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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应急处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7:07:40  浏览:839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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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应急处理办法》的通知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


泸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泸州市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应急处理办法》的通知

泸市府发〔2003〕7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泸州市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应根据《泸州市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应急处理办法》,结合自身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公路、水运交通安全,特大煤矿事故,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重特大爆炸事故,重特大火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重大工程抢险,重特大恐怖活动,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等方面的应急处理实施预案,并于8月31日前上报市政府办公室和市应急处理指挥中心。
  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要认真学习《泸州市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应急处理办法》,明确职责,落实责任,确保在发生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时,按照《泸州市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应急处理办法》和实施预案,迅速到位,切实做好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事件造成的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
             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泸州市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应急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泸州市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应急处理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限度地减轻事故事件造成的损失,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信访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泸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发生的下列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的抢险救援、应急处理工作。
  (一)暗杀、劫持人质、空中劫持以及爆炸、破坏犯罪等重特大恐怖活动;
  (二)铁路、公路、水运和其他企业、事业单位一次死亡10人及以上的事故;
  (三)民航客机坠机事故;
  (四)危险化学品和民用爆炸物品重特大事故;
  (五)经济损失特别重大的事故;
  (六)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七)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八)经济损失特别重大的突发性自然灾害;
  (九)跨县、区的或其他性质特别严重的,产生重大影响的事故、事件。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参加重特大事故抢险救灾的义务。
  第四条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应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理实施预案,实行分级管理,分级实施,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各县、区,各部门的应急处理预案应当根据各自实际,预计到可能出现的各类严重情况有针对性地制定,预案应简明扼要而又有可操作性。
         第二章 应急处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我市建立泸州市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处理指挥部),在市委领导下,由市长任总指挥,常务副市长任常务副总指挥,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泸州军分区副司令员、市公安局局长、市安监局局长任副总指挥,应急处理指挥部成员由市 政府副秘书长和市国安局局长、市经贸委主任、市交通局局长、市规划建设局局长、市卫生局局长、市国土资源局局长、市水利局局长、市林业局局长、市财政局局长、市民政局局长、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局长、市监察局局长、市环保局局长、市民航局局长、市农业局局长、市气象局局长、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局长、市文化局局长、市教育局局长、市政府新闻办公室主任、市政府
信访办主任、市政府救灾办主任、泸州海事局局长、市消防支队支队长、武警泸州市支队支 队长等组成。
  第六条 应急处理指挥部下设应急处理指挥中心,主任由常务副市长 兼任,副主任由市政府秘书长、市公安局局长兼任,成员由具有相关专业 技术业务水平的人员组成。日常办公地点设在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由市公安局指挥中心统一接警,分类、分级处置。
  第七条 应急处理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一)组织指挥各方面力量处理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统一指挥对事故事件现场的应急救援,控制事故事件的蔓延和扩大。
  根据应急处理的需要,应急处理指挥部有权紧急调集人员、储备的物资、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必要时,对人员进行疏散或者隔离,并可以依法对传染病疫区实行封锁。
  (二)检查督促有关单位做好抢险救灾、事故调查、后勤保障、信息上报、善后处理以及恢复生活生产秩序的工作。
  (三)督促各县、区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属及驻泸有关单位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理实施预案,并监督其贯彻执行。
  (四)督促各单位落实各项突发事故事件的防范措施,做好应急处理准备工作,督促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必要时,组织重点防范单位(公安、消防、武警支队、卫生、交通、
规划建设、国土资源、质监、海事、矿山救护队、水务、电力、天然气等部门和单位)进行 应急处理的演
练。
  第八条 应急处理指挥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做好重特大事故事件接处警、指挥调度。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在联动处警时具有以下权限:直接处置权、越级指挥权、联合行动指挥权、临时指定管辖权。
  (二)指导各单位制定应急处理预案和开展检查及演练。
  (三)重特大事故事件发生接报后,立即向应急处理指挥部总指挥、常务副总指挥、应急处理指挥中心主任和市委、市政府值班室报告,并将应急处理指挥部和指挥中心领导的指示转 达给有关单位。保持与各处置突发事故事件工作组和应急处理指挥中心成员的联系,随时掌握应急处理进展情况,保障整个应急处理工作有序进行。
  (四)研究向上级报告突发事故事件及应急处理的信息,拟出初稿报指挥中心领导审批后上报。
  (五)组织召开事故事件现场会议。
  第九条 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可根据情况需要,在事故事件现场附近设立现场指挥部,并设置显著标志。
  第十条 现场指挥部的主要职责
 (一)指挥协调现场的应急处置、抢险救灾工作。采取措施,防止事故事件扩大,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现场指挥部可视情况设秘书组、抢 险组、调查组、通信组、专家组、保卫组、医疗救护组、善后处理组、后勤保障组等开展应急 处置工作。
 (二)核实现场人员伤亡和损失情况,及时向应急处理指挥中心汇报抢险救援工作及事故事件应急处理的进展情况。
  (三)及时落实应急处理指挥中心领导及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
  (四)安排上级领导视察事故事件现场的有关事宜。
  (五)完成抢险救灾等工作后,写出书面报告。
  第十一条 现场指挥部应当设立指挥长,并实行指挥长负责制,现场指挥长由应急处理指挥部总指挥根据事故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的重点指定。
  第十二条 现场指挥长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召集各参与抢险救援部门和单位的现场负责人研究现场抢救应急方案,制定具体抢救应急措施,决定抢救人员的出动、支援和轮换,明确各部门和单位的职责分工,并跟踪落实。
  (二)负责组织设立现场应急处置的各工作小组。
  (三)组织划定事故现场的范围,实行必要的戒严或交通管制。
  (四)负责与应急处理指挥部总指挥或副总指挥及应急指挥中心联络。
            第三章 事故事件报告和现场保护
  第十三条 事故事件发生后,现场人(目击者、事故单位或个人)有责任及义务立即拨打110报告,应急处理指挥中心接到报告后,立即指令相关部门派员前往现 场初步确认是否属于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
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一经确认,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应立即向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报告,启动应急处理预案。同时,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应向各相关部门和事故事件发生地的县、区政府作紧急通报,并报告市委值班室和市政府值班室。
