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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嘉兴市实施就业准入和持证上岗暂行规定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0:48:24  浏览:86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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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嘉兴市实施就业准入和持证上岗暂行规定的通知

浙江省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嘉政办发〔2007〕44号


关于嘉兴市实施就业准入和持证上岗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市劳动保障局、市教育局关于《嘉兴市实施就业准入和持证上岗暂行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嘉兴市区实行就业准入和持证上岗的职业(工种)目录



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



嘉兴市实施就业准入和持证上岗暂行规定

(市劳动保障局 市教育局 二OO七年二月)

 第一条 为落实科教兴市战略,提高劳动者素质,增强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及国家劳动保障部《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我市范围内要求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到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安全以及消费利益的工种(职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职业培训、鉴定,掌握必备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后,才能就业上岗。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职业资格证书,是指经过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批准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实施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合格后,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国家规定权限核发的证明其职业技能的凭证。职业技能由低到高分初级技能、中级技能、高级技能、技师、高级技师五个档次。
第四条 我市实行就业准入和持证上岗的工种(职业)由市劳动保障部门确定,实行动态管理,每四年调整公布一次。
第五条 就业准入和持证上岗实行分类管理。
(一)对择业、开业人员实行就业准入制度。凡从事就业准入工种(职业)的择业人员,就业或开业前必须经过相关的职业技能培训,并经职业技能鉴定合格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或申请开业。
1.技工学校、中等专业学校、职业高中、高等职业院校毕业生从事就业准入工种(职业)的,必须持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双证”进行求职交流。
2.凡从事就业准入工种(职业)的本地农村劳动者、失业人员、被征地人员和新嘉兴人,必须参加相应的职业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凭证进入市场择业。
3.准备从事就业准入工种(职业)的个体劳动者,必须参加相应的职业技能培训,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才可申请开业。
4.企业因生产、经营急需招用相应技术工种岗位尚无职业资格证书人员的,应经当地劳动保障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招用。在录用备案后三个月内,被录用人员必须参加集中培训并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二)对从业人员实施持证上岗制度。凡从事规定必须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的工种(职业)的从业人员,根据生产技术发展和服务质量要求,采取在大中型企业内部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和鼓励职工参加社会化职业培训等方式,分批培训,梯度推进,以达到持证上岗的要求。
第六条 凡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工种),各级各类人力资源市场(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和职业介绍机构必须在显著位置向求职者公告,要求求职者出示职业资格证书,凭证推荐就业,用人单位必须凭证招聘录用;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所(站)要为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实行就业准入制度提供服务;各级工商部门对从事个体工商经营的人员,必须凭职业资格证书办理登记手续。
第七条 用人单位对从事实行就业准入范围职业的在职人员,可参照市劳动保障部门有关“技术工种持证从业人员实行技术职务津贴”的规定,发给技术职务津贴,并逐步形成培训、绩效考核与工资待遇相结合的激励机制。
第八条 实行就业准入和持证上岗范围的职业(工种)列入企业劳动用工年检。对达不到要求的用人单位,年检不予通过,无证人员必须限期到指定的培训、鉴定机构参加培训和鉴定,并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
第九条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抓好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的基础工作,重视职业技能标准、教材、题库、鉴定所(站)和考评队伍建设,扩大鉴定规模,保证鉴定质量,满足劳动者职业技能鉴定的需要。劳动监察机构要加大对实行就业准入范围职业(工种)用工情况的监察力度,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提出警告并责令改正。
第十条 本规定由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解释,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嘉兴市区实行就业准入
和持证上岗的职业(工种)目录

一、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
车工、铣工、磨工、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铸造工、焊工、金属热处理工、冷作钣金工、涂装工、装配钳工、工具钳工、机修钳工、汽车修理工、摩托车维修工、锅炉设备安装工、维修电工、电子计算机维修工、手工木工、精细木工、贵金属首饰手工制作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钢筋工、架子工、防水工、装饰装修工、电气设备安装工、管工、汽车驾驶员、起重半装卸机械操作工、音响调音员、纺织纤维检验工、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
二、农林牧鱼水利生产人员
动物疫(病)防治人员、动物检疫检验员、沼气生产工。
三、商业、服务业务人员
推销员、中药购销员、鉴定估价师、医药商品购销员、中式烹调师、中式面点师、西式面点师、调酒师、保健按摩师、职业指导员、物业管理员、锅炉操作工、美容师、美发师、摄影师、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家电电器产品维修工、钟表维修工、办公设备维修工。
四、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
秘书、机算机操作员、话务员、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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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的保险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取得的保险业务收入免征营业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4]118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财税〔1994〕 002号)和《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 118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对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下列险种免征营业税:
  一、 生命至爱增额终生寿险(分红型)
  二、 生命至福增额两全保险(分红型)
  三、 生命超越两全保险(分红型)
  四、 生命腾飞两全保险(分红型)
  五、 生命永乐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分红型)
  六、 附加终生男性重大疾病保险
  七、 附加终生女性重大疾病保险
  八、 附加豁免保险费长期健康保险
  九、 生命至惠定期寿险
  十、 生命永惠团体每年续保保险
  十一、生命金泰两全保险
  十二、生命吉祥两全保险
  十三、生命永康团体门急诊医疗保险
  十四、附加团体重大疾病保险
  十五、附加团体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十六、附加团体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
  十七、附加团体意外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十八、附加团体意外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
  十九、附加团体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
  二十、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二十一、附加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
  二十二、附加意外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
  二十三、附加意外住院每日补贴医疗保险
  二十四、附加意外门急诊医疗保险
  二十五、附加定期女性重大疾病保险
  二十六、附加定期男性重大疾病保险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关于做好2011年度《企业年度工作报告》填报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做好2011年度《企业年度工作报告》填报工作的通知

