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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8:25:31  浏览:81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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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办理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外资[2006]31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地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经贸委):
自《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实施以来,我国投资体制发生了很大变化,外商投资项目管理相应进行了改革。为适应投资体制改革的变化,进一步明确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以下简称项目确认书)办理的具体要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2号)等文件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总的原则
(一)根据《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精神,对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鼓励类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并转让技术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及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配套件、备件,除《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二)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具项目确认书; 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级(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委)出具项目确认书。具体范围包括:
1、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等外商投资的项目;
2、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通过增加外方注册资本扩大项目投资总额的增资项目。
(三)按照《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精神,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不再承担外资项目的核准职能,也不再办理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确认事项,其免税确认书按前项规定改由国家或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办理。
(四)项目单位凭我委或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及其他相关文件,到项目所在地直属海关办理进口免税手续。海关根据上述文件并对照《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在用汇额度内对项目进口设备进行审核,并按规定办理免税手续。
二、关于限额以上项目确认书的办理
(一)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向我委提出书面申请(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家计划单列企业集团可直接向我委提出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1、项目核准文件的复印件;
2、加盖省级发展改革委和项目单位印章的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一式五份(见附件二);
3、包括进口设备清单的项目申请报告一份;
4、其他需要说明或提供的材料。
(二)省级发展改革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之前,应对项目单位、项目投资总额、项目用汇额、项目执行年限、项目进口设备清单、项目适用产业政策条目等进行初审,并在书面申请中明确初审意见。
(三)国家发展改革委对于省级发展改革委提出的书面申请进行审核。对于符合以下条件的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在10个工作日内出具项目确认书一式四份,并附加盖印章的进口设备清单:
1、项目属于外商投资产业政策鼓励类;
2、项目核准符合投资体制改革相关配套文件规定;
3、申请内容符合项目核准文件要求;
4、项目符合其它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四)项目进口设备清单原则上应与项目确认书同时出具。对于项目建设时间长、进口设备规模大、在办理项目确认书时无法确定全部进口设备清单的部分项目,可以采用一次确认项目、分批确认进口设备清单的方式,由省级发展改革委提出书面申请,国家发展改革委在项目每批进口设备清单上盖章予以确认,但是每年一般不得超过两批。
三、关于限额以上项目确认书的变更
(一)我委已经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在项目执行中确需变更项目单位、投资总额、用汇额、执行年限、设备清单等主要事项的,需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对变更内容及原因初审后,向我委提出变更申请,并附以下材料:
1、已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复印件;
2、调整事项的前后对比表及有关说明材料。
(二)我委审核同意后,出具书面项目确认书变更证明。
四、关于限额以下项目确认书的办理
(一)投资总额3000万美元以下的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委参照本通知制定项目确认书办理的具体办法。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应于1个月内向我委备案。
(二)各省级发展改革委(经委)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不得下放和违规出具项目确认书,不得有意拆分项目,不得通过增资形式变相拆分项目,也不得随意扩大鼓励类条目的适用范围。
(三)我委将加强对限额以下项目确认书办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对于未经备案或者不符合政策规定、违规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将责令出具单位纠正或撤销;对于情节严重的,将暂停其出具项目确认书资格,并会同海关总署通知有关海关暂停办理相关进口免税手续。
五、其他
(一)本通知中的“项目投资总额”是指项目核准文件所核准的项目投资总额或增资额;
“项目用汇额”为项目核准文件所核准的项目自身建设进口设备、技术和零部件而使用的外汇总额度;
“项目执行年限”为项目建设的起止年限,而不是外商投资企业的经营期限;
“项目进口设备清单”为经核准的项目申请报告所列明的全部进口设备,包括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台套数、单价和总价等。
(二)项目确认书的出具采用统一格式(见附件一),具体填写方法见《海关总署关于执行进口免税优惠政策的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填写规范的通知》(署税[1998]197号),但项目执行年限按本通知要求填写。
(三)项目确认书应于项目申请报告核准之后、项目进口设备之前办理和出具。项目单位在进口设备之前,凭项目确认书和其他相关文件到项目所在地直属海关办理减免税备案、审批手续。
(四)对于既涉及鼓励类,也涉及允许类或限制类建设内容的同一个项目,其项目确认书所附进口设备清单应只包括用于鼓励类建设内容的设备,用于允许类和限制类建设内容的进口设备不得列入。
(五)对于现有外商投资企业未增加外方注册资本而进行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有关进口设备免税确认工作暂按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06年3月1日起执行,具体免税事宜由我委外资司负责。对于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委外资司联系。


