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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主要副食品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4:29:31  浏览:993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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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主要副食品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主要副食品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

 (1994年9月19日 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9号)


  第一条 为了搞好主要副食品的供应,支持副食品生产的稳定增长,促进副食品流通体制改革,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宏观调控体系,增强政府调控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副食品工作的通知》和《关于稳妥推进物价改革,抑制物价总水平过快上涨的通知》,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主要副食品调节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市政府用于搞好与人民生活密切相关的主要副食品的储备,促进主要副食品市场供需平稳,调控市场平抑物价,弥补副食品生产经营中不可抗拒的损失,扶持主要副食品基地建设的专项基金。
  粮食、蔬菜调节基金按市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基金采取多渠道筹集的办法:
  (一)市政府原用于各类主要副食品的专项储备资金,全额转入基金;
  (二)在本市辖区内,从事生产经营的国有、集体、“三资”、股份、私营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和有经营收入的单位,按销售额或营业收入的1%征收。月销售额或营业收入少于5000元的个体工商户,每月按5元征收。
  享受减免当年增值税或营业税的单位或产品,基金也相应减免。


  第四条 基金的征集,由所在地区的税务部门按月征收,并交财政部门专项储存。按本办法第三条第二项规定缴纳基金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时足额交纳;逾期不缴纳的,按滞纳的天数每日加收2%的滞纳金;对拒不交纳的,按基金征收额处以50%的罚金。


  第五条 贵阳市人民政府成立贵阳市副食品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统一负责基金的征集管理和使用工作,具体由税务部门征集,财政部门专项储存,商业、物价部门组织实施,审计部门监督。


  第六条 加强基金管理,严格审批程序,坚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流挪用;年终节余,可结转下年流动使用。


  第七条 基金的财务处理,在营业支出或业务支出科目中列支。


  第八条 对本规定第四条中的处罚不服的,按《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办法实施中的有关问题,由市商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关于《贵阳市主要副食品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的说明

  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在保持价格总水平相对稳定的前提下,放开竞争性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建立和完善少数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的储备制度,平抑市场价格”,“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为贯彻中央决定的精神,增强政府对市场的调控能力,防止主要副食品价格剧烈波动,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结合我市实际,拟定了《贵阳市主要副食品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一、建立副食品调节基金的依据
  国务院〔1988〕23号文《关于试行主要副食品零售价格变动给职工适当补贴的通知》中指出,为防止主要副食品价格剧烈波动,大中城市要建立平抑副食品价格基金。具体办法由当地人民政府规定。1990年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副食品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要广泛筹集副食品调节基金,坚持多渠道筹集和以地方为主的原则。1993国务院《关于稳定地推进物价改革,抑制物价总水平过快上涨的通知》中再次强调,“各级人民政府为平抑市场物价,已经安排的财政补贴不得减少,已经建立了主要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的地方,要充分发挥基金的作用,尚未建立基金的地区,要尽快建立起来”。今年,在全国菜篮子和粮食工作会议上,李鹏总理讲话中指出:关心人民生活,是人民政府的头等大事。强调抓好三件事:一是建立粮、油、肉、菜、糖等主要农产品的储备制度;二是建立粮食和副食品风险调节基金,把中央和地方原用于粮、肉、菜等项的补贴,用于建立粮食和副食品风险基金,还要从其它方面筹集一些资金,使其形成一定的规模;三要建立农副产品市场监控体系。并提出要求,大、中城市的“菜篮子”工程,实行市长负责制,安排好人民群众的生活,是市长的首要任务,是稳定大局的头等大事。列为市长岗位目标考核。


