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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科技重奖和贡献奖获奖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1 21:55:53  浏览:98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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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林业科技重奖和贡献奖获奖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林业科技重奖和贡献奖获奖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国税函[2004]138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接国家林业局《关于商请明确林业科技重奖和贡献奖获得者免纳个人所得税的函》(林函计字〔2004〕178号)。函称:国家林业局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精神,为调动林业科技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制定了《林业科技重奖工作暂行办法》,设立了林业科技重奖,由国家林业局组织评奖颁奖。该奖项每三年评选一次,重奖人数不超过5人,重奖金额50万元,其中20万元归个人,30万元由受奖者作为科技工作经费或用于购置科研仪器。目前,已评选出第一届重奖集体奖1名、个人奖2名。另外,国家林业局林业重奖评选委员会参照《办法》,评选出22名科技贡献奖,获奖人员主要为两院院士、资深专家,奖励金额为每人10万元,上述奖励资金来源于国家财政拨款。国家林业局来函申请对上述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国家林业局属于国务院部级直属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一)项关于国务院部委颁发科技方面奖金免征个人所得税规定,对其颁发的林业科技重奖和贡献奖获奖者(名单见附件)的获奖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附件:第一届林业科技重奖和贡献奖获奖人员名单(略)


国家税务总局
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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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辽宁省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劳动部、财政部


关于辽宁省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复函

辽宁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你们《关于我省2001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请示》(辽劳社发
〔2002〕20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省从2001年7月1日起,为2000年12月31
日以前按规定办理正式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按月人均30元的标准调整基本
养老金。请你省按上述意见修订调整方案后抓紧组织实施,并将正式文件分别
报劳动保障部和财政部备案。


二○○二年三月二十日

关于启用新的保健食品各种申请表相关事宜的公告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关于启用新的保健食品各种申请表相关事宜的公告


国食药监注[2003]291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3〕31号),我局已于2003年10月10日起开展保健食品申报受理审批工作。为提高工作效率,方便保健食品的注册申请,经研究决定自2003年12月1日起,保健食品的各相关申请表格一律使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制定的新表(见附件),有关申报单位可以从我局网页(网址:www.sfda.gov.cn)下载保健食品相关申请表格。为规范申报资料,请按下列要求使用下载的表格:

  一、申请单位下载后打印的申请表格式应与网上的申请表格式完全相同。请使用70~80克A4纸打印,不要自行更改。

  二、申报单位在填写表格前,应仔细阅读有关法规、规定及填表说明,按有关要求填写。中文填写请使用宋体小4号字输入,英文请使用12号字输入。申报内容应完整、清楚,不得涂改。

  如所需表格下载有困难,申报单位可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办公室联系索取。

  今后若有新的保健食品相关申请表格,我局将及时上网,以供下载。中保办电话:010-67172978/67156056
  传  真:010-67172946


  附件:1.国产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表http://www.sda.gov.cn/gsz03291/f1.zip
     2.进口保健食品注册申请表http://www.sda.gov.cn/gsz03291/f2.zip
     3.国产新菌种申请表http://www.sda.gov.cn/gsz03291/f3.zip
     4.进口新菌种申请表http://www.sda.gov.cn/gsz03291/f4.zip
     5.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申报申请表http://www.sda.gov.cn/gsz03291/f5.zip
     6.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保健食品修改补充资料接收表http://www.sda.gov.cn/gsz03291/f6.zip
     7.保健食品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http://www.sda.gov.cn/gsz03291/f7.zip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三年十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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