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法看中美撞机事件
秦旭东
2001年4月1日,美国一架EP-3军用侦察机在中国东南近海海域(位于中国经济专属区内)上
空进行侦察飞行,中国两架军用飞机随即起飞对美机活动进行跟踪和监视。飞行中,美机同中
方一架飞机相撞,中方飞机坠毁,飞行员身亡。撞击事件在中美两国之间引起了一场外交争端
,在中国国内乃至国际社会引起巨大反响。本文将将从国际法的角度,对这一事件进行分析,
谈谈自己的一些粗浅看法。
一
美机的飞行位于中国海南岛东南104四公里左右处的近海上空,根据1982年《联合国海洋法公
约》的规定,该空域属于专属经济区上覆空域。中国已经签署该公约,并进行了相关的国内立
法[#1#1996年5月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了《联合国海洋法公
约》,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1998年6月26日通过《中华人
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因此,美机实际上是在中国专属经济区上覆空域飞行。
当然,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虽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已经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接受[#2
#至*年世界上已经有*个国家加入了该公约],在国际上具有重大而深远的影响,但是时至
今日美国尚未加入该公约。对此,是否可以认为美国不受该公约约束、不承认中国对其专属经
济区的权利呢?一般来说,作为国际法渊源之一的条约只对缔约当事国产生效力,但这不是绝
对的,在某些情况下条约对第三国以产生法律效果。一是条约的规定形成了国际习惯法规则[
#3#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应当认为第三国的权利义务的根据是国际习惯法而不是条约],
二是条约为第三国规定了权利或义务,经第三国书面明示接受或者默示接受(设定义务须经书
面明示接受),三是《联合国宪章》第二条第(6)款之规定通常被理解为对非联合国会员国
也有效。[4参见《国际法》,王铁崖主编,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P428]根据1
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三十五、三十六条之规定,条约为第三国规定权利的经同意
或推定同意的,第三国如依此行使权利则应当遵守条约所规定或者依照条约所确定之条件行使
该权利[5参见《国际法资料选编》,王铁崖、田如萱编,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美
国虽然未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也未以书面形式表示接受该公约设定的义务,但至少可
以认为其已接受了该公约设定的权利。如果有任何一个国家在美国的“专属经济区”内攫取经
济利益,肯定不会为美国所容忍。既然已经依该公约行使了权利,就应当遵守该公约的规定,
承认他国同等的权利。更为重要的是,国际海洋法中有关大陆架、专属经济区等的规则和制度
“由于许多国家相继迅速采取类似行动,等到普遍的承认,”已经“成了国际习惯法原则、规
则和制度”。[6参见《国际法》,王铁崖主编,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 P14]因此,《联合
国海洋法公约》的相关规定对美国是具有法律效力的,美国不能否认中国对其专属经济区的权
利。
事实上,美国也并未这样做。他们认为根据国际习惯法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美机在公
海及排他性经济水域的上覆空域享有飞越自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八十七条规定了公海
自由,“公海对所有国家开放”,公海自由包括航行自由、飞越自由等;第五十八条规定了其
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在专属经济区内,所有国家,……享有第八十七条所指的航
行和飞越的自由……”[7参见《国际法资料选编》],王铁崖、田如萱编,法律出版社,19
86年版]但是,中国方面认为,“虽然所有国家在他国专属经济区上空都享有飞越自由,但
这项自由绝不是无限制的,各国在行使这项飞越自由时要受到国际法有关规定的约束。”[8
参见《从国际法的角度透视中美撞机事件》,李秦,《人民日报》2001年4月16日第四
版]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五十八条规定,“在专属经济区内,所有国家,……在本公约有
关规定的限制下,享有第八十七条所指的航行和飞越的自由,”“各国在专属经济区内根据本
公约行使其权利和履行其义务,应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本公约的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山东省重点领域首台(套)技术装备财政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山东省重点领域首台(套)技术装备财政扶持办法(试行)的通知
鲁政办发〔2009〕132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制定的《山东省重点领域首台(套)技术装备财政扶持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山东省重点领域首台(套)技术装备
财政扶持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8号)和《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工业调整振兴的意见》(鲁发〔2009〕7号)等精神,为进一步落实山东省装备制造业调整振兴规划,省财政设立重点领域首台(套)技术装备发展专项资金,支持我省技术装备生产企业加快产业化进程,进一步提升全省装备制造业整体水平和企业核心竞争力。为加强我省重点领域首台(套)技术装备扶持及组织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领域范围。主要指重大关键成套装备、数控机床、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纺织机械、电工电气机械、轻工机械、化工机械、内燃机、现代仪器仪表、汽车及关键系统部件、船舶制造、环保技术及设备、高效节能新能源设备、高端机电产品、基础关键部件及其他重点机械等领域。
第三条 首台(套)技术装备的界定。省内企业生产的成套设备、单台设备或关键部件具有以下特征属于首台(套):
(一)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再创新,在原理、结构、性能等方面有重大创新突破。
(二)核心技术和自主品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三)集机、电、自动控制技术为一体。
