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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4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22:51:54  浏览:950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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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4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4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国办发(2004)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关于2004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办公厅
                        二00四年三月三十日

          关于2004年纠风工作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二00四年三月十六日)

  为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现提出2004年纠风工作实施意见。
  一、针对当前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集中力量进行专项治理
  2003年,各地区、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深入开展纠风专项治理,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并取得了新的成效,为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改革、发展和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必须清醒地看到,一些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有些领域还很严重。突出表现在:乱设开发区,违法违规圈占耕地,克扣、拖欠、截留、挪用给农民的征地补偿费,侵害农民利益;城镇拆迁不依法办事,滥用强制手段,补偿安置政策不落实,侵害居民利益;在企业重组改制中,不认真落实社会保障和就业安置政策,拖欠下岗失业职工基本生活费、安置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不少学校巧立名目乱收费,政府部门“搭车”收费,加重学生家长负担,导致一些家境困难的孩子因交不起学费失学、辍学;医药购销中价格虚高、收受回扣和医疗服务中“开单提成”、收受“红包”等现象仍然比较普遍;有些企业随意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有些地方违反农村税费改革政策,向农民乱收费,加重农民负担;一些地方和单位安全事故频繁发生,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受到严重损失。这些问题的存在,不仅损害群众利益,而且直接影响党和政府的形象,引起了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央纪委第三次全体会议和国务院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的部署和要求,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深刻认识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突出问题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作为政府廉政工作的重要内容。要按照国务院的统一安排,针对上述问题集中力量进行专项治理。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抓紧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明确工作重点和工作目标。要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实行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要抓住关键环节,切实加大案件查处和督促检查的力度。同时,要在探索和建立长效机制上下功夫。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国资委、教育部、卫生部、监察部、农业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管局和国务院纠风办等有关部门(单位),应按照各自的工作分工,分别抓好本部门(单位)承担的专项治理工作,既做到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又要互相支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务求各项治理工作取得明显成效。各级纠风工作机构还应注重研究治理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加强工作协调,更好地为党委和政府发挥参谋助手作用。
  二、继续抓好治理教育乱收费、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减轻农民负担工作
  近几年来,治理教育乱收费、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减轻农民负担一直是纠风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各级党委、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做了大量的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但由于产生这些问题的原因比较复杂,工作成效离人民群众的要求还有一定差距,有些问题还存在反复。因此,必须坚持不懈地抓下去,让广大人民群众深切感受到党和政府反腐倡廉、纠正不正之风的决心和成效。
  (一)深入治理教育乱收费。2004年秋季开学时,要在全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全面推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通过价格听证合理制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名义收取与招生挂钩的“赞助费”、“捐资助学费”、“共建费”等。要加强对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的规范化管理,进一步明确限分数、限人数、限钱数的“三限”政策的执行范围和标准,在规定的择校收费限额之外,不准收取其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要严格规范高等学校收费行为,收费标准继续保持稳定,不再设立新的收费项目。同时,要加强对高等学校招生考试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严禁学校以任何理由搞“双轨”收费和降分高收费;严禁向学生收取转专业费、定向培养费、扩招费、专科升本科费等国家统一规定项目之外的费用;严禁以改学分制为名,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任何地方和单位都不得通过学校向学生“搭车”收费,不得强制学生订购教辅材料、报刊杂志、学习用具、生活用品等,不得向学校进行各种形式的摊派。
  要进一步加强学校收费资金管理。学校收费收入要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对于学校的收费收入,有关部门要按规定及时足额返还,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要坚决纠正截留、挪用、挤占、平调教育经费和学校收费资金的错误做法,确保教育资金全部用于教育事业。要建立和完善教育收费决策听证、公示、巡查督导、专项审计和乱收费责任追究等监督管理制度。
  (二)坚决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要着重解决收受“红包”、“药品回扣”、“开单提成”等突出问题,坚决查处收受回扣、“红包”等违纪违法行为。要严格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对医院的评估制度和信息发布制度,定期向社会发布和公示本区域内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价格、单病种费用以及医疗投诉的热点等内容。要实行医疗服务承诺制度,医疗机构的服务项目和标准,应向社会公开承诺。对疏于管理、发生严重不正之风问题的,要追究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领导的责任。与此同时,要深入广泛地开展医德医风教育,通过开展专家倡议、宣传先进典型等活动,充分发挥医学专家、学科带头人和先进典型在弘扬崇高医德、抵制不正之风方面的引领和示范作用。
  要继续推行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有企业等所办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都要参加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对列入各省、直治区、直辖市招标采购药品目录的药品,要全部实行集中招标采购。要加强对招标采购的管理和监督,制定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价格、收费管理等规定;建立和完善中介机构参与代理的竞争机制,降低中介费用,减轻投标企业负担。
