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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母公司对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20:06:14  浏览:85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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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母公司对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母公司对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委(厅、局),各外贸中心,本部直属公司:
为配合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促进母公司加强对子公司的产权管理,规范产权行为,构建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根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和国家现行有关国有资产
管理法规、制度,我部制定了《关于加强母公司对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与建议,请及时向我部(计财司)反映。


一、总则
第一条 为配合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现代企业制度,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的国有资产管理、监督和营运体系,促进母公司加强对子公司的产权管理,规范产权行为,构建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体制,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国有企业财产监督
管理条例》和国家现行有关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结合外经贸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母公司,是指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并拥有另一个公司一定数额以上股份或者根据协议对另一个公司实行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子公司,是指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其一定数额以上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所拥有或者根据协议受另一个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四条 母公司对子公司产权管理的总体原则是:企业的国有资产属国家所有,实行分级管理,并按照企业财产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确立企业法人财产权地位,落实企业作为法人实体和市场主体的权利和责任;建立企业内部资产经营责任制,逐步健全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坚持
科学管理,实行规范运作,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与完整。
第五条 母公司对子公司产权管理的目标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的各项国有资产管理法规、制度,督促指导子公司做好各项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强化对子公司国有资产经营效益的考核监督;建立有限责任制度,即:母公司以其投入子公司的资本数量为限对子公司承担责任;依法行
使包括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在内的出资者所有权;通过资产重组促进子公司存量国有资产的优化配置,最大限度地提高国有资产营运效率和效益。

二、产权关系
第六条 母公司以国有资产投资设立的子公司,其国有资产所有权属于国家,母公司按投入子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依法对子公司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并统一对上级主管部门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
第七条 子公司拥有母公司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以其全部法人财产,依法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照章纳税,维护母公司的合法权益,对母公司承担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八条 母公司对子公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国家有关部门制订的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负责检查、监督子公司的执行情况;
(二)指导和督促子公司做好清产核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转让监管、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及资产统计等各项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公司内部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
(三)核定子公司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对其执行情况实施监督和考核检查,将考核结果列为奖惩、选聘子公司经营者的重要内容,并与其经营者的个人收入挂钩;
(四)决定子公司的经营方针和对外投资计划,批准子公司依照产业政策和调整结构的需要进行的重大对外投资,批准子公司的资本经营形式,包括子公司的公司制改造,中外合资、合作,承包、租赁等形式,并作为该子公司的股东单位,或发包方、出租方;
(五)审议批准子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策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对子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清算和产权变动等重大事项作出决议;
(七)审议批准子公司国有资产收益分配方案,监缴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收益;
(八)决定和批准子公司的借贷规模及对外经济担保事宜。
第九条 子公司不得擅自转让产权,如需转让,应事先征得母公司批准同意,再按规定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有关审批手续。

三、产权登记
第十条 母公司统一管理子公司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应严格按照《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6年第192号令)及其实施细则(国资产发〔1996〕31号)的规定,对占有国有资产的各类子公司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等产权状况进行登记,办理
产权登记证,依法确认产权归属关系。
第十一条 子公司的占有产权登记、变动产权登记和注销产权登记,由母公司统一审核后报请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办理有关产权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子公司办理产权登记时,应当按规定填报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向母公司提交有关文件、凭证、报表等。填报的内容或者提交的文件、凭证、报表等不符合规定的,母公司有权要求子公司补正。
第十三条 子公司办理产权登记年度检查时,应当在母公司规定的期限内,向母公司提交年度财务报告和国有资产经营年度报告书。

四、资产评估
第十四条 母公司统一管理子公司的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严格按照《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1991年第91号令)及其施行细则(国资办发〔1992〕36号)和《关于资产评估立项、确认工作的规范意见》(国资办发〔1995〕27号)的规定,对需要进行资产
评估的子公司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依法确认其评估价值。
第十五条 子公司的资产评估立项申请书及资产评估结果确认申请书,由母公司审核后报请上级主管部门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批准、确认。
第十六条 除母公司授权外,子公司进行资产评估所委托的具有资产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须事先征得母公司批准同意。

