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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财政部关于1997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5 06:56:03  浏览:96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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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部、财政部关于1997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劳动部 财政部


劳动部、财政部关于1997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劳动部、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通知》(国发〔1995〕6号)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正常调查机制,经国务院同意,现就1997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1997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范围为1996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企业离退休人员。
二、1997年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基数:1996年离退休的人员为办理离退休手续时核定的离退休金数额,1996年以前离退休的人员为按照劳动部、财政部《关于1996年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部发〔1996〕346号)调整后的离退休金数额。调整
的总体水平:一般为1996年当地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40——60%,特殊情况下也可低于40%。具体调整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要通过调整基本养老金,减缓物价上涨对离退休人员生活的影响,保障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使不同群体人员养老金水平进一步趋于合理化。调整中,应注意向养老金水平较低的群体适当倾斜,对近年来因工资、养老保险等各项改革措施出台而增加待遇较多群体人员可以小
幅调整或暂不调整。
四、1997年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时间,原则上定为7月1日。
五、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费用,凡参加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的,从统筹基金中解决;未参加社会统筹的,按原资金渠道解决。要严格控制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比例,各地区不得以调整基本养老金为由提高或变相提高企业缴费比例。
六、经批准实行养老保险系统统筹的部门和单位,也按上述精神执行。
七、调整基本养老金关系到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切身利益,各地、各部门要精心组织实施,尽快落实到位。对执行中出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劳动部、财政部。



1997年7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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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海岸带规划管理规定

