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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2号)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9 15:38:42  浏览:958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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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2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九届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决定:
任命李岚清、钱其琛、吴邦国、温家宝为国务院副总理;
任命迟浩田、罗 干、吴 仪(女)、司马义·艾买提(维吾尔族)、王忠禹为国务委员;
任命
王忠禹为国务院秘书长(兼)
唐家璇为外交部部长
迟浩田为国防部部长(兼)
曾培炎为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
盛华仁为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
陈至立(女)为教育部部长
朱丽兰(女)为科学技术部部长
刘积斌为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主任
李德洙(朝鲜族)为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主任
贾春旺为公安部部长
许永跃为国家安全部部长
何勇为监察部部长
多吉才让(藏族)为民政部部长
高昌礼为司法部部长
项怀诚为财政部部长
宋德福为人事部部长
张左己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部长
周永康为国土资源部部长
俞正声为建设部部长
傅志寰为铁道部部长
黄镇东为交通部部长
吴基传为信息产业部部长
钮茂生(满族)为水利部部长
陈耀邦为农业部部长
石广生为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
孙家正为文化部部长
张文康为卫生部部长
张维庆为国家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
戴相龙为中国人民银行行长
李金华为审计署审计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1998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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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

吉利省吉林市人大常委会


吉林市物业管理条例

吉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39号

经吉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21次会议于2005年9月22日通过,吉林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于2005年11月24日批准,现予以公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负责物业管理企业资质管理。

(三)负责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

(四)负责指导、协调、监督本市城区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五)负责本市城区内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

(六)受理物业管理投诉、查处物业管理违法案件。

其下设的物业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日常工作。

第四条县(市)、区政府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物业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三)监督物业承接、交接工作和物业用房的使用。

(四)负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有关资料和物业服务合同的备案管理。

(五)受理物业管理投诉。

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除前款规定的职责外,还应承担本辖区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指导、协调、监督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和物业管理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

第五条建设、规划、市政公用、环保、公安、城管执法等相关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按各自职责配合做好物业管理工作。

第六条新建住宅小区必须实行物业管理。

原有住宅物业应当实行物业管理,也可以根据业主意愿委托物业管理企业或专营公司实行专项服务。

非住宅物业应当逐步实行物业管理。

第二章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七条房屋所有权人为业主;一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全体业主组成一个业主大会;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权利义务、职责按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业主人住率达到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总建筑面积50%以上时,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九条业主大会会议决定事项实行投票表决。

住宅物业业主的投票权按套计算,每套住宅计一票。

非住宅物业的投票权按建筑面积计算,100平方米以下(含本数)的有1票投票权,每超过100平方米再计1票。

第十条未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物业,经三分之二以上业主书面同意,可以实施物业管理或专项服务。

第三章物业管理企业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取得资质证书后,在核定的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企业的管理人员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物业管理活动。

第十三条物业管理企业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收取物业服务费。

(二)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时,收取相关费用。

(三)选聘专营公司承担专项服务。

第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标准提供服务。收取物业服务费时应使用专用发票。

(二)每半年公布一次业主交费情况和物业服务费的使用情况。

(三)听取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对有关物业管理活动的意见和建议,并接受监督。

(四)对造成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损害的,代表业主要求其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

(五)及时制止违反治安、消防、环保、装饰装修等方面规定的行为,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六)建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环境卫生维护、突发事件处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七)建立健全物业管理企业内部财务收支、物业维修台账、档案等内部管理制度。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

第十五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应当由一个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十六条业主大会应通过招投标或业主大会决定的其他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选聘后业主委员会须与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在县(市)、区物业管理部门指导监督下进行物业承接,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30日内备案。

第十七条物业服务合同期限终止90日前,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协商续约事宜,续约的应续签合同。

不续约的,业主大会应当在合同期满前选聘其他的物业管理企业或决定采用其他的物业管理方式。原物业管理企业应在合同期满前10日内完成物业交接,并按规定移交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业主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义务,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物业管理企业因管理原因造成业主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物业管理企业放弃物业管理的,在业主大会确定新的管理方式前,由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保洁企业实施保洁服务,并向业主收取相应费用;物业的维修由受益业主自行选择维修单位,并承担费用。

第十九条物业服务费收取标准应当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或收费地点予以公示。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竣工但尚未售出或者尚未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交纳;物业产权发生转移的,原业主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

第五章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条前期物业管理是指新建住宅物业的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的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二十一条规划、设计新建住宅物业时,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物业管理服务的各项设施,并按该物业管理区域房屋总建筑面积千分之四以上标准规划物业管理用房。

