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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密切联系群众做好代表和维护青少年权益工作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3:01:10  浏览:85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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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密切联系群众做好代表和维护青少年权益工作的意见

共青团中央


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密切联系群众做好代表和维护青少年权益工作的意见
(一九九○年十月九日)

  党和政府历来十分重视和支持共青团代表和维护青少年权益的工作。早在40年前,党中央在《关于建立中国新民主主义青年团的决定》中就指出:"青年团应在最大多数人民的最大利益的基础上,经常地注意和努力为青年的特殊利益与切身需要服务"。党的十三大报告再次指出,群众团体要"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表达和维护各自所代表的群众的具体利益"。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善党对工会、共青团、妇联工作的通知》强调,"各级党组织要支持工会、共青团、妇联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更好地维护各自所代表的群众的具体利益"。党的十三届六中全会《关于加强党同群众联系的决定》再次强调,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和其它群众团体在加强党同群众联系中的桥梁、纽带作用"。党中央的一系列指示,为共青团进一步密切与广大青少年的联系,充分发挥党联系青少年的桥梁纽带作用,做好代表和维护青少年权益的工作,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政策保证。

  团十二大以来,在党政领导的支持和社会各界的配合下,各级团组织努力实践,积极探索,代表和维护青少年权益工作取得了可喜的成效,发展势头很好。据不完全统计,已有8个团省、市委,73个地、市团委成立了权益部或维权中心;13个团省、市委设立了"热线"电话,建立了书记、常委接待日制度;17个省、市、自治区通过了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并建立了相应的保护机构;10个省、市的青少年保护法规正在制订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草案)》已报送国务院审议,力争今年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在解决青少年学习与成才。恋爱与婚姻,文化与娱乐等方面存在的困难和问题,以及社会生活中时有发生的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现象时,各级团组织积极参与,努力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受到广大青少年的欢迎。以整顿文化市场,扫除六害,反腐败、促廉政,进行物价监督为主要内容的社会监督工作进展顺利,青年监督岗(哨)及监督员队伍不断发展,行业监督、行政监督、舆论监督、法律监督等多种形式的监督网络正在逐步形成。

  代表和维护青少年权益工作的实践,全面体现和完善了共青团的社会职能,扩大了共青团的影响,增强了团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消化和缓解了部分社会矛盾,促进了社会的稳定,赢得了各级党和政府的好评,充分显示了这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生命力。为了深入贯彻中央(89)12号文件和党的六中全会决定精神,更好地发挥党和政府联系青年群众的桥梁纽带作用,调动广大青少年的积极性,促进大局的稳定,对进一步加强代表和维护青少年权益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正确地代表和维护青少年权益工作的重要性。

  应进一步明确:

  ——共青团是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既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党和政府联系青年的桥梁、纽带,又是青少年利益的社会代表。因此 ,正确地代表和维护青少年权益是各级团组织责无旁贷、义不容辞的光荣使命。

  ——党和政府一贯要求和支持共青团代表和维护青少年权益,希望共青团及时、准确、具体地反映青少年利益,经常反映青少年的意见要求,密切党和政府与青少年群众的联系。

  ——广大青少年的要求共青团履行"代表、维护"这一社会职能。由于多种原因,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他们需要通过自己的组织表达和维护自身的具体利益。

  ——共青团自身的存在与发展需要做好代表和维护青少年权益的工作。团的三项社会职能是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代表和维护青少年权益这一社会职能,对共青团履行另外两项职能有着推动和制约作用。团组织的基础在青年,共青团只有同广大青年保持密切的联系,根植于青年之中,正确地、忠实地代表青年利益,坚持为青年服务,才能广泛地团结青年,团的工作才有坚实的基础,才能使党的要求变为青年的自觉行动,使共青团更富有活力。