  二、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建立主要副食品调节基金,是发展副食品生产,增加市场供应,平抑市场价格的需要。在由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过程中,大部分商品价格已经放开,主要副食品价格也逐步放开,国家对人民生活必需品的补贴逐步减少,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必须完善主要副食品的储备制度,同时建立主要副食品调节基金,是增强政府对市场调控能力的有效形式。
  从全国大中城市建立副食品调节基金情况看,目前的广东、辽宁、四川、山西、湖北、湖南、黑龙江、吉林、江苏、安徽、浙江、陕西、云南、福建、江西、山东、河北、青海等18个省区近百个城市相继建立了副食品调节基金制度,每年都要召开一次会议,还编印出版了《中国价格调节基金制度文汇》,汇集了基金征集、管理、使用等文件和办法实施细则等。
  从贵阳的市情出发,建立主要副食品调节基金势在必行。贵阳市是个不带县的省会城市,主副食品90%以上靠省外和专州调入,销区受产区的制约相当突出,如果没有一定的储备,要保证市场供应是难以想象的,吃饭问题解决不好,将会直接影响经济发展和社会安定。历来,省、市政府对市场供应问题都很关心,每年都要专门研究粮、肉、菜、油、糖等副食品生产经营、储备的有关问题,对建立主要副食品调节基金的工作也十分重视,先后组织商委、财政、物价、体改委等部门到成都重庆等地考察学习,多次提出我市建立主要副食品调节基金的方案和办法,由于种种原因,错过了出台时机。因此,充分认识建立副食品调节基金的重要性,树立长远观念,克服眼前困难,尽快把我市副食品调节基金建立起来,已经成为搞好市场供应的当务之急。


  三、《办法》的草拟过程
  根据市委、市政府意见1993年市商委曾专题报道过《关于贵阳市建立主要副食品调控基金的报告》,1994年元月市商委再次向市政府写了专题报告,市政府领导很重视,明确由市商委、法制办、体改委负责草拟《关于建立主要副食品调节基金办法》,征求财政、税务、银行、物价、工商等有关部门意见,按法规性文件要求修改,以市长令发布施行。这个《办法》经上述部门多次讨论、修改、脱稿。


  四、《办法》中的几个具体问题
  1、粮食、蔬菜按市政府原有规定执行,不纳入主要副食品调节基金征集管理办法。
  2、按销售额或经营收入的1%征收的确定。参照外省情况目前已经建立“基金”的城市,征集标准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按企业缴纳的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三税总额的1-15%征收;二是每年从产品提价或服务收费提价收入中提取1-2%;三是按销售额或经营收入的1%征收。由于第三种办法简单、合理、便于操作,多数城市采用这种办法,如南京、成都、南昌、抚顺、本溪、鞍山、营口等城市都是按销售额的1%征收。参照外地经验,结合我市情况,拟采用按销售额或营业收入的1%征收。
  3、“基金”的财务处理,企业在所得税前列支,进入成本,不过重增加企业负担。无力交纳“基金”的特困企业,由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核实,报“基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酌情减缓免。
  4、征集“基金”和解缴手续
  基金不采取多部门、多头征集的办法,由税务部门统一征收。税务收到哪里,“基金”也征到哪里,税收达不到的地方,基金也暂不征收,征收凭证由财政部门统一印制,“基金”的征集解缴方式和工作细则由财政、税务、银行研究制定。
  5、鉴于税务、银行部门征收“基金”工作量大,各种费用增加,根据不同工作量,税务部门按“基金”实际征收额的5%提取手续费,银行按5%提取手续费,具体使用办法由税务、银行分别制定,提取比例的规定政府另文下达。
  6、“基金”使用的审批程序
  有权使用“基金”的单位,按程序提出申请,交“基金”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核实,签注意见,交管委会审批。“基金”使用采取有偿与无偿相结合的办法。(1)政府各种主要副食品储备物资的贴息及费用。(2)平抑市场物价给企业损失的补贴。(3)弥补主要副食品在生产经营中受自然灾害造成的重大损失。以上三项为无偿使用。扶持发展主要副食品基地建设,生产设施等视不同情况采取有偿与无偿相结合的办法。
  7、成立“贵阳市主要副食品调节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分管副市长任主任,市商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市税务局领导为副主任,市农委、市工商局、市审计局、市人民银行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贵阳市商业委员会,具体成员由市政府另行下文。
  8、“基金”的征集、管理、使用,在实施过程中必然会产生新情况遇到新问题,需要不断修改补充完善。具体由管委会办公室提出修改意见,管委会审核报政府批准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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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2002年12月2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名单(2002年12月28日)