  第十四条  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发生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接报后必须做到:
  (一)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险抢救,防止事故事件扩大。
  (二)严格保护事故事件现场。
  (三)市公安局迅速派人赶赴事故事件现场,负责维护现场秩序和证据收集工作。
  (四)市安监局迅速派人赶赴事故现场,了解掌握事故情况,协调组织事故抢险救灾和调查处理等事宜,并将情况及时向市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第十五条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事件扩大、恢复生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现场物件的,应当作好标志,采取拍照、摄像、绘图等方法详细记录事故现场原貌,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十六条 发生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的单位及归口管理部门应在事故事件发生后5小时内写出事故事件快报,分别报送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监察局、市检察院、市总工会。并及时报告事故事 件动态及处理情况。
  重特大事故事件快报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事件单位的详细名称,单位负责人,联系电话及地址。
  (二)事故事件单位的经济类型、国民经济行业、企业规模。
  (三)发生事故事件的时间、地点。
  (四)事故事件造成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五)事故事件的简要经过。
  (六)事故事件原因的初步分析判断。
  (七)事故事件发生后采取的应急处理措施及事故事件控制情况。
  (八)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协助事故事件抢救和处理的有关事宜。
  (九)事故事件报告单位、签发人和报告时间。
          第四章 应急处理响应工作程序
  第十七条 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应急处理响应工作程序。
  (一)应急处理指挥中心接到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报告后,经核实,立即报告应急处理指挥部总指挥。根据总指挥的指示,立即调度应急处理有关专业队伍赶赴现场,及时进行救援、抢险和处理。
  (二)应急处理指挥中心成员接到指挥中心指令后,立即进入响应工作程序,按本部门应急预案做好救援、抢险和应急处理工作。
  第十八条 现场指挥部应急处理响应工作程序。
  (一)接到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报告后,相关部门的主要领导应迅速掌握事故事件情况,同时立即向事故事件发生地派出应急处理小组赶赴现场,按各自分工制定应急处理措施,进行有效控制,防止事故事件的蔓延、扩大。
  (二)现场指挥长立即召开现场分析会,采取相应措施,部署应急处理工作,组织各专业队伍全面开展现场保卫、抢险救灾、医疗救护、事故调查、善后处理等工作。
  第十九条 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发生初期,事故事件单位及现场人员应当积极采取有效的自救措施,全力进行全方位的救援、抢险和处理,排除险情和抢救人员、财产,防止事故的蔓延、扩大。
  第二十条 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发生后,事故事件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在抢险救援和事故事件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第五章 应急抢险和救援
  第二十一条 在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发生后,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门,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处理事故事件的基本程序,迅速组织应急抢险救援工作。
  (一)县、区政府应急处理机构应及时启动实施相应的事故事件应急处理预案,并随时将事故抢险救援情况报告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处理指挥中心。
  (二)交通、供水、供电、供气、通讯等公用设施管理部门应当尽快恢复被损坏的道路、水、电、气、通讯等有关设施,确保抢险救灾工作顺利开展。
  (三)市公安局负责事故事件现场的安全保卫、治安管理和交通疏导工作,预防和制止各种破坏活动,维护社会治安。对肇事者等有关人员应采取监控措施,防止逃逸。
  (四)市卫生局负责立即组织急救队伍,利用各种医疗设施,抢救伤员;医药部门负责及时提供救护所需药品;其他相关部门应做好抢救配合工作。
  (五)市交通局负责保证抢险救灾物资、人员的运输。
  (六)市气象局负责向市指挥中心报告事故事件发生地当时的气象资料情况,如重特大事故的起因是雷击造成,市气象局应组织专业人员赶赴现场查明事故原因。
  (七)事故事件单位须迅速疏散人员,如实向现场指挥部报告事故事件发生原因、现场危险物品存放情况以及控制危险源的方法等,并配合抢险救灾队伍做好抢险救灾工作。
  (八)事故事件单位及其主管单位要积极妥善做好受灾群众的善后工作,解决灾民的吃、穿、住等问题。
(九)市民政局负责死难者的后事处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发生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各有关部门应急救援的分工如下:
  (一)现场治安保卫和道路交通管制工作由公安部门负责。
  医疗救护工作由市卫生局负责。
  抢险物资的供应由市经贸委负责协调落实。
  后勤保障和死亡者的现场处置由事故事件发生地的县、区人民政府负责。
  协助国家、省一级组织的事故调查取证工作由市安监局负责。
  善后处理工作由市民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有关保险公司等部门和单位负责。
  事故快报统一由市安监局起草,事件信息由归口管理部门起草,经总指挥审定后由各负有上报职责的部门按各自渠道在规定时限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及职能部门上报。宣传报道 统一由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对外发布。网络监控,防止互联网上的不实宣传,由市公安局负责。
  (二)抢险救灾工作,分别由下列部门负责:
  1.道路交通安全事故由市公安局负责;
  2.水上交通安全事故、船舶污染事故、公路桥梁事故的专业抢救,由市交通局、泸州海事局、市水利局、市环境保护局负责;
  3.煤矿和其他矿山重特大安全事故、地质灾害事故的专业抢救,由市国土资源局、市安监局(含矿山救护队)、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负责;
  4.重大工程抢险,由市规划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 消防支队负责; 5.城市燃气安全事故专业抢救,由市经贸委、市天然气公司、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负责;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特种设备事故以及火灾、民用爆炸物品和化学危险品安全 事故的专业抢救,由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负责;
  7.急性中毒事件专业抢救,由市卫生局负责;
  8.环境污染事故专业抢救,由市环境保护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负责;
  9.宾馆、饭店、公众聚集娱乐场所、集贸市场安全事故的专业抢救,由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负责,市外事侨务旅游局、市文化局、泸州工商局负责协助。
  10.其他事故如电力、通讯、水利、学校等安全事故的专业抢救,分别由其归口管理部门或市政府指定部门以及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负责。
  第二十三条 在应急处理工作中有关职能部门的主要任务
  (一)公安局的主要任务
  市公安局指挥中心110报警服务台为全市社会应急联动的指挥调度和信息枢纽,接到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报警后,应立即核查事故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人员伤亡情况和事故事件性质并做出初步判断,迅速指令就近警力先期处置,及时向市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和市公安局领导报告;指令治安、刑侦、巡警、交警、消防、武警等相关警种赶赴现场,开展抢救伤员、疏散交通、维护现场秩序、保护现场、追捕犯罪嫌疑人等工作,及时调度相关应急联动部门处置;灵通信息,随时掌握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的变化,为上级领导提供决策依据。
  (二)市规划建设局的主要任务
  负责发生城市建(构)筑物倒塌事故时组织抢修,组织开展灾后城乡工程灾害调查,核实受灾情况和评估经济损失;组织专业队伍协助地方政府对灾区的危险建筑和工程设施进行抢险排险;组织设计单位对所设计的项目进行检查鉴定,提出抢修恢复方案和其他处理意见。
  (三)市经贸委的主要任务
  负责供应、调运抢险救灾物资,参与抢险救援的指挥及相关工作。
  (四)市卫生局(含市内各医疗单位)的主要任务
  市内各医疗单位及120急救中心实行24小时值班,随时接受市应急处理指挥中心的指令和群众的电话求助;在接到指令或求助电话后,迅速派出救护车辆和医护人员以最快的速度赶赴现场,及时对受伤、中毒或有重大疫情的病员实施紧急现场救护,采取隔离措施;指导和组织有关人员现场救护或送往医院救治,负责对重大人员伤亡事故紧急医疗救护的组织实施工作;负责重大食物中毒事件的调查处理;做好灾区疫病防治和重大疫情的调查控制。
  (五)市交通局的主要任务
  负责公路、水上重特大事故的处置和调查处理;负责对事故中损毁公路、桥梁、遂道的抢修,尽快恢复交通;调集车辆,抢运救灾物资。
  (六)泸州海事局的主要任务
  发生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后负责组织打捞、营救工作;组织疏通航道;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调查事故原因并负责事故处理。
  (七)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含市安办)的主要任务
