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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0:29:09  浏览:98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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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人民政府


贺政发〔2005〕50号




贺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贺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贺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一届三十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贺州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贺州市市区范围内(包括贺州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贺州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负责全市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贺州市档案局的监督、指导。




贺州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委托贺州市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或者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解决。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




第五条 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城市建设方面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六条 建设单位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前,应当与城建档案馆签订《报送建设工程竣工档案责任书》(见附件),落实档案工作机构和专职人员,保证档案的收集与工程的建设同步进行。




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七条 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




第八条 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馆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属于市重点工程的,并应有市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参与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馆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九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凡没有工程档案认可文件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予签发准予备案的文件。




第十条 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城市建设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规定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接收进馆。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在建设部有关规定出台前,可结合本规定按现成办法执行。




第十一条 城建档案馆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保护工作,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城建档案馆负责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 贺州市建设与规划委员会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按人事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




(二)涂改、伪造档案的;




(三)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参照本暂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说明:




一、为了确保建设工程竣工档案准确、及时整理报送给市建设与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建设工程会审时,针对本工程审定的施工(设计)图纸在建设施工中的要求及在施工中发生的工程变更内容等,所产生的竣工档案数量、范围,建设(施工)单位应安排专人,在城建档案馆指导下,与工程建设同步进行竣工档案收集、整理。本工程在竣工验收前,必须按《工程竣工档案资料收集范围及组卷顺序》将竣工档案整理成册,并通知市城建档案馆先行验收,待城建档案馆确认城建档案验收合格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能安排本工程竣工验收。




二、本工程竣工档案收集的范围(收集的项目与内容)见附表。




三、本责任书一式肆份,建规委总工程师室、城建档案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各持一份。




贺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公章) 工程建设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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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


农办财[2012]133号



为进一步鼓励农民购置先进适用、技术成熟、安全可靠、节能环保、服务到位的农业机械,推进老旧农机报废更新,优化农机装备结构,2012年中央财政新增安排农机购置补贴资金,在继续实施农机购置补贴的同时,根据农业机械报废更新需求情况,选取山西、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新疆、宁波、青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开展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试点省份要将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相衔接,同步实施,农机购置补贴操作办法依据《农业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业机械购置补贴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农办财[2011]187号)执行。

为加强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农业部、财政部、商务部联合制定了《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农业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 商务部办公厅

               
2012年9月14号





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



为进一步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推动农机节能减排,减少农机事故隐患,根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农业机械化和农机工业又好又快发展的意见》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特制定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坚持“农民自愿、国家扶持、方便高效、促进更新”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农业机械以旧换新和升级换代,加快节能、环保、安全农业机械的推广应用。中央财政从农机购置补贴中安排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专项资金,对农民自愿报废淘汰老旧农机且购买新农机的给予适当补助。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相衔接,进一步扩大财政补贴政策效应,切实提高我国农业机械化和农机产业发展水平。

二、实施范围

根据农业机械报废更新需求情况,2012年在山西、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新疆、宁波、青岛、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启动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各有关省(区、市、兵团、农垦)要科学合理地确定本辖区内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县(区、场)的投入规模,重点向农机保有量较大、农机作业量较多的县(区、场)倾斜。

三、补贴对象

在试点县(区、场)内依法报废旧机并换购新机的农牧渔民、农场(林场)职工或直接从事农机作业的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组织,可申请享受农机报废更新补贴。

四、机具种类

已在农业机械安全监理机构登记,并达到报废标准或超过报废年限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

根据《拖拉机禁用与报废标准》(GB/T 16877-2008)和《联合收割机禁用和报废技术条件》(NY/T 1875-2010),小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0年、大中型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5年、履带拖拉机报废年限为12年、自走式联合收割机报废年限为12年、悬挂式玉米联合收割机报废年限为10年。

五、补贴标准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额按报废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机型和类别确定,具体补贴标准如下表:

(一)拖拉机

机型
类别
报废年限(年)
补贴额(元)

手扶拖拉机
皮带传动
10
500

直联传动
10
800

轮式拖拉机
20马力以下
10
1000

20-50马力(含)
15
2500

50-80马力(含)
15
5000

80-100马力(含)
15
8000

100马力以上
15
11000

履带拖拉机
12
10000



(二)联合收割机

机型
类别
报废年限(年)
补贴额(元)

自走式全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喂入量0.5-1kg/s(含)
12
3000

喂入量1-3 kg/s(含)
12
5000

喂入量3-4 kg/s(含)
12
7000

喂入量4 kg/s以上
12
10000

自走式半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3行,35马力(含)以上
12
6000

4行(含)以上,35马力(含)以上
12
16000

悬挂式玉米联合收割机
1-2行
10
3000

3-4行
10
5000

自走式玉米联合收割机
2行
12
6000

3行
12
12000

4行及以上
12
18000





六、操作程序

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操作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一)回收旧机。老旧农机所有者(机主)自愿将拟报废的农业机械交售给承担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的农机回收单位(以下简称农机回收单位)。农机回收单位应当核对机主信息和报废农业机械信息,并向机主出具《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样式见附件1,由试点地区农机化或商务主管部门统一印发,以下简称《回收证明》)。回收的农业机械由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监督农机回收单位进行解体或者销毁。

(二)注销登记。机主依照《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持《回收证明》等凭证,到当地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所属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办理农业机械报废手续,注销农机牌证。

