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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控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0:08:23  浏览:87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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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控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防控工作的通知

卫办基妇发〔2004〕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进一步做好冬春两季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防控工作,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非典防控中的积极作用,避免由于处置不当使非典通过城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传播、扩散,现就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典防控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提高基层医务人员对非典防控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要加强学习、宣传和教育,使广大基层医务工作者充分认识非典的危害性,提高警惕,加强防范意识。要充分发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非典防控中的优势,积极做好非典的社区预防工作。
二、加强基层医务人员相关业务的培训。组织基层医务人员参加相关法律、法规和非典防治知识培训,加强对《农村卫生服务人员防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实用手册》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人员防控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实用手册》的学习,使每一位从事基层医疗卫生工作的医生、护士等医务人员都掌握非典的基本知识、疫情报告程序、转诊要求、防护措施等。
三、要采取措施防止非典病例误诊、漏诊。按照《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呼吸道发热病人预检分诊工作的通知》(卫办医发〔2003〕163号)有关要求,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管理。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发现非典可疑病人要立即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按规定程序及时转诊到相应医院进行诊断和鉴别诊断,不得以获取经济利益为目的截留可疑病人。要重点加强对辖区内孕产妇、儿童、老年人、流动人群的健康管理工作。
四、做好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妇幼保健机构院内感染的控制。要针对非典传播特点健全院内感染控制的管理制度,保持诊疗区域通风,做好消毒、清洁及医疗废物的无害化处理工作,避免就诊病人交叉感染及对环境的污染。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要提高自我保护意识,加强防护,避免院内感染。
五、积极做好健康教育工作。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积极开展居民非典防控健康教育,结合全国亿万农民健康促进行动、相约健康社区行、卫生下乡等活动,通过健康讲座、卫生宣传栏、健康知识竞赛等形式,普及非典防治知识。引导广大居民树立正确的防治观念,提高自我防范意识和能力。在春节前后,动员群众大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提高环境卫生质量,培养良好的卫生习惯和行为,减少疾病发生。
六、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和技术指导。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监督管理工作,完善基础设施,规范诊疗行为,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要依法严肃处理。要加强各有关大中型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非典防控工作的业务技术指导,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二○○四年一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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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云南省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云南省煤炭资源税税额标准的通知
财税[2005]84号

2005-05-26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经研究决定,自2005年5月1日起,将你省曲靖市富源县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提高至每吨3元,省内其他地区煤炭资源税适用税额提高至每吨2.5元。
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
(1988年3月19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京政办发19号文件发布 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根据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展览、展销活动消防安全管理暂行规定〉等二十七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进行第二次修正)


  为加强对水域游船的安全管理,保障游人乘船安全,作以下规定。



  一、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水域开办游船业务的单位和乘船游人,均须遵守本规定。



  二、开办游船业务的单位,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游船须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检验单位核发的船只检验合格证。船只上应标明载重线、船只编号、载乘定员。不准超载。
  (二)定期对游船进行维修、保养和安全检查,加强安全技术管理,使之保持良好状况。
  (三)船只数量,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水域条件核定。不准超额。
  (四)机动船(艇)驾驶人员,须经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考核合格,取得驾驶执照。禁止无照驾驶和酒后驾驶。
  (五)游船活动水域须建有游船码头,码头高出船弦40厘米以上的,应设置稳固的台阶板。
  (六)面积大的水域,须划定游船活动区。游船活动区与游泳区用明显标志隔开。游船活动区内禁止游泳。
  (七)根据水域状况和服务规模的大小,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置相应的救护器材和救护人员。救护人员要经常巡视,负责落水遇险的抢救。
  (八)遇四级以上大风或暴雨时,游船停止活动。
  (九)建立售票管理和安全宣传等制度,维护良好秩序。



  三、游人乘坐游船,必须遵守秩序,不得拥挤和驾船打闹;不得将游船驶入游泳区或禁止游船活动区域;不得跳船换乘和从船上跳水游泳;不得倒卖船票和转租游船。



  四、违反本规定的,由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一)、(二)、(三)、(五)、(六)、(七)项规定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四)、(八)项规定的,对单位处以50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规定,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本规定自1988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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