  负责组织、指导和协调煤矿救护、化学事故应急救援等工作。综合管理全市特大生产伤 亡事故的信息汇总工作,负责拟写特大事故快报初稿,组织、协调 重大、特大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八)市城管局的主要任务
  负责城市下水管道爆炸事故的抢险修复;负责市政设施(包括路灯、城市道路、桥涵、下水道、堡坎及其防护栏等)受到破坏时的抢修。
  (九)市民政局的主要任务
  负责事故死者遗体的运送、火化;做好收容遣送、救灾救济工作;分配救济粮、款;安 排灾民生活;统计核实灾情,向上级民政部门报告灾情。
  (十)市环保局的主要任务
  确保12369环保热线电话24小时值班,负责对大气、水体、土壤、(工业、社会生活、建筑等)噪声、辐射、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及机动车等造成的环境污染事件的处理;负责生态破坏事件的处理;采取措施控制污染源;负责调查、处理污染事故和善后事宜并采取整改措施。
  (十一)市民航局(含机场)的主要任务
  通报飞机失事、被劫时间、地点、航班号;将紧急情况报告市应急处理指挥中心;通报有关部门,请求紧急救援。
  发生劫机时,按国务院、中央军委《通知》(国发〔1991〕64号)中关于处置劫机事件基本原则处理;
  发生空中交通事故后负责组织救治伤员、搜寻遇难者遗体;迅速查明伤亡人员身份,及时通报有关单位和家属;负责调查空中交通事故原因和事故处理;负责事故善后处理。
  (十二)市水利局的主要任务
  指导制定并组织实施重特大洪灾防御预案;指导制定并组织实施重要水利设施渡汛、抢险和分洪方案;检查落实汛期物资准备;灾情发生时组织有关专家到现场指导工作。
  (十三)市国土资源局的主要任务
  负责滑坡、坍塌、泥石流等重大地质灾害的处置和调查处理。
  (十四)市文化局的主要任务
  负责处理文化娱乐场所发生的各类灾害事故;及时查处危害文物安全的事件。
  (十五)市教育局的主要任务
  负责处理教育系统发生的各种自然、治安灾害事故;尽快恢复教学;负责处理校内学生
游行、静坐、罢课事件;协助公安部门处理学生校外非法游行、静坐事件;协助卫生部门处理校园内发生的疫情。
  (十六)市外事侨务旅游局的主要任务
  对市内重点景区发生的灾害事故,迅速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开展紧急救援抢险,积极做好善后处理工作和伤亡游客家属的安抚工作。
  (十七)泸州工商局的主要任务
  确保12315投诉电话24小时畅通,在接到投诉后能迅速派人赶到现场处置,发生灾情后及时维护好灾区的市场秩序和稳定。
  (十八)泸州质量技术监督局的主要任务
  负责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事故的专业抢救。
  (十九)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的主要任务
  参加事故调查组并督促事故处理,参与善后处理工作。
  (二十)市气象局的主要任务
  负责向市指挥中心报告事故发生地当时的气象资料情况;查明雷击事故原因并组织整改;根据需要进行人工增雨作业。
  (二十一)市政府新闻办公室的主要任务
  统一负责各类重特大事故、事件的宣传报道和对外信息发布工作。
  (二十二)市地震台的主要任务
  发生地震2小时内确定地震参数(时间、震中经纬度及地点、初定震级),了解初步灾情,并及时报告国家地震局和市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向震区派出现场工作组,开展现场监测预报、宏观考察及震后评估工作;进行紧急会商,并向市应急处理指挥中心报告地震发展趋势的初步意见;负责有关地震的科普宣传和辟谣工作。
  (二十三)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通公司、市铁通公司、市通信公司的主要任务
  向市应急处理指挥中心提供用户的移动、固定电话资料、上网用户的IP地址等资料;确保0、119.120、122特服报警求助电话畅通;视需要组织事故事件抢险现场的通讯保障;抢修通讯设备,尽快恢复通讯。
  (二十四)泸州电业局的主要任务
  保证95598特服免费电话24小时畅通,受理供电服务咨询和投诉;负责组织事故抢险和现场供电以及电力系统故障的处理与修复;组织抢修设备,恢复供电。
(二十五)市水务集团、市天然气公司的主要任务
负责恢复城市供水、供气。负责城区内户外供水、供气管道事故的抢修。
  (二十六)有关保险公司的主要任务
核实投保单位损失情况,及时赔付保险金。
   (二十七)司法、财政、人事、农业、国土、税务、金融、信访等部门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应急预案,与应急联动单位紧密配合,及时参与处置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
第二十四条 在抢险救灾过程中需要紧急调用物资、设备、人员和占用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阻拦和拒绝。
第二十五条 非抢险救灾责任单位应当服从当地人民政府的指挥、调度,参加或者配合抢险救灾工作,将事故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
  第二十六条 根据需要,市应急处理指挥部可请求驻泸部队参加抢险救援工作。
           第六章 应急处理要求和责任单位及工作职责
  第二十七条  重特大公路、水上交通事故
  (一)总体要求和责任单位
  总体要求是快速进行现场处置,尽量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责任单位是市公安局、市交通局、泸州海事局、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监察局、有关保险公司等相关单位。
  (二)处理重特大公路交通事故的责任单位职责
  1.市公安局的主要职责是做好现场施救,维护现场治安、交通秩序,做好事故调查处理、加强网络监控等工作。
  2.市交通局主要职责是立即参加抢救工作,尽快恢复受损的交通设施,设置警示标志。
  3.市安监局主要职责是立即开展事故调查工作,速向有关单位及企业发出警示通知。
  4.市卫生局主要职责是做好现场抢救及相关的救护工作。快速组织医疗单位的有关人员及设备前往现场开展抢救工作;要求有关医疗单位做好抢救的准备;保证医护人员、医疗器材、药品满足抢救需要。
  5.有关保险公司主要职责是立即派人到现场做好事故调查工作;迅速进行前期赔付,安抚死伤者的家属。
  6.其他单位根据市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要求,做好相关的工作。
  (三)处理重特大水上交通事故的责任单位职责
  1.市交通局(含海事局)主要职责是做好抢救工作和核实事故死亡人数及事故调查工作。组织救援队伍和专业救护人员及设施迅速赶赴现场施救;迅速组织力量开展事故调查、取证工作,核实死伤人员数量,在上下游发出警示或设置警示标志,实行水上交通管制,防止出现新的事故。
  2.市公安局主要职责是做好施救的有关工作,立即协助组织群众开展救护工作,并可征用必要的设施、设备等参与抢救工作;及时组织对死者身份的确认、辨认;约束肇事人员及有关责任人;加强网络监控。
  3.市安监局主要职责同上。
  4.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同上。
  5.有关保险公司主要职责同上。
  6.其他单位根据市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要求,做好相关的工作。
  第二十八条 特大煤矿事故
  (一)总体要求和责任单位
  总体要求是快速进行现场抢险救灾,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责任单位是市安监局、市经贸委、市公安局、市卫生局等。
  (二)责任单位职责
  1.市安监局的职责是快速组织煤矿专业救援队伍,组织抢险施救,核实井下情况及遇险人数,制定抢险方案,视灾害情况召请上级救援队伍支援。
  2.市经贸委主要职责是根据抢险需要,调集抢险救灾物资、协助配合抢险救援工作。
  3.市公安局主要职责是维护现场交通和治安秩序,参与事故调查,约束控制有关责任人。 
  4.泸州电业局职责是保障抢险现场供电。
  5.市卫生局的职责同第二十七条。
  6.其他单位根据市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要求作好相关的工作。
  第二十九条 特大危险化学品事故
  (一)总体要求和责任单位
  总体要求是快速进行现场抢救,控制事故蔓延,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
  责任单位是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经贸委、市卫生局等。
  (二)责任单位职责
  1.市公安局的职责是快速组织消防队伍赶赴现场,控制险情,实施救援,划定警戒区域,维护现场及周围的治安、交通秩序。
  2.市安监局的职责是快速组织化学事故救援中心及企业化学事故救援队伍参与抢险,组织专家制定抢险方案。视情况召请上级专业化学事故救援队伍支援。
  3.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的职责是负责提供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基本情况,包括产品、产品化学性质、规模数量等基本情况,参与抢险救援的指挥及相关工作。
  4.市经贸委的职责是负责提供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运输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产品、产品化学性质、规模数量等基本情况,参与抢险救援的指挥及相关工作。
  5.市卫生局的职责同第二十七条。
  第三十条  重特大爆炸事故
  (一)总体要求和责任单位
  总体要求是快速进行现场处置,将事故造成的损失降至最低限度。
  责任单位是市公安局、市规划建设局、市交通局、泸州电业局、市安监局、市卫生局等相关单位。
  (二)责任单位职责
  1.市公安局主要职责是快速组织力量抢救,维护现场及周围的治安、交通秩序。
  2.市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是做好受损建筑的恢复或加固工作。
  3.泸州电业局主要职责是做好现场电力的切断及供应工作。
  4.市安监局主要职责同第二十七条。
  5.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同第二十七条。
  6.有关保险公司主要职责同第二十七条。
  7.其他单位根据市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要求,做好相关的工作。
  第三十一条  重特大火灾(含森林火灾)
  (一)总体要求和责任单位
  总体要求是快速进行抢险救灾工作,将损失降至最低限度。
  重特大火灾(除森林火灾)的责任单位是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卫生局、市经贸委、市气象局、市保险公司等相关单位。
  森林火灾的责任单位是市林业局、市公安局、市气象局及市护林防火指挥部其他成员单位。 
  (二)责任单位职责
  1.市公安局主要职责是组织力量参与灭火,维护火场周围的治安、交通秩序,安排群众转移。
  2.市林业局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力量扑灭森林火灾,开展事故调查工作。
  3.市气象局主要职责是提供气象信息,为灭火提供指导,必要时进行人工降雨作业。
  4.市安监局主要职责同第二十七条。
  5.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同第二十七条。
