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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执法机制、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推动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09:37:05  浏览:88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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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执法机制、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推动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印发《关于建立和完善执法机制、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推动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的意见》的通知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文件

煤安监政法字[2001]38号


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各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

现将《关于建立和完善执法机制,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推动煤矿安全专项整治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的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00一年五月九日

 

 

 

 



关于建立和完善执法机制,

加强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推动煤矿

安全专项整治的意见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2001年4月28日

煤矿安全监察体制改革以来,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理顺关系、基础建设、强化监察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煤矿安全工作基础薄弱,全国煤矿重特大事故还没有得到有效遏制。事故多发的原因虽然是多方面的,但也反映出煤矿安全监察的行政执法力度不够,规范有序的安全监察执法机制尚未真正形成,在一些省区,煤矿安全监察部门的观念和职能,还没有根本转变。为贯彻落实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和规范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的指示,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机制,推动当前的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现就有关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强化责任,把工作重心尽快转到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上来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是负责煤矿安全监察的行政执法机构,是《矿山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煤炭法》中的安全法律制度和《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的执法主体,所肩负的煤矿安全监察的职责是法定的、义不容辞的。各煤矿安全监察局和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要充分认识&127;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的重大意义,从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认真负责地履行国家赋予的职责,全身心地做好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

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加挂煤炭工业局牌子的,要尽快分离,用百分之百的精力抓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省局及其办事处必须建立健全煤矿安全监察员行政执法责任制,明确内部分工和各自的责任,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强化执法人员的安全监察责任,推动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的开展。

在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顿工作中,各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的责任:一是按照地方政府的统一部署,监督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整顿工作; 二是把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作为推动整顿的主要手段,通过依法行政,促进各项整顿措施的落实;三是加大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力度,进一步督促煤矿企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四是通过监察执法,查处各种违法违章行为,消除重大隐患,遏制重特大事故多发的势头,减少煤矿伤亡人数。

二、认真做好煤矿安全整治中的行政执法工作,推动整治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一,要认真学法,做到知法懂法,执法有据。各省局及所属办事处主要领导要亲自带头,组织全体人员认真学习《矿山安全法》、《煤炭法》、《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掌握其立法宗旨、主要内容和各项法律规定,牢固树立依法监察、依法行政的法制观念。要利用多种舆论工具,广泛宣传有关煤矿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各项法律制度,增强人们的安全法律意识。

第二,重心前移,强化现场监察。对煤矿进行现场监察,是煤矿安全行政执法工作的首要环节。省局及其办事处,要把工作重心前移,放在井下一线,放在事故多发区。依据《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的要求,对辖区内每个煤矿建立安全监察档案,并以此为基础,排查出安全监察工作的重点,加强对重大隐患的监控,有针对性地开展经常性安全检查。要将经常性安全检查工作分解到人,定量、定责任,并加强考核,实行奖惩制度。

第三,果断实施现场处理措施,保障矿工生命安全。现场处理决定是《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赋予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煤矿安全监察员的法律手段。煤矿安全监察员发现煤矿安全违法行为,要立即制止,并给予处罚。发现煤矿有威胁职工安全的紧急情况,必须当场作出处理决定,采取强制措施,责令煤矿和有关人员立即停止作业,并消除诱发事故的根源,或者下达从危险区撤出作业人员的命令,保障煤矿职工安全。

第四,有效实施行政处罚,依法严惩煤矿安全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是最有力的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手段。要以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事故隐患多、“三违”现象严重的矿井为重点,依法从重处罚。各省局要在煤矿安全整顿中,立即开展一次声势浩大的专项行政执法行动,严厉打击和制裁一批在安全生产方面严重违法的煤矿和人员。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煤矿和人员,必须依法查处,绝不姑息迁就,更不能有案不立、有案不查。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严格遵守法定程序,正确使用执法文书,做到事实清楚,依据合法,程序严格,处罚准确。

第五,严肃查处煤矿事故,搞好安全警示教育。各省局和办事处对整治期间辖区内发生的事故,要依法从快从重查处,要认真执行《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提出追究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行政责任的意见。事故调查处理必须坚持“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过、责任人不追究不放过、干部工人不受到教育不放过、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通过查处事故,举一反三,搞好安全警示教育,减少或避免同类事故再次发生。

第六,注意发挥企业安全管理队伍的作用。煤矿安全整治最终要落实到企业,所以煤矿安全监察工作要坚持以企业为中心,注意发挥煤矿企业安全管理部门和人员的作用,把国家安全监察与企业内部安全管理有机地结合起来,要通过监察执法,促进煤矿企业强化安全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技术措施,建立企业自我约束机制。