五、资产统计分析
第十七条 母公司应按照《国有资产年度报告制度》(国资统发〔1995〕135号)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资产统计与分析报告制度,负责组织对子公司国有资产的存量、结构、运营效益等数据资料进行收集、审核、汇总、检索、分析工作。
第十八条 子公司在每年年终进行资产盘点、会计决算或费用清算后,应及时汇总整理有关国有资产统计数据,编制本单位的国有资产年度报表及资产经营(使用)情况报告,在母公司规定的期限内上报母公司。
第十九条 子公司的国有资产统计分析工作,由母公司按规定程序统一布置、收集、审核、汇总、分析和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六、资产经营责任制
第二十条 按照《外经贸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施办法》(〔1996〕外经贸计财发第696号)的规定,母公司内部应建立资产经营责任制,由子公司对其全部国有资产向母公司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资产经营者,对子公司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承担经营责任,并与其个人收入挂钩。
第二十二条 母公司内部建立资产经营责任制,比照《外经贸部直属企业国有资产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试行)》(〔1997〕外经贸计财发第178号)的规定,应由母公司与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每个考核期内签订《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书》,作为考核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子公司实行资产经营责任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履行《国有资产经营责任书》规定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二)维护国家作为国有资产所有者的权益;
(三)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遵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依法经营;
(五)建立健全企业内部经营责任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十四条 子公司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考核值按下列程序确定:子公司先提出申报方案和说明材料,在母公司规定的期限内报送母公司;母公司对此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商子公司后正式核定下达。具体考核办法及法律责任须严格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七、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母公司要大力加强对子公司产权管理工作,按照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结合子公司的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各项产权管理规章制度,以落实子公司的经营责任,规范子公司的经营行为。
第二十六条 母公司要进一步完善和深化对子公司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考核工作,实现指标核定过程、考核方法的科学化和规范化,对子公司的经营成果进行严格有效的监督考核,以不断提高国有资产运营效益。
第二十七条 母公司要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日常国有资产管理工作,配备专业骨干力量,明确工作职责,加强业务方面的指导与培训,努力提高公司内部国有资产管理人员的业务素质,逐步建设一支德才兼备的高素质队伍。
第二十八条 母公司要强化对子公司产权基础工作的管理,严格要求公司内部国有资产管理人员遵照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有序地开展各项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以保证产权管理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和完整。母公司要对子公司的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经常组织检查、评
比,对工作成绩好的子公司要予以表扬、奖励,并加以推广;对工作成绩差的,要对其进行批评、整顿,责令限期改正;对因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差或弄虚作假造成国有资产遭受损失的,依情节轻重和损失大小,要追究子公司经营者和当事人的经济、行政直至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为进一步提高企业国有资产管理水平,母公司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指导子公司开发、推广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电算化,帮助解决运用过程中出现的疑难问题,加快电算化、信息化进程,力争将各项国有资产基础管理工作实现计算机日常操作管理,以提高工作效率。

八、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适用于外经贸部所属的各外经贸公司及其在境内的各级公司,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所属的外经贸公司及其在境内的各级公司和上述各类公司在境内投资控股的合资、合营企业及其在境内的公司,参照执行。
第三十一条 外经贸部所属各外经贸公司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外经贸主管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结合本企业和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外经贸部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从1997年10月1日起试行。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外经贸部负责解释。



1997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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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世界银行贷款农村供水与环境卫生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


呼和浩特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和浩特市世界银行贷款农村供水与环境卫生项目运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呼政发[1999]55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
现将《呼和浩特市世界银行贷款农村供水与环境卫生项目运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七月十日

呼和浩特市世界银行贷款写村供水与环境卫生项目运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世界银行贷款中国农村供水与环境卫生项目在我市正常运行,充分发挥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我市农村改水工作的发展,依据《中国农村供水与环境卫生项目水厂生产运行管理暂行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呼和浩特市利用世界银行中国农村供水与环境卫生项目投资所建的供水工程(农村水厂)、环境卫生设施、健康教育宣传设施。
第三条 呼和浩特市农村改水项目办公室主管全市的农村改水项目运行管理工作。旗、县、区农村改水项目办公室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改水项目运行管理工作。各级财政、水利、卫生防疫、教育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做好农村乞讨水项目的运行管理工作。

