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1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9:30:57  浏览:98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1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1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
证监会



第一条 为规范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包括专营房地产业务公司及兼营房地产业务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发行人编制财务报表附注时,除应遵循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有关财务报表附注的一般规定外,还应遵循本规定的要求。
第三条 发行人在主要会计政策中披露如下内容:
(一)在合并会计报表编制方法中说明对合作开发项目编制合并报表时采用的方法。
(二)在存货的核算方法中增加披露:
开发用土地的核算方法;
披露公共配套设施费用的核算方法;
披露出租开发产品、周转房的摊销方法;
对不同类别存货(如:库存设备、开发成本、开发产品、出租开发产品、周转房)计提跌价准备的比例及依据。
(三)披露维修基金的核算方法。
(四)披露质量保证金的核算方法。
(五)披露各类型业务收入的确认原则及方法:
房地产销售收入的确认原则及方法。应根据行业特点确定具体的确认标准。对采用分期收款方式销售、出售自用房屋、代建房屋和工程业务,应单独披露有关收入确认方法。
出租物业收入的确认原则及方法。
建筑施工收入的确认原则及方法。
物业管理收入的确认原则及方法。
其他业务收入的确认原则及方法。
(六)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利息及有关费用的会计处理方法。
第四条 发行人在存货项目注释应披露:
(一)按性质(如:库存设备、开发成本、开发产品、分期收款开发产品、出租开发产品、周转房)分类列示存货余额。
(二)按下列格式分项目披露“开发成本”:
项目名称 开工时间 预计竣工时间
预计总投资 期初余额 期末余额
合计
注:对尚未开发的土地,应披露预计开工时间。
(三)按下列格式分项目披露“开发产品”:
项目名称 竣工时间 期初余额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余额
合计
(四)按下列格式分项目披露“分期收款开发产品”、“出租开发产品”、“周转房”:
项目名称 期初余额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余额
合计
(五)应按下列格式披露存货跌价准备金计提情况:对于开发中项目,可以合并列示。对“停工”、“烂尾”“空置”项目,如果不计提或计提跌价比例较低,应详细说明理由。
项目名称 期初余额 本期增加
本期减少 期末余额 备注
合计
第五条 发行人在预收帐款项目注释中,除按账龄列示余额外,对预售房产收款,应按下列格式分项目披露。
项目名称 期初余额 期末余额
预计竣工时间 预售比例
合计
第六条 发行人在主营业务收入项目注释中,应分项目披露报告期内各期间金额。
第七条 发行人的经营业务涉及不同行业和地区时,应按行业和地区披露收入、营业利润、资产的分部资料。行业可以按照房地产、施工、物业管理、商业等分类;地区可以按境内、境外披露,对经营环境存在差异的省、直辖市,也应分别披露。
第八条 发行人为商品房承购人向银行提供抵押贷款担保的,应披露尚未结清的担保金额,并说明风险程度。
第九条 本规则由中国证监会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各拟公开发行股票的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
为规范公开发行股票的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我们制定了《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0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公司招股说明书内容与格式特别规定》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1号-从事房地产开发业
务的公司财务报表附注特别规定》,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今后,房地产行业类公司可按照《中国证监会股票发行核准程序》(证监发〔2000〕16号)的规定报送申请发行股票材料。我会《关于1993年申请公开发行股票企业产业政策问题的通知》(证监发字〔1993〕65号)、《关于股票发行工作若干规定的通知》(证监〔1
996〕12号)、《关于做好1997年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证监〔1997〕13号)中关于房地产行业发行股票的限制性规定同时废止。



2001年2月6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做好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筹)股票发行工作的通知


1998年4月30日 证监发字[1998]94号


上海证券交易所:

  上海航天汽车机电股份有限公司(筹)采用"上网定价"方式发行股票的发行方

案已经我会证监发字[1998]93号文批准,请你所按照我会证监发字[1996]169

号和423号文的有关要求,组织好此次股票发行工作。本次发行要先验资后配号,

对申购资金到位情况要认真查实,凡资金不实的申购一律视为无效申购。申购冻结

资金的利息,按企业存款利率计息(3天)部分归发行公司所有,其余部分存入交

易所设置的专户。发行申购后1个工作日内,请你所将发行情况反馈表传真至我

会发行部;7个工作日内,请将发行申购、冻结资金和认购中签明细的磁盘报至我

会。未按时上报有关发行资料的发行公司不予安排上市。


关于印发《2002-2005年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培训规划》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印发《2002-2005年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培训规划》的通知


建人教[2003]1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及有关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2-2005年全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中办发[2002]12号)和《中共中央关于印发<2001-2005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的通知》(中发[2001]4号),根据建设事业发展需要,结合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队伍实际,我部制定了《2002-2005年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培训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经中央组织部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加强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培训,提高领导干部素质,对促进建设事业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地要提高认识,切实加强领导。要按照《规划》的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研究制定具体计划,把这项工作抓实抓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〇〇三年一月十三日

2002-2005年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培训规划

  为加强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的培训,提高领导干部队伍素质,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2-2005年全国人才队伍建设规划纲要>的通知》(中办发[2002]12号)和中共中央《2001年—2005年全国干部教育培训规划》(中发[2001]4号)的要求,制定本规划。

  一、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密结合建设事业发展的实际,以学习、研究城乡规划、建设、管理知识为重点,努力提高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的科学决策能力、开拓创新能力和依法行政的水平,促进建设事业发展。