  当前,保持国家政治、经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是压倒一切的头等大事,是包括青年在内的全国人民的根本利益所在,是做好一切工作的前提和基础。我们国家在前进中还存在许多困难和问题,治理整顿必将涉及到不同群体之间利益的调整,腐败现象和官僚主义必然会侵害青少年的权益。共青团要通过代表和维护青少年权益,密切与青少年的联系,发挥党联系青少年的纽带作用,在反映青少年呼声,尽力解决青少年切身利益问题的过程中,坚持原则,顾全大局。对青少年的要求,合理的要积极争取,能做到的要尽力解决;一时难以办到的,要说明情况,讲清道理;不够正确的,也要坚持说服教育。要引导青少年正确认识改革、了解国情、树立主人翁责任感,正确处理好个人与集体、局部与全局、眼前与长远等利益关系,自觉地维护安定团结。这对于缓解社会矛盾、稳定大局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积极推进青少年专门立法,用政策法律手段做好维权工作。

  努力掌握政策法律武器,是搞好维权工作的基础。国家在一系列法律、法规中,有不少关于维护青少年具体利益、处理青少年违法犯罪,改造、挽救失足青少年的条款。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制定了一些有关教育和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的政策、法律、法规,17个省、市、区已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条例》或《青少年保护条例》。各级团组织要坚持依法维权,与各种侵害青少年合法权益的现象做坚决的斗争。当前要特别注意从维护青少年的生活、学习、婚姻权利入手。现在,有此地方拐卖儿童、青年妇女的犯罪活动猖獗,教唆青少年犯罪严重;青少年被挟持、遗弃、歧视现象时有发生;辍学、童工现象仍在蔓延;吸毒、卖淫现象触目惊心;买卖婚姻、抢亲、换亲、娃娃亲,甚至童养媳等旧婚俗也死灰复燃。对这些严重的侵权现象,共青团必须勇敢地站出来,配合有关部门坚决予以打击和制止。同时继续开展普法宣传教育活动,努力增强青少年的法律意识,提高青少年的自我保护能力。

  青少年专门立法工作是维权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团组织必须主动争取党政、人大等方面的支持,协助有关部门做好青少年专门法规的制定和执行工作。已经颁布实施青少年保护条例的地方,各级团组织要积极做好条例的普及和宣传工作,主动参与协调、监督、检查有关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同时主动做好条例完善、修订的准备工作;正在起草、审议青少年保护条例的地方,各级团组织要积极参与,努力推进立法工作的进程。

  三、广泛地参与社会监督,代表和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参与社会监督,是共青团代表和维护青少年权益的一个重要方面。各种不正之风、腐败现象、违法乱纪行为,无一不直接侵害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共青团参与社会监督既有利于配合党的中心工作,增强广大团员青年的社会责任感,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又有助于缓解社会矛盾。促进安定团结,维护全国人民的总体利益。各级团组织要遵照党中央书记处批转的《关于共青团组织参与社会监督的请示报告》精神,本着有利于"治理、整顿",有利于完善团的社会职能,有利于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有利于扩大团组织的社会影响,各级动员和带领广大团员、青年广泛参与社会监督。当前要着重做好以下几项工作。1.发挥共青团的组织优势,从实际需要和可能出发,建立必要的监督组织。应力争在物价、工商、财务、税收、文化、新闻、影视等行业建立青年监督岗哨,形成纵横交错的社会监督网络。2.在党组织和政府有关方面的指导和帮助下,建立一支素质好,作风正,敢碰硬的监督员队伍,形成一支强大的社会力量。3.注意紧密配合党的中心工作,适时扩展社会监督内容。当前要特别注意做好扫"黄"除"害"、社会治安、物价管理、廉政建设等方面的监督工作。4.制订和完善社会监督工作细则,,建立健全各种规章制度和内部机制,使共青团参与社会监督工作朝着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四、努力办实事,为青少年提供直接服务

  当前,治理整顿成效明显,改革正在不断深化。我们必须在推进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前提下,积极向有关方面反映情况,妥善处理整顿、调整中涉及到的青少年利益问题。同时,要引导青少年顾全大局,与党和政府同心同德,共渡难关。要特别注意做好停工、减产企业青年职工、城市待业青年、返乡青年农民工作的思想工作,要尽力为他们排忧解难;还要重视失足青少年的帮教挽救工作。这些不但是维护青少年权益的要求,更是稳定大局的需要。

