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乌鲁木齐市禁止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08:23:37  浏览:88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乌鲁木齐市禁止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43号


  《乌鲁木齐市禁止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规定》已经2002年5月24日市人民政府第4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8月31日起施行。

                        市长 雪克莱提·扎克尔
                          2002年7月17日

         乌鲁木齐市禁止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市容管理,严厉打击制售假文凭假证件等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是指未经批准,擅自在公用设施、墙体、线杆、树木及其他设施上涂写、刻画、张贴的行为。


  第四条 本规定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和公安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严格遵守本规定,自觉维护城市容貌。对违反本规定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向行政综合执法机关或公安部门举报;对举报有功者,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或公安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条 公用设施、墙体、线杆、树木及其他设施的产权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保持其设施整洁美观的义务;发现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应当及时进行清理。


  第七条 利用涂写、刻画、张贴的形式制售假文凭、假证件,涉及通讯业务的,由公安部门书面通知有关通讯经营单位在24小时内注销违法行为人的通讯工具号码。


  第八条 通讯经营单位接到公安部门的通知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注销违法行为人通讯工具号码的,由公安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2000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违反本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公用设施、墙体、线杆、树木及其他设施上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的,由行政综合执法机关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乱涂写、乱刻画、乱张贴涉及制售假文凭、假证件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行政综合执法人员和人民警察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2002年8月31日起施行。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株洲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株洲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株洲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株政办发〔2009〕2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各直属机构:

  《株洲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四日



  株洲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关于规范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相挂钩试点工作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建设用地增减相挂钩试点工作的通知》、《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试点管理办法》、《湖南省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项目管理细则》以及《株洲市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实施方案》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株洲市内专项用于指标周转的城乡用地增减挂钩项目区的选址、申报、实施、验收、管理和监督,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以下简称挂钩)是指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将若干拟整理复垦为耕地的农村建设用地地块(即拆旧地块)和拟用于城镇建设的地块(即建新地块)等面积共同组成建新拆旧项目区(以下简称项目区),通过建新拆旧和土地整理复垦等措施,在保证项目区内各类土地面积平衡的基础上,最终实现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节约集约用地,合理布局城乡建设用地的目的。

  第四条本细则所称拆旧区土地整理复垦项目(以下简称拆旧区项目)是指对城镇规划圈外利用不合理、不充分和废弃闲置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以及国有工矿用地等进行整理复垦的项目。

  第五条项目区实施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与乡镇建设规划和土地整理专项规划相衔接。

  第六条挂钩工作管理实行层级管理责任制

  挂钩工作实行“省主管、市统筹、县实施”的层级管理,市政府成立增减挂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挂钩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制订挂钩工作相关政策,落实挂钩项目资金。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国土资源局,由市国土资源局和市财政局指定专人开展工作,负责制定辖区内挂钩工作方案并报批,审查项目区实施方案,督查项目实施,监督挂钩资金的使用,组织项目验收和落实周转指标的归还计划等工作。

  挂钩项目建新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挂钩资金筹措,挂钩项目拆旧区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复垦项目的实施。

  第七条项目区申报原则

  (一)以规划统筹挂钩工作,引导城乡用地结构调整和布局优化,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促进城乡协调发展。

  (二)以城带乡、以工促农,通过挂钩工作,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和农村集体经济发展。

  (三)以挂钩周转指标安排建新拆旧年度规模,调控实施进度,考核计划目标。

  (四)因地制宜,统筹安排,零拆整建,先易后难,突出重点,分步实施。

  (五)充分尊重群众意愿,维护集体和农户土地合法权益。

  (六)项目区必须由当地实现资金平衡。

  第八条项目区立项申报程序

  项目区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交挂钩周转指标申请和挂钩项目区实施方案等相关资料,经市挂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报省国土资源厅。

  第九条项目区立项申报材料

  (一)项目区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区的人口、面积、自然地理概况、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土地利用规划情况等;

  (二)分析项目区建设用地整理复垦条件、潜力、可行性及对环境的影响,落实拆旧地块,确定拆旧地块的规模、范围、位置。落实建新地块规模、范围、位置;

  (三)制定项目拆旧地块整理复垦与拆迁安置补偿方案;

  (四)拆旧区权属证明及权属汇总表;

  (五)提出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和归还计划;