附件:一、《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格式)
 二、《项目进口设备清单》(格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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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定期选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东三县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昌州政办发[2007]92号



印发关于定期选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东三县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有关部门:
《关于定期选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东三县的实施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定期选派部分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东三县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州党委九届二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和州党委、州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东三县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昌州党发〔2006〕25号)文件要求,加大对东三县(木垒县、奇台县、吉木萨尔县)人才、智力支持,促进东三县各项事业快速发展。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选派条件:选派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德才兼备,开拓进取,勇于奉献,热心服务各族人民群众;具备一定的知识水平、管理经验和技术专长;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女50岁、男55岁以下。
第三条选派重点:
(一)教育系统:主要选派教学经验丰富的中青年骨干教师。
(二)农、林、牧、水利、农机系统:主要选派经验丰富、技术能力较强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卫生系统:主要选派有较丰富临床经验的医护人员。
(四)其他系统所需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
第四条为加强选派工作的领导,成立自治州选派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东三县领导小组(见附件1),具体负责选派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导。
第五条选派工作自2007年至2010年,每批选派的专业技术人员服务时间一般应在6个月以上。
第六条东三县每年根据本地人才短缺情况,制定各专业人才需求计划,经州选派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东三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研究后,下达选派计划,州直对口行业主管部门指导所属事业单位根据选派计划和条件,提出选派专业技术人员的具体办法和名单,并组织实施。选派的具体办法和名单报州选派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东三县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七条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服务的优惠政策
(一)服务东三县的专业技术人员,按规定,享受下乡驻村人员差费补贴,并享受所在县市(乡、镇)的艰苦边远地区津贴,每月核报一次昌吉至服务点的往返交通费。所需经费列入州财政预算并按时核拨到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
(二)服务东三县的专业技术人员,服务期三个月以上的,不再参加当年的继续教育,凭相关服务证明办理继续教育核登手续。
(三)服务人员在职称评聘、年度考核评优、职务晋升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被选派对象不服从安排的,单位不得聘任其相应专业技术职务。
(四)在东三县服务六个月以上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参加当地所在单位的年度考核,并确定考核等次,优秀等次不占服务单位比例,由县人事局根据选派人员情况控制在选派人员总数的20%以内。考核工作结束后,县人事部门须及时将考核结果(含年度考核登记表)反馈给选派单位,由原单位汇总报同级政府人事部门核准。
(五)按照州人民政府《转发州教育局关于昌吉州城镇中小学教师赴农牧区贫困地区学校对口支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昌州政办发〔2003〕126号)文件规定,参加支教的中小学教师,可视为完成东三县服务任务,并享受相应待遇。
第八条自2008年起,州直相关行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初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原则上要有在东三县服务六个月以上的工作经历,今后,将逐步作为聘任的必备条件之一。
第九条选派的专业技术人员由选派单位(行业)和服务单位双重管理,服务活动结束后,专业技术人员要写出书面工作总结,经服务单位和原单位审核后,填写《昌吉州服务东三县专业技术人员情况登记表》报州人事局。
第十条州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单位负责每年选派计划的具体落实;东三县人事部门负责需求计划的汇总、上报及选派人员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安排。
第十一条东三县和各有关部门要提高对选派工作的认识,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服务大局,加强管理,要积极做好选派专业技术人员的安置和使用工作,把选派人员安排到当前工作最需要、最能发挥作用的岗位上;要关心选派专业技术人员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及时落实相关待遇,积极为他们在基层发挥才智、展示才华、施展才能营造良好环境,提供良好平台。
第十二条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办法和措施,引导城镇的专业技术人员到基层一线服务。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昌吉州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1.自治州选派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东三县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2.东三县需求专业技术人员计划统计表
3.昌吉州服务东三县专业技术人员情况登记表