根据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需要,为他们提供直接服务,是共青团代表和维护青少年权益的现实内容和经常性工作。各级团组织要从点点滴滴的小事实事做起,认真倾听青年呼声,切实帮助青少年解决具体问题。有条件的地方可以成立法律咨询机构或律师事务所(室),为青少年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要充分重视发挥人大、政协、职代会、企管会中青年代表或委员的作用,积极反映广大青少年的呼声和要求,对需要提交政府部门和有关方面解决的问题,要认真调查研究,提出建议,督促解决。

  五、切实加强领导,搞好维权机构和队伍的建设。

  代表和维护青少年权益,不但是团内维权部门的具体任务,也是全团的重要工作。这项工作由于起步较晚,目前各地发展很不平衡。各级团组织要加强领导,把代表和维护青少年权益工作列入议事日程,保证一名主要负责同志分管这项工作。省、地两级团委要从本地实际出发,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设立维权机构,基层团委、团支部可增设维权委员。要选拔政治坚定、作风正派、乐于为青少年服务且有一定法律常识的优秀团干部到各级维权机构中,建立起一支坚强的维权干部队伍。同时各级团组织要在党组织的指导下,通过法定程序和渠道,努力增加和人大、政协以及企业、乡村、学校等的立法、审议机构中的青年代表比例;有条件的应争取在人大、政协和国家机关成立有关青少年工作的专门机构。

  六、不断加强维权理论研究。

  代表和维护青少年权益是团的一项开拓性工作,政策性很强。维权工作越发展越需要理论指导。但是目前维权工作的理论研究还很薄弱。各级团组织要在积极推进维权工作的同时,注意维权理论的研究。要注意总结前段维权工作的经验,探索工作规律,使之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充实。为了加强对维权理论的研究,团中央拟于1991年召开一次维权理论研讨会,望各地早做准备,力求推出一批有价值的论文。

  代表和维护青少年合法权益,保证青少年健康成长,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仅靠共青团是远远不够的,必须争取各级党政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关心和支持。因此,各级团组织在维权工作中,要积极主动地争取党政领导的支持,寻求有关部门的配合,特别是公安、司法、教育、文化、出版、舆论部门的配合。要通过全社会的共同努力,综合治理,不断优化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把代表和维护青少年权益工作推向一个新的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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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技术监督局科技成果管理办法