  6.有关保险公司主要职责同第二十七条。
  7.其他单位根据市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要求,做好相关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一)总体要求和责任单位
  总体要求是迅速组织施救,防止疫(毒)情蔓延。
  责任单位是市卫生局、市公安局等相关单位。
  (二)责任单位职责
  1.市卫生局主要职责是快速做好抢救工作,具体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初步判断事件的类型,提出是否启动应急预案的建议,迅速报告市委、市政府及市应急处理指挥部。快速调集医疗单位的有关人员及设备前往现场,及时抢救有关伤病人员;要求有关医疗单位做好抢救的准备;保证医护人员、医疗器材、药品满足抢救需要;开展疫情、毒情调查,及时提供结论,为抢救工作提供方向;对可能传染的,要快速报告,并指导有关部门做好相应工作,搞好预防传染、中毒的宣传工作;指定机构负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与预警系统的正常运行;定期对医疗卫生机构和人员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知识、技能的培训,定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突发事件应急演练,推广最新知识和先进技术。
  2.市公安局主要职责是维护治安、交通及社会秩序,积极协助对中毒物的鉴定,协助做好被感染人群的隔离工作。
  3.其他单位根据市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要求,做好相关的工作。
  第三十三条 重大工程抢险
  (一)总体要求和责任单位
  总体要求是快速组织现场抢险,妥善处理善后工作,将事故损失降到最低程度。责任单位是发生重大工程事故的业主及其主管部门以及市规划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卫生局、有关保险公司等。
  (二)责任单位职责
  1.发生事故的业主及其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采取相应的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及时组织施救,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物资损失;及时向其他参与抢险的单位提供技术资料。
  2.市规划建设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国土资源局的主要职责是根据重大工程事故的性质,及时制定具体抢救方案,并组织专业队伍实施;对受损建(构)筑物的加固或撤除提出技术方案,指导业主或直接组织实施。
  3.市公安局的主要职责是快速组织力量实施救援,划定警戒区域,维护现场及周围的治安、交通秩序。
  4.市安监局主要职责同第二十七条。
  5.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同第二十七条。
  6.有关保险公司主要职责同第二十七条。
  第三十四条  重特大恐怖活动(含暗杀、劫持人质、空中劫持以及爆炸 、破坏犯罪等)。
  (一)总体要求和责任单位
  总体要求是迅速制止犯罪,及时消除社会危害。
  责任单位是市公安局、市国安局、市交通局、市民航局、市规划建设局、武警泸州市支队、市卫生局等相关单位。
  (二)责任单位职责
  1.市公安局主要职责是快速处置,尽量减少恐怖事件带来的损失及负面影响。立即组织警力开展侦查工作,同时加派力量做好首脑机关、标志性建筑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出现新的问题;立即成立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协调;积极引导恐怖分子到空旷地点,防止恐怖分子进入闹市区造成更大的危害;对在闹市区发生的恐怖事件,要立即组织疏散,迅速拉出警戒带,对现场周围立即实行治安和交通管制;对恐怖分子劫持飞机等可移动工具的,要防止其造成新的危害;通过多种手段,快速掌握恐怖分子的人数及其家庭、社会关系等基本情况以及作案的原因、要想达到的目的等,并迅速提出处置方案;力争和平解决,引导恐怖分子通过谈判等和平的方式解决问题,教育、说服恐怖分子的亲友等协助做好相关工作;恐怖分子挟持有人质的,要想法保证人质的安全;密切注意恐怖分子的动向,防止其逃脱,对无法转化的恐怖分子,要适时采取果断措施;加强网络监控。
  2.市国安局、武警泸州市支队主要职责是参与处置恐怖事件。
  3.市规划建设局主要职责是根据要求及时提供建筑物的结构图纸等资料。
  4.市卫生局主要职责同第二十七条。
  5.其他单位根据市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要求,做好相关的工作。
  第三十五条 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一)总体要求和责任单位
  总体要求是快速平息事态、维护社会稳定,积极稳妥地引导群众以正常渠道反映问题。
  责任单位是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参与者或上访者所属县区、市级有关部门、单位以及市公安局、市委市政府信访办、市交通局、市卫生局等相关单位。 
  (二)处理重大集体上访的责任单位职责
  1.上访者所在县区、部门、单位主要职责是按照“预防为主、教育疏导、依法处理、防止激 化”的工作方针,及时报告重要信息,超前做好处置个案;凡发生到市的重大集体上访事件,上访人所在县区、部门、单位的领导必须及时赶到现场做工作;负责组织交通工具接回上访者;做好工作,化解矛盾,防止再次上访。
  2.市公安局主要职责是维护上访场所正常的交通、治安秩序和正常的工作秩序。公安指挥中心快速掌握第一手情报资料,并迅速报告市委、市政府、市应急处理指挥部。公安机关领导和有关警种负责人立即带领民警赶赴现场,尽力维护好现场及周边治安、交通秩序。
  迅速拉出警戒带,防止人群大规模涌入市委、市政府等首脑机关;迅速隔离上访人员与围观群众,防止围观群众被利用或围观群众太多引起交通、治安等问题。
  做好现场取证工作,利用公开和秘密手段取证。及时掌握组织者、为首者,采取措施降低或消除其活动能力。加强网络监控。
  3.信访办主要职责是负责上访群众的接待,组织听取上访代表反映情况,按照“可散不可聚,可顺不可激,可解不可结”的要求,审时度势,因势利导,设法缓解群众情绪,充分运用党和国家的政策、法律、法规做好群众的教育疏导工作;及时联系有关县区、市级有关部门、单位赶赴现场做工作,按照“分级负责,归口办理”的原则,会同有关县区、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全力做好群众耐心细致的思想教育和说服工作,指出其违法性和不合理性;迅 速梳理上访群众反映情况,按规定及时报告市委、市政府领导。 
  4.被上访单位(市委、市政府等机关)职责是做好自身的安全防范工作。内保部门要做好机关大院内部的安全工作,严查进出单位的人员,积极配合公安部门维护好现场秩序。根据公安机关的建议,适时关闭大门,防止出现上访人群大规模涌入。严格审查进出单位的人员,可疑人员要坚决隔离在大门外。切实做好内部安全工作。
  5.市交通局主要职责是根据市应急处理指挥中心或现场处置指挥员的意见,准备好交通工具,根据需要,及时将上访群众运送出首脑机关。 
  6.市级宣传部门主要职责是积极与市应急处理指挥中心联系,快速获取第一手资料,积极进行正面宣传,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赢得舆论的主动权。
  7.市卫生局主要职责是派出有关人员做好上访群众突发病人和现场工作人员的救护工作。 
  (三)处置非法游行、示威或冲击党政首脑机关等违法行为的责任单位职责
  1.市公安局主要职责是快速平息事态,及时抓获组织者、为首者,努力减少社会影响。公安指挥中心要快速掌握第一手情报资料,并迅速报告市委、市政府和市应急处理指挥部。市公安局领导和有关警种负责人立即带领民警到场,快速对现场及有关地段实行交通、治安管制,维护交通、治安秩序。立即展开心理攻势。现场指挥者随时掌握并报告现场情况及工作态势,提出下一步的工作措施;情况重大且有升级可能时,应及时报告市应急处理指挥部,要求附近县、区公安机关做好相关警力备勤。利用各种手段做好现场取证工作。及时掌握组织者、为首者,采取措施降低或消除其活动能力;对进行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人员或“活跃人员”,要采取果断措施制止其非法行为,防止事态升级;对为首者或组织者,要采取断然措施带离现场。继续做好隔离工作,防止围观群众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造成新的问题。做好网络监控工作。 
  2.被冲击单位(市委、市政府等机关)职责是做好自身的安全防范工作。工作人员要在内保部门的指导下或自发做好本单位、本办公室等的安全工作,要敢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
  3.市级宣传部门主要职责是积极进行正面宣传,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赢得舆论的主动权 。 
  4.市卫生局主要职责根据要求派人做好现场工作人员的救护工作,并要求各医院做好各 种准备工作。 
  5.其他有关部门职责是根据市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要求,做好相应的工作。
          第七章 应急处理支持与反馈
  第三十六条 应急处理工作结束后,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区人民政府应当认真进行总结、分析,吸取事故事件教训,及时进行整改,并按照下列条款规定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奖惩。
  (一)对在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的抢救、指挥、信息报送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信访条例》等的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二)对在发生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时迟报、漏报、瞒报、误报信息,造成重大损失的人员,或在处理事故、事件中玩忽职守,不听从指挥,不认真负责,或临阵脱逃的人员,以及危害抢险救灾工作的人员,应由所在单位或上级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适用单位应当结合实际和现代管理制度,全面推进安全管理体系建设,落实全方位的应急处理工作责任制,对预案不断进行完善和充实。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市应急处理指挥中心人员的编制、装备和办公经费,处理重特大突发事故事件工作和平常演练所需要的有关经费,由市应急处理指挥中心分别向市编办和市财政局申请,列入事业编制和财政预算。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第四十条  本办法所称较大规模群体性事件,是指重大集体上访,群体性闹事,非法游行、示威或冲击党政首脑机关等事件。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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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湖南省人民政府