  (六)提出建新地块的土地使用安排;

  (七)资金来源保障证明;

  (八)拆旧区安置方案;

  (九)建新区安置方案;

  (十)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农村居民点撤并、改造及相关方案的文件;

  (十一)相关听证会纪要与签到表;

  (十二)市、县人民政府关于归还周转指标的承诺书;

  (十三)县级国土资源局、乡镇人民政府与村、相关单位签署的协议;

  (十四)涉及拆迁的须提供被拆迁对象(村民或原用地单位)签署的意见;

  (十五)拆旧地块实施前的详细现状影像资料等。

  (十六)项目区(包括拆旧地块与建新地块)位置图、土地利用现状图、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十七)拆旧地块勘测定界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

  (十八)拆旧地块实施规划图(比例尺不小于1:10000);

  (十九)建新区地块勘测定界(比例尺不小于1:2000);

  第十条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按批准的实施方案,切实组织好项目区的实施工作,并对其真实性、可行性负责。

  通过项目立项的挂钩项目,由市挂钩领导小组办公室在项目申报表上签署意见,明确项目承担单位、立项地点、项目类型、项目建设规模及项目建设期限等指标,项目承担单位原则上为建新区所在地国土资源局。

  通过项目立项的拆旧区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进行项目设计和预算编制,市国土资源局组织相关部门对设计和预算进行审查,项目的预算由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后,报市挂钩领导小组确定。项目设计和预算审查通过的项目,由市国土资源局下达项目建设任务和项目资金预算,明确项目建设规模、新增耕地、投资规模、主要工程任务以及资金来源。项目建设单位原则上为拆旧区所在地国土资源局。

  项目设计和预算一经批复,不得擅自修改。因特殊原因确需调整的,须按原程序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一条项目区涉及工程建设的必须严格执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公示制、监理制和廉政建设制度。

  按照招投标有关规定需进行项目招投标的,项目建设单位应根据《湖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投标管理办法》,自行组织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对挂钩项目的全部工程或单项工程、特殊专业工程实施招投标,确定工程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承包合同。

  第十二条项目区竣工验收

  项目竣工后,项目承担和建设单位应当组织项目初验,办理竣工决算和工程结算,并经市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审核出具决算意见后,写出竣工报告并提出验收申请。

  (一)竣工验收依据

  1.项目区实施规划及批准文件。

  2.实施规划变更文件、土地权属调整方案。

  3.现行国家、省行业标准及相关规定。

  (二)竣工验收内容

  项目区实施规划执行情况、拆迁农户满意程度调查、复垦耕地及增加的耕地有效面积的数量和质量、建新区农民集中居住用地及城镇建新地块用地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工程质量、土地权属管理、档案资料管理、工程管护措施、后续利用及挂钩周转指标归还情况等。

  (三)竣工验收应提交的材料

  1.项目区竣工验收请示、自查报告和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初验意见。

  2.项目区竣工报告。

  3.项目区竣工图。

  4.项目区批准文件和经批准的项目区实施规划方案。

  5.项目区实施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表及相关影像资料。

  6.土地权属调整方案落实情况报告。

  7.项目区招标、监理有关材料。

  8.工程质量验收报告(含有验收资质单位出具的房屋验收报告)。

  9.项目财务决算及审计报告。

  10.乡、镇政府出具的拆迁农户满意程度调查报告。

  11.拆旧地块农民安置去向表。

  12.与农户签订的复垦耕地承包协议。

  13.复垦耕地质量报告,符合条件的补划为基本农田的文件及图件。

  14.挂钩周转指标归还情况报告。

  15.电子文档。

  (四)竣工验收程序

  项目区验收采取自下而上方式进行。

  由项目区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查,市国土资源部门对拆旧地块的复垦数量和质量、建新地块的规模及挂钩周转指标归还情况进行初验,省国土资源厅组织终验。

  第十三条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作好项目区成果的档案管理工作,收集整理有关文件和资料,立卷归档,妥善保管。

  第十四条挂钩周转指标的使用与管理

  挂钩周转指标按照“总量控制、封闭运行、定期考核、到期归还”的原则进行管理,专项用于项目区内建新地块的面积规模控制,并在规定时间内用拆旧地块复垦出来的农用地(耕地)面积归还,归还的农用地(耕地)面积数不得少于下达的挂钩周转指标。周转指标归还快的,可在不突破总量的前提下在规定时间内滚动使用。