国资发监督〔2011〕155号


各中央企业:

  根据《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83号)和《关于加强和改进国有企业监事会工作的若干意见》(国资发监督〔2006〕174号)的要求,各中央企业每年向监事会报送《企业年度工作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为做好2011年度《报告》填报工作,现就有关事项和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填报工作责任

  (一)健全组织体系,企业法定代表人为《报告》填报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指定相关领导牵头,由专门机构和人员负责,加强负责部门的综合协调力度,细化各部门之间的分工协作。

  (二)完善工作制度,要认真总结《报告》填报工作经验,按照填报工作要求,细化工作流程,落实相关责任,认真组织做好《报告》的布置培训、编制审核、评价报送等工作。

  (三)加强培训指导,要及时组织开展对子公司的布置培训工作,加强工作指导,督促子公司按时保质完成填报工作。

  二、严格工作规范,按规定要求编制报告

  (一)各中央企业应全面总结2011年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情况,严格按照新修订的《2011年度〈企业年度工作报告〉格式文本及编制说明》,认真做好《报告》编制工作。

  (二)《报告》填报范围包括集团公司、境内(外)二级单位、各级金融子公司以及所托管企业。管理级次较长的企业,三级(含)以下重要子公司及重要非法人实体,应根据派驻本企业监事会的要求纳入填报企业范围。

  (三)《报告》为企业分户报告和集团合并报告的统一格式,由正文和附件两部分组成,其中,正文八部分,附件十一部分。

  (四)《报告》应侧重反映2011年度企业的新情况、新变化,分析企业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稳定中存在的问题及薄弱环节,查找问题根源,揭示企业存在的风险及隐患。

  按照编制要求,围绕出资人重点关注事项,对要求整改落实的问题逐一说明整改方案及成效。

  (五)各中央企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关于印发〈中央企业商业秘密保护暂行规定〉的通知》(国资发〔2010〕41号)及相关规定,根据《报告》内容,合理确定《报告》的密级及保密期限。

  三、加强汇总审核,确保报告质量

  (一)《报告》是企业经营管理和改革发展成果的综合反映,需要各部门分工协作,共同完成。集团公司应加大对子企业《报告》的审核力度,确保集团整体报告质量。

  (二)各中央企业要加强文字汇总和审核力度,确保《报告》内容完整翔实,数据口径统一,信息披露充分,逻辑架构清晰,避免信息错报、漏报或重复报送等。

  (三)要建立企业内部评价制度,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本集团的《报告》填报质量评价实施办法,组织开展对子公司填报工作的考核评价。

  (四)集团公司要及时反馈子公司《报告》填报质量考核评价结果,形成工作闭环,督促子公司及时总结经验,提高集团整体编报质量和水平。

  四、加强与派驻本企业监事会的沟通配合

  (一)《报告》填报范围和具体内容应与派驻本企业监事会沟通,根据监事会工作需要,可对填报范围和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二)《报告》布置培训工作应邀请派驻本企业监事会共同参与,加强沟通指导,及时传达落实监事会的意见和要求。

  (三)《报告》汇总审核工作应按派驻本企业监事会的要求进行,对不符合填报规定的,需重新填报或补报。

  (四)《报告》质量内部评价工作应征求派驻本企业监事会的意见,加强沟通配合,不断提高编报质量。

  五、按时备案和报送报告

  (一)各中央企业应与派驻本企业监事会共同确定2011年度拟报送《报告》企业名单(式样见附件1),并于2011年12月15日前报国资委监事会工作局(以下简称监事会局)备案。

  (二)请各中央企业于2012年2月15日前将集团公司与各级子企业《报告》一并以正式文件形式(式样见附件2)报送派驻本企业监事会(纸质材料1套,光盘2套);同时将《报告》(光盘1套)及正式文件报送监事会局备案。未按要求填报的,需在正式文件中说明原因。

  (三)《报告》继续使用2011年度企业报表处理软件填报。新修订的《2011年度〈企业年度工作报告〉格式文本及编制说明》安装在企业报表处理软件中,需要纸质材料的企业请与监事会局联系。

  (四)2011年度《报告》填报培训与国资委2011年度财务决算培训统一安排,届时请各中央企业按照要求派负责《报告》填报工作的相关人员参加培训。

  我们将进一步加大对中央企业《报告》审核工作力度,从报告报送及时性、内容质量、组织沟通、填报规范性、填报范围完整性等方面,对各企业2011年度《报告》填报质量进行分项评价和综合评价,并在中央企业范围内通报。

  各中央企业在填报过程中如遇到问题,请及时与派驻本企业监事会或监事会局联系。

  联系人:监事会局李春兰崔竹

  联系电话:(010)64471655/1800、64471810(传真)

  地址:北京市安定门外大街56号

  邮政编码:100011


  附件:1.拟报送《企业年度工作报告》企业名单(式样)
http://www.sasac.gov.cn/n1180/n1566/n259670/n263055/n13927651.files/n13931887.doc
   2.关于××××公司2011年度《企业年度工作报告》的报告(式样)
http://www.sasac.gov.cn/n1180/n1566/n259670/n263055/n13927651.files/n13931888.doc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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