湖南省人民政府令
 (第64号)


  《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已经1996年3月13日省人民政府第1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 杨正午
                          一九九六年六月四日

             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植物检疫工作,防止为害植物的危险性病、虫、杂草传播蔓延,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安全,根据国务院《植物检疫条例》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农业植物检疫范围包括粮、棉、油、麻、桑、茶、糖、菜、烟、果(干果除外)、药材、花卉、牧草、绿肥、热带作物等植物、植物的各部分,包括种子、块根、块茎、球茎、鳞茎、接穗、砧木、试管苗、细胞繁殖体等繁殖材料,以及来源于上述植物,未经加工或者虽经加工但仍有可能传播植物检疫对象的植物产品。
  林业植物检疫范围包括林木种子、苗木和其他林木繁殖材料;乔木、灌木、竹类以及林业部门生产管理范围的花卉和其他森林植物;木材、竹材、盆景以及林业部门生产管理范围的果品、药材和其他林产品。


  第三条 全省植物检疫工作分别由省农业行政管理部门、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按职责范围管理。其执行机构是省值保植检站、省森林资源管理保护局,以及地、州、市、县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具体负责执行本辖区的植物检疫任务,按规定配备专职检疫人员和设置检疫实验室、检验室;专职检疫员调离检疫工作岗位必须逐级报省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可以聘请兼职检疫员协助工作。


  第四条 植物检疫的疫区和保护区的规定,由省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提出方案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检疫任务时,分别采取封锁、消灭或者保护措施。
  疫区内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和应施检疫的植物(包括原木)、植物产品,严禁运出疫区。必须运出疫区的,应当采取防范措施,报省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五条 疫区内的检疫对象消灭后,按照报批程序,办理疫区和保护区的撤销手续。


  第六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本辖区的植物检疫对象应当每隔3-5年进行一次普查,对重点对象应当每年进行调查。根据调查结果,由省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省农、林植物检疫对象分布至县的档案资料,由地、州、市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分布至乡的档案资料,并报上一级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七条 植物检疫对象和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按农业部、林业部规定执行,本省新增加的,由省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没有列入名单的由调入地的地、州、市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决定是否检疫。


  第八条 凡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野生珍贵花卉、干果以及怀疑带有危险性病虫的木、竹等植物、植物产品,调运前必须经过检疫。
  对可能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包装材料、铺垫材料、运输工具、场地、仓库等应当实施检疫。已被植物检疫对象污染的,托运人应当按照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作除害处理。


  第九条 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调运,必须在运寄前15日内处理调运检疫手续:
  (一)调往外省的,由省植物检疫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植物检疫机构,凭调入单位或者个人所在地的省级植物检疫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植物检疫机构提出的植物检疫要求书进行检验,签发植物检疫证书。
  (二)调入本省的,调入单位或者个人必须事先征得省植物检疫机构或者其授权的植物检疫机构同意,并取得植物检疫要求书,向调出地的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并取得植物检疫证书。
  (三)省内调运的,调入单位或者个人须征得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的同意后,向调出地的植物检疫机构申请检疫,取得植物检疫证书。
  调入地植物检疫机构对来自疫区的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或者其他可能带有检商对象的应检疫植物、植物产品,应当查验植物检疫证书,必要时可以复检。


  第十条 在调运检疫和复检过程中,发现检疫对象和危险性病、虫、杂草,必须严格进行消毒处理,合格后签发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或者处理不合格的,由植物检疫机构视情节轻重予以封存、没收、销毁或者责令改变用途。因实施检疫需要的一切费用以及出现的损失,由货主负责。


  第十一条 对必须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交通运输部门和邮政部门应当凭植物检疫证书承运或者邮寄。植物检疫证书应当附在托运单或者包裹单上随货运寄,到货地的交通输部门和邮政部门发现未附植物检疫证书或者货证不符的,应当通知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种苗繁育单位和个人必须有计划地在无植物检疫对象分布的地区建立科研、生产等种苗繁育基地。新建种苗繁育基地和场所,应当征求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的意见,按检疫要求选址。
  种苗生产、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期间或者调运之前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申请产地检疫。对检疫合格的,发给《产地检疫合格证》;对检疫不合格的,发给《检疫处理通知单》,作为调运检疫和可否再生产与使用的凭证。
  原种场、良种场、苗圃和农林院校、科研场所等种苗繁育基地发现检疫对象的,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封锁、消灭。在检疫对象未消灭前,所繁育的种苗繁殖材料一律不准调入非疫区使用。
  农林院校、科研场所等单位用于试验示范和推广的种苗繁殖材料,必须经过植物检疫,并取得植物检疫证书,方可推广和使用。


