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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8 01:44:23  浏览:93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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潮州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广东省潮州市人民政府


潮府〔2004〕24号
印发《潮州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枫溪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市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潮州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出现的情况,请迳向市财政局反映。
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潮州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管理,保证资金合理、有效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我市经济发展,根据国家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是根据《开发性金融合作协议》的约定,从国家开发银行授予市政府的信用额度中取得的贷款。非政府信用(合作信用)额度的贷款资金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确保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 广东韩江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韩江公司)负责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使用管理,保证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

市财政局负责贷款资金的监督管理,防止贷款资金被挪用、挤占,确保贷款资金全部用于市确定的项目。

第五条 我市与国家开发银行建立银政合作关系整个运作过程中,需要以市政府名义表态的,由韩江公司提出,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财政工作的常务副市长审签,由市长审批确定;重大事项提请市长办公会或市政府常务会议确定。

第六条 韩江公司必须分别在国家开发银行和中国银行潮州分行开立专户。在国家开发银行的贷款资金到达贷款帐户后,立即划入在中国银行潮州分行的专户。

第七条 贷款资金专户由国家开发银行、市财政局和韩江公司共同监管,在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开立《柜台前移网络系统》贷款专户,在中国银行潮州分行开立专户,采用市财政局和韩江公司双印鉴管理方式。韩江公司负责管理记帐卡,市财政局管理复核卡。

第八条 贷款资金的使用情况,由市财政局每半年向市委、市人大、市政府作出报告。

第九条 贷款资金的拨款管理为:中标单位根据合同约定提出的用款计划,由项目主管部门加具意见送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分管财政的常务副市长审定后报市长审批。

第十条 韩江公司在办理拨款手续时,应查验以下文书是否完备、合法:

(一)《潮州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建设工程中标通知书》;

(二)《潮州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建设工程合同签批表》;

(三)《潮州市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项目建设工程支付工程款申请表》。

第十一条 各职能部门对利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项目和资金用途要严格审查,确保资金用于建设项目。各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中国银行潮州分行开立资金专户,接受韩江公司和银行的监督。

第十二条 经确定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项目单位在拟订项目可行性报告时,应落实还贷责任;在组织项目实施时,应制定归还本息计划。

除市政府批准同意,由市财政局负责还本付息的贷款项目外,其他项目单位的主管部门应协助韩江公司督促项目单位按期还贷。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完工后,项目单位应将工程验收、审核、结算资料报送韩江公司,并办理将该项目收益权设定为质押物的有关手续。在还清项目全部贷款,报经市财政局审查同意后,解除有关权利质押,办理项目移交手续。

第十四条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不得用于支付项目单位原拖欠的税费、债务等与建设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五条 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进入专户后,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各司其职,负责对资金实施全程跟踪和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应积极予以配合,确保资金的安全。

第十六条 韩江公司应根据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建设规划对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统筹进行预算编制,建立健全统计报表制度和财务分析制度,定期向市财政局、市政府和有关监管部门报告资金运行情况。项目单位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应逐月向韩江公司报送有关资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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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事项受理办法

内蒙古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事项受理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2002]31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投诉事项受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二年四月三日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事项受理办法

第一条 对市属各级行政机关(包括代行行政职能的企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政效能的投诉,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效能投诉由市政府行政效能投诉中心负责受理。
第三条 下列行为属行政效能投诉受理事项:
(一)违反政务公开制度,不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众或服务对象公开审批条件、服务内容、办事依据、工作时限等行为;
(二)违反规定程序审批,部门内部重复审批,违反服务承诺,超时限审批等不规范行为;
(三)不履行法律、法规、政策、命令等规定的职责,推诿扯皮等行政不作为行为;
(四)违法违规审批,随意裁定,硬性指定中介机构,乱收费,乱处罚,乱摊派等滥用权力行为;
(五)参加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活动,违反有关规定,故意刁难,吃、拿、卡、要等违反工作纪律作为;
(六)拖延履行服务职责等行政效率不高行为;
(七)其他违反政令或影响政府形象行为。
上述事项以外的各类检举、控告、申诉信访件不属于投诉受理事项。
第四条 投诉人可通过电话、电报、信函、当面举报等多种方式进行投诉举措。
受理部门以设投诉点、投诉专线电话和投诉专用箱为基本受理方式。
第五条 投诉事项的办理和时限
(一)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事项,由受理部门根据投诉事项的内容,确定办理方式和时限:
1、投诉事项要登记、编号、分类,并要建立相应的档案。
2、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的投诉事项,由受理部门当场进行办理,并将办理结果告知投诉人。
3、情节较复杂,问题较严重的投诉事项,由受理部门直接办理或转办。由受理部门办理的投诉事项,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办结,办结后,将结果反馈给投诉人。转办的投诉事项,有关承办单位必须确定职能部门或专人负责进行调查处理,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办结,承办单位办结后负责将结果答复投诉人,同时反馈给受理部门。
4、涉及两个部门以上的投诉事项,由受理部门牵头办理。一般应在7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例外),办结后将结果答复投诉人。
(二)受理部门收到投诉事项,经调查核实,需要立项执法监察或立案处理的,按照有关的法定程序执行。
(三)投诉内容经受理部门核实,如与事实不符,受理部门有权终止受理,并通知投诉人。
(四)不属于受理范围的投诉事项,受理部门要向投诉人做好解释工作。
第六条 受理部门要对投诉人及投诉内容严格保密。
第七条 复查和申诉
(一)投诉人对反馈结果不满意的,可以举证,要求予以复查,受理部门视情况,经分管领导同意后,决定是否再作复查。复查工作由原办理部门进行,时限为5个工作日(特殊情况例外),复查结果要告知申诉人,并反馈给受理部门。
(二)投诉人对投诉处理结果或复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有关部门申诉,通过相应的法律程序解决。
第八条 其他
各旗县区设立的投诉机构,以及各有关部门的行政效能投诉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并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商务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申领管理办法》的通知