(三)申请更新。机主凭《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申请表》(样式见附件2,各省可参考使用)和身份证件,向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提出换购新机申请。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申请表》。通过审核的,机主可优先获得拖拉机或联合收割机的购机补贴资格。报废一台农业机械,只能优先获得更新一台农业机械的购机补贴资格。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为机主直接出具《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

(四)兑现补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与农机购置补贴同步兑现。当年核定的农机报废更新补贴额,原则上当年使用。机主凭有效的《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申请表》、《农机购置补贴指标确认通知书》和身份证明,在购置新机时享受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同时按照农机购置补贴政策有关规定享受购机补贴。兑现的农机报废更新补贴额,不得高于机主实际购机款(购机款是指机主仅享受购机补贴时应自付的款项)。购置新机后,应依法在当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注册登记。

各试点省份和试点单位可根据上述程序,结合本地实际,细化和完善农机报废更新工作流程,制定配套的工作制度。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试点地区农机化、财政、商务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分工协作,切实加强农机报废更新工作的组织领导,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农机报废更新操作办法和配套工作制度,建立健全责任机制,确保农机报废更新工作公平、公正、公开。农机化主管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确定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的投入规模,强化资金监管,及时总结补贴试点工作经验和成效,做好执行进度统计及信息报送工作。财政部门要安排必要的管理工作经费,保障农机报废更新工作顺利进行。农机化、商务部门要依法对农机报废回收工作实施监管,防止报废农机再次流入市场。

(二)推行政务公开。各试点地区县级农机化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商务等有关部门,加强有关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宣传和咨询工作,建立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信息档案,及时公布补贴资金使用进度。对补贴受益人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规范回收拆解。农机回收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拆解人员、拆解设备等条件,并向当地县级以上农机化或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农机化、商务主管部门对向其备案的农机回收单位发放《回收证明》。鼓励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二级以上农机维修点等单位从事农机回收拆解业务。农机回收单位应对回收的农机建立档案,及时拆解报废农业机械,并对其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车架总成等主要零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禁止销售报废农业机械。农机化、商务等有关部门要公布农机回收单位地址、电话等信息,并依法加强监督管理。没有农机回收单位的地区,可采取农机化主管部门集中监销的办法,组织力量对报废农业机械的主要零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

(四)强化管理服务。要加强对农机报废更新工作机制的研究,及时总结和推广好经验和好做法。要搞好与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的相互衔接,优化补贴程序,完善工作制度,提高补贴资金结算和兑付效率。加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资金实施情况的督导检查,严查伪造报废证明、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一旦发现农机回收单位违规出售报废农机的,将取消其办理《回收证明》和承担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农机回收资格。

(五)制定实施方案。按照本指导意见要求,各试点省(区、市、兵团、农垦)农机化主管部门会同财政、商务部门,制定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方案,确定2012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县(市、农场)和工作程序、操作办法等,于2012年9月25日前联合上报农业部、财政部、商务部(各一式二份)备案。在2012年12月31日前,将今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试点工作实施总结情况报送农业部农机化管理司、财务司和财政部农业司、商务部市场建设司。





附件:1.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

   2.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申请表







附件:
农办财〔2012〕133号.ceb
附件1: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doc
附件2: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申请表.doc


附件1
报废农业机械回收证明
回收证明编号:
机主姓名/单位名称 机主身份证号
/组织机构代码
机主地址 机主联系电话
机具型号 机具类别
发动机号 底盘(车架)号
牌照号码 出厂日期
初次注册登记日期 回收日期
发证单位(章)


农机回收单位(章)

经办人:

年 月 日

说明:本表一式三联:一联农机回收单位存查;二联机主存查;三联交农机化或商务主管部门存查。
××××××监印


附件2:
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申请表(样式)
编号:
机主姓名 身份证号
或组织机构代码
地 址 电话
报废农机回收证明编号
机具型号 初次登记日期
牌照号码 发动机号码
底盘(车架)号码 机具出厂时间
机型类别核实情况
(本栏由当地农机化主管部门填写,在对应机型类别后面划“√”) 机型 类别 补贴额(元) 核实结果
手扶拖拉机 皮带传动 500
直联传动 800
轮式拖拉机 20马力以下 1000
20-50马力(含) 2500
50-80马力(含) 5000
80-100马力(含) 8000
100马力以上 11000
履带拖拉机 10000
自走式全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喂入量0.5-1kg/s(含) 3000
喂入量1-3 kg/s(含) 5000
喂入量3-4 kg/s(含) 7000
喂入量4 kg/s以上 10000
自走式半喂入稻麦联合收割机 3行,35马力(含)以上 6000
4行(含)以上,35马力(含)以上 16000
悬挂式玉米联合收割机 1-2行 3000
3-4行 5000
自走式玉米联合收割机 2行 6000
3行 12000
4行及以上 18000
农机化主管部门意见:

报废机具信息已核实无误。


(盖章)
年 月 日
备注 1. 此证明作为申请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的凭证,不得涂改、伪造;
2. 农机化主管部门负责填写报废机具信息并核实。
说明:本表一式二三联:一联留存经销商;二联留存农机化主管部门;三联留存财政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马耳他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中国 马耳他


中华人民共和国和马耳他建立外交关系的联合公报


  一九七二年一月三十一日,中国同马耳他建交。二月二十五日,中马发表建交公报,全文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马耳他政府根据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干涉内政和平等互利的原则,决定自一九七二年一月三十一日起,互相承认和建立外交关系,并同意在短期内互派大使。

  马耳他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

  中国政府重申:台湾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马耳他政府注意到中国政府的这一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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