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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修正案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8:44:57  浏览:845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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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修正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河道工程修建维护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修正案
辽宁省人民政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经1997年11月20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144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1、增加第八条第二款:纳费人应当按照前款规定交纳维护费,逾期不交纳的,从逾期之日起,按日加收拖欠款额2‰的滞纳金。
2、将第十四条修改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逾期30日不交纳维护费的,由征收部门处以拖欠款额50%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1000元。



1997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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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办法

广东省广州市人民政府


广州市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办法
广州市人民政府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企业设备管理,提高生产技术装备水平,保证安全生产,不断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根据国务院《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并结合本市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县经委及各工业交通主管局(总公司)要负责《条例》的组织实施,并指定一名负责人,分管设备管理工作,设置或指定机构和配备适当的人员主管设备工作。
第三条 设备管理应当依靠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和预防为主,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维修相结合,维护保养与计划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对动力设备的管理还需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
第四条 设备管理的基本任务是按照国家的方针、政策、法规和规定通过技术、经济和行政措施,对企业主要生产设备进行综合管理,做到全面规划,合理配置,择优选购,正确使用、精心维护、科学检修,适时改造和更新,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不断改善和提高企业的技
术装备素质,达到设备寿命周期费用最经济、综合效能高和适应生产发展需要的目的。
第五条 厂长(经理)对企业设备管理全面负责,按照《条例》的规定,对企业设备管理的目标作出决策,保证设备完好,不断提高企业的技术装备水平,充分发挥设备效能,取得良好的投资效益。
下列设备管理的经济、技术指标必须列入厂长任期责任目标:
(一)主要设备完好率;
(二)设备固定资产净值增值;
(三)行业主管部门规定的其它指标。
第六条 企业应指定一名副厂长(副经理)主管设备管理工作。根据生产规模,设备拥有量及其技术复杂程度设置相应的机构,配备懂技术,懂经济的工程技术人员负责设备管理工作。
第七条 考评先进企业,必须将设备管理纳入综合考评内容,由上级设备主管部门按本办法要求对设备主要经济、技术考核指标进行考评。凡发生特大设备事故当年不得评为省级先进企业。

第二章 各级经委和市直有关部门的职责
第八条 市、区、县经委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根据分级管理的原则,制定市、区、县设备管理的规划、制度、规定和办法等;
(二)督促检查属下单位执行国家、省、市有关设备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组织交流和推广设备管理的先进经验和设备改造、检修的新技术,开展业务培训工作和有关设备管理的协调服务工作;
(四)直接领导直属企业的设备管理工作,检查考核指标落实情况;
(五)组织设备管理优秀单位、优秀工作者的评选活动。
第九条 市各工业交通主管局(总公司)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有关部门对设备管理的各项方针、政策、法规;
(二)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制订行业设备管理办法和设备分级管理的目录,拟定和下达考核企业设备管理的各项经济技术指标,根据上级各部门要求报送有关设备管理的统计报表;
(三)组织本行业的设备检查、评比、交流和推广先进经验,维修新技术、新工艺及现代化管理,对本行业重大设备的改造组织技术攻关;
(四)组织或参与特大、重大设备事故的处理,督促检查企业设备大修理基金,折旧基金的合理使用;
(五)推行本行业的维修专业化和主要备品配件国产化;
(六)组织设备管理人员和维修人员的业务、岗位培训。

第三章 设备的规划、选购、安装、调试、验收、移交
第十条 企业必须加强对设备的前期管理,建立相应管理制度,把最低的设备寿命周期费用作为目标,求得设备的先进性、可靠性、可维修性和经济性的统一。
(一)企业的设备主管部门应参与外购设备和自制设备的规划、选型、购置及安装调试工作,提出有关维修手段和设备可靠性的要求。
重要生产设备和进口设备的购置,还须在厂长或总工程师主持下,组织计划、设备、基建、生产、技术、使用、财务等有关部门做好经济技术的论证。
(二)对进口设备必须及时开箱验收安装调试,使之能有一定时间的生产考验,得以在索赔期或保证期内处理问题,避免经济损失。要及时组织翻译、消化技术资料(含维修技术资料),培训操作人员。
(三)设备移交生产时,由计划部门负责组织安装、使用,设备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的代表共同办理交接手续。
(四)设备移交生产后,企业应及时根据有关规定确定其使用年限,并计算折旧。
第十一条 各级经委和工业交通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做好设备的前期管理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审批。审批重要设备购置项目,必须要有同级设备管理部门的人员参加。
第十二条 设备制造单位应向用户提供设备技术资料,并建立设备信息反馈制度,提供售后服务,不断改进设备性能。