  要进一步规范药品和医疗服务定价行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对企业申报药品价格的初审工作,凡因初审不严造成药品成本严重失实、价格虚高的,要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并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全国进行通报批评。2004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分批调查政府定价药品的生产经营成本,降低部分药品的最高零售价,从源头上抑制生产经营企业虚列成本、虚报价格的行为,并于二季度组织开展对医疗服务收费和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专项检查。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严把药品生产准入关,坚决制止药品生产企业以变换药品名称、规格、包装等手段获取虚高定价的行为。劳动保障部门要扩大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范围,使患者有更大的选择权,促进医院之间、医院与药店之间的公平竞争,遏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
  (三)深入开展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要进一步推动农村税费改革,结合落实增加农民收入、减轻农民负担的各项政策,切实解决损害农民利益的突出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推动取消农业特产税、降低农业税税率和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扩大良种补贴范围和规模、对重点粮食品种实行最低收购价等政策措施的落实。同时,切实抓好免征农业税的试点工作。继续大力整顿农资市场,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的行为,控制农业生产资料价格。进一步规范农业税征管,严禁非农业税征收机关人员向农民直接收取税款。完善村内“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议事程序、议事范围和审批程序,严禁超出规定范围向农民筹资筹劳,严禁层层下达筹资筹劳任务,严禁将筹集的资金和劳务平调使用,严禁强行以资代劳。
  要狠抓减轻农民负担各项制度的落实。各地要按规定将取消的收费项目和降低的收费标准进行公示,不断提高“公示制”的质量,切实做到经常化、规范化。要巩固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工作的成果,坚决纠正变相摊派发行和已取消的报刊改头换面继续发行等问题,将农村订阅报刊费用“限额制”的实施范围由村扩大到乡(镇)和农村中小学校。要深入开展农村灌溉用水用电收费专项治理,推行定价到农户的终端水价制度,取消中间环节的乱加价和“搭车”收费。要继续清理针对农民进城务工的歧视性规定和不合理收费,简化农民跨地区就业和进城务工手续,坚决取消各种乱收费。
  要加大对涉及农民负担案(事)件的责任追究力度。凡发生涉农负担恶性案件或严重群体性事件的,在严肃处理有关直接责任人的同时,要按规定追究县(市)党政主要领导的责任。对发生涉农负担案(事)件后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的,要对直接责任人和有关领导从重处理并予以曝光。
  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在重点开展以上专项治理工作的同时,还要继续做好从源头上治理公路“三乱”和清理整顿统一着装工作。
  三、加强领导,切实抓好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
  (一)认真落实责任制。各地区和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健全纠风工作领导责任制,切实加强对纠风工作的领导。政府和部门的主要负责同志要对本级政府和本部门的纠风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要对所分管的部门和单位的纠风工作负领导责任。要把解决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纳入各级领导干部的责任范围,并列入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地要重视发挥纠风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做到协调行动,综合治理。各级纠风工作机构要切实履行组织协调职责,加强指导和督查。纠风专项治理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积极协调有关方面抓好各项措施的落实。要采取有力措施,认真抓好各项已公示的纠风项目的落实。对各项任务和措施的落实情况,要定期进行专项督查。督查工作一定要深入基层,直接听取群众反映,了解和掌握真实情况。
  (二)深入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活动。要以“树立行业新风、优化发展环境”为主题,以与人民群众联系密切的部门和行业为主要评议对象,以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为重点,采取省、地(市)、县(市)三级联动、条块紧密结合、群众广泛参与的形式,深入开展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要改进和创新评议方法,积极推行在新闻媒体开设“行风热线”、“热点访谈”等栏目的做法,与群众直接对话,及时为群众排忧解难。国务院纠风办将分别与信息产业部、环保总局、旅游局联合组织在全国统一开展对这三个系统的民主评议工作。为进一步规范民主评议工作,国务院纠风办将制定下发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指导意见。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以基层站(所)和窗口单位为重点,大力开展纪律作风整顿活动,切实解决执法不公、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吃拿卡要、刁难群众以及工作方法简单粗暴等问题。要充分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带头、指导和监管作用,做到业务工作延伸到哪里,纠风工作就开展到哪里,用机关的表率作用带动基层,促使部门和行业的作风建设不断加强。
  (三)加强督促检查,严肃查办案件。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定期或不定期地组织力量,采取深入基层、到村入户的办法进行明察暗访,直接听取群众对纠风治理工作的意见。治理教育乱收费工作,重点检查义务教育阶段实行“一费制”收费办法、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实行“三限”政策和高等学校的收费情况。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工作,要对治理收受回扣、“红包”和规范药品集中招标采购行为等情况进行重点检查。减轻农民负担工作,要把执行农村税费改革各项政策、落实减轻农民负担“四项制度”、治理党政部门报刊散滥和利用职权发行等作为年中和年底检查的重点。对其他专项治理工作,同样要注意抓住重点和关键环节,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限期整改,并举一反三,堵塞漏洞,防止同类问题再度发生。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顶风违纪的案件要加大查处力度,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对连续发生严重损害群众利益恶性案件的部门和单位,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者的责任。
  (四)加大从源头上防治不正之风的力度。要在政府部门以及与人民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公用事业单位,深入开展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宗旨教育,明礼诚信的职业道德教育和遵纪守法的法纪观念教育,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筑牢抵御不正之风的思想道德防线。要进一步加强制度建设,每一项专项治理工作都要逐步建立靠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的长效机制,并把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专项检查的重要内容,做到令行禁止、违者必纠。要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民主评议、收费公示、服务承诺等制度,积极探索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事项实行决策听证的制度,增强政策和工作的透明度。要重视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加强部门和系统的内部监督。要以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加快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步伐,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坚持依法行政和科学民主决策,严格规范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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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桂政办发〔2010〕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广西壮族自治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一月八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自治区财政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区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城乡社会发展,保障农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指导意见。