国家技术监督局


国家技术监督局科技成果管理办法

1989年6月28日,国家技监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局科技成果(以下简称成果)的管理,健全成果鉴定制度,正确评价成果,促进成果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成果包括:
(一)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和工农业生产需要的检测技术和装备;
(二)新的检测原理和方法、基础器件、计量器具及专用测试仪表;
(三)国家计量基准、计量标准和标准物质;
(四)制订、修订和贯彻国家标准的研究与试验验证项目;
(五)技术监督工作需要的软科学项目;
(六)国家重点工程及科技攻关项目中的检测技术;
(七)其他提供技术监督手段的项目。
第三条 局科技司具体负责我局科技成果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成果鉴定
第四条 执行国家技术监督局科技项目计划所完成的成果,应严格按照本办法进行鉴定。
我局直属单位拟申请国家技术监督局科技奖励的成果,也应按本办法进行鉴定,未经我局批准,又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委员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规定办理,自行组织鉴定的,不能参加奖励评审。
第五条 申请成果鉴定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完成“计划任务书”或“技术合同”规定的研究内容,并达到规定的技术指标;
(二)技术资料齐全,并符合科技档案管理部门的要求。
对于虽已完成研究开发任务,但技术指标低于国内先进技术水平或实用性差的项目,不需组织鉴定,但须作出技术总结,报计划下达部门。
对于成果归属有争议的项目,须在争议解决后申请鉴定。
第六条 成果鉴定的申请程序:
(一)需鉴定的科技成果,必须由项目承担单位最迟在鉴定之前两个月向我局提出申请,报送“鉴定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一式四份,并随同申请书报送如下资料一份:
1.“计划任务书”和“技术合同”;
2.研究报告或技术总结;
3.技术指标测试报告或实验报告;
4.国内外同类项目技术水平对比材料;
5.计量基准研究项目应有计量检定系统表(草案)。
(二)我局在对申请书进行审查后,于二十天内作出是否同意鉴定的决定,并确定主持鉴定单位、鉴定的形式以及批准鉴定委员会主要成员名单。
(三)主持鉴定单位在收到委托主持鉴定的通知后,即可进行鉴定会的组织工作。
第七条 成果鉴定可以采取以下形式:
(一)检测鉴定:项目承担单位提供实物样机和技术资料,由专业检测机构按照标准或有关技术规定,对该样机进行全面检验测试和评价,并作出结论。
(二)验收鉴定:研制单位提交实物样机和技术资料,由验收单位按照“计划任务书”和“技术合同”所规定的验收标准,进行检验、测试,并作出结论。
(三)专家评议:
1.专家书面审查:由主持鉴定单位聘请5~7名有关专家担任评议工作,将研究成果的技术资料寄给上述专家,由他们进行书面形式的审查、评价并填写“科学技术成果书面审查意见书”(格式见附件二),由鉴定技术负责人汇总后,作出结论,填入鉴定证书中的鉴定意见栏。
鉴定技术负责人如发现审查、评价意见分歧较大时,可以提出重新组织鉴定的意见。
2.专家鉴定会:对于计量基准研究项目和重大科技成果,可以组织专家会议进行鉴定。
由主持鉴定单位聘请专家组成鉴定委员会,对成果进行审查、评价并作出结论。鉴定委员会的人数一般不超过15人。
第八条 技术鉴定的内容:
(一)技术资料审查: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并合乎要求;
(二)技术指标审查:“计划任务书”或“技术合同”规定的要求是否达到;
(三)技术水平评价:研究方案的原理、设计是否正确、合理、先进,计算、数据分析是否正确,技术特性数据是否稳定、可靠,技术上是否具有特色、创新和突破以及技术指标与国内外同类项目的比较;
(四)效益评估:预期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以及推进技术进步的作用和意义;
(五)建议和意见:成果应用推广和划分密级的建议,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意见;
(六)计量基准研究项目,还要对计量检定系统表(草案)进行审查,并提出计量基准是否可以试用的结论意见等。
第九条 成果鉴定工作应实事求是,严肃认真。
鉴定委员会委员应对鉴定结论负责并在鉴定证书上签字。如对鉴定结论有不同意见,应注明,也可拒绝签字。
鉴定技术负责人在填写鉴定意见时,应将不同意见在结论中作出客观反映。
参与鉴定工作的成员应对所鉴定的成果承担保密义务。
第十条 技术鉴定结束后,成果完成单位应立即填写“成果鉴定证书”(格式见附件三)一式三份,由主持鉴定单位审核后报我局批准后生效。
第十一条 局科技司应对鉴定结论进行认真审核,发现鉴定结论中有重大缺陷的,应责成原鉴定委员会或专业检测机构补充鉴定和评价;发现鉴定结论弄虚作假的,有权驳回鉴定结论,另行组织鉴定。
第十二条 根据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需进行鉴定的成果,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申请通过视同鉴定:
(一)经生产实践证明,技术上成熟,取得经济和社会效益,并由实施单位出具证明的;
(二)经中国专利局授予专利权的发明专利,实施后取得经济效益,并由实施单位出具证明的;
(三)按照“计量标准考核办法”考核并取得考核证书的;
(四)按照“计量器具新产品管理办法”通过定型鉴定并取得型式批准证书的。
第十三条 申请通过视同鉴定的单位,需填写“视同鉴定证书”(格式见附件四)一式三份,并附有关证明文件,报我局批准后生效。
视同鉴定的形式与成果的其他鉴定形式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条 “鉴定证书”或“视同鉴定证书”经批准生效后,成果完成单位可向局科技司申请成果登记。

