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商检局关于现行商检法规、规章效力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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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现行商检法规、规章效力问题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现行商检法规、规章效力问题的通知
(国检政函〔1993〕54号 一九九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各直属商检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简称《商检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自一九八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一九八四年一月二十八日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条例》同时废止。根据《商检法》的规定,一九九二年十月七日国务院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由国家商检局于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三日发布实施。现行商检法规、规章凡与《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没有抵触的仍然有效,继续执行。
关于发布《化学品测试导则》等三项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的公告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4]66号
关于发布《化学品测试导则》等三项环境保护行业标准的公告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办法》,保障人体健康,保护生态环境,现批准《化学品测试导则》等三项环境保护行业标准,并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名称如下:
HJ/T 153-2004 化学品测试导则
http://www.sepa.gov.cn/eic/650208300075450368/20050708/9475.shtml
HJ/T 154-2004 新化学物质危害评估导则
http://www.sepa.gov.cn/eic/650208300075450368/20050708/9476.shtml
HJ/T 155-2004 化学物质测试合格实验室导则
http://www.sepa.gov.cn/eic/650208300075450368/20050708/9477.shtml
该上述三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自2004年6月1日起实施。
标准信息可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网站(www.sepa.gov.cn)和中国环境标准网站(www.es.org.cn)查询。
特此公告。
二○○四年四月十三日
关于颁布《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通知
建设部
关于颁布《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通知
建质[2004]1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贯彻《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确保市政公用工程设计质量,我部组织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主编单位)等单位编制了《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经审查,现批准颁布,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原《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组成及深度》同时废止。
附件: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 (本站注:《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即将出版发行,敬请关注!)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