  第二条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坚持“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基本原则,采取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模式,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筹资方式及基础养老金与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养老待遇支付办法。

  第三条 新农保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县级及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主管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组织、宣传、编制、发展改革、公安、民政、财政、国土资源、农业、人口计生、统计、残联等部门按相关职责做好工作。


  第二章 参保范围

  第四条 凡具有广西壮族自治区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第三章 养老保险费缴纳

  第五条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设为一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自治区人民政府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第六条 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七条 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按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每提高一个缴费档次增加缴费补贴5元。

  农村重度残疾人、五保供养对象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地方政府予以全额代缴;农村低保对象选择最低缴费档次缴费的,地方政府每年代其缴纳养老保险费50元;地方政府按最低缴费档次的补贴标准再给予每人每年30元的补贴。农村重度残疾人、五保供养对象、低保对象选择最低缴费档次(不含最低档次)以上缴费的,地方政府不再为其代缴养老保险费。

  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全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缴费补贴标准。

  第八条 自治区确定的缴费档次所需的缴费补贴资金由自治区、地级市、县三级财政按6∶2∶2(自治区直管财政改革县按8∶0∶2)的比例承担;对农村重度残疾人、五保供养对象、低保对象参保,由地方政府代缴的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由自治区、地级市、县三级财政按7∶1∶2(自治区直管财政改革县按8∶0∶2)的比例承担。

  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增设缴费档次的,所需缴费补贴资金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负担,具体标准和办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第四章 个人账户

  第九条 新农保经办机构为每个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

  第十条 个人账户构成如下:

  (一)个人缴纳的养老保险费;

  (二)村集体及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补助资金;

  (三)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缴费的补贴资金;

  (四)个人账户资金运营或存款利息收入。

  第十一条 个人账户实行完全积累,实账管理。个人账户储存额目前每年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二条 参保人死亡,其个人账户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一次性支付给其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继承人;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五章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三条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员,可以申请按月享受新农保待遇。

