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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金华科技园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1:04:08  浏览:80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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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金华科技园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政府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中国科学院金华科技园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政发〔2003〕1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中国科学院金华科技园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
   二00三年七月二十二日
  中国科学院金华科技园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加快中国科学院金华科技园的建设,加强与中科院的科技、经济合作,充分发挥中科院人才、技术优势和我市的机制及产业优势,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和传统产业的提升,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国科学院金华科技园建设的若干意见》(金政发〔2003〕56号)精神,特制定中科院金华科技园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专项资金来源
  (一)市人民政府2003年安排1000万元;
  (二)金华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婺城、金东区人民政府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
  (三)其他社会资金。
  第二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根据园区产业发展的要求,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与中科院所属院校所(以下简称中科院)合作项目的启动、补助和奖励经费。合作项目应具备技术先进、市场前景好并能在金华实现产业化等特征。专项资金滚动使用,按照“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采取无偿资助方式,其使用范围为:
  (一)资助与中科院合作创办的研发中心、技术中心、检测中心、重点实验室和博士后工作站;
  (二)资助与中科院合作的科技开发项目和科技成果产业化项目;
  (三)资助与中科院合作创办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孵化企业;
  (四)资助与中科院的科技合作与交流活动、科技中介活动、科技培训活动和科技合作先进典型的表彰奖励;
  (五)资助引进或聘用中科院中高级科技人才;
  (六)资助与中科院系统的项目对接活动。
  第三条 资助和奖励标准
  (一)与中科院合作创办研发中心、技术中心、检测中心、重点实验室和博士后工作站,正式挂牌后,给予企业一次性组建经费10-30万元的资助;
  (二)与中科院合作的科技项目,列入国家级重大科技攻关计划、国家级火炬计划(含创新基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基金、重点新产品)和省级科技攻关计划(含省级火炬计划、创新资金、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后,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资助;
  (三)与中科院合作创办的企业,被认定为国家级、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的,分别给予企业50万元、15万元的奖励;
  (四)凡与中科院开展技术、人才合作,有具体科技合作项目,并具备一定规模的企业,经认定后授予“中科院金华科技园骨干企业”称号,在市高新园区内的企业,给予8万元的奖励,其他园区企业由当地政府给予同等金额的奖励;
  (五)鼓励科技中介机构或个人从事科技项目中介活动,视实际贡献大小给予奖励;
  (六)鼓励中科院专家在金华从事学术交流活动和科研活动,学术交流活动的费用,专项资金给予三分之一的补助;
  (七)鼓励中科院专家来金华科技园工作并安家,教授、研究员、教授级高工一次性给予安家费5万元,并在5年内享受每月1000元的政府津贴;
  (八)与中科院合作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投产后,3年内项目累计销售收入达到1亿元、5000万元、1000万元以上的,分别一次性奖励中科院方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
  (九)与中科院合作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投产后,3年内项目累计新增上缴税收达到700万元或最高年份上缴税收达到4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中科院方项目主持人价值35万元轿车一辆。
  第四条 专项资金项目审定程序
  (一)由项目合作企业向中科院金华科技园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提交《中科院金华科技园合作项目专项资金申请书》,并附企业与中科院签订的项目合作协议书等有关证明材料。属市高新技术园区的项目,直接报中科院金华科技园领导小组办公室;属婺城、金东工业园区的项目,由各自的园区管委会负责推荐,经区科技部门审核后,报中科院金华科技园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二)中科院金华科技园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后,会同市科技局、财政局对提交的申请书及相关附件材料进行审核,组织评审、认定,确定资助计划并向社会公示后,报中科院金华科技园领导小组审批下达。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
  (一)专项资金项目实行合同化管理。项目批准后,由项目承担方与中科院金华科技园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项目合同书》。如出现项目申报中弄虚作假或立项后未实施的,将视情予以撤消立项并追回资助款。
  (二)中科院金华科技园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进行专项管理,并实行专户核算。市财政局凭《项目合同书》和资助计划拨付资助资金。中科院金华科技园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监督管理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截留或挪用,如有违反,一经查实,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追回资助款。
  第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的考核
  (一)专项资金项目实行动态管理。每年年终及项目完成时,项目承担单位须将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中科院金华科技园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
  (二)中科院金华科技园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中科院金华科技园骨干企业与项目实行跟踪管理,定期检查、考核,考核结果以文件方式公布。
第七条 金华市区企业与非中科院系统的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合作的科技项目,在园区内实施的,视项目贡献大小及对我市产业发展的指导意义,经中科院金华科技园领导小组审定,可以参照执行。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由中科院金华科技园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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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宏州报废拖拉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德宏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告


第6号


  现公布《德宏州报废拖拉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自2008年7月10日起施行。


        二○○八年六月十二日   

 



德宏州报废拖拉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为加强我州拖拉机的报废管理,强化拖拉机的事故预防,确保拖拉机的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拖拉机禁用与报废》(GB/T16877—1997)和省农机安全监理总站《关于严格拖拉机及其驾驶人员管理,切实加强农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云农机监字〔2006〕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德宏州报废拖拉机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拖拉机定义

1-1大中型拖拉机

发动机标定功率大于14.7KW的拖拉机(含14.7KW)。

1-2小型拖拉机

发动机标定功率小于14.7KW的拖拉机。

1-3报废

拖拉机因使用年限长、技术状况恶化不宜继续使用而作废。

第二条 拖拉机报废技术条件与经济指标

2-1大型链轨式拖拉机使用年限超过12年(或累计作业1.5万小时)。

2-2大型和中型轮式拖拉机使用年限超过15年(或累计作业1.8万小时)。变型运输型拖拉机单缸使用年限超过6年。

2-3小型拖拉机使用年限超过10年(或累计作业1.2万小时)。

2-4未达到报废年限的,且技术状况差又无配件来源的;因各种原因造成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2-5经过检查调整或更换易损件后,在标定工况下,燃油消耗率上升幅度大于出厂标定值20%,或发动机有效功率降低值大于出厂标定值15%的。