第三章 成果登记
第十五条 申请成果登记的范围:
(一)列入国家技术监督局科技项目计划所完成的成果;
(二)符合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的其他重大成果:技术水平在国内领先或首创;有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
第十六条 申报成果登记必须报送以下材料一式三份:
(一)“科学技术研究成果报告表”;
(二)“技术鉴定证书”、“视同鉴定证书”;
(三)研究(研制)报告、技术报告等主要技术资料;
(四)成果应用推广方案。
第十七条 我局将按规定对申请登记的成果进行审查,符合重大成果要求的予以登记。
第十八条 具备国家级水平的成果由我局向国家科委推荐登记为国家级重大成果。
第十九条 成果鉴定后应及时上报,当年成果超过十二月底上报的,列为次年成果。

第四章 成果技术转让
第二十条 成果技术转让应着眼于迅速推广应用,尽快形成生产能力或产生社会经济效益。
执行国家计划的研究、开发成果,我局将根据需要,组织推广。研究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也有权自行转让。
第二十一条 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单位。参予研究、开发职务技术成果的个人无权将成果私自进行转让。
第二十二条 成果技术转让应遵守《科学技术保密条例》的规定。
属于重大成果的技术出口,须报计划下达部门审批。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国家技术监督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批转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发〔201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同意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商务部、卫生部、税务总局、广电总局、中央宣传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国务院
                          二○一一年四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
处理工作的意见
  住房城乡建设部 环境保护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监察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源部 农业部 商务部
  卫生部 税务总局 广电总局 中央宣传部