  第十四条 新农保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支付终身。计发标准如下:

  (一)基础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标准为每人每月55元,由国家财政全额支付。有条件的统筹地区人民政府可以安排资金适当提高当地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部分的资金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负担,具体办法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个人账户养老金从参保人的个人账户中支付,参保人的个人账户支付完后由统筹地区政府负责继续发放个人账户养老金。

  第十五条 新农保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户籍老年人,参保时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缴费;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地方政府按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给予缴费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十六条 自治区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调整全国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最低标准和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及物价变动等情况,适时调整新农保基础养老金的标准。


  第六章 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第十七条 参保人在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因户籍地发生变动,申请转移新农保关系的,按以下方法办理:

  (一)参保人在统筹地区内流动,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予以转移,个人账户资金不转移。

  (二)参保人在跨统筹地区转移,可将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个人账户资金一次性转入新参保地,按新参保地有关标准享受相应养老保险待遇;转入地未建立新农保制度的,其养老保险关系、个人账户档案、个人账户资金暂存于原参保地,待条件具备时转移。

  第十八条 参保人跨自治区行政区域流动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相关制度的衔接

  第十九条 本指导意见实施后,已参加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人员,按以下方法参加新农保:

  (一)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其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二)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从当地实施新农保制度起,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第二十条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村干部激励保障机制、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衔接,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基金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一条 新农保基金暂实行县级管理,今后随经济社会发展和新农保制度实施情况,逐步提高管理层次。

  第二十二条 新农保基金纳入县级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和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管职责,制定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各级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

  第二十四条 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第九章 经办管理与服务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新农保经办机构建设,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建立健全与新农保要求相适应的管理服务机构。加强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新农保经办机构的业务经费和人员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第二十六条 新农保经办机构负责新农保的参保登记管理、缴费申报管理、基金征缴、个人账户建账与管理、待遇核定与发放、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等工作。

  新农保经办机构应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

  第二十七条 建立全区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参保人员的参保登记、缴费申报、业务核算、待遇支付、账户查询等管理服务项目全部纳入信息系统管理,实现业务流程和经办服务的规范化。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第十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指导意见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二十九条 本指导意见由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共同负责解释。


主题词:经济管理 农民 社会保障 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公安部、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兴东二矿“6·21”特别重大炸药爆炸事故的通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公安部 国家煤矿安监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公安部 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兴东二矿“6·21”特别重大炸药爆炸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煤调〔2010〕103号


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煤矿安全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公安厅(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

2010年6月21日1时40分许,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兴东二矿井下发生一起炸药爆炸事故,事故发生时井下有作业人员75人,事故发生后有26人获救升井。事故共造成49人遇难、26人受伤(其中7人重伤)。

事故发生后,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和张德江副总理立即作出重要批示,要求千方百计抢救被困人员,严防发生次生事故,弄清事故情况和人数,全力以赴救治伤员,做好事故善后工作,查清事故原因,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受党中央、国务院委派,国务委员兼国务院秘书长马凯同志率有关部门负责同志紧急赶赴事故现场,对抢险救援、伤员救治、事故善后、事故调查和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等作出全面部署。国务院有关部门和河南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率有关人员紧急赶赴事故现场,指导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处理等工作。

该矿为乡镇煤矿,2008年被批准由6万吨/年技改为9万吨/年。截至2010年6月6日,该矿采矿许可证等证照均已过期,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若干规定的通知》(豫政〔2010〕17号)文件要求,该矿已被确定为关闭矿井。初步分析,事故是由该矿非法违法组织生产、私存炸药发生爆炸引发的,暴露出以下突出问题:

一是严重非法违法组织生产。该矿已被河南省人民政府确定为关闭矿井,而且采矿许可证等证照已经过期,地方政府已责令其停产,并采取了断电措施。但该矿拒不执行停产指令,私自接通电源,继续违法组织生产。

二是违法违规私存炸药。该矿按规定本不应购置使用炸药,但该矿在井下违规储存炸药量高达2吨多,且存储在不具备储存火工品条件的巷道中。存储点无独立回风系统,致使发生爆炸后大量有毒有害气体扩散到井下其他巷道,导致现场作业人员中毒窒息死亡,造成事故扩大。