物业用房的所有权依法属于业主。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不得改变物业用房的用途。

第二十二条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并按有关规定备案。

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多层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小于4万平方米(含本数),高层住宅物业建筑面积小于2万平方米(含本数)的,也可以经住宅物业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须在住宅物业建成并验收合格后15日内,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下,与中标的物业管理企业进行物业承接,并按规定移交有关资料。承接协议中应对物业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质量、物业用房面积和位置、保修期内保修责任及其他事项予以约定。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须提供前期物业管理企业中标或协议选聘的备案证明,并在销售物业时,向买受人明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和业主临时公约。

第六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二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所有,不得擅自处分:

(一)物业用房。

(二)门卫房、电话间、监控室、地面架空层、共用走廊。

(三)按规划配建的非机动车车库。

(四)公共绿地、道路、场地、水景、文体设施等。

(五)其他依法归全体业主所有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六条物业的使用禁止下列行为:

(一)改变原规划设计,损坏房屋承重结构。

(二)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三)改变房屋外立面造型。

(四)擅自改建、占用物业共用部位或损坏、占用、移装共用设施设备,在公共设备上设置障碍。

(五)存放不符合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存放、铺设超负荷物品。

(六)开办产生噪声的机械加工及娱乐项目等。

(七)使用燃煤炉灶或油烟无组织排放。

(八)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七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水费、电费、燃气费、供热费、通讯费、有线电视收视费等由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有关单位直接向最终用户收取。

第七章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八条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大修、更新、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

第二十九条购买新建住宅物业的,应缴存专项维修资金。收缴单位必须提供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办理所有权登记时,须出具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第三十条专项维修资金的过户、续筹、结算,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业主转让房屋所有权时,结余维修资金不予退还,随房屋所有权同时过户。

(二)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低于首次缴付额30%的,经业主大会会议研究决定,按业主房屋建筑面积的比例向业主续筹。

(三)房屋灭失的,将专户账面余额返还业主。

第三十一条专项维修资金实行专户存储,按户设置明细账,按单元、栋、物业管理区域核算。

第三十二条专项维修资金须经三分之二以上有投票权的受益业主书面同意方可使用。

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具体监督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三条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专项维修资金查询系统和监督制度以及业主查询和对账制度。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条例的,由市、县(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责任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第十一条规定,未取得资质证书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未在核定的资质等级范围内从事物业管理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至3万元的罚款。

(二)违反第十二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聘用未取得物业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物业管理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5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

(三)违反第十七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规定,物业管理企业、建设单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的,并处1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

(四)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单位不按照规定配置物业管理用房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至50万元的罚款。

(五)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未经业主大会同意,擅自改变物业用房用途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至10万元的罚款;有收益的,所得收益用于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剩余部分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六)违反第二十二条规定,新建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未通过招投标方式或未经批准通过协议方式选聘物业管理企业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违反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处分属于业主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万元至20万元的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的,追回挪用的专项维修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挪用数额2倍以下的罚款;物业管理企业挪用专项维修资金,情节严重的,并由颁发资质证书的部门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造成物业损害的,由有关部门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请行政诉讼,当事人拒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定事由,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具体行政处罚行为不停止执行。

第三十七条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由吉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卫生部关于加强直属及双重领导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试行办法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加强直属及双重领导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工作的试行办法