(四)具有显著节能和低(零)排放特征。
(五)成套设备价值在100万元以上,单台设备或关键部件价值在50万元以上。
首台(套)技术装备分为国内首台(套)和省内首台(套)两种类型。
第四条 申请扶持的首台(套)技术装备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生产首台(套)技术装备的企业在山东省行政区域内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所生产的产品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
(二)产品具有清晰的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申请单位经过其主导的技术创新活动,在我国依法拥有知识产权的所有权,以及依法通过受让取得知识产权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申请单位拥有该产品注册商标的所有权。申请单位未获得知识产权的,需通过省级新产品鉴定。
(三)申请单位具备产品设计及主要关键部件的制造、组装能力,产品市场前景好。
(四)产品创新程度高。申请单位掌握产品生产的核心技术和关键工艺或应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在结构、性能、材质、工艺等方面对原有产品率先进行根本性改进,产品具有节能、节材、环保等特征,主要技术性能指标取得标志性突破。
(五)产品技术先进。省内首台(套)产品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国内首台(套)产品在同类产品中应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六)产品质量可靠,通过省级及省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检验机构的检测。属于国家特殊行业管理要求的产品(如:军工、医疗器械、计量器具、压力容器等产品),需具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批准颁发的产品生产许可证;属于国家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需通过强制性产品认证。
(七)必须是2008年以后定型生产并销售的首台(套)技术装备。
第五条 申请首台(套)技术装备扶持的程序。企业按属地化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地经贸和财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报告,经审核后逐级联合行文上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管理的企业直接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财政厅申报。
第六条 首台(套)技术装备生产企业申请扶持,需提交以下材料:
(一)山东省重点领域首台(套)技术装备项目报告书和申请表。
(二)申请扶持的国内首台(套)技术装备,要具有2名或2名以上相关专业高校教授、教授级高级工程师、研究员出具首台(套)技术装备推荐证明书,同时提交推荐专家简历。申请扶持的省内首台(套)技术装备,要具有2名及以上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相关行业专家出具首台(套)技术装备推荐证明书,同时提交推荐专家简介。
(三)需认定产品知识产权和自主品牌状况的有效证明文件。
(四)国家资质机构出具的产品查新报告、产品鉴定和检测报告,特殊行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五)质监部门出具的企业产品标准备案有效证明。
(六)产品销售合同和销售发票。
(七)近2年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企业年度审计报告。
第七条 首台(套)技术装备认定程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省财政厅、省发展改革委和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受理的首台(套)技术装备进行认定。
第八条 省财政厅根据专家评审意见会同有关部门确定首台(套)技术装备财政扶持名单。奖励标准另行制定。
第九条 对通过省认定获得扶持的首台(套)技术装备,由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出具认定书并发布《山东省重点领域首台(套)技术装备产品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第十条 对列入《公告》的首台(套)技术装备,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纳入政府采购目录。
第十一条 对购买列入《公告》首台(套)技术装备的,根据需要可由政府出资向保险公司投保。在产品试运行期间,如果发生不可预测故障,造成用户损失由保险公司给予赔偿。
第十二条 《公告》中首台(套)技术装备的研发人员,贡献突出者不受原有专业技术职称、任职年限、学历、资历、学术论文和著(译)作限制,免于外语、计算机考试,由用人单位推荐,可直接评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十三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会同有关部门对申请单位和认定专家进行信用记录和监督管理。各市要加强首台(套)技术装备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对推荐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或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首台(套)技术装备认定的单位,将撤销首台(套)技术装备认定,并在2年内取消申报资格。参与认定工作的专家如泄漏认定产品的技术秘密、非法占有申请单位的科技成果、出现重大失误且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资金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套取、截留或挤占挪用首台(套)技术装备扶持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其他有关法规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办法中涉及的有关事项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山东省重点领域首台(套)技术装备项目报告书
http://www.sd.gov.cn/attach/0/091228092406607.pdf
2.山东省重点领域首台(套)技术装备申报表
http://www.sd.gov.cn/attach/0/091228092451903.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