三是停产关闭措施不力。矿井停产、关闭工作不到位,政府及有关部门对已确定关闭的矿井,没有采取坚决果断措施,按照有关标准规定立即实施关闭并关实关死,要求其停产也没有真正停下来。

四是驻矿监管人员严重失职。地方政府驻矿、包矿人员玩忽职守,没有查处、制止该矿非法违法组织生产和违规购买、储存、使用炸药的违法行为。

这起事故性质恶劣,损失惨重,影响极坏,教训十分深刻。为认真吸取事故教训,举一反三,杜绝类似事故再次发生,特提出以下要求:

一、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行为。各地要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正确处理好安全与发展、安全与生产、安全与经济、安全与效益的关系。狠抓事故防范,强化措施,深入开展打击非法违法专项行动,坚决、彻底、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对发现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的单位,要严肃处罚,及时向社会公示曝光,该关闭的要依法关闭。同时,要充分利用行政、经济和法律手段,加大对非法违法生产行为相关责任的追究力度,依法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弄虚作假、拒不执行停产指令、无证或证照不全非法开采的矿井要坚决依法及时予以关闭。

二、加强煤矿爆炸物品安全管理。煤矿要建立爆炸物品购买、储存、运输、使用各环节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责任制,并严格落实。严禁煤矿私自非法购买、使用爆炸物品。煤矿选用的爆炸物品的安全等级必须与煤矿的瓦斯等级相对应,严禁使用非煤矿许用爆炸物品。要建立爆炸物品装卸、保管、领退、登记、销毁制度,对不符合规定的爆炸物品应及时进行销毁处理。要切实加强爆炸品现场安全管理,设置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专用储存库、发放硐室,严禁非法违规超量储存。各有关部门和煤矿企业要全面立即开展以防爆炸为重点的专项检查,对煤矿爆炸物品的来源、储存、使用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切实加强爆炸物品管理和隐患排查治理。对整合关闭、停产整顿的矿井,要彻底查清其爆炸物品的来源及流向,严防矿主转移、藏匿爆炸物品引发祸端。对收缴的爆炸物品,要及时、全部予以安全销毁。

三、深化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各地要深入开展煤矿建设项目安全监察专项行动,水害、瓦斯、防灭火专项整治和中央企业煤矿安全专项检查。要突出工作重点,对建设项目(包括整合项目)安全生产工作进行严格的检查。要抓住关键环节,认真开展矿井水害防治工作,强化基础工作,落实探放水措施,有效防治水害;要加强瓦斯防治工作,坚决防止煤与瓦斯突出,杜绝瓦斯超限;要进一步深入开展防灭火专项整治,有效防范各类火灾;要加快建设矿井安全“避险”六大系统建设,提升矿井安全保障能力。要进一步做好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完善小煤矿关闭措施,大力推进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制度化、常态化。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煤矿,坚决依法实施关闭。对纳入关闭的矿井要坚决关死,对纳入整合的矿井要坚决管住。

四、严格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要严格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安全生产方针,自觉做到安全生产、遵纪守法。要深入开展煤矿安全标准化建设,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加强基础管理工作,提高安全保障能力。要加强现场管理、加强班组建设,通过层层分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认真落实领导干部下井带班制度,把安全生产制度、措施真正落实到每个班组、落实到每个岗位,坚决杜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通过严格管理,确保职工安全、健康。要严格隐患排查,集中抓好安全生产大检查中查出问题的整改,对重大隐患要挂牌督办,确保整改到位,有效预防事故。

五、强化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要认真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国办发〔2010〕15号)的要求,以突出预防为主、突出加强监管、突出落实责任为重点,按照各自职责,认真查找本地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和漏洞,采取有力措施深化执法检查,推进煤矿安全生产综合治理,做好日常监管、行业管理和安全监察工作。对整合技改、停产整顿和拟关闭的矿井,要加大监管检查执法力度,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事故发生。要以查大系统、治大隐患、防大事故为重点,组织开展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根据汛期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特点,切实做好雨季“三防”工作,有效预防井下透水事故和暴雨洪水引发煤矿事故灾难。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及时将本通报精神传达到辖区内所有煤矿。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

公安部

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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