  第十三条 各级植物检疫机构对本辖区的原种场、良种场、苗圃、农林院校、科研场所等种苗繁育基地,按照植物检疫操作规程实施产地检疫,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配合和协助。


  第十四条 进口、出口和植物及其产品,应当按规定办理检疫手续。从国外引进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须报经省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审批。
  引进国外、省外的种子、苗木及其他繁殖材料,必须按照引进种子、苗木检疫审批单上指定的地点进行隔离试种。在隔离试种期内,经当地植物检疫机构检疫,证明不带检疫对象的,方可推广和分散种植;发现检疫对象或者其他危险性病、虫、杂草,引种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处理,其费用和造成的经济损失,由引种单位和个人承担。


  第十五条 植物检疫机构执行检疫任务,按照国家财政、物价等有关部门制定的《国内植物检疫收费办法》、《国内森林植物检疫收费办法》、《国内植物检疫检验收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收取植物检疫费。
  植物检疫收费收入应当按照《湖南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的规定进行管理,全部用于植物检疫事业开支。
  省植物检疫机构可以从各地、州、市、县植物检疫机构全年植物检疫收费收入中,提取10%用于全省植物检疫资料的印发以及植物检疫活动补助等支出。


  第十六条 按照《植物检疫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进行疫情调查和采取消灭措施所需要的紧急防治费和补助费,由各级财政在植物保护费、森林保护费或者国有农林场生产费中安排;特大疫情的防治费,由各级财政酌情给予补助。


  第十七条 凡执行《植物检疫条例》和本办法有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八条 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县以上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分别依照农业部《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农业部分)》第二十四条,林业部《植物检疫条例实施细则(林业部分)》第三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九条 罚款和没收实物的变价款一律上交同级财政。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据《行政复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二十一条 植物检疫管理和执法人员应当严守纪律,廉洁奉公。凡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严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阻挠检疫人员执行任务,违者由公安、司法机关视情节轻重,依法处理。
  农业、林业行政管理部门对违反植物检疫法规的案件进行调查取证时,可以依法向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材料,协助进行调查,出具有关证明。


  第二十三条 进出口植物及其植物产品的检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1985年6月10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湖南省植物检疫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职务犯罪检察预防工作的五大属性