  项目区终验合格后,由省国土资源厅出具验收意见函。

  第十五条株洲市土地储备中心作为项目业主,负责组织建新区土地报批、费用收取和挂钩资金使用,设立增减挂钩资金专户,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一)资金来源:

  1.财政拨款。主要指财政部门拨入市土地储备中心的专项资金。

  2.使用城乡建设用地挂钩周转指标用地单位按使用年度计划指标应缴纳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等费用标准预缴拆旧区复垦资金及增减挂钩项目结余资金。

  3.集体、农民和经济实体共同投资。

  4.吸纳社会资金投入。

  (二)资金管理:

  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资金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1.项目业主对项目资金的使用负管理责任,建立健全会计核算制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2.挂钩资金结余部分,建新区在市里的项目,市、县市区两级按5:5比例分成,建新区在县里的项目,按项目区全额返回,专项用于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

  第十六条拆旧区房屋拆迁与农民安置:拆旧区涉及房屋拆迁的必须坚持农民自愿的原则,农民自己要提出申请。

  (一)农民安置采取以下三种方式:

  1.集中安置点:采取拆迁重建的方式,给予被拆迁农户一块重建宅基地。结合《村庄建设规划》,采取“统一规划、自主建造”的原则。集中安置区内批准宅基地面积按照30-35平方米/人的标准,配套一定面积的生产以及公共建筑用地。重建宅基地面积小于原房屋面积的,给予120元/平方米的三通一平补助。集中安置区内的基础设施建设由政府统一投入。

  2.集中联建公寓式安置:采取“以宅基地换房”的方式,由政府统一兴建公寓式安置房。拟换房的农民向村委会提出换房申请,村委会制定村民宅基地换房办法提交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通过。村委会与村民签订以宅基地换房的协议。村委会再与县市区人民政府签订本村村民以宅基地换房的总体协议。

  3.自主安置的方式:由政府按征购的标准给予补偿,被拆迁农户自行安置,不再另行安排宅基地或“以宅基地换房”。

  (二)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拆旧区内涉及拆迁房屋的,必须提供相关的合法证明材料。拆迁补偿标准参照株洲市征地拆迁补偿标准执行。

  (三)农民搬迁完成后,由村委会负责组织对房屋进行拆迁。

  第十七条挂钩项目土地征收

  (一)项目区内建新地块需要征收为国有土地的,可按批次建设用地报批,按原地类进行补偿;属于经营性用地的,必须按照规定实行招拍挂方式供地,其中用于房地产开发的,必须征为国有。

  (二)挂钩项目建新地块土地征收,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规划和经批准的挂钩试点项目规划。申报征收的建新地块必须是纳入项目建新区,所征收土地的用地位置、地块必须与项目编制申报和批准的建新地块的位置、地块一致。其挂钩项目原则上应当已经完成拆旧,并通过验收。

  第十八条对归还挂钩周转指标情况好的县市区在下一年度分解指标时可适当多分配周转指标,并对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给予倾斜,对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未能按计划及时归还挂钩周转指标的县市区,停止下达下一年度的挂钩周转指标,并对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予以相应扣减,情况严重的,停止其开展挂钩试点工作。

  第十九条对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等违纪、违规行为和违反本细则有关规定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省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

贵州省人民政府


  贵州省人民政府令

  第138 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已经2012年12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陈敏尔

  2013年1月30日



  省人民政府关于2012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的决定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2〕2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和全省改革开放大会以及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黔党办发〔2012〕19号)的有关要求,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省直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进行了清理。经审核,省人民政府决定公布2012年度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152项,其中: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16项,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许可项目21项,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项目1项,合并65项行政许可项目为20项,省直机关初审后上报国家部委审批的行政许可项目49项。

  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原实施机关要将工作重点转移到依法监管上来,做好工作衔接,避免出现管理真空。下放的行政许可项目,原实施机关要加强对新实施机关的业务指导、培训和监督,新实施机关要主动衔接,完善制度,搞好服务,抓好落实。对于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项目,实施机关要切实转变职能,提高效率,依法办事,周到服务。