(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一、任命贾春旺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
二、任命王振川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
三、任命高景峰、史卫忠、钱舫、杨兴国、贾小刚、张巍、罗庆东、张凤艳(女)、许山松、曹锋、陈雪芬(女)、田力、孙加瑞、任长义、张玉梅(女)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四、免去陈又胜、孙文禄的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湖北省黄冈市人民政府


黄冈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冈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黄政发〔2007〕3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龙感湖管理区、黄冈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黄冈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已经2007年6月28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七年七月三日


黄冈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社会救助体系,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维护和保障农村困难居民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构建和谐社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和实施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以下简称农村低保制度),坚持“政府领导、民政主管、部门协作、社会参与、乡村落实”的原则,实行政府救助与劳动自救、社会帮扶相结合,突出重点,分类救助。
  第三条 农村低保制度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负责制。
  (一)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领导,根据工作需要,配备工作人员,安排工作经费,确保农村低保工作顺利实施。所需工作经费按不低于农村低保资金支出总额的3%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主要用于聘用基层低保工作人员及调查核实、制证建档、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费用支出。
  (二)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以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下统称管理审批机关)按各自职责负责农村低保的具体管理和审批工作。
  (三)各村民委员会受农村低保管理审批机关委托,可以承担农村低保的受理、初审、上报和日常管理、服务等工作。
  (四)各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各司其职,各尽其责。民政部门是农村低保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工作计划制定和组织实施,保障对象审批和动态管理,低保资金管理和发放,以及政策研究和工作协调。财政部门负责农村低保资金的筹集、使用监督和检查。审计、监察部门负责对农村低保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监督和行政监察。农村金融机构,负责低保对象低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物价、统计、农业、劳动保障及人口和计划生育等部门分工负责,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农村低保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保障对象

  第四条 本市持有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以下简称农村低保)标准的农村困难家庭,均有申请享受农村低保的权利。
  第五条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的赡养和扶养(抚养)关系、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主要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父母(岳父母)、配偶、子女、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关系的直系亲属。正在劳教、服刑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正在服兵役人员不计入家庭成员。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1、家庭实际生活水平高于当地农村低保标准的;
  2、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在读学生除外)而不从事生产劳动的;
  3、一年内购买价值超过低保标准5倍以上非生活必需品的;
  4、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人有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但未履行义务的;
  5、因赌博、吸毒、嫖娼行为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
  6、不按规定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弄虚作假或拒绝核查的;
  7、其他经市民政部门认定不能享受低保的。

第三章 家庭收入计算

  第七条 农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全年获得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的总和。收入计算按统计部门有关农民人均纯收入统计口径计算为准。家庭年收入以申请对象提出保障待遇申请之日前12个月的家庭收入为基数计算。其中,货币收入具体包括农林牧渔、建筑、运输、加工、服务业等经营收入,劳务收入,退休金、各种保险金、补偿金,租赁收入、馈赠和继承收入,赡养费和扶养(抚养)费;实物收入按市场价折款计入家庭收入。
  第八条 下列收入项目不计入农民家庭收入:
  1、优抚对象的抚恤金、定期定量补助金、护理费,义务兵的优待金;
  2、对国家、社会和人民作出特殊贡献,政府给予的一次性奖金;
  3、奖学金、助学金、勤工俭学收入及由政府和社会给予困难学生的救助金;
  4、因工负伤和意外伤害的医疗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及死亡人员的丧葬费和一次性抚恤金;
  5、见义勇为奖金;
  6、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和医疗救助金;
  7、政府、社会或个人给予的临时性生活抚慰金和灾后重建救助金;
  8、独生子女费及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9、其他经县(市、区)民政部门认定不宜计入家庭收入的项目。