苗 勇


职务犯罪预防,是一项综合治理工作,是各个预防主体的职责。因此,它不是如同职务犯罪侦查、批捕、起诉等检察机关特有的工作。所以,检察机关一般地提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容易给部分同志造成误解,以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检察机关的专门工作。这样一来,职务犯罪率上升,似乎同检察机关预防工作没有做好有直接的关系。实际上,正确提法应当是职务犯罪检察预防工作(以下简称检察预防)。这样表述,就明确了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立足检察职能来开展的,只是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组成部分。
要自觉地做好检察预防工作,首先必须了解这一工作的属性,掌握其规律。否则,检察预防工作就只能是毫无目的、盲目地进行。通过实践和学习,我们感到检察预防有五大属性,需要我们在工作中认真加以把握。
一、检察预防的科学性
工作的科学性,也就是具体实践遵循了客观规律。检察预防的科学性,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看。
1、对症下药,根据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有的放矢地开展工作。检察预防工作,就如同医生看病一样。一个好的医生,首先是正确找出病因,然后才能对症下药。不找病因就下药,或者没有确诊就开药方,都不可能治愈疾病。检察预防工作也是同样,要做好这项工作,必须对职务犯罪发生的普遍规律和各行业职务犯罪的特殊规律,有深刻认识。否则,检察预防工作就一定是在必然王国中运行,就好象是一个头痛治头、脚痛治脚的庸医,不仅不能起到应有的作用,而且由于盲目工作容易导致形式主义,为预防而预防,从而严重影响了检察预防的声誉。
罗干同志在全国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指出:“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犯罪分子思想演变、堕落的轨迹,有比较深切的了解;对体制、机制、制度以及管理上的漏洞和薄弱环节,有比较深切的感受;对职务犯罪的特点和规律,有比较准确的把握。”检察预防科学性的第一层含义,正是建立在这样的基础上的。检察机关担负着职务犯罪侦查工作,掌握了大量的材料,能够从中剖析出了职务犯罪的原因和规律。因此,建立在这样基础上的检察预防工作,是一项科学的工作,是一项具有极大作用和深远意义的工作。
例如,我们通过对所办案件的分析,可以认识到职务犯罪的普遍性原因。这个普遍性原因就是,掌握着公权的具有个人利益的私人,在自私的观念支配下,利用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这里有三个要素,一是公权的存在,二是公权必须委托给需要利益的私人,三是这个私人又恰恰是自私自利的人。这三个要素的结合,是职务犯罪产生的胚胎性原因。检察预防工作,首先必须从这三点入手,去研究公共权力的缩小问题,让一些本来可以由市场自行调节的事,可以由市民社会自我管理的事,从政府中剥离出来,还权于社会,还权于老百姓;深入进行法制教育、警示教育,使国家公务员树立科学的权力观和利益观,克服自私自利观念,从而截断公共权力与个人私利结合的纽带。这样有的放矢地做好检察预防工作,就能收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每个行业的职务犯罪,还有其特殊的原因。检察预防对这一特殊原因不能不去认真分析。毛主席曾经在《中国革命战争的战略问题》一文中说过:“我们现在是从事战争,我们的战争是革命战争,我们的革命战争是在中国这个半殖民地的半封建的国度里进行的。因此,我们不但要研究一般战争的规律,还要研究特殊的革命战争的规律,还要研究更加特殊的中国革命战争的规律。”检察预防也是如此,不掌握职务犯罪的普遍规律,就不能从事这一工作;不掌握职务犯罪的特殊规律,也同样不能做好这一工作。这是由矛盾的普遍性和特殊性所决定的。职务犯罪,建筑领域有建筑领域的规律,金融领域有金融领域的规律,行政机关有行政机关的规律,司法机关有司法机关的规律,等等。这些规律,都是我们做检察预防工作所必须掌握的。否则,同样无法有效地进行检察预防工作。
2、要遵循检察预防工作本身所固有的规律。任何工作,都有其客观存在着的规律,检察预防也不例外。检察预防要取得预期的效果,不能不遵循这些客观存在着的规律。比如,检察预防必须在党委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开展工作;检察预防必须紧紧围绕法律监督职责,同办案紧密结合,把预防工作落实到检察工作的各个环节,贯穿于检察机关依法办案的整个诉讼过程;检察预防必须因地制宜、因人而宜,坚持从预防单位的实际出发;坚持打防并举,以打带防,以打促防,以打讲防,增强预防效果;检察预防必须依靠社会力量和群众参与;等等。这些从实践中总结出来的检察预防工作规律,对我们做好预防工作具有指导意义。
检察预防的科学性说明,我们从事这一工作的同志,必须具有丰富的实践经验和理论知识。这一工作并不象有的同志所认为的那样,成立个组织、开个联席会议、发个检察建议、上一堂法制宣讲课那样简单。一个能够出色地干好检察预防工作的同志,不仅要具有丰富的侦查工作经验,同时,他还应对犯罪学尤其是职务犯罪学有一定的造诣,必须掌握其他相关知识和宣讲技巧、写作能力。否则,他很难胜任这一工作。为了适应检察预防的科学性,我们有必要借鉴香港廉政公署的做法,配强人员。香港廉政公署的专门预防机构——防止贪污处的工作人员,绝大部分是具有资深公务员、电脑专家、测量师、工程师、会计师等资格的专业人才。所以,他们预防工作的专业化程度很高,预防工作的成效相当显著。检察预防人员素质不高,不仅是不能完成工作任务的,还会损害这项工作权威性和声誉。
二、检察预防的法律性
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具有司法的性质。所以,检察机关任何社会职能的履行,都必须有法律依据。因为,作为国家机关,法律规定的职责必须履行,而法律未规定的则不得自行其事,这是法治原则的基本要求。从这一原则出发,我们必须赋予检察预防的法律性,否则,这一工作就缺少法律依据,就会先天不足。
当前,检察预防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有哪些?是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的。理论探讨的观点是: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没有明确地将预防职务犯罪规定为检察机关的一项职能,但是从宪法对检察机关职能的设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对检察机关履行职能方式的规定来看,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符合检察机关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的本质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24条明确规定:“国家通过普及理想教育、道德教育、文化教育、纪律教育和法制教育,通过在城乡不同范围的群众中制定和执行各种守则、公约,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建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条,把“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作为刑法的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条,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积极同犯罪行为作斗争,以维护社会主义法制,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作为刑事诉讼法的任务。刑法、刑事诉讼法的任务都体现了惩治与保护、预防的功能。
现行《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检察活动,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作斗争。”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3条规定:“检察官必须忠实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该法把“依法进行法律监督”,作为检察官的职责;把“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作为检察官的义务;把“提出检察建议效果显著,保护国家、集体和人民利益,使其免受重大损失,事迹突出的”,作为对检察官的奖励范围。
全国人大常委会1991年通过的《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议》,是就所有犯罪的综合治理而规定的,其中也包括了对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综合治理,规定了检察机关在综合治理中的职责。
从上述法律规定中得出这样的结论:(1)检察机关有惩治和预防犯罪的权利和义务;(2)检察机关预防犯罪要通过履行法律监督、开展检察活动来进行;(3)检察机关预防犯罪的主要形式是法制宣传教育和提出检察建议等;(4)检察机关惩治和预防的目的是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维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上述法律作为检察预防的依据,不无道理,但总给人以附会和零散的感觉。对如此重要的工作,用凑成的、仅凭对立法意图的理解,来作为法律根据,只能说是立法滞后的一种无奈的选择。当前,检察预防工作中反映出的探索性和随意性,便是法律依据不足的体现。
为了弥补上述不足,有的地方进行了地方立法。据2004年1月8日《检察日报》报道,截止2004年1月,我国预防职务犯罪地方性法规已达13部,其中省级5个,较大的市有8个。另外,还有些地方人大制定了预防职务犯罪规范化文件20多件。这种积极探索的精神是可取的,但从立法原则来讲,是绝对不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七条规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第八条进一步规定:“ 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 (一)国家主权的事项;(二)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产生、组织和职权;”这里明确规定了检察机关的职权,只能有国家最高权力机关赋予。检察预防,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用地方法规、甚至用规范化文件来规定,是与《立法法》相违背的。因此,从根本上讲,是不足取的。
因此,为了使检察预防工作顺利进行,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最高权力机关应当将《职务犯罪预防法》列入立法计划中,尽快制定出具有较强操作性的预防专门法。实际上,早在第九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上,浙江省代表团的部分代表向大会提交了关于制定《预防职务犯罪法》的议案。未来的《职务犯罪预防法》应当确定预防职务犯罪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责任部门、工作方式和责任追究;特别要对检察预防工作进行详细规定,确定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预防格局中的地位,具体赋予检察预防的职权(比如检查督导权、咨询审查权、纠正违法权、预防建议权和组织协调权),以及工作规范和相关责任,使检察预防真正具有法律性。