1979年6月22日,卫生部

为了加强部直属及双重领导医疗、教学、科研等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充分发挥经济效果,特制订以下试行办法:
一、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预算的编制,财务部门应根据下年度的事业计划,参照本年度预算收支情况,组织各业务部门和有关科室共同研究,提出预算草案,经过群众讨论,然后由财务部门负责综合平衡,经领导审核后报部。
各单位附属医院的预算,目前采取的是“全额管理,差额补助”的办法,今后拟逐步实行“全额管理,定额补助,结余留用”的制度。对医疗、教学、科研机构的各项工作,逐步实行“定额”考核。各单位附属的药厂、印刷厂、动物室、洗衣房、照相室、维修室、招待所等单位,凡有条件的,要逐步实行单独的经济核算。
(一)收入部分
1.业务收入:按核定床位、门诊工作量等,根据当地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在科室收入计划的基础上认真核算,打稳打足,力争实现。
2.其他收入:变价收入、废品处理收入、进修费和各种杂项收入,均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计算列入。
(二)支出部分
1.人员经费:在没有正式核定人员编制以前,暂按当年年底预计达到人数和经上级批准的下年度人员增减计划数,按平均工资计算,补助工资和职工福利费按国家规定计算列入。
2.人民助学金:按在校实有学生和计划招生数(包括一般学生、进修生、研究生、留学生和中等专业学校学生)根据国家享受人民助学金等有关规定编列。
3.修缮费和零星土建费:应根据需要和可能,认真考虑技术条件、材料来源、施工力量等作好平衡,列入预算。
4.设备购置费:首先要充分利用现有设备,挖掘潜力,大力提倡专管共用的精神,提高使用率。对确需添置的,要考虑周全,尤其是大型和精密贵重仪器设备,要认真考虑技术和安装等条件,以防止积压和浪费。设备购置计划要经财务部门审核后编列预算。
5.公务费、业务费、修缮费、其他费用、差额补助费等,凡当地有定额标准或能够按消耗定额计算的,都应按定额计算,目前没有定额的,要本着实事求是,勤俭节约的精神,编列预算。
(三)预算的报送时间
各单位要在当年八月底以前把下年度预算编好,报部一式二份。
(四)预算的执行
年度预算一经核定就要坚决按照执行。要统筹安排,留有余地。非有特殊情况,不得追加预算。零星土建变更计划时,在京单位须报部同意;京外单位须经当地主管局同意并报部备案。
为加强财务监督,严格财经纪律,认真执行财务预算,保证事业计划的顺利完成,各单位在研究、确定与经费收支有关的问题时,须有财务部门参加。对外签订经济合同或协议等,要经财务部门签章,并交财务部门一份存查,否则,财务部门有权拒绝付款。
二、季度会计报表和决算
季度会计报表是单位在一定时期内资金活动情况的综合反映,对加强预算管理,具有重要作用。要求在每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认真汇总报部一份。第四季度可按规定编报决算,不再报送季度会计报表。
决算是反映年度财务计划和事业计划完成情况的年终总结。各单位主管财务的领导同志要组织有关科室就事业计划和财务计划的完成情况、经济效果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认真总结,不断提高科学管理水平。
在年终决算以前,必须认真地对往来款项和预算内预算外资金进行认真清理。防止资金转移。编报决算要求做到报送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并有扼要的文字说明。
年度决算应于下年度一月底以前报部一式二份。
三、财产物资的核算和管理
各单位的物资和财务部门要密切配合,共同管好用好各种财产物资。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物资部门要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库存材料明细帐,定期与财务部门核对帐目,如有不符应及时查明原因进行处理。
(一)固定资产管理:
1.一般设备,单价在二十元以上,使用年限超过一年以上或单价虽不满二十元,但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成批设备;专业设备单价在一百元以上,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包括自制加工的),均属固定资产,应列入固定资产帐。物资管理部门应建立财产管理、报损、报废、赔偿等制度,定期清查。
2.固定资产的报废和处理,要经使用单位、管理部门、财务部门会同专业人员、认真审查鉴定。对确实不能使用的固定资产,单价在万元以下的,三级及以下单位报二级单位批准,二级单位报部批准;万元以上的,在京单位报部批准,京外单位报请当地主管局批准并报部备案。需要报废的锅炉,报请地方劳动部门审批。
3.本单位积压或多余的固定资产,应及时报请上级单位研究处理。凡调出统配部管物资及设备单价在万元以上的报部批准;万元以下的设备,三级及以下单位报二级单位批准,二级单位报部批准;并须按照财经制度进行财务处理,办理调拨手续,非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处理固定资产。
(二)库存材料管理
1.各单位的物资部门对库存材料和低值易耗品,应加强管理,并设置明细帐,定期盘点,并与财务部门进行核对。对于盘盈、盘亏的物资,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2.库存材料和低值易耗品库存量,要核定合理库存,一般储备三个月左右的用量。物资部门的年度采购计划应经财务部门综合平衡,列入预算,经领导批准后,严格按计划执行。
3.各医疗单位都要认真执行卫生部、财政部《关于改进医疗机构药品管理的通知》的规定,改变目前“以存定销”的办法,并结合本单位的特点,创造出新的经验,要制定各种材料的消耗定额,实行科学管理。
四、建立健全规章制度
(一)根据国务院颁发的《会计人员职权条例》和当地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具体情况制订实施细则。
各级财务人员,要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经济、学技术、学管理,不断提高思想政治和业务技术水平,认真履行职责,正确行使国家赋予的权限。
(二)各单位的财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财经纪律和制度,精打细算,管好用好各项资金,积极组织合理收入,节约一切可以节约的支出。同时要配合物资管理部门,把各种物资管好,认真核定储备定额。要做到有物有帐,帐物相符。充分挖掘潜力,防止积压浪费。
(三)为了加强管理,防止漏洞,各单位所需费用收据(包括门诊挂号证各种收费收据等)均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使用部门要向财务部门办理领用和结报手续。
(四)根据《会计人员职权条例》的规定,各单位都必须单独设置财会机构,配备和充实财会人员。各单位必须加强对财会工作的领导,要从政治上、业务上、生活上关心财会人员,帮助他们解决实际问题。有条件的单位,可以举办短期或业余的财会人员培训班,培养提高干部,以适应工作的要求。
五、奖惩制度
对认真执行财经制度、勤俭节约、修旧利废,改革药品管理和科室核算等,作出优异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适当的表扬和奖励;对于违反财经纪律、铺张浪费的,要给予批评和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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