第四章 设备的使用、维护、检修
第十三条 企业应根据设备在生产中的重要程度,结合设备的可靠性、维修性以及设备停机对生产的影响,购置原值的大小等,可将设备划分为重点预防维修设备(简称重点设备),一般预防维修设备和事后维修设备,分别采取不同的维修方式。
第十四条 企业应按照主管部门的要求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建立和健全设备使用、维护、检修的各项规程和制度,制订各类人员对设备使用、维护、检修的守则和职责,严格岗位责任制。
第十五条 要把设备使用和维护保养列入企业经济责任制的内容,由设备管理部门定期考核,严禁设备带病运行或超负荷拼设备。应按月、委、年定期检查考核,设备维护保养和技术状况,以作为开展多种形式的设备评优,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对精密、大型、稀有及重点设备要实行定人、定机,并由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的人凭证操作。对动力、起重、运输、仪器仪表、压力容器等设备按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规章、制度,进行维护、检查监测和预防试验,以确保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 企业要制订并严格执行润滑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润滑技术人员和工人,切实搞好润滑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企业必须根据设备的实际技术状况,各类设备的特点,在生产中所处的地位,结合生产计划认真编订设备的检修计划,并与生产计划同时下达,同时检查,同时考核,确保检修质量。
第十九条 生产设备大修理基金的提取和使用要按国家的有关规定,首先保证大修理任务的完成,由设备管理部门掌握使用,财务部门负责财务管理,审计部门负责监督,以保证专款专用。

第五章 设备的改造和更新
第二十条 设备改造和更新的中长期计划和年度计划是企业发展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结合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目标编制,并从资金、材料和技术上给以保证,设备管理部门要认真参与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有重点、有步骤地进行设备改造和更新,设备的改造与更新应认真进行技术经济论证,并根据经济效益来确定。对关键设备的更新,必须按分级管理的规定报批。属下列情况的设备,可作报废更新:
(一)经过预测或普查,磨损严重,大修后性能、精度还不满足工艺要求的;
(二)磨损程度虽在允许范围之内,但技术性能落后,效率很低的;
(三)大修后虽能恢复精度,但经济上不如更新合算的;
(四)设备运行时,耗能大或严重污染环境,危害人身安全健康,进行改造又不合算的;
(五)国家或有关部门规定淘汰的设备。
第二十二条 企业编制改造与更新计划时,应贯彻修理、改造和更新相结合的原则,结合大修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和成熟的经验,对设备进行技术改造。设备的固定资产折旧资金,应当按国家规定主要用于设备的改造和更新。
对设备新度系数很低的老企业,应当从企业生产发展基金、银行贷款等多种渠道筹集更多的资金,用于老旧设备的改造与更新。
第二十三条 设备改造验收通过后,其新增价值应办理固定资产增值手续。
第二十四条 企业设备出租、转让或报废,应按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其中转让设备还应按规定办理资产评估手续,合理确定转让价格。设备处置所得收益用于设备的改造更新。

第六章 设备管理的基础工作
第二十五条 企业设备管理部门应按《条例》要求,做好设备管理的基础工作,并使之程序化、标准化、制度化。
第二十六条 企业要建立健全设备档案管理制度,每台固定资产设备在验收移交生产后,设备主管部门应即按照设备分类目录认真进行资产登记和建帐、建档、设卡,要有准确的原始纪录和完整的技术资料。
第二十七条 企业对固定资产设备每年至少进行一次盘点清查,由主管副厂长组织设备主管部门、使用部门、财务部门共同进行,要做到数量清、质量清、用途清、价值清和帐物相符、帐卡相符、帐帐相符。如发现不清和不相符的,应查清原因及时改正,对重大问题应追究责任,严肃
处理。
第二十八条 要正确填写各项原始记录,并进行统计分析。企业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设备管理的各种统计报表。
第二十九条 企业应当制定设备检修的工时和费用定额,以及备件的消耗、储备、资金定额,并按实际情况适时修订。
第三十条 设备管理应当贯彻“预防为主”的原则,防止设备事故的发生,企业在设备事故发生后,必须查明原因,对事故责任者进行严肃处理,制定整改及防范措施,教育群众,并按规定及时将情况如实上报,对隐瞒事故不报的单位和个人,加重处分。事故分类标准和上报处理办法
,由各工业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第七章 教育与培训
第三十一条 市、区、县经委及各级工业交通主管部门应按《条例》的要求,创造条件,有计划地对在职的设备管理干部进行多层次、多渠道的各种形式的技术管理知识教育。
第三十二条 凡主管设备工作的厂长、总工程师和设备管理人员,都应当接受设备管理专业技术业务培训,凡未经设备管理专业技术业务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人员,原则上不得担任设备管理的领导工作。考核成绩记入技术培训档案,作为提职晋级的参考依据之一。
第三十三条 企业设备管理的负责人,一般应由中专或相当中专以上文化水平,包括经过自学,职业培训等,并有一定实践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四条 企业对现有设备操作维修人员要进行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活动不断提高职工技术文化水平,设备管理部门应积极配合劳动人事部门,进行定期考核,考核成绩作为奖励和晋级的重要依据。