  为切实加大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力度,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水平,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是城市管理和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是社会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关系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近年来,我国城市生活垃圾收运网络日趋完善,垃圾处理能力不断提高,城市环境总体上有了较大改善。但也要看到,由于城镇化快速发展,城市生活垃圾激增,垃圾处理能力相对不足,一些城市面临“垃圾围城”的困境,严重影响城市环境和社会稳定。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全面落实各项政策措施,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创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
  二、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总体要求,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和城市管理的重要内容,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切实加强全过程控制和管理,突出重点工作环节,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和技术等手段,不断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水平。
  (二)基本原则。
  全民动员,科学引导。在切实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能力的基础上,加强产品生产和流通过程管理,减少过度包装,倡导节约和低碳的消费模式,从源头控制生活垃圾产生。
  综合利用,变废为宝。坚持发展循环经济,推动生活垃圾分类工作,提高生活垃圾中废纸、废塑料、废金属等材料回收利用率,提高生活垃圾中有机成分和热能的利用水平,全面提升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
  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协调,注重城乡统筹、区域规划、设施共享,集中处理与分散处理相结合,提高设施利用效率,扩大服务覆盖面。要科学制定标准,注重技术创新,因地制宜地选择先进适用的生活垃圾处理技术。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明确城市人民政府责任,在加大公共财政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投入的同时,采取有效的支持政策,引入市场机制,充分调动社会资金参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积极性。
  (三)发展目标。到2015年,全国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生活垃圾全部实现无害化处理。每个省(区)建成一个以上生活垃圾分类示范城市。50%的设区城市初步实现餐厨垃圾分类收运处理。城市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比例达到30%,直辖市、省会城市和计划单列市达到50%。建立完善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监管体制机制。到2030年,全国城市生活垃圾基本实现无害化处理,全面实行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和服务向小城镇和乡村延伸,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接近发达国家平均水平。
  三、切实控制城市生活垃圾产生
  (四)促进源头减量。通过使用清洁能源和原料、开展资源综合利用等措施,在产品生产、流通和使用等全生命周期促进生活垃圾减量。限制包装材料过度使用,减少包装性废物产生,探索建立包装物强制回收制度,促进包装物回收再利用。组织净菜和洁净农副产品进城,推广使用菜篮子、布袋子。有计划地改进燃料结构,推广使用城市燃气、太阳能等清洁能源,减少灰渣产生。在宾馆、餐饮等服务性行业,推广使用可循环利用物品,限制使用一次性用品。
  (五)推进垃圾分类。城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当地的生活垃圾特性、处理方式和管理水平,科学制定生活垃圾分类办法,明确工作目标、实施步骤和政策措施,动员社区及家庭积极参与,逐步推行垃圾分类。当前重点要稳步推进废弃含汞荧光灯、废温度计等有害垃圾单独收运和处理工作,鼓励居民分开盛放和投放厨余垃圾,建立高水分有机生活垃圾收运系统,实现厨余垃圾单独收集循环利用。进一步加强餐饮业和单位餐厨垃圾分类收集管理,建立餐厨垃圾排放登记制度。
  (六)加强资源利用。全面推广废旧商品回收利用、焚烧发电、生物处理等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方式。加强可降解有机垃圾资源化利用工作,组织开展城市餐厨垃圾资源化利用试点,统筹餐厨垃圾、园林垃圾、粪便等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确保工业油脂、生物柴油、肥料等资源化利用产品的质量和使用安全。加快生物质能源回收利用工作,提高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和填埋气体发电的能源利用效率。
  四、全面提高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能力和水平
  (七)强化规划引导。要抓紧编制全国和各省(区、市)“十二五”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规划,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一体化建设和网络化发展,基本实现县县建有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各城市要编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统筹安排城市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的布局、用地和规模,并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近期建设规划。编制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规划,应当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健全设施周边居民诉求表达机制。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纳入城市黄线保护范围,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同时要严格控制设施周边的开发建设活动。
  (八)完善收运网络。建立与垃圾分类、资源化利用以及无害化处理相衔接的生活垃圾收运网络,加大生活垃圾收集力度,扩大收集覆盖面。推广密闭、环保、高效的生活垃圾收集、中转和运输系统,逐步淘汰敞开式收运方式。要对现有生活垃圾收运设施实施升级改造,推广压缩式收运设备,解决垃圾收集、中转和运输过程中的脏、臭、噪声和遗洒等问题。研究运用物联网技术,探索线路优化、成本合理、高效环保的收运新模式。
  (九)选择适用技术。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技术评估制度,新的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经评估后方可推广使用。城市人民政府要按照生活垃圾处理技术指南,因地制宜地选择先进适用、符合节约集约用地要求的无害化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土地资源紧缺、人口密度高的城市要优先采用焚烧处理技术,生活垃圾管理水平较高的城市可采用生物处理技术,土地资源和污染控制条件较好的城市可采用填埋处理技术。鼓励有条件的城市集成多种处理技术,统筹解决生活垃圾处理问题。
  (十)加快设施建设。城市人民政府要把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作为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切实加大组织协调力度,确保有关设施建设顺利进行。要简化程序,加快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立项、建设用地、环境影响评价、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环节的审批速度。已经开工建设的项目要抓紧施工,保证进度,争取早日发挥效用。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切实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质量监督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工程竣工验收制等管理制度,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十一)提高运行水平。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单位要严格执行各项工程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切实提高设施运行水平。填埋设施运营单位要制定作业计划和方案,实行分区域逐层填埋作业,缩小作业面,控制设施周边的垃圾异味,防止废液渗漏和填埋气体无序排放。焚烧设施运营单位要足额使用石灰、活性炭等辅助材料,去除烟气中的酸性物质、重金属离子、二英等污染物,保证达标排放。新建生活垃圾焚烧设施,应安装排放自动监测系统和超标报警装置。运营单位要制定应急预案,有效应对设施故障、事故、进场垃圾量剧增等突发事件。切实加大人力财力物力的投入,解决设施设备长期超负荷运行问题,确保安全、高质量运行。建立污染物排放日常监测制度,按月向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卫)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监测结果。