自治州选派专业技术人员服务东三县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马明成     州党委副书记、州长
副组长:马雄成     自治州副州长
马巨清     州人民政府秘书长
成 员:张 杰     州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戴青云     州委组织部副部长、人事局局长
刘世勇     州教育局党组书记
阿西木·艾买提 州卫生局党组书记
彭国春     州农业局局长
温希斌     州畜牧兽医局局长
王炳炬     州水利局局长
徐广忠     州林业局局长
高福新     州农机局局长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州人事局,办公室主任由马巨清兼任,副主任由戴青云兼任。


昌吉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00七年七月五日



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实验室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东莞市重点实验室资助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东府办〔2008〕102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东莞市重点实验室资助计划操作规程》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东莞市重点实验室资助计划操作规程



根据《关于实施科技东莞工程建设创新型城市的意见》(东府〔2006〕72号)以及《东莞市科技创新基础条件平台建设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章 资助对象与条件



第一条 资助对象:

(一)经国家科技部立项并验收通过的国家重点实验室;

(二)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实验室;

(三)经省科技厅立项并验收通过的省重点实验室;

(四)经市科技局认定的市重点实验室。

第二条 申请认定市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东莞市依法设立、具有法人资格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或有关单位;

(二)可以为市重点实验室提供足够资金保障、必要的技术支撑、后勤保障和学术交流等配套条件;

(三)具备相应的科研实力,应当在本学科领域中具有国内领先的科研水平,具备承担国家、省部级、东莞市重大科研项目的条件,有基础研究经费、人员和制度保障;或在本行业领域内具有较强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与产业紧密结合,具备承担大型高技术研究开发或产业化项目的能力。

(四)多个依托单位申请联合认定同一市重点实验室的,应当签订联合组建协议书,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并指定一个主要依托单位,主要依托单位应当具备本条规定的条件。

第三条 申请认定的市重点实验室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研究方向上,应符合东莞市经济与科技发展战略,能够重点解决地方的重大科技问题,注重基础研究、应用开发和产业化相结合。

(二)在人才队伍上,应具有学术水平较高、学风严谨、开拓创新精神强的学术带头人,有一支较高水平的研究开发队伍,专职科研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具有高级职称或研究生以上学历的科研人员不少于4人。

(三)在硬件条件上,市重点实验室科研用房面积300平方米以上,科研仪器、设备、软件的原始购置价不低于500万元,并能统一管理,开放使用。

(四)在科研能力上,最近两年内承担国家级或部级科研项目不少于1项;省级或市级科研项目不少于3项;取得的科研成果不少于2项(包括国家、省级科技奖励、市级二等奖或以上科技奖励,发明专利,在国内外核心刊物发表的论文、专著等)。

(五)在运行管理上,已建立较完善的管理办法和开放运行的规章制度,建立相对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仪器设备规范管理,开展多种形式的国内外科技合作与交流。



第二章 资助方式与额度



第四条 重点实验室资助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原则。

第五条 重点实验室的资助额度:

(一)经国家科技部验收通过的国家重点实验室,市财政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资助;

(二)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实验室,市财政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0万元的资助;

(三)经省科技厅验收通过的省重点实验室,市财政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0万元的资助;

(四)经市科技局认定的市重点实验室,市财政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第六条 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前两个年度累计投入实验室的自有资金不得少于市财政资助的金额。