三、检察预防的系统性
职务犯罪预防本身,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它不仅需要社会各阶层、各领域、各部门的共同参与,而且要通过法律的、机制的、体制的、教育的等多手段和多途径进行综合治理。所以江泽民同志说:“惩治腐败,要作为一个系统工程来抓,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持之以恒。”(见《论党的建设》第105——106页)这是就宏观方面来讲的。就检察预防而言,也是自成体系的。检察预防工作与其他检察业务工作相比较,一个显著的特点,就是预防工作不能单枪匹马地进行。如果不注意检察预防的系统性建设,这项工作就会零打碎敲,不能形成气候,造成氛围,从而严重影响预防的效果。
检察预防的系统性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检察机关内部预防工作的系统性。各个部门都必须紧密结合自身业务实际,抓好预防工作。首先,必须树立预防意识。现在存在着一种模糊认识,以为预防工作是预防部门的事,与自己无关,不想抓这项工作。其次,应当正确处理好其他业务部门同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的工作关系,有效整合资源,避免互不通气、工作撞车的情况出现。各部门的预防工作,都必须与预防部门协调,商量工作的步骤和方法,以做到有序、统一对外。第三,应当结合各部门的职责科学划分各部门预防工作任务。凡是从具有相对独立的业务工作中产生的预防工作,由各部门负责。例如,研究部门及其他科室的人员对某类特定职务犯罪的研究,法制宣传教育,对涉案人员谈话中的个别教育,举报宣传、发表公诉意见等等,都可以独立地进行。而具有连续性的业务工作中的预防工作,则应当由预防部门完成。例如,一件职务犯罪案件的处理,要经过侦查、批捕、起诉,这种个案预防工作,必须归口预防部门去做,由预防部门向职能科室调查了解,掌握全面的材料,系统进行分析,提出完整的预防方案。具体实施,当然可以由其他部门熟悉案情的同志进行。如果各部门独立地去做,各自为政,必然会产生重复劳动或者相互矛盾的做法,也增添了案发单位的工作负担,显然难以产生良好的社会效果。对检察预防的内部系统性,有的同志概括为“对内形成一盘棋,对外形成一体化”,是十分正确的。
检察预防系统性表现的第二个方面,就是预防方法、途径的有机构成,这种有机构成,能够体现法律监督的性质。现在我们的工作尚在探索之中,各个方法,各种途径,齐头并进,要素构建不断,而缺乏系统性建设。目前所采取的各种预防措施,从时间性来分,有事先预防、事中预防和事后预防;从工作方法来分,有对策调研、警示预防和宣教预防;从范围来分,有个案预防、专项预防和行业预防;从工作途径来分,有检察建议、联席会议和协作机制。这些众多的工作,有给人以主次不分、缺乏统一性的感觉。所以,难怪搞预防工作的同志感到,工作千头万绪,不知从何入手为好。作者以为,预防工作不应该是想干什么就干什么,必须有一个程序化的规定,使预防工作系统化。为此,提出以下不成熟的观点:
1、检察预防工作作为一个有机构成的系统,它的各种工作要素的组合所反映出的属性,必须是法律监督,这是检察预防工作的核心。任何预防工作都必须围绕这个核心来开展。检察预防工作的基础是对策调研。检察预防之所以能够得到党委的充分肯定、预防单位的普遍欢迎和做出成效,关键在于它具有科学性。因此,检察预防工作必须是一项有科学理论指导的工作。否则,检察预防工作没有了理论基础,也就失去了方向和存在的意义。所以,在查办大量案件的基础上,在预防工作经验积累的前提下,必须高度重视检察预防理论研究。这一理论研究包括了职务犯罪原因以及对策的研究,还包括检察预防工作规律的研究。这项工作是检察预防的基础工作,基础没打好,检察预防的大厦是不可能建立起来的。但遗憾的是,我们现在对这项工作重视得很不够,需要努力抓好。
2、检察预防的重点,应当放在个案预防上。因为我们通过案件的查办,对犯罪发生的具体原因、深层次问题,有全面、深刻地把握,能够有的放矢地做好工作。同时,结合活生生的案件搞预防,效果更佳。对个案预防工作,也不能片面地理解仅仅是在案发单位进行的工作,还可以在同一系统中进行。如某银行工作人员受贿犯罪了,我们可以在整个金融系统进行个案预防。个案预防工作一定要搞深入具体,要有深度,比如帮助案发单位查漏补缺、建章立制等。如果蜻蜓点水、应付了事,个案预防工作就是失败的。
3、检察预防面上的工作,应当放在系统(行业)预防上。如果说个案预防是点的工作,好比是一项具体战斗,具体工作好比是战术;那么,系统(行业)预防则是面的工作,是一项战役,要讲究战略,是一项前瞻性工作。这项工作的定位,是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预防工作,正象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中所讲的那样,“积极推动建立各有关单位、部门参加,检察机关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的预防职务犯罪组织,形成预防职务犯罪的网络。”近年来,各级检察机关根据高检院指示,分别与金融证券等八个行业和领域开展了系统预防工作,这是面上预防工作的成功实践。在系统(行业)预防中,重点是要抓好专项预防,主要是大件物品的采购和项目建设,这是极易产生腐败的领域。
至于警示预防、宣教预防等各项工作,是穿插在上述各项预防中的具体业务。
只有这样注重检察预防的系统性,即紧紧围绕法律监督这一核心,扎实做好检察预防理论研究,个案预防在点上推进,系统(行业)预防在面上推广,检察预防才能有序进行,获得理想的效果。
四、检察预防的有限性
职务犯罪的发生,是政治、经济、人性等各种因素作用的结果,是社会各种矛盾的综合反映,必须动员和组织全社会的力量,运用政治的、法律的、行政的、经济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种手段进行综合治理,从根本上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由此决定了检察预防工作的有限性和效果的有限性。
检察预防工作的有限性,不仅是由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综合治理性质所决定,还可以从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职责得出这样的结论。既然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性质,那么,任何检察工作都必须体现法律监督的性质。所以,只有体现了法律监督的预防工作,才是检察预防工作。高检院领导明确指出,要坚持“有所为”和“有所不为”的理念,使检察预防工作做到“到位不越位、尽职不越权、参与不干预、帮忙不添乱、服务不代替”。这是检察预防工作有限性的科学表述。现在,有的检察机关没有充分认识到检察预防工作的有限性,不切实际地、脱离了检察职责做预防工作。这些表现,主要有以下一些:
1、参加职务犯罪预防主体的预防领导组织。检察预防是一种外部监督方式,直接加入预防主体的预防组织,变外部监督为内部监督,是与检察的性质相悖的。时间一长,会影响检察监督的权威性。
2、直接参与工程项目的审计。有的检察机关利用司法会计人才,或者聘用社会专门人才,以预防的名义,对国家投资的工程项目进行审计,以此来监督建设单位。这样做显然也是没有认识到检察预防的有限性,把政府部门做的事揽过来做,既有越权之嫌,又给人以检察机关牟利之口实,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检察机关的形象。
3、参加预防主体的财务检查。应当明确,检察预防不是案件的初查,更不是侦查。检察预防人员参加财务检查,无论你出于何种动机,总会给人家你是在查问题、查违法犯罪的看法,这样的预防工作岂不变味了。预防和初查、侦查交织在一起,或多或少会使预防主体产生抵触心理,从而会严重影响检察预防工作作用的充分发挥。
4、设立预防监督员。有的检察机关接受预防主体的聘请,由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的同志担任该单位的预防监督员。这个方法,如果预防主体不多,也是可行的。但是,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涉及的面很广,而检察预防人员十分有限。一位检察官同时在十几家甚至几十家单位担任预防监督员,是没有精力做好预防工作的,最后的结果,必然是流于形式。其实,检察机关本来就是起监督作用的,每位检察人员就是监督员,完全没有必要再想出个“预防监督员”,使自己的工作忙于应付。
检察预防的有限性,还表现为检察预防效果的有限性。任何犯罪的产生,都是有规律的。脱离这个客观规律,企望通过检察预防工作,把职务犯罪率控制在很低的程度,是不现实的。并且,过分注重腐败也会付出极高的代价——不仅仅在于控制腐败所耗费的资金方面,而且会分散注意力,使组织无力顾及其他重要事务,导致边际效用递减。因此,我们不能简单地用职务犯罪不断发生,来否定检察预防工作,而应当辨证地看待这一矛盾。检察预防效果的有限性,还体现在检察预防要获得预期的成效,必须在党委的领导下,与社会预防和单位预防紧密地结合起来,才能实现。单一的检察预防工作,其效果是十分有限的。因此,为了使检察预防工作富有成效,必须自觉地将该项工作融入各级党委的反腐倡廉防范体系中去,杜绝孤家寡人和孤军作战现象。
五、检察预防的长期性
检察预防工作,是随着职务犯罪现象日趋严重的情况下产生的,具有客观的必然性。通过努力,检察预防工作已实现了“由分散状态向集中管理转变,由初级形式预防向系统全面预防转变,由检察机关部门预防向社会预防相结合转变”。实现三个转变,只是检察预防迈出的第一步,检察预防工作必须有长期的打算。检察预防的长期性,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
1、权力同腐败是相伴而存的现象,只要管理社会的公共权力存在,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情况,就或多或少存在。权力与腐败,如同正与负、阳与阴一样,是一对客观矛盾关系。王沪宁同志认为:“在人类各个阶段的政治发展过程中,有一个危害巨大的现象始终伴随着人们,这就是腐败活动。”(王沪宁编,《腐败与反腐败——当代国外腐败问题研究》,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1页。)因此,预防职务犯罪必然是一项长期的工作。
2、我国经济体制正处在转型过程中,而且是一个比较长的过程。在转型过程中,各种矛盾错综复杂,与市场经济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市场培育、调控手段等方面存在诸多不足,使职务犯罪的诱发力增大,职务犯罪具有极大的易发性。邓小平同志在《我们有信心把中国的事情做得更好》中说过:“我们要反对腐败,搞廉洁政治。不是搞一天两天、一月两月,整个改革开放过程中都要反对腐败。”因此,检察预防工作任重道远。
就象预防疾病是一种经常性、长期性的工作一样,检察预防工作也是如此。即便今后社会体制建设完善后,职务犯罪率降到一定程度时,检察预防工作也不能放松,仍应常抓不懈。
3、随着《宪法》的修正和刑事诉讼制度的进一步改革,人权保障体制必然日趋完善,尤其是国家履行《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刑事诉讼的程序要求更加严格,对主要靠言词证据定案的贿赂案件的突破难度会大大加大,破案率将大幅度下跌。为了有效地遏制职务犯罪,党和国家必然更加重视预防工作,加大防范于未然的力度,检察预防工作也必须加强。
可以预计,在将来,检察机关必然要建立以预防为主导的职务犯罪侦查、公诉、执行监督机制。检察预防的机构要加强,力量要扩充,将是检察机关内部的一个十分重要的科室。现在,检察预防人员的数量,同所承担的任务很不适应,影响了这一工作的顺利开展。如我院预防人员与侦查人员的比例是1:6,同香港廉政公暑按1:3与1:2比例之间配备人员相比,显得太少。因此,未来检察预防人员的比例将大大增加。而查办案件,只是作为预防的补救措施和必要的支撑,这是一个大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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