第二章 农村水厂运行管理

第四条 农村供水工作实行开发水源与计划用水、节约用水相结合,保障供水与确保水质安全卫生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 使用世界银行贷款和国内配套资金建设忍气吞声农村水厂是民办公助的集体所有制公用事业,实行独立经营、单独核算、自负盈亏。
第六条 农村水厂经县级以上农村改水项止办公室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向群众供水。
第七条 农村水厂主要管理人员庆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直接从一供水 的管理人员必须经过业务技术培训,并持有身体健康检查合格证。
第八条 农村水厂内应保留与水厂建设有关的技术资料,设备运行和维修记录、水质化验记录以及制水量、产水量和消耗品记录等。
第九条 农村水厂应加强财务管理工作,如实反映水厂财务善和经营情况,进行供水成本核算,加强固定资产、资金的管理,不断提高水厂的经济效益。
第十条 农村水厂所供水的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钦用水卫生标准。县卫生防疫站和改水项目办公室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定期对农村水厂进行水质检测。
第十一条 农村水厂在供水输配水管网设定供水水压监测点,县改水项目办公室应定期进行监测,确保供水水压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二条 改水项目办公室和卫生防疫站应定期指导农村水厂对供水设施进行检修,清洗和消毒,确保其正常运行。
第十三条 农村水厂不得擅自停止供水,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停水时需要经县改水项止办公室批准,并在停水前24小时通知用户。
第十四条 供水设施在运行中发生故障,水厂应积极组织抢修,及时向县改水项止办公室报告。在抢修过程中,用户应当说给予支持和配合不得阻挠或干扰抢修工作。
第十五条 农村水厂供水实行计量收费,用户应当按规定缴纳水费。
第十六条 旗、县、区财政部门负责做好世行改水项目的还本付息工作。
第十七条 农村水厂所收水费中偿还贷款部分应及时向各级财政部门上缴,以便在偿还期内偿还世界银行贷款。
第十八条 供水价格由县改水、物价、财政部门共同按规定核算后执行。
第十九条 农村企业及其他非生活用水应在水厂供水能力满足的条件下,采用高于村民生活用水价格供水,具体价格由水厂核算后报县物价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条 村民新建住宅或其他单位需要水厂供水时,可向水厂提出申请,报县改水项目办公室审批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一条 县改水项目办公室应会同环保、水利、卫生等部门在供水水源划定饮用水源保护区,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并实施保护管理。

第三章 环境卫生工作

第二十二条 改水项目村应有专职人员负责本村的环境卫生工作。保持村内街道平整、干净,无污水坑和垃圾,村容村貌整洁,对村民进行农畜圈养、粪便无害化处理的教育。
第二十三条 改水项目办公室应指导项目村制定村民卫生公约和环境卫生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项目村积极采取措施推广兴建使用示范性户厕,改水项目办公室应给予技术指导和帮助。
第二十五条 项目村的环境卫生管理人员应对村内的示范性户厕使用者提供正确使用户厕的指导,并督促其对示范性户厕进行目常维修。

第四章 健康教育

第二十六条 项目旗、县、区应建立县、乡、村三级健康教育网络,成立相应的组织,并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第二十七条 县改水项目办公室负责制定本地区项目村的健康教育规划,并指导乡、村两级健教人员具体实施。
第二十八条 项目村应在村内主要街道、公共场所设立固定的健康教育板报,并由健教工作人员定期更换宣传内容。
第二十九条 项目村的健康教育工作人员通过广播等媒介向村民宣传健康教育知识,并定期在村内粉刷健康教育标语中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爱卫办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通知

人口办财务〔2010〕74号

各直属、联系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委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项目建设,加快项目执行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结合我委在开展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中发现的问题,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规范项目文本编制。各单位在申报预算内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时,必须按要求编制项目建议书或可研报告,建议书或可研报告内容要科学、合理、严谨、详细。

二、严格按项目批复内容进行建设。对已批复的项目,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随意变动建设内容,确需变动,建设单位须提供有关专家或专业机构出具的相关材料,报原批复单位审批后执行。

三、加强项目招标投标管理。严格执行招投标相关规定,对达到限额标准以上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以及设备采购,必须实行公开招标,限额标准以下的,可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政府采购方式,但必须报主管部门审批。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原则上应委托中介机构组织实施,以提高采购工作的规范性。

四、提高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透明度。建设单位要采取适当方式及时发布项目立项、招标、施工、合同执行、质量安全、验收审计等相关信息,公布项目举报电话,接受各方面的监督,提高项目实施透明度。建设单位纪检部门要参与项目全过程,重点对项目招标、设备采购、质量安全控制、验收等关键环节进行监督。

五、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积极推进项目建设进度,要按照工程进度、合同,及时支付工程款项,提高基本建设项目预算执行进度,争取早建设、早竣工、早使用,发挥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六、及时办理竣工财务决算。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要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须在三个月之内,完成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并上报主管部门批复。

七、加强工程档案管理。工程档案是建设项目全过程真实、原始记录,是工程竣工后维修维护的依据,建设单位要将档案工作纳入项目建设管理程序,与项目建设实行同步管理,专人负责。工程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建设单位按要求向城市建设档案馆进行档案移交,同时应保留一套完整的工程建设档案备用。

国家人口计生委办公厅

二○一○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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