区、市),引导和支持地方制造业信息化工作的顺利开展。

  为使地方更好地组织实施制造业信息化工程,现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与目标

  (一)指导思想与工作原则

  地方实施制造业信息化工程应在“九五”CAD应用工程和863/CIMS应用示范工程的基础上,在“抓应用,创环境,促发展,见效益”的方针指导下,根据“国家引导,地方扶持,企业为主”的原则,以营造新形势下制造业信息化的可持续性发展环境为重点,以推广应用制造业信息化技术为突破口,以制造业信息化应用示范体系和技术服务体系建设为支撑,密切结合省、区、市科技计划,总体规划,合理布局,有限目标,分步实施。

  (二)目标

  1.营造推进制造业信息化工作的良好环境。
  2.大力推广应用制造业信息化技术,提高制造业企业的竞争力。
  3.促进以应用和服务为重点的制造业信息化产业的发展。
  通过各地方制造业信息化工程的实施,力争在全国2000家企业实施制造业信息化应用示范。示范企业中自主知识产权的应用软件的应用率达到50%以上、新产品贡献率达到30%。促进80家左右的制造业信息化软件企业及技术服务公司的发展。培训各种层次的制造业信息化人才50万人次。形成若干个制造业信息化产业联盟。

  二、工作任务

  (一)营造以信息化带动工业化的社会氛围,推进制造业信息化的开展

  各省、区、市应根据国家制造业信息化工程的总体部署和科技部颁发的加强地方科技工作的决定,结合新时期制造业信息化技术推广应用和地方经济及制造业发展的需求,制定有利于地方制造业信息化工程的激励政策和保证措施。充分调动企业、高校、科研院所和社会各界参与制造业信息化工作的积极性,使企业成为依靠科技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产品结构升级的投入主体。

  (二)建设制造业信息化应用示范体系,大力开展制造业信息化技术的推广应用

  “十五”期间,围绕制造业信息化工程的实施,科技部已在相关计划中分层次安排了制造业信息化方面的关键共性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各省、区、市应充分利用已有的科研成果,统筹安排,深入了解本地区制造业、支柱行业和特色产业的信息化应用技术的需求,大力开展制造业信息化技术的推广应用,提升制造业企业的竞争力。

  1.利用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广泛开展中小企业制造业信息化工作

  中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其工业总产值已占全国总量的60%。地方实施制造业信息化工程应重点加强中小企业制造业信息化推广应用工作,通过社会化共性技术服务平台,利用网络化的手段,为中小企业提供专业化的技术服务。积极开展CAD、企业资源计划(ERP)、制造装备数字化等单元技术及适用的集成技术的推广应用。

  2.以集成技术为支撑,深化制造业信息化技术的推广应用

  在信息化基础较好的制造业企业,应充分利用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制造业信息化技术、系统和信息资源,加强CAD技术、企业资源计划(ERP)、客户关系管理(CRM)、供应链关系管理(SCM)等技术的集成,提升企业设计、管理能力。应用生产工艺数字化和制造基础装备数字化技术,实现生产过程的信息化。逐步实现产品设计数字化、企业管理数字化、生产工艺数字化、制造基础装备数字化和在网络环境基础下的企业数字化。

  3.积极开展区域性制造业信息化技术应用的探索

  针对各地方支柱行业、特色产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发展,抓住区域产业链、企业集群的整体发展趋势,利用网络化公共服务平台,推广应用异地设计制造、供应链和动态联盟等技术,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化配置,提高区域制造业创新能力,发挥区域制造业群体优势,盘活存量,促进产业链的形成。

(三)建设制造业信息化技术服务体系,促进以应用和服务为重点的制造业信息化产业的发展

  1.整合CAD/CIMS技术服务队伍,培育新型制造业信息化服务产业

  各省、区、市在实施制造业信息化工程中应对“九五”CAD/CIMS应用工程的咨询服务中心、服务队和企业信息技术中心进行整合,培育并形成一批新型的制造业信息化服务机构,为企业提供整体解决方案和专业化的技术支持。同时,充分利用全国制造业信息化软件产品和信息资源,以市场运作机制组织省市内外软件、咨询服务和系统集成公司开展制造业信息化的服务工作。

  2.发展新型技术服务模式

  利用网络技术,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制造业信息化的网络服务模式,搭建社会化技术服务平台。实现资源共享和优化,实现企业间的联合和协同,促进企业动态联盟的建立。为企业提供制造业信息化单元技术、集成技术的个性化服务,实现制造业信息化咨询服务的社会化与网络化。

  3.加强人才培训工作,实施制造业信息化的人才战略

  继承和发展“九五”CAD/CIMS应用工程的人才培训体系,将企业制造业信息化培训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积极开展领导干部、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等多层次的培训工作,形成全国专业化优势互补的网络培训体系。

  三、保障措施

  (一)组织落实

  制造业信息化推广应用工作是一项涉及到多方面的系统工程,必须大力协同,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并由省、区、市政府牵头,联合各方面力量成立制造业信息化领导小组、专家组及办公室,建立起有利于地方制造业信息化工作全面开展、有利于制造业社会化和专业化生产协作体系形成、有利于促进制造业信息化产业形成的组织保障。

  (二)统筹规划、制定方案

  地方实施制造业信息化工程应由省、区、市科技厅(委、局)协同有关部门共同推进,密切结合国家计划,加强战略研究,采取积极措施,集成各项资源,统筹规划,确定总体目标,制定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及实施方案。

  (三)计划、资金落实

  各省、区、市应在科技计划中设立专项。同时,在科技开发、技术创新、推广应用和贷款贴息等各项计划中,安排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制造业信息化相关工作的开展。通过国家、地方和企业的多元投入和市场的参与,为省、区、市制造业信息化工程实施提供资金保障。政府将重点扶持技术服务体系和应用示范体系的建设,创建制造业信息化工程的发展环境。

  (四)建立推广应用的激励机制

  各地应积极采用竞争和激励机制,制定新形势下推动制造业信息化的有关政策、措施和实施办法。按照国家对制造业信息化工程制定的评优、评估标准,对软件产品的应用和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评优,对示范企业制造业信息化技术的应用进行评估,促进制造业信息化工程实施和制造业信息化产业的发展。

  (五)宣贯标准
各省、区、市应积极宣传国家制定的制造业信息化标准,鼓励企业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贯彻执行,并适时制定企业实用的标准或规范,促进制造业信息化和技术服务工作走上标准化和规范化的道路。

  (六)宣传引导
利用多种媒体和渠道,宣传“制造业信息化工程”的意义和作用,营造制造业信息化发展的良好社会氛围。通过各种形式,展示制造业信息化成果,开创我国制造业信息化工作的新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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