商务部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商务部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申领管理办法》的通知

商建发[2011]1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大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监管力度,规范标识卡申领、发放,商务部会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制定了《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申领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商务部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〇一一年四月十一日



              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申领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大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监管力度,规范标识卡申领、发放,依据《关于加强家电下乡产品标识卡管理的通知》(商建函[2010]798号),制定本办法,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
  第二条 家电下乡产品中标生产企业(以下简称企业)每月标识卡基础额度为该企业上年度月均标识卡销售录入数量的120%,企业可通过家电下乡信息管理系统自动申领。
  第三条 企业因季节性备货或其他原因导致当月标识卡数量不足时,可将当年其它月度的标识卡额度转移至当月使用(2011年度只可转移5月至12月之间的额度)。当月剩余的标识卡额度,也可截转至以后月度使用。
  第四条 企业提前用完其全年的标识卡额度,仍无法满足正常的生产需求,可提出标识卡超额申领。
企业应按月需求量进行申请,每次申请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五条 企业超额申领标识卡的流程为:
  (一)企业应于每月5日前将申请材料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材料应包括:企业申请书、申领理由及相关证明文件、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收到企业申请材料后,对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核,于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对通过初审的企业以正式文件报商务部。企业申请书作为附件同时上报。
  (三)商务部收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请示后,会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于5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发放超额申领标识卡。
  第六条 企业超额申领标识卡审核原则为:企业标识卡录入率(录入率=已录入的标识卡数量/已激活的标识卡发货数量)为60%(含)-85%之间,可超额申领标识卡为企业上年月均销量的2倍。企业标识卡录入率高于85%(含)的,可超额申领标识卡为企业上年月均销量的3倍。
  第七条 企业生产出现重大调整,上年的销售情况无法真实反映当年的生产及销售状况的,可申请调整标识卡基础额度。标识卡基础配额调整后,当年不得再次调整额度。
  第八条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企业,可申请调整标识卡基础额度:
  (一)参与2010年节能惠民工程的空调生产企业。
  (二)产能有较大幅度扩张的企业。
  (三)目标市场发生变化,导致家电下乡产品生产大幅增加的企业。
  (四)中标型号及区域大幅增加的企业。
  (五)商务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认定的其他情况。
  第九条 申请调整标识卡基础额度的企业,应当向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书面申请;
  (二)企业承诺严格按照相关管理规定使用标识卡的书面承诺函;
  (三)申报理由的相关证明文件;
  (四)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 企业申请调整标识卡基础额度的流程为:
  (一)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接到企业申报材料后,会同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材料进行初审,核查相关证明文件有效性。对通过初审的企业以三个部门正式文件的方式报商务部,报告中须包括省级商务、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企业规范申领、使用标识卡承担监管责任的承诺。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作为附件一并上报。
  (二)商务部收到省级主管部门的申请文件后,会同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相关文件进行审核,对符合要求的企业,在系统中调整其标识卡基础额度。
  第十一条 超额申领标识卡及调整标识卡基础额度的企业将被列为重点监督管理企业。省级商务、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应每季度对此类企业进行监督检查。
调整了标识卡基础额度的企业本年度内不得申请超额申领标识卡。
  第十二条 超额申领标识卡及调整标识卡基础额度的企业在标识卡申领、激活、使用等过程中,如有违规情况出现,依据家电下乡相关管理规定从严从重处理。同时,系统将强制注销企业所申领标识卡。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企业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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