第四章 保障标准及资金筹措管理

  第九条 农村低保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农村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费用,适当考虑用电、燃料等费用确定。全市农村低保标准为年720元(月人平60元)。各县(市、区)按照标准, 根据农村特困家庭的劳动力、收入、实际生活水平等状况,对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分类救助。
  一类对象(“三无”对象):对未享受五保待遇、无劳动能力且特别困难的鳏寡孤独对象给予重点保障,月人均补助水平不低于50元,基本符合五保供养条件的,按月人均60元标准给予保障;
  二类对象(特困对象):对家庭主要成员痴呆傻残、无劳动能力且子女未成年的生活特困家庭给予有效救助,月人均补助水平不低于30元;
  三类对象(一般对象):对因灾、因病及其他原因导致家庭主要成员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的家庭给予适当补助,月人均补助水平不低于15元。
  农村低保标准应随着当地农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逐步调整。
  第十条 农村低保资金来源:
  实施农村低保所需资金由各级政府共同负担,2007年,按照农村低保对象人均月补助30元的标准筹措资金,其中各县(市、区)财政按人年均不低于40元的标准列入预算,其余资金从中央补助资金和省财政预算中安排。
  第十一条 县级财政要设立农村低保资金专户,对上级补助资金和本级预算资金一并纳入专户,统一管理,专款专用。农村低保资金采取“一卡通”的方式按季度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五章 申请、审核、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农村低保待遇按照“个人申请、村委会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县级民政部门审批、乡村两榜三次公示”的程序办理。
  (一)个人申请。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常住地村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家庭收入、身体状况等相关证明材料。家庭成员均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由村民小组提名并代为申请。
  (二)村委会审核。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和实际生活状况入户调查核实,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进行评议。申请保障对象须经村民代表会议成员2/3以上通过。评议通过的对象,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不少于7天,无异议的,填写《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审批表》,由村委会上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查。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家庭住址、拟保障金额和县乡两级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三)乡(镇)人民政府审查。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村委会上报材料后,要核实家庭收入,查验评议记录和公示记录,并召开由乡(镇)长为组长、相关部门人员为成员的评议小组会议进行审查,对审查通过的对象,在乡(镇)政务公开栏和村委会公示栏同时公示不少于7天,无异议的,报县级民政部门审批。
  (四)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县级民政局接到乡(镇)上报材料后,按不低于各乡(镇)上报低保人数20%的比例进行抽查。每年集中审批一次,并将审批结果公示无异议的,由县级民政部门填发《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从批准的下一个季度发放低保救助金。公示有异议并经调查核实确认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书面通知乡(镇)。
  (五)动态管理。农村低保对象实行动态管理。要对纳入保障范围的保障对象建档立卡,实行网上管理。县级民政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对参保对象每年至少集中审核一次,对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及时终止低保待遇,并收回低保证,做到保障对象有进有出,保障水平有升有降。要切实做好乡(镇)、村两级公示工作,坚持做好两榜三次公示。新增对象应按规定及时进行公示,已保对象一般应半年公示一次。

第六章 监督和处罚

  第十三条 农村居民采取虚报、隐瞒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农村低保待遇或在享受农村低保待遇期间,家庭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未及时告知低保管理审批机构,导致继续享受低保待遇的,取消保障待遇,追回冒领的保障款物。
  第十四条 农村居民对农村低保管理审批机构作出的有关本人低保待遇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干扰农村低保管理审批机构正常工作,或对农村低保工作人员施以人身攻击等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有关单位或个人为农村低保申请人、低保对象出具虚假证明,导致低保管理审批机构错批、漏批的,追究相关单位或个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农村低保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应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调离本岗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农村居民故意作出不予批准决定,或对不符合农村低保条件的农村居民故意作出予以批准决定的,或者故意推诿、迟延履行管理审批职责的;
  (二)贪污、挪用农村低保资金的;
  (三)索贿受贿的;
  (四)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县(市、区)可以根据本办法制订实施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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