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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01:34:25  浏览:82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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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安监管管一字[2003]40 号

关于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为全面掌握金属非金属矿山的安全生产状况,实现分档排队、分级管理、分类指导、突出重点、强化监管,进一步加强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促进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状况的好转,根据《安全生产法》有关规定和2003年全国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的部署,国家局决定开展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生产状况评估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评估工作的指导原则

认真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尊重客观、实事求是,坚持标准、严格把关,突出重点、整体推进,统一领导、分级实施的原则。评估工作要和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推进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结合起来,扎实有效地进行。

二、评估工作的范围及内容

此次评估工作的范围是各类合法的金属非金属矿山:(包括小型采石场)。今年各地要完成本行政区域内70%以上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的评估工作。评估工作的重点要放在安全基础薄弱、事故多发、隐患严重、重大危险源集中的地区和企业。要着重从基础工作、基本条件、管理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估,具体评估标准详见附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结合整治验收等相关标准,对评估标准进行细化。

三、评估工作的方法及矿山安全生产状况分类

通过评估,将金属非金属矿山划分为:“A(好)、B(一般)、C(差)、D(不合格)”四个等级。

在已经完成或基本完成安全整治验收工作的地方,凡整治中已依法关闭的矿山,不作为评估工作对象;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已停产整顿的矿山,划分为D级;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被责令限期整改的矿山,划分为C级;对验收合格以及经整改达到要求的矿山,各地要按照评估标准再进行等级划分。

正在进行整治的地方,要按照评估标准开展评估工作。对未取得国土资源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矿长安全资格证》和《矿山安全条件合格证》(或许可证,未实行此项制度的地方除外)、公安部门颁发的《爆炸物品生产、储存、购买、运输和使用许可证》和工商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的矿山不划分等级,而应依法予以取缔关闭。一些重要的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在评估标准中作为“一票否决项”(详见附件),如这些条件不满足,则不再对其他内容进行评估,而直接划为C或D级。

四、评估工作时间安排及要求

(一)各地要于4月底前完成评估工作的具体标准、方法和方案的制定工作,并报国家局备案。同时开展宣传教育工作,使广大矿山及有关人员充分了解和掌握评估标准、程序、要求。

(二)金属非金属矿山在5月份对照标准进行自查。

(三)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于6月至11月份结合矿山自查情况组织开展评估工作。评估期间每月要向国家局报送评估情况与非煤矿山安全整治工作月报表。

(四)各地要在12月底前将评估工作总结上报国家局。

(五)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评估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狠抓落实。要严格按标准、程序,认认真真地开展评估工作,确保评估工作质量,绝不能走过场,要把评估工作和专项整治工作紧密结合起来,相互促进。要抓紧时间,加快评估工作 进度,确保评估工作按计划完成。要加强对评估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保障和推动评估工作的顺利开展。 国家局将从7月份开始进行督查。

五、评估工作的组织与实施

金属非金属矿山评估工作由省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负责组织 实施。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按照统一领导、统一标准、统一行动的要求,由各级安全生产监管机构分级落实评估工作。

附件: 一、矿山企业基本概况表
http://www.chinasafety.gov.cn/zhengwuxinxi/2003/zwxx263-4.xls
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评估标准
http://www.chinasafety.gov.cn/zhengwuxinxi/2003/zwxx263-2.xls
三、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评估标准
http://www.chinasafety.gov.cn/zhengwuxinxi/2003/zwxx263-3.xls
四、小型采石场安全评估标准
http://www.chinasafety.gov.cn/zhengwuxinxi/2003/zwxx263-1.xls
五、评估标准说明


二00三年四月二日

 


附件五

评 估 标 准 说 明



类 型
概 念
条 件

A类矿山
安全生产条件较好,生产活动有安全保障。
得分率在90%以上

B类矿山
安全生产条件一般,能满足基本的安全生产活动。
得分率在80%-89%之间

C类矿山
安全生产条件较差,不能完全保证安全生产活动,需要限期整改。
得分率在60%-79%之间

D类矿山
不具备基本的安全生产条件,或未通过验收,需要责令停产整顿的矿山。
得分率在60%以下

备 注
1、本评估标准中的《规程》是指《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1996)和《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GB16424-1996)。