三、加强指导,在实践中建立和完善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机制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能否取得成效,关键在领导、责任在领导。在煤矿安全专项整治中,必须强化对煤矿安全监察执法工作的领导,落实责任制,建立和完善监察执法工作机制,通过加大执法力度,推动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的开展。

第一,认真执行煤矿安全监察程序,规范安全监察执法行为。煤矿安全监察程序是实施《煤矿安全监察条例》,规范安全监察执法行为的准则,各省局和办事处,要组织监察人员认真学习、掌握基本的执法程序,严格按照程序的要求和规定,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尽快把监察执法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

第二,充实一线执法力量,加强和改进行政执法人员培训。办事处人员空编的要抓紧配齐,不符合监察员条件的要进行调整。同时,要进一步改进安全监察人员业务培训工作,增强针对性,在掌握法律法规基本概念和执法程序上下功夫,在增强依法行政能力上下功夫,学会运用法律手段来解决监察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近期,要以《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和煤矿安全监察程序为主要内容,组织培训。

第三,加强执法监督,坚持依法行政。国家局机关有关司(室)和各省局要切实加强对煤矿安全监察行政执法工作的监督,注意研究解决执法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逐步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及时纠正安全监察行政执法中存在的问题,督促各级煤矿安全监察人员,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秉公执法。

第四,加强对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的指导,规范办事处的监察执法工作。办事处是煤矿安全监察工作的前沿和一线。国家局和省局机关,都要加强对办事处工作&127;的指导。结合煤矿安全整顿督察工作,要围绕如何建立和完善监察执法机制,搞好以下几个方面的调研:1.煤矿安全监察的量化指标,如对辖区内煤矿每年检查的次数,各级安全监察人员每年下去检查的规定天数等; 2.对各类煤矿进行安全监察的方式方法以及监察的主要途径; 3.对重点单位和重大事故安全隐患的监控手段; 4.办事处的基本工作制度; 5.安全监察人员的奖惩办法和“创优争先”机制; 6.省局如何加强对办事处的工作指导;7.如何发挥企业安全管理部门的作用。在搞好调研的基础上,适时召开经验交流会予以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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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储备烟叶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烟草专卖局


关于印发国家储备烟叶贴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6年12月16日,财政部、国家烟草专卖局

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烟草专卖局:
为了加强国家储备烟叶财政贴息资金的管理,我们制定了《国家储备烟叶贴息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知我部。

附件:国家储备烟叶贴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关于烟草企业“九五”期间有关政策的通知》(财工字[1996]283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计委每年安排的500万担储备烟叶计划,由国家烟草专卖局根据各地烟叶生产收购实际情况,作适当调整后下达执行计划,各承储单位以此向当地银行贷款。承储单位应按《国家储备烟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负责储备烟叶验收、入库、调出的轮换工作。
第三条 为增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500万担储备烟叶由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管理,“九五”期间由国家财政每年安排的1.45亿元储备烟叶贴息资金,按国家烟草专卖局每年调出的储备烟叶数量给予定额贴息。2000年起取消财政贴息。
第四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调出储备烟叶后,各承储单位凭国家烟草专卖局烟叶调拨通知单和卷烟厂验收入库单及银行贷款付息证明,经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审查后,向国家烟草专卖局申请贴息资金。国家烟草专卖局于当年6月末以前将有关贴息证明报送财政部。
第五条 储备烟叶定额贴息资金,由财政部每年1至2次拨给国家烟草专卖局。国家烟草专卖局收到款后,及时转拨各承储单位。
第六条 储备烟叶贴息资金由国家烟草专卖局下属中国烟叶生产购销公司单独立帐,专人管理,每年向财政部报送贴息使用情况,接受财政部门监督检查。
第七条 本办法从1996年1月1日起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商国家烟草专卖局解释。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工作规则的通知

四川省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工作规则的通知

泸市府办发〔2006〕1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泸州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工作规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此件从网上发出)