第七条 市财政对重点实验室的资助经费主要用于购置仪器、设备和软件等,不作为课题研究经费及日常运行经费。

第八条 各级财政已投入建设资金不少于50%(含50%)的各类重点实验室,以及在我市已资助的公共科技创新平台、行业性科技创新平台、专业镇技术创新平台、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等基础上再建设的各类重点实验室,执行市的科技政策,可就高不就低,但市财政不重复给予资助。

第九条 重点实验室或其依托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给予资助:

(一)因违反有关财经、安全生产和环保法律、法规、规章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

(二)有欠税、恶意欠薪、未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



第三章 资助申请与审批



第十条 国家重点实验室的资助申请与审批:

(一)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须登陆http://dgstb.gov.cn,进入申报系统填写《东莞市国家/省重点实验室资助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依托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2、经国家科技部批准立项和通过验收的文件复印件(核对原件);

3、依托单位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或财务决算报告、完税证明以及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盖公章)。

(二)市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三)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市科技局与财政局审核立项,并联合下达资助通知。

第十一条 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的实验室的资助申请与审批:

(一)实验室依托单位须登陆http://dgstb.gov.cn,进入申报系统填写《东莞市国家/省重点实验室资助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依托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2、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实验室认可证书复印件(核对原件);

3、依托单位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或财务决算报告、完税证明以及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盖公章)。

(二)市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三)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市科技局与财政局审核立项,并联合下达资助通知。

第十二条 省重点实验室的资助申请与审批:

(一)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须登陆http://dgstb.gov.cn,进入申报系统填写《东莞市国家/省重点实验室资助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依托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2、经省科技厅批准立项和通过验收的文件复印件(核对原件);

3、依托单位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或财务决算报告、完税证明以及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盖公章)。

(二)市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三)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市科技局与财政局审核立项,并联合下达资助通知。

第十三条 市重点实验室的资助申请与审批:

(一)重点实验室依托单位须登陆http://dgstb.gov.cn,进入申报系统填写《东莞市重点实验室认定申请书》,并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依托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复印件(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核对原件);

2、依托单位上一年度的审计报告或财务决算报告、完税证明以及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盖公章);

3、重点实验室建设情况报告;

4、学术带头人、专职科研人员的学历、职称、身份证等复印件(核对原件);

5、承担国家级、省部级、市级科研项目的有关文件和取得科研成果的有关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

6、购置科研仪器、设备、软件的原始凭证复印件(盖公章、核对原件);

7、多个依托单位申请联合组建市重点实验室的,应当提交联合组建协议书。

(二)市科技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不合格的,申请单位在5个工作日内可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三)形式审查合格的,由市科技局组织专家现场考察和论证。

(四)根据专家现场考察和论证结果,由市科技局确定拟认定的市重点实验室名单,经市财政局复核后,由市科技局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0天。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科技局提出。市科技局应进行调查,并出具调查结论报告。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市科技局与财政局联合下达市重点实验室认定和资助通知。

第十四条 获得资助的重点实验室及其依托单位在市科技局网站公开。

第十五条 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资助资金划拨到依托单位所在的镇(街)财政分局,再由镇(街)财政分局拨付到依托单位;市直属的单位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

第十六条 依托单位应设立专门的会计科目对项目费用支出情况进行单独核算、专帐管理。收到资助款后,可按专项应付款科目入帐,并按照有关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形成资产部分,计入资本公积;未形成资产部分,作冲减相关费用处理。



第四章 监督与绩效评价



第十七条 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经费的行为,一经发现,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项目、追缴项目经费、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和将其及相关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参与评审、评估的咨询专家利用评审、评估的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其咨询专家资格,并在相关媒体上公布;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建立绩效评价制度。市科技局根据《东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东府办〔2006〕60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定期组织相关专家或社会中介机构对已获资助的重点实验室进行绩效评估。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选择重点项目实施抽查评价。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程由市科技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至2011年12月31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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