2、表中带 “*” 号的项目为否决项:达不到“**”项目要求的,归为D类矿山;达不到“*” 号项目要求的,归为C类矿山。

3、本表评估内容,采用百分制。

4、矿山分类,采用得分率。因矿种不同,生产中没有涉及的项目,可不予评估,总分为实际评估项目的分值总和。最后得分采用得分率,即:实际评估得分÷实际评估项目的分值总和×100%。

5、评估方法及扣分尺度,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具体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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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私营企业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暂行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广东省私营企业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暂行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依法取得法人资格的私营企业,可与外商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
第二条 私营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必须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第三条 鼓励私营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举办以产品出口为主的或技术先进的生产型项目,限制举办非生产性项目以及产品涉及国家实行配额及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的项目。
第四条 私营企业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凡协议(合同)投资总额达一百万美元以上的投资项目报省审批,由省发放批准证书;五十至一百万美元的投资项目报市审批;五十万美元以下的投资项目报县审批。市、县审批的项目,委托市发放批准证书。
第五条 私营企业举办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应向所在县、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申请表格由省经贸委制定),由各级外经贸主管部门或会同同级计委按照第四条规定的审批权限和审批程序,批准立项、项目可行性报告、协议(合同)和章程。
第六条 私营企业与外商合资经营企业各方投资者参照经贸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资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实行出资。合作经营企业可参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有关提供合作条件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私营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一个月内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第八条 私营企业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的企业,必须在中国境内设置完整的会计帐簿,按规定制定财会会计制度,在企业所在地进行财务会计核算,依法缴纳各种税款。
第九条 私营企业在与外商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中取得的合法上汇收益,可按国家规定的比例留成外汇,主要用于企业扩大再生产,进口生产设备或生产所需的原辅材料、零配件以及合营企业需要的出国考察费用等。
第十条 本规定未涉及的其他事项,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一条 私营企业与港澳同胞、台湾同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89年3月11日

陕西省粮食直补实施方案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粮食直补实施方案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省粮食直补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政发〔2004〕14号 2004年4月3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 《陕西省粮食直补实施方案》已经2004年3月25日省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予印发 ,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粮食直补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农民增加收入若干政策的意见》(中发〔2004〕1号) 以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对种粮农民进行直接补贴的决定,制定本方案。

  一、粮食直补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 粮食直补的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央1号文件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农 村工作会议和省委十届四次全会精神,切实保护粮食生产能力和种粮农民利益,促进农民收 入增加;放开粮食购销市场和粮食收购价格,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作用;深化国有粮食购销 企业改革,转换企业机制,减员增效;强化粮食宏观调控能力,继续发挥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的主渠道作用,促进农业结构调整和农村经济发展。 粮食直补的基本原则:向粮食主产县倾斜,保护粮食主产县农民利益,促进农民增收;加强 农业的基础地位,保证粮食安全;简便易行,便于操作,补贴资金及时足额兑现到农民手中 ;整体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转换国有粮食企业经营机制,减员增效。