  附件:1.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6项).docx

   2.省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1项).docx

   3.省人民政府决定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项).docx

   4.省人民政府决定合并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65项).docx

   5.省直机关初审后上报国家部委审批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49项).docx





附件1
省人民政府决定取消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6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取消依据 原实施机关 备注
1 举办国际教育展览审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教育部、省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2 安全技术防范产品销售审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
3 进入地方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从事科学研究等活动的审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 2011年省政府已决定委托下放至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
4 外国人进入环保系统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省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部门 2011年省政府已决定委托下放至市县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
5 全国缫丝绢纺企业生产经营资格核准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省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部门
6 设立造血干细胞资料库组织配型实验室审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7 外国人进入林业系统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审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省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部门 2011年省政府已决定委托下放至市县林业主管部门实施
8 电焊条生产许可证核发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9 验配眼镜生产许可证核发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质检总局或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
10 设立认证咨询机构审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省级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11 期刊出版增刊审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
12 被查缴非法光盘生产线处理审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
13 电子出版物制作单位接受境外委托制作电子出版物审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
14 第四级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省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管部门
15 第二类医疗器械临床试用、
临床验证审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省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16 人工影响天气作业人员资格认可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省级气象机构



附件2

省人民政府决定下放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原实施机关 下放后的
实施机关
1 权限内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的教育网校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主管部门
2 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及工业、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12〕20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按照省委、省政府“扩权强县”的精神,除必须保留在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和跨县(市、区)的外,由县(市、特区)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按照《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县(市、特区)经济管理权限的实施意见》(黔经信法规〔2012〕8号)执行。
3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省级或其授权的下一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
4 列入国家水产苗种进口名录和出口名录Ⅲ类的水产苗种的进口、出口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水产苗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46号) 省农委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
5 因养殖或者其他特殊需要,捕捞有重要经济价值的苗种或者禁捕的怀卵亲体的水生动物苗种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省农委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
6 24米以上的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号)
《内河渔业船舶职务船员考试发证规则》(农业部令第38号)
《关于给予贵州渔业船舶检验局等11个检验机构检验业务调整的批复》(国渔检(体)〔2007〕102号) 省农委 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部门
7 限制进出口技术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技术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1号)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省商务厅 县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部门
8 设立旧机动车鉴定评估机构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四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7〕33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省商务厅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商务行政部门(三个自治州比照执行)
9 特别重要公共场所和省级医疗机构候诊室卫生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28号) 省卫生厅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10 消毒产品(卫生用品类)生产企业卫生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 省卫生厅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11 市县级护士执业注册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517号) 省卫生厅 市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12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设立许可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8号)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国家计生委令第6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计生行政部门
13 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登记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关于全省高速公路沿线户外广告统一由省局审批登记的通知》(黔工商广〔2010〕4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省工商局 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市(州)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14 设立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审批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
15 印刷业经营者兼营包装装潢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审批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
16 从事包装装潢印刷品和其他印刷品印刷经营活动的企业变更印刷经营活动审批(不含出版物印刷)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
17 印刷业经营者兼并其他印刷业经营者审批(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
18 印刷业经营者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的印刷业经营者审批(不含出版物印刷企业) 《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15号) 省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出版行政部门
19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核发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 省安全监管局 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行政部门
20 二、三类医疗器械经营(批发)企业许可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6号)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21 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运输证明、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邮寄证明核发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2号)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附件3

省人民政府决定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实施机关 转变方式
1 权限内计量标准器具计量检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贵州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 省质监局 交由法定计量技术机构实施



附件4

省人民政府决定合并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65项)
序号 实施机关 合并前序号 合并前
项目名称 合并后
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1 省发展改革委 1 总投资10亿元至20亿元的扩建机场项目核准 权限内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2 权限内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重大和限制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19号)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黔府办发〔2009〕170号)
2 省教育厅 3 权限内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审批 权限内设立民办学校(含设立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民办学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99号)
4 权限内设立民办学校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3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5 专科学校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 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专科学校聘请外国专家单位资格认可及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外的企业、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资格认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6 介绍外国文教专家来华工作的境外组织资格认可、外国专家来华工作许可及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外的企业、中等以下教育机构聘请外国专家资格认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4 省环境保护厅 7 不跨省(区、市)的330千伏、500千伏交流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8 国内干线传输网(含广播电视网)、国际电信传输电路、国际关口站、专用电信网的国际通信设施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电信基础设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9 国际关口站及其他涉及信息安全的邮政基础设施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10 生产、销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射线装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11 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3号)
《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8号)
12 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13 卫星电视接收机及关键件等生产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5 省农委 14 权限内兽药广告内容审查 权限内兽药、农药广告内容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兽药广告审查办法》(国家工商总局、农业部令第29号)
15 权限内农药广告内容审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业部令第38号)
《农药广告审查办法》(国家工商总局、农业部令第88号)
6 省农委