泸州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工作规则

为切实转变机关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能,保证政令畅通,培育良好的发展环境,推动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根据《泸州市行政效能监察试行办法》(泸市府发〔2006〕1号,以下简称《试行办法》),特制定泸州市行政效能投诉中心(以下简称投诉中心)工作规则。
一、投诉中心职责
(一)受理行政管理相对人对我市各级国家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组织及其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的行政效能投诉。
(二)组织调查处理市级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区县政府及班子成员的重要行政效能投诉。
(三)受理不服市级各部门行政效能投诉工作机构处理的申诉。
(四)组织、协调、督促市级各部门调查处理涉及本部门行政效能的投诉。
(五)对区县政府和市级各部门的行政效能投诉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二、投诉中心的职权
(一)要求被投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提供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帐目及其他相关材料。
(二)责成被投诉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停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决定、命令等的行为。
(三)责成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违反《试行办法》的行为进行纠正,并对其行为造成的损害和影响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四)对违反《试行办法》的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通报批评或行政告诫。
(五)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责成所在单位或其主管部门按《公务员法》、《四川省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试行办法》及《泸州市行政效能监察试行办法》给予相应处理;构成违纪的,由监察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三、投诉中心受理的范围
(一)不认真执行市委、市政府的决定,推诿扯皮,敷衍塞责,延时误事,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
(二)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在实施行政许可、审批、征收、检查、处罚等事项中,对符合法律法规、地方性规章和政策规定的事项拖延不办,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失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行政管理相对人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乱集资的。
(四)利用职权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吃拿卡要,或推销商品、指定中介服务机构,或只收费不服务,或变行政职能为有偿服务,或暗示索要、收受礼金的。
(五)违反政务公开规定,不履行公开、告知义务及承诺办理时限等,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知情权等合法权益并造成不良后果的。
(六)不文明执行公务,工作作风简单粗暴,服务态度生硬,故意刁难,打击报复的。
(七)对群众的正当要求或合理意见及建议置之不理的。
(八)其他行政不作为、乱作为和损害投资环境的行为。
四、受理投诉的程序
(一)接待登记。负责受理投诉的承办人,对公民、法人和组织的来信、来电、来访等投诉事项进行认真登记。
(二)整理分类。承办人及时将受理的投诉事项进行整理,根据问题的性质分为重要问题、一般问题、存档备查问题三类。
(三)拟办报批。承办人对所受理的投诉事项提出具体拟办意见,报送市监察局领导阅批。
五、投诉事项的办理方式
按照分级管理,各负其责和有诉必理,有理必果的原则,分别采取以下方式办理:
(一)涉及市级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区县政府及其领导人员的重要问题投诉,由市投诉中心负责办理,或责成有关部门查报处理结果。
(二)反映区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乡镇政府领导人员的行政效能问题投诉,由区县政府有关部门或监察机关查报处理结果。投诉中心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直接调查处理。
(三)属于一般性的行政效能问题投诉,转有关行政机关查报处理结果。
(四)不属于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方面的投诉事项,转有关部门处理。
(五)属于存档备查的问题,由投诉中心存档备查。
(六)办理行政效能投诉中发现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七)政府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试行办法》,需要给予行政告诫时,由投诉中心提出,按有关程序办理。
(八)行政告诫由行政监察机关执行,并发给被告诫人《告诫书》。告诫内容包括:违规事实、违规条款及告诫要求。
(九)被告诫人对告诫不服的,可在接到《告诫书》的次日起15日内向作出告诫决定的行政监察机关申请复审,行政监察机关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复审决定。
六、投诉事项的办理时限
(一)重要问题的行政效能投诉事项的办理时限为10个工作日,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5个工作日;一般问题的行政效能投诉事项的办理时限为5个工作日。
(二)转交有关机关多个部门调查处理的行政效能投诉事项,由指定的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协调,并在一个月内办结。
(三)需要追究行政纪律责任的行政效能投诉事项,按有关规定确定的时限执行。
七、投诉事项的督办与回复
(一)投诉中心确定专人负责督办涉及行政效能建设的投诉事项,督促有关单位和部门采取有效措施,抓落实,见实效。
(二)投诉中心认为必要,可对有关重要或复杂投诉事项跟踪督办、制发《行政效能投诉督办通知书》督办,或组织相关部门现场办公,特事特办,急事即办。
(三)投诉中心定期或不定期地将办理行政效能投诉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以简报等形式进行通报。
(四)按照“事事有结果,件件有回复”的要求,实行办结回复制度。回复方式:对于署名投诉,可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直接向投诉人回复;对于未署名的投诉,可采取简报、通报会、公开栏等形式进行公布。
八、受理投诉工作纪律
(一)投诉中心对举报人及举报内容必须严格保密,并依法维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二)投诉中心要认真负责受理和记录每件投诉事项,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诿、拒绝受理或拖延不办。
(三)投诉中心工作人员必须忠于职守、严守纪律、实事求是、公正廉洁地处理涉及机关行政效能建设方面的投诉事项。
(四)投诉中心经办人员因工作不负责任或泄密,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九、投诉中心定期向市政府报告投诉受理和调查处理情况。
十、本规则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十一、本规则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主题词:监察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规则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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