  (十二)加快存量治理。各省(区、市)要开展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和不达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排查和环境风险评估,并制定治理计划。要优先开展水源地等重点区域生活垃圾堆放场所的生态修复工作,加快对城乡结合部等卫生死角长期积存生活垃圾的清理,限期改造不达标生活垃圾处理设施。
  五、强化监督管理
  (十三)完善法规标准。研究修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加强生活垃圾全过程管理。建立健全生活垃圾处理标准规范体系,制定和完善生活垃圾分类、回收利用、工程验收、污染防治和评价等标准。进一步完善生活垃圾分类标识,使群众易于识别、便于投放。改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统计指标体系,做好与废旧商品回收利用指标体系的衔接。
  (十四)严格准入制度。加强市场准入管理,严格设定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资金、技术、人员、业绩等准入条件,建立和完善市场退出机制,进一步规范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特许经营权招标投标管理。具体办法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十五)建立评价制度。加强对全国已建成运行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状况和处理效果的监管,开展年度考核评价,公开评价结果,接受社会监督。对未通过考核评价的生活垃圾处理设施,要责成运营单位限期整改。要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运营单位失信惩戒机制和黑名单制度,坚决将不能合格运营以及不能履行特许经营合同的企业清出市场。
  (十六)加大监管力度。切实加强各级住房城乡建设(市容环卫)和环境保护部门生活垃圾处理监管队伍建设。研究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督察巡视制度,加强对地方政府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以及设施建设和运营的监管。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节能减排量化指标,落实节能减排目标责任。探索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监管,提高监管的科学水平。完善全国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监控系统,定期开展生活垃圾处理设施排放物监测,常规污染物排放情况每季度至少监测一次,二英排放情况每年至少监测一次,必要时加密监测,主要监测数据和结果向社会公示。
  六、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十七)拓宽投入渠道。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投入以地方为主,中央以适当方式给予支持。地方政府要加大投入力度,加快生活垃圾分类体系、处理设施和监管能力建设。鼓励社会资金参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运营。开展生活垃圾管理示范城市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示范项目活动,支持北京等城市先行先试。改善工作环境,完善环卫用工制度和保险救助制度,落实环卫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十八)建立激励机制。严格执行并不断完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税收优惠政策。研究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减量激励政策,建立利益导向机制,引导群众分类盛放和投放生活垃圾,鼓励对生活垃圾实行就地、就近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研究建立有机垃圾资源化处理推进机制和废品回收补贴机制。
  (十九)健全收费制度。按照“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推行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具体收费标准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成本和居民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探索改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方式,降低收费成本。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用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不得挪作他用。
  (二十)保障设施建设。在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城区改造中要优先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确保建设用地供应,并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项目,应当以划拨方式供应建设用地。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前要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二十一)提高创新能力。加大对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研发的支持力度,加快国家级和区域性生活垃圾处理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加强生活垃圾处理基础性技术研究,重点突破清洁焚烧、二英控制、飞灰无害化处置、填埋气收集利用、渗沥液处理、臭气控制、非正规生活垃圾堆放点治理等关键性技术,鼓励地方采用低碳技术处理生活垃圾。重点支持生活垃圾生物质燃气利用成套技术装备和大型生活垃圾焚烧设备研发,努力实现生活垃圾处理装备自主化。开展城市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和资源化利用产业基地建设,带动市场需求,促进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和装备自主化。
  (二十二)实施人才计划。在高校设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相关专业,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建立从业人员职业资格制度,加强岗前和岗中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文化水平和专业技能。
  七、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三)落实地方责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实行省(区、市)人民政府负总责、城市人民政府抓落实的工作责任制。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对所属城市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加强监督指导。城市人民政府要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切实抓好各项工作。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监察部等部门要对省(区、市)人民政府的相关工作加强指导和监督检查。对推进生活垃圾处理工作不力,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要追究责任。
  (二十四)明确部门分工。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行业管理,牵头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处理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健全监管考核指标体系,并纳入节能减排考核工作。环境保护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环境影响评价,制定污染控制标准,监管污染物排放和有害垃圾处理处置。发展改革委会同住房城乡建设部、环境保护部编制全国性规划,协调综合性政策。科技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技术创新工作。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生活垃圾处理装备自主化工作。财政部负责研究支持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财税政策。国土资源部负责制定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用地标准,保障建设用地供应。农业部负责生活垃圾肥料资源化处理利用标准制定和肥料登记工作。商务部负责生活垃圾中可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工作。
  (二十五)加强宣传教育。要开展多种形式的主题宣传活动,倡导绿色健康的生活方式,促进垃圾源头减量和回收利用。要将生活垃圾处理知识纳入中小学教材和课外读物,引导全民树立“垃圾减量和垃圾管理从我做起、人人有责”的观念。新闻媒体要加强正面引导,大力宣传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各项政策措施及其成效,全面客观报道有关信息,形成有利于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的舆论氛围。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在2011年8月底前将落实本意见情况报国务院,同时抄送住房城乡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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