第三条 报废拖拉机登记范围

凡在德宏州辖区内登记注册使用的拖拉机,无论是机关厂矿、学校、农场、农村拖拉机凡符合第二条规定的都属报废登记范围。

第四条 办理延缓报废与注销登记

4-1经拖拉机所有人申请办理延缓报废手续,每次办理延缓报废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4-2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应对延缓报废的拖拉机严格管理,每年对其进行两次安全技术检验,签注“延缓报废”及期限,加盖农机监理证件专用章。

4-3办理延缓报废手续的拖拉机,未按规定时间参加检验的,一律强制办理报废注销登记。

4-4变型运输型拖拉机每次办理延缓报废,期限不超过一年,最多可办理三次延缓报废手续。

4-5办理延缓报废手续的拖拉机(含变型拖拉机)在一年内连续两次检验不合标准要求的,应当强制办理报废注销登记。

第五条 报废拖拉机登记

5-1达到报废期限与报废条件的拖拉机,由县级农机监理机构开具报废通知书,收回拖拉机号牌、行驶证、《拖拉机登记证书》,发放《拖拉机注销证明》,拖拉机所有人将报废拖拉机运到指定报废回收公司。

5-2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负责本辖区报废拖拉机的登记办理上报,州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将县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上报报废拖拉机分期分批在德宏团结报、德宏州农业信息网上刊登,将报废拖拉机的号牌号码、发动机号、底盘号向社会布。

5-3对于达到报废期限和报废条件的拖拉机所有人拒不办理任何手续而继续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强制办理注销登记。

5-4经登记报废拖拉机的户主当年新购拖拉机、农机,申请国家财政农机购机补贴,符合补贴对象和范围的优先给予安排。

第六条 附则

6-1本实施办法由德宏州农业局负责解释。

6-2本实施办法由州、县市(区)农业局组织实施,德宏州农机安全监理所、各县市农机安全监理站具体实施。

6-3本实施办法从2008年7月10日起实施。


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竞合的理解与适用

李琳萍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是指某一违法行为同时具有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双重特征,从而导致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并存的现象。《合同法》第122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害人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或依照其他法律要求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从法律上对责任竞合现象作出适当的限制,即在不法行为人实施上述不法行为后,受害人依法直接产生基于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的双重请求权,可以选择其中一项来行使。这对正确处理竞合案件,正确适用民事法律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十分必要。
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现象是伴随合同法与侵权法的独立而产生的,具体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况:
  1、合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同时侵犯法律规定的强行性义务或者,一方当事人违反法定义务的同时又违反了合同担保义务。
  2、侵权行为直接构成违约的原因或违约行为也可能造成侵权后果,
  3、不法行为人实施故意或重大过失侵犯他人权利并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时,如果加害人和受害人之间事先存在合同关系的,那么,加害人对受害人的损害行为,不仅可以作为侵权行为还可以作为违反了事先约定的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对待。
  违约行为和侵权行为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的区别:(1)违反的义务不同,违约行为违反的是合同的约定义务,侵权行为侵犯的是法律的强制性义务;(2)侵害的对象不同,违约行为侵害的相对权,侵权行为侵害的是绝对权;(3)前提条件不同,违约行为必须以存在合同关系为前提条件,侵权行为则无此要求:  (4)侵害的后果不同,合同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是财产的赔偿,侵权责任的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失、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
  违约责任导致当事人依合同法提起违约之诉,侵权责任是侵权行为法提起侵权之诉。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区分:
  1、归责原则方面。违约责任适用严格责任原则。侵权责任在各国法律中通常以过错责任为基本原则,在侵权之诉中,只有在受害人具有重大过失时,侵权人的赔偿责任才可以减轻。而在违约之诉中,只要受害人具有轻微过失,违约当事人的赔偿责任就可以减轻。
  2、责任构成要件和免责条件方面。在违约责任中,行为人只要实施了违约行为,且不具有有效的抗辩事由,就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在违约责任中,除了法定的免责条件以外,合同当事人还可以事先约定不承担责任的情况。在侵权责任中,损害事实是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成立的前提条件。在侵权责任中,免责条件或原因只能是法定的,当事人不能事先约定免责条件。
  3、责任范围方面。违约的损害赔偿责任主要是财产损失的赔偿。对于侵权责任而言,损害赔偿不仅包括财产损失的赔偿,而且包人身伤害和精神损害的赔偿。
  4、承担责任的主体。侵权诉讼只能对侵权人提出,违约诉讼只能向违约人提出。
  5、举证责任不同。在违约责任中,受害人无须证明加害人的故意或过失,只须证明合同有效存在和合同义务的不履行或履行的不符合约定即可;而违约方应当证明自己没有过错,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而在侵权责任中,受害人一般要证明行为人的故意或过失。
  6、诉讼时效方面。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适用2年时效规定,但因身体受到伤害而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其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因违约行为产生的 损害赔偿请求权,诉讼时效一般为2年,但在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延付或者拒付租金以及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情况下,则适用1年的时效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122条规定,首次以法律的形式确立了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的竞合制度。确认了责任竞合的构成要件并允许受害人就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中的一种作出选择,且受害人只能在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中选择一种责任形式提出请求,而不能同时基于两种责任提出请求,法院也只能满足受害人的一种请求。


广西荔浦县人民法院 李琳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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