第八章 奖励和惩罚
第三十五条 市每年开展一次设备管理评优活动,企业应对作出显著成绩的职工和集体给予奖励。凡获得国家、省级、市级设备管理优秀单位称号的企业,当年可按市政府穗府[1988]99号文件的规定发放一次性奖金。
对有特殊贡献的人员企业应给予晋升工资。
第三十六条 市属区、县及各部门可根据需要组织开展设备管理的评优活动。奖励办法参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精神确定,但不得高于获市优秀先进奖的标准。
第三十七条 为鼓励企业努力提高检修质量,缩短检修工期,降低检修费用,调动维修管理人员的积极性,企业可参照国家、省有关奖励规定,实行关键设备大、中修缩短工期奖、奖励资金经财政部门批准,可在缩短检修工期所得效益中支出。
第三十八条 鉴于设备维修工作要求维修工人知识面广,技术熟练,并经过专门培训,因此对设备维修工人应给予同生产工人同样的待遇和奖励。
第三十九条 对因设备管理混乱,设备严重失修而影响生产的企业,应责令其限期整顿,并根据情节轻重追究企业领导人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玩忽职守,违章指挥及违反设备操作、使用维护、检修规程,造成设备事故和经济损失或因主观原因在设备购置中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的人员
,所在单位应根据情节轻重,分别追究济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区、县和市各工业交通主管局(总公司)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情况,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原则适于全民所有制邮电、地质、建筑、农林、水利等企业事业单位,中外合资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乡镇工业交通企业可参照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11月7日

农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


农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的通知

农牧发[2007]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畜牧(农业、农牧、农林)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畜牧兽医局:

  近日,针对当前我国生猪生产出现下滑,猪肉供应偏紧,价格较大幅度上涨的问题,国务院下发了《关于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的意见》(国发[2007]22号,以下简称《意见》),对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稳定市场供应提出明确要求,作出重大部署。为贯彻落实好《意见》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落实扶持生猪生产的各项政策

  落实《意见》的各项政策是当前工作的重中之重。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按照《意见》的要求,采取切实措施,把政策尽快落到实处。目前中央财政已将能繁母猪补贴资金拨付各地,要按照我部印发的《关于做好能繁母猪补贴政策相关工作的通知》要求,积极配合财政部门尽快将补贴资金发放到母猪养殖户手中。要按照我部与中国保监会《关于做好生猪保险和防疫工作的通知》要求,主动配合各地保监局和保险公司做好生猪保险工作,增强生猪养殖户抵御重大疫病和自然灾害等风险的能力。按照将要下发的生猪良种工程建设项目和生猪良种补贴项目申报要求,抓紧做好申报工作。要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抓紧做好生猪大县奖励和扶持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项目的有关准备工作。

  进一步加大生猪生产扶持政策的宣传力度。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组织人员力量,深入基层,进村到户到场,通过宣讲政策、发放明白纸等多种方式,让农民充分了解各项政策的实施范围、扶持对象和补贴方式,做到家喻户晓,尽快发挥政策效应。要强化疫病可防可控的科学引导,消除农民增养补栏的顾虑,促进生猪生产尽快恢复。

