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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贯彻《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41:07  浏览:88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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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贯彻《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贯彻《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有关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财预字〔1998〕201号),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了《北京市〈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并已经市政府第32次市长办公会议原则通过。现就我市进一步贯彻执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罚款代收
代缴管理办法》以及本市《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北京市〈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由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发布,并组织实施。
各区、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和有关规定,组织所属行政机关予以落实。各级政府法制、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这项工作的具体指导和监督。
二、市财政局统一印制的行政处罚缴款书于1999年4月底以前发放到各行政机关。各行政机关应将行政处罚缴款书的使用,纳入本单位财务管理的范围,严格执行有关票据管理制度的规定,切实加强管理。
三、各行政机关按照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凡有罚款内容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增加由银行代收罚款、缴款期限以及逾期缴款的法律后果等内容,并应于1999年5月底以前,完成对执法人员使用罚款票据的
培训工作。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由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直接收缴罚款的适用范围,由市属各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本部门或者本系统的实际情况,分别提出意见,于1999年5月1日前报市政府法制办,统一协调确定后由各行政机关组织实施。
五、根据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的规定,本市税务部门对税收罚款的收缴,仍按现行办法执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违章罚款已实施罚收分离,仍按现行办法执行。
六、各行政机关及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北京市〈罚款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实行罚收分离制度的各项准备工作于1999年5月底以前完成。



1999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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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罪犯减刑的管辖和处理程序的批复

最高法


关于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罪犯减刑的管辖和处理程序的批复
最高法


批复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缓刑犯减刑的管辖和处理程序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决定对原判刑罚予以减刑,同时相应地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的,应由公安派出所会同负责考察罪犯的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提出书面意见,报县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后,对被判处有期
徒刑宣告缓刑的罪犯的减刑,提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对被判处拘役宣告缓刑的罪犯的减刑,提请当地基层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应将裁定书副本同时送同级人民检察院。
此复。
1988年1月5日



1988年1月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71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八届第71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决定》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1996年7月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6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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