  (二)工作原则

  1、学以致用的原则。紧紧围绕建设事业发展的新形势和新任务,贯彻中央的方针、政策,把理论学习与研究解决建设行政管理工作中的实际问题结合起来,围绕建设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开展专题研讨。

  2、注重培训实效的原则。根据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的特点,制定切实可行的教学计划,合理安排培训内容。及时吸取国内外先进经验,改进培训方式和方法,加强规范化管理,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

  (三)目标和要求

  目标:根据建设工作需要,结合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的知识结构情况,大力开展专业理论知识培训、专题研究和法律法规培训,努力建设一支思想政治觉悟高,具有开拓创新能力,适应建设事业发展需要的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队伍。

  要求:新上任的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和后备干部要接受为期1个月的专业理论知识培训;在职的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根据工作需要进行专题研究和法律法规培训,每人每年脱产学习时间不少于12天。

  二、培训形式和主要内容

  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培训主要有专业理论知识培训、专题研究、建设行政法规等三类。

  (一)专业理论知识培训主要是进行比较系统的专业理论知识学习,使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更新知识结构,开阔视野。一般是短期脱产学习1个月左右,主要内容是:城乡规划、建设与管理。

  (二)专题研究是根据建设工作的重点和热点问题以及重大政策,组织国内外专家教授进行专题讲解并开展研讨交流,提高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的业务能力。时间一般是七至十天,专题研究的主要内容是:城乡规划、小城镇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理、建筑市场管理、房地产市场管理、住房公积金管理、城市生态环境治理和可持续发展、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等。

  (三)建设行政法规培训是为了提高领导干部依法行政水平,根据“四五”普法要求,对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进行以建设法律、法规为主要内容的培训。

  三、培训任务和分工

  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培训实行统一规划、分级实施的培训管理体制。

  建设部负责制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的知识与能力标准,制定计划并负责组织副省级及以上城市、省会城市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正副职的培训和地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领导干部的专业理论知识培训。每年组织四至五期领导干部专题研修班,每年200人左右;每年组织六至八期领导干部专业理论知识培训班,每年培训250人左右,分别由同济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重庆大学管理干部培训中心及建设部干部学院负责实施。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建设行政法规培训按照四五普法要求实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订地市及以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干部的其它各类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

  按照以上任务及分工,在2005年底以前,建设系统各级行政领导干部普遍培训一次。

  四、组织领导与措施

  (一)切实加强对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与协调

  建设部科教工作领导小组要加强对全国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全国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的年度培训计划由建设部科教工作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实施。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特别是一把手,要从战略的高度认识教育培训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立学习型、实干型、创新型的建设行政领导干部队伍,道德要抓好教育培训工作。要实行培训目标管理,把计划完成情况作为考核领导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二)实行培训年度计划备案和办班申报审批制度

  全国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教育培训要纳入统一计划,统筹安排。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每年1月要向建设部报送本地区建设行政领导干部年度培训计划和上一年度培训工作总结。各培训机构要举办全国性或跨省区的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培训班,须报建设部备案。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要建立相应的备案制度。需要调训的培训班要按规定报组织部门批准实施。要严格按照加强领导干部培训管理的规定,认真做好培训经费的测算,严格控制收费标准,坚决制止乱办班、乱收费、乱发证的不正之风。

  (三)加强培训基地建设

  培训基地是搞好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培训工作的基础。建设部重点抓好建设部干部学院、同济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和重庆大学管理干部培训中心的建设。各省要充分发挥各地高等学校、培训中心等单位的学科和师资优势,搞好培训基地建设。要采取措施改善基地办学条件和服务设施,采用现代化教学手段,提高办学质量。

  (四)加强管理,确保培训质量

  培训质量是决定培训成效的重要方面,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培训机构要加强管理,确保培训质量。要加强师资队伍的建设,聘请有经验、水平高、讲课效果好的专家和领导作为授课教师。建立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培训师资库。根据工作需要,建设部举办师资培训班,为各地培训师资,或根据各地需求协调选派教师。

  要统一编写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培训教材和辅导材料,并不断进行修订,补充新知识。适当加强电子教材、多媒体辅助教学软件教材、网上电子课件等多种类型教材的开发,树立精品意识,确保教材质量。

  (五)采取境内培训和境外培训相结合的方式

  建设部将积极争取国(境)外培训项目,采取境内培训和境外培训相结合的方式,开阔建设系统领导干部的视野,吸收、借鉴国(境)外有益的管理经验。

建设部建设系统行政领导干部2003—2005年培训计划

项目
类别
序号 培训项目 培训对象 每期培训人数 时间 学时 承办单位 备注




班 1 城乡规划宏观调控研修班 各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副省级及以上城市、省会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正副职 40人 2003-2005年 40 建设部干部学院 每年根据工作需要举办4-5期专题研修班
2 建筑市场管理、建筑企业改革研修班 40人 2003-2005年 40
3 房地产市场宏观调控、住房保障体系研修班 40人 2003-2005年 40
4 城市基础设施融资与公用事业单位改革研修班 40人 2003-2005年 40
5 政府投资工程组织实施方式的改革研修班 40人 2003-2005年 40
6 建设行业热点重点问题研修班 40人 2003-2005年 40
专业理论知识培训班 1 城乡规划理论培训班 地市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领导干部 40人 2003-2005年 176 同济大学、重庆大学、哈尔滨工业大学管理干部培训中心 每年每个项目举办1-2期
2 建设管理理论培训班 40人 2003-2005年 176
3 住宅与房地产理论培训班 40人 2003-2005年 176
4 城市建设理论培训班 40人 2003-2005年 176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