省 林业种苗站 16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许可证核发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种子的生产、经营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62号)
《贵州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
17 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及其亲本种子、常规种原种种子、主要林木良种种子的经营许可证核发 《贵州省林木种苗管理条例》
7 省商务厅 18 设立典当行及分支机构审批 典当行设立及分支机构审批,变更机构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变迁住所、转让股份审核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9 权限内典当行变更机构名称、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变迁住所、转让股份审核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典当管理办法》(商务部、公安部令第8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8 省商务厅 20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核准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21 境外就业职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9 省商务厅 22 外商投资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6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23 外商投资城市规划服务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6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24 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6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25 外商投资光盘复制生产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6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26 外商投资认证培训和认证咨询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6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27 涉及国际快递业务的外商投资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6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28 外商投资营业性演出经纪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6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29 外商投资保险经纪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6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30 外商投资拍卖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6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31 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6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32 专门从事网上销售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6号)《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33 以自动售货机方式销售商品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6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34 中外合资、合作医疗机构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6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35 中外合作音像制品批发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6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36 外商独资船务公司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37 外商投资旅行社(出境游除外)设立审批 《旅行社条例》(国务院令第550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38 限额以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6号)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39 外商投资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设立及变更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3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0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经贸部令1995年第6号)
10 省卫生厅 40 省级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审批 权限内医疗机构的设置和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人体器官移植以及省级医疗、保健机构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审批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8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28号)
41 权限内医疗机构的设置以及医疗机构从事戒毒治疗业务、人体器官移植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人体器官移植条例》(国务院令第491号)
《贵州省实施<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办法》(省政府令第21号)
《省人民政府关于省直机关继续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省政府令第128号)
11 省


局 42 烟草广告审批 烟草广告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43 在国家禁止范围以外的媒介或者场所发布烟草广告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2 省


局 44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及项目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45 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46 授权范围内外商投资广告企业及其设立分支机构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关于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进行外商投资广告企业项目审批工作的通知》(工商广字〔2010〕177号)
13 省质监局 47 气瓶检测机构核准 气瓶检测机构核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48 气瓶检验站资格核准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关于调整改革特种设备行政许可工作的公告》(国家质检总局公告2009年第67号)
14 省质监局 49 除氧舱维护管理人员、客运索道作业人员、大型游乐设施管理安装人员以外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许可 权限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核发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50 权限内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核发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549号)
15 省质监局 51 电力整流器生产许可证核发 国家规定范围内的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52 电力调度通讯设备生产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53 国家规定范围内的重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7号)
16 省质监局 54 直接接触食品的材料等食品相关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食品相关产品、化妆品和除下放外的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食品添加剂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7号)
55 除下放部分外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129号)
56 化妆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17 省新闻出版局 57 对申请设立音像制品批发单位的审批 权限内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和变更初审、审批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
58 权限内出版物批发单位设立和变更初审、审批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
59 音像制品批发单位设立与重要变更审批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
18 省安全监管局 60 第二级安全培训机构资格认可 安全培训机构(二、三、四级)资格认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61 安全培训机构(三、四级)资质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安全生产培训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令第20号)
19 省人防办 62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以下资质认定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乙级以下资质和监理乙级以下资质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63 人民防空工程监理乙级以下资质认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20 省物价局 64 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 甲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初审以及乙级、丙级资质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65 甲级、乙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初审以及丙级资质审批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2号)