  二、加大生猪疫病防控工作力度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全力做好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口蹄疫等重大生猪疫病防控工作。切实加强免疫,确保免疫密度和质量。加强疫情监测和报告,发现重大生猪疫病要通过动物疫病报告网络立即报告。加快推进动物疫病标识追溯体系建设,未佩戴耳标生猪不许调运。强化检疫监管,加强产地检疫和屠宰检疫,加大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力度,防止疫情跨区域传播。对病死猪坚决做到不准宰杀、不准食用、不准出售、不准转运,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一旦发生重大生猪疫病,要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果断处置。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不断健全完善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切实加强兽医队伍建设。突出抓好村级动物防疫员队伍建设,努力做到农村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全覆盖,无空白。要加强村级动物防疫员业务技能培训,提高技术水平,加大必要的设备投入。各地要积极争取解决好注射疫苗、佩戴畜禽标识、建立养殖档案、报告动物疫情等防疫费用,保障基层生猪疫病防控工作各项措施的有效落实。

  三、鼓励发展标准化规模养殖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科学制定生猪产业发展规划。大力发展生猪标准化规模养殖,积极推进生猪规模场和养殖小区的标准化改造,改善饲养和防疫条件,实行统一良种、统一防疫、统一操作规范,降低养殖成本,提高生产能力。要搞好生猪养殖的治污减排工作,支持规模场、养殖小区的粪污处理和沼气池等基础设施建设。

  四、加强对散养户的引导和扶持

  要采取措施引导和扶持散养户发展生猪生产。针对当前生猪生产中成本上升、仔猪成活率较低等突出问题,我部已印发了《关于进一步提高生猪生产水平的技术指导意见》。各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组织技术推广人员,通过实施科技入户工程等形式,帮助养殖户解决良种和防疫中的实际问题。推行科学饲养方法,提高母猪繁殖率、仔猪成活率、饲料转化率和生猪出栏率,增加养猪收益。要把农村户用沼气建设与支持散养户发展生猪生产结合起来,因地制宜推广“四位一体”和“猪沼果”等生态养殖模式。

  五、进一步完善生猪良种繁育体系

  良种是养猪业发展的物质基础。要根据不同的市场需求,利用引进品种和地方猪种资源,提高种猪质量,生产优质商品猪。要增加投入,加快原良种猪场、扩繁场和资源场建设,增强自主育种和供种能力。要加大良种猪的推广,选择生猪人工授精技术基础较好的重点县,按照政策公开、农民受益的原则,对使用良种猪精液给予补贴。各地要加强对生猪人工授精操作人员的技术培训,加速生猪品种改良,提高生猪良种化水平和生猪养殖效益。

  六、提高生猪饲料质量安全水平

  各级畜牧兽医饲料主管部门要大力发展优质高效安全饲料,推广应用配合饲料,提高饲料转化率,降低生产成本,增强生猪的抗病能力。各地要结合当前扶持生猪生产发展和将要开展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严格饲料市场准入,加强对饲料质量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在豆粕、鱼粉等饲料原料和生猪饲料中掺杂使假、坑农害农的违法行为,确保农民养猪的饲料质量安全。要规范饲料、饲料添加剂等投入品的使用,要以打击“瘦肉精”为重点,严肃查处在猪饲料中违法添加违禁药品和化学物质的行为,保障猪肉产品的质量安全。

  七、加强生猪生产信息的分析和预警

  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建立准确、可靠的基础数据采集系统,以养猪大县和生猪规模养殖场为重点,加强定点跟踪调查,强化生猪生产形势分析,定期进行信息发布和预警,引导养殖户合理安排生产。要按照我部要求,及时准确上报生猪生产情况及相关数据。要加强生猪产区和销区供需信息通报,促进生猪产销衔接,引导合理出栏,促进均衡上市。

  八、强化领导,加强协作,共同推进生猪生产的健康平稳发展

  当前正处于生猪生产恢复和发展的关键时期,各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把抓好生猪生产作为当前的中心工作,一把手要亲自抓。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千方百计稳定生猪生产,确保市场供给。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加强与各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落实好《意见》支持生猪生产发展的各项政策。属于畜牧兽医部门职责范围的,要尽早把政策落实到场到户;属于与有关部门配合的,要主动沟通,共同做好政策的落实工作。上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工作的督促与指导,充分发挥各级的职能作用,加强沟通,上下联动,努力实现生猪生产的恢复和发展。

  各地要将贯彻落实《意见》的情况于2007年8月24日前报我部畜牧业司和兽医局。

  联系人:邓兴照  翁崇鹏

  电话:010-64192823  010-64193307

  传真:010-64192869  邮箱:xmc@caaa.cn

                         二〇〇七年八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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