  二、粮食直补的内容
 (一)粮食直补的范围。28个粮食主产县为粮食直补县(具体名单见附表),补贴品种为原 按保护价收购的小麦、玉米、稻谷三大品种。
 (二)粮食直补的计算依据。以1998年至2002年国有粮食企业商品粮平均收购量和2002年农 村税费改革核定的计税面积(剔除半年内不能恢复粮食生产的经济作物和养殖面积)为依据 。
 (三)粮食直补的标准。2004年粮食补贴标准按直补县前五年粮食收购平均数每斤0033元 (不分品种),一定三年。
 (四)粮食直补方式和计算办法。粮食直补方式按计税面积(剔除半年内不能恢复粮食生产 的经济作物和养殖面积)计算每户补贴额。
 1、确定直补县享受补贴的商品粮常量。以1998年至2002年各县5年间国有粮食购销企业收购 农民余粮的平均数为基数,确定直补县享受补贴的商品粮常量。
 2、确定直补县补贴资金总额。按照确定的直补县享受补贴的商品粮常量乘以全省粮食补贴 标准,确定直补县补贴资金总额。 直补县补贴资金总额=该县5年平均粮食收购量×补贴标准(0033元)。
 3、确定直补县每亩平均补贴标准。按确定的直补县补贴资金总额除以农村税费改革核定的 直补县计税面积(剔除半年内不能恢复粮食生产的经济作物和养殖面积),确定直补县每亩 平均补贴标准。 直补县每亩平均补贴标准=该县补贴资金总额/该县计税面积总额(剔除半年内不能恢复粮食 生产的经济作物和养殖面积)。
 4、确定直补县每户农民补贴数额。按确定的直补县每亩平均补贴标准乘以农村税费改革核 定农户的计税面积(剔除半年内不能恢复粮食生产的经济作物和养殖面积),确定直补县每 户农民补贴数额。 每户补贴资金额=该农户计税面积数(剔除半年内不能恢复粮食生产的经济作物和养殖面积 )×该县每亩平均补贴标准。
 (五)粮食直补操作的程序。粮食直补县区由县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逐户 核实粮食补贴面积,在广泛调研和认真测算的基础上,制定本县区粮食直补具体实施方案, 报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并提出初步意 见后报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粮食直补市 及所属县区上报的方案审核后,批复到各市,再由各市批复到县。
 (六)粮食直补资金的兑付。对农民补贴资金兑付工作由乡镇财政所承担,直接兑付给种粮 农民,不得由乡镇其他部门或村集体集中代领转付。对农民补贴的兑付和农业税的征收原则 上实行“征补两条线”的办法,即农户凭本人身份证和粮食补贴通知书到当地乡镇财政所领 取粮食补贴。
 (七)粮食直补资金来源。粮食直补县补贴资金全部从各市粮食风险基金包干中解决,省上 不增加补贴资金。随着粮食补贴标准的提高,如果粮食直补市现有粮食风险基金不足,市区 负担确有困难的,省财政根据财力情况给予适当补助。
 (八)粮食直补资金的管理。补贴资金实行专户管理,粮食直补县财政部门应在粮食风险基 金户下设立“粮食直补资金”专户。
 (九)粮食直补工作经费。包括宣传费、印刷费、资料费等原则上由直补市、县财政预算另 行安排,省财政适当补助。确有困难的,经省财政核定同意后,可以从粮食风险基金中列支 一部分。

  三、粮食直补的实施步骤
 我省粮食直补工作在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的领导下,由各级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 室具体组织实施。为了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增加省农发行为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成 员单位。
 我省粮食直补工作分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宣传发动。要立即行动起来,充分利用各种 宣传媒体和多种形式,广泛宣传粮食直补的重要意义、目的、内容和各项政策,基层宣传要 做到进村入户,张贴上墙,使之家喻户晓,深入人心。第二阶段:制定方案。各直补县要按 照本方案的要求,在广泛调研和认真测算的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于4 月底前经所在市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后报省农村税费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批 。5月底以前完成省对市,市对县具体实施方案的批复工作。第三阶段:组织实施。各直补 县要按照省上批复的方案,严格操作程序,规范操作办法,制订详细的分阶段计划,精心组 织,配套推进,积极稳妥地组织实施。要严格按照省上批复的方案,及时做好所属乡镇方案 的审批工作。各乡镇要认真做好测算工作,及时将补贴分解落实到每一个农户并张榜公布, 接受群众监督,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确保补贴资金及时、足额补助到种粮农户手中。要 切实做到“五个到户”:政策宣传到户,清册编制到户,张榜公布到户,通知发放到户,资 金兑付到户。严格做到“六个不准”:不准擅自改动补贴通知书的数额,不准擅自以补贴抵 扣当年农业税及附加以外的任何款项,不准截留、挤占和挪用补贴资金,不准村、组集体代 领补贴,不准拖延补贴兑付时间,不准以任何理由借机增加农民负担。各直补市、县要根据 省上批复的具体实施方案,做好对农民兑付补贴资金的动员和准备工作,并将粮食补贴通知 书发放到每个农户。各县粮食直补资金必须在夏粮收购前兑付完毕。
 粮食直补工作关系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关系党的农村政策的贯彻落实,各直补县要切实加 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在实施改革的过程中,省政府将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执行政策情况进 行督查,随时掌握改革动态,对改革不到位和政策执行有偏差的及时进行纠正,对严重违反 政策的将进行严肃查处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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