附件5

省直机关初审后上报国家部委审批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49项)
序号 项目名称 法律依据 初审机关 审批机关
1 监控化学品生产特别许可初审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化学工业部令第12号)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国家履行《禁止化学武器公约》事务主管部门
2 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初审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0号)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化学工业部令第12号)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国务院化学工业主管部门
3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本省行政区域内的第二类许可)初审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管理条例》(国务院、中央军委令第521号)
《武器装备科研生产许可实施办法》(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装备部令第13号)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
4 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及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但已有企业标准农药的初审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 国务院工业产品许可管理部门
5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及代表执业许可初审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38号) 省司法厅 国务院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6 公证员执业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省司法厅 国务院司法行政主管部门
7 工程勘察甲级资质、工程设计甲级资质,以及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工程设计乙级资质以及申请综合资质、专业甲级资质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8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甲级资质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4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9 工程招标代理机构资格甲级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令第154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0 城市园林绿化企业一级资质初审 《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
《关于印发<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和<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城〔1995〕383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1 房地产开发企业一级资质初审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2 物业服务企业一级资质证书核发初审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
《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64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3 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
《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7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4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注册监理工程师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47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5 造价工程师执业资格注册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6 物业管理师注册初审 《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
《物业管理师制度暂行规定》(国人部发〔2005〕95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7 房地产估价师资格注册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房地产估价师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建房〔1995〕147号)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8 兽药生产许可初审 《兽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4号) 省农委 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
19 建立国家级种畜禽场初审 《种畜禽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3号) 省农委 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
20 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或者其他遗传材料生产经营许可证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省农委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21 饲料添加剂和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企业生产许可证初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6号) 省农委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22 生产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企业许可初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6号)
《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产品批准文号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23号) 省农委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23 农药登记(农药临时登记、续展登记、正式登记、分装登记)许可初审 《农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6号)
《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农业部令第38号) 省农委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24 从境外引进畜禽遗传资源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省农委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25 向境外输出或者在境内与境外机构、个人合作研究利用列入保护名录的畜禽遗传资源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省农委 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26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或者进出口中国参加的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的野生植物初审 《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04号) 省农委
省林业厅 国务院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
27 对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的初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省文化厅 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28 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投资者设立合资、合作、独资经营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和合资、合作经营的演出经纪机构的初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8号) 省文化厅 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29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的品种和技艺的初审 《传统工艺美术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217号) 省文化厅 国务院文化行政主管部门
30 除不需要取得产品卫生许可的消毒产品外的消毒剂、消毒器械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
《消毒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7号) 省卫生厅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31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运往国外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初审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24号) 省卫生厅
省农委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兽医行政主管部门
32 出口国家重点保护及进出口国际公约所限制进出口陆生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省林业厅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33 外国人对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进行考察、标本采集或者在野外拍摄电影、录像等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省林业厅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34 出口限制出口的珍贵树木或其制品、衍生物初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省林业厅 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
35 对设立电影制片单位的初审 《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 省广电局 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主管部门
36 出版单位设立和变更初审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省新闻出版局 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37 专业出版社从事旅游图、交通图以及时事宣传图出版业务初审 《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80号) 省新闻出版局 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38 图书、音像、电子出版物出版社年度出版计划、重大选题和期刊社重大选题的初审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省新闻出版局 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39 设立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单位(跨省或全国范围内经营)、从事出版物总发行业务单位和总部设在我省的国内出版物连锁经营业务单位的初审 《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4号) 省新闻出版局 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40 音像出版、复制单位设立、变更初审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5号) 省新闻出版局 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41 专利代理机构设立初审 《专利代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6号) 省知识产权局 国务院知识产权主管部门
42 宗教团体、寺观教堂拟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初审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省宗教局 国务院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
43 设立宗教院校初审 《宗教事务条例》(国务院令第426号) 省宗教局 国务院宗教事务行政主管部门
44 中药保护品种证书初审 《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106号) 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国务院中药行政主管部门
45 甲级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初审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32号) 省物价局 国务院发展改革主管部门
46 地震安全性评价单位甲级、乙级资质初审 《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23号)
《地震安全性评价资质管理办法》(中国地震局令第8号) 省地震局 国务院地震行政主管部门
47 防雷工程专业设计、施工单位甲级资质认定初审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 省气象局 国务院气象行政主管部门
48 迁移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初审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 省气象局 国务院气象行政主管部门
49 在国家基准气候站、基本气象站观测场环境保护范围内进行对探测有不利影响的工程建设或其他活动的初审 《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623号) 省气象局 国务院气象行政主管部门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