山东省青岛市人大常委会


青岛市海岸带规划管理规定
青岛市人大常委会


(1995年5月26日山东省青岛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5年6月14日山东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 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三章 规划的制定
第四章 规划的实施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青岛市海岸带规划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海岸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海岸带,是指胶州湾及青岛市其他近岸海域和毗连的相关陆域、岛屿。其控制范围自海岸线量起:海域至10海里等距线;陆域未建成区一般至1公里等距线,胶州湾西岸和北岸以环胶州湾公路为界(包括盐场);陆域建成区一般以临海第一条城市主要道路为界,
海泊河以北以铁路为界;特殊区域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的海岸带规划控制范围为准。
第三条 在海岸带范围内从事开发利用和其他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编制和实施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必须从海岸带的自然环境与自然资源现状出发,根据青岛市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统筹兼顾,综合部署,达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
第五条 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应当和青岛市城市总体规划、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第六条 海岸带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违反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八条 海岸带的规划管理,实行集中协调与专业分工、部门负责相结合的管理体制。
第九条 成立青岛市海岸带规划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海管委),负责审议和协调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编制以及海岸带开发、利用、保护等重大事项和工作,并为青岛市人民政府决策提出意见和建议。
青岛市人民政府聘请有关专家组成青岛市海岸带规划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海咨委),负责对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的编制以及海岸带开发、利用、保护提供咨询、评估意见。
青岛市规划管理部门(以下称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全市海岸带的规划管理工作,并负责市海管委和市海咨委的日常工作。
第十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是海岸带规划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
(二)组织编制、修改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
(三)审查涉海部门、沿海区(市)的专业规划和区域规划,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四)按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海岸带开发利用项目的选址、定点及规划方案的审批;
(五)按规定的管理权限核发海岸带规划许可证;
(六)按规定的管理权限负责海岸带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验收,并参与竣工验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沿海各区(市)人民政府及其规划管理部门,应当按照青岛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管理权限,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海岸带的规划管理和协调工作。
第十二条 计划、经济、建设、海洋、海监、港口、旅游、工商、渔业、盐务、交通、水利、环境保护、土地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法定职责权限分工,依据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做好海岸带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三章 规划的制定
第十三条 市规划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以及发展要求,进行充分论证,保证编制的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第十四条 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由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
第十五条 青岛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沿海各区(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编制和调整本行业、本地区的专业规划、区域规划,经市规划管理部门批准,报青岛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十六条 根据青岛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进行局部调整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四章 规划的实施
第十七条 凡在海岸带范围内进行开发利用活动,必须符合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规划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实施的管理,保证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的实现。
第十八条 对海岸带海域的使用,实行有偿使用制度(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和规划许可证制度。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由青岛市人民政府制定。
对海岸带陆域的使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经规划确认用于养殖业的滩涂和海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办理。
第十九条 在海岸带海域内进行各类开发利用项目(规划用于养殖业的除外),项目申请单位必须持项目批准文件和其他必要的文书资料,向有审批权的规划管理部门提交选址申请报告;批准后,持规划管理部门的选址意见书,按照规定办理其他有关手续。重大开发利用项目必须报市
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条 项目申请单位提交的选址申请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选址理由;
(二)选址地点的资源、自然条件、环境状况及项目性质、规模、内容、工程概况;
(三)对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已确定的开发利用项目的不利影响及对策;
(四)对海岸带环境的影响及对策;
(五)其他有关内容。
第二十一条 在海岸带海域进行开发利用的项目申请单位,必须持有关该项目的证明文件,向有审批权的规划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规划许可证。规划管理部门根据项目的性质、规模等,按照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的要求和有关规定,确定项目使用海域的位置、界限和期限,核发规划许可
证。
前款所列的开发利用项目属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申请单位还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项目的审批手续。
第二十二条 在海岸带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期限报请规划管理部门进行规划管理验收。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生效前,已经使用海岸带的(规划用于养殖业的除外),应当按规定期限向规划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经审查符合规划及功能区划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核发规划许可证;逾期未办理登记备案手续的,按照无规划许可证处理。
第二十四条 在海岸带范围内已有的或正在进行的开发利用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经市海管委协调提出调整意见,报青岛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一)不符合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的;
(二)影响其他重大开发利用项目或环境、资源治理保护的;
(三)危害生态平衡和海岸稳定的;
(四)不合理占用海岸线的;
(五)阻断主要基础设施线路的;
(六)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
(七)其他不利于海岸带规划及功能区划实施的。
第二十五条 对划定的开发利用区、治理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特殊功能区和保留区,有关部门、单位和沿海各区(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加强管理与保护。
第二十六条 在海岸带范围内从事开发利用活动,必须符合所在区域的环境标准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防止污染,保护生态环境。
对于围海造地、采沙挖泥和设置海上人工构造物、海上排污区、倾废区和垃圾场等严重影响生态环境的项目,必须严格控制。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无规划许可证或超出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范围、规模、使用期限使用海岸带的,由规划管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并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的罚款、吊销规划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领取规划许可证后,无正当理由超过2年未进行实际开发利用的,由规划管理部门吊销规划许可证,并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第二十九条 拒绝或阻挠规划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对已有的或正在进行的开发利用项目进行调整的,由规划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第三十条 项目建成后,不报请进行规划管理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投入使用的,由规划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3000元至10000元罚款。
第三十一条 买卖、转让、涂改规划许可证的,由规划管理部门没收非法所得、吊销规划许可证,并处以5000元至10000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在海岸带从事开发利用等活动,违反港口、海上旅游、海上安全、交通航运、渔业生产、环境保护、海洋倾废、海洋工程建设、海底电缆管道铺设等管理规定的,由各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对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处罚。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
第三十四条 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中应当依法办事,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海岸线,是指沿海岸黄海高程系2.2米等高线。
(二)海岸带资源,是指海岸带范围内的陆地、滩涂、岛屿、水域以及其中蕴藏的各种自然资源。
(三)开发利用项目,是指利用海岸带资源的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和海岸带利用项目。
(四)重大开发利用项目是指下列开发利用项目:
1、被国家、省、市列为重大项目的;
2、使用海域2000亩以上或建设使用海域200亩以上的开发利用项目;
3、使用海岸线1000米以上的开发利用项目;
4、各种规模的港口、码头、船厂、岸边油库,滨海电厂、化工、造纸、钢铁企业,填海工程、跨海桥梁和隧道工程、海堤工程及其他改变海岸、滩涂自然属性的开发利用项目;
5、海上人工构造物、海底电缆管道铺设和海洋倾废项目。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1995年10月1日起施行。



1995年6月14日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六安市人民政府


六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六政[2005]57号

金安区、裕安区人民政府,六安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十二月三十日

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行为,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办事效率,明确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职责,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市本级财政资金(含预算内、预算外和专项基金)投资和财政性融资投入的公用基础设施项目、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安置房建设项目、公益事业项目等。
  市政府投资主要用于市本级(包括六安开发区)的项目建设。
  第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效率优先的原则。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政府投资项目应按照市场竞争机制,依法公开招标。

第二章 管理和实施机构职责

  第四条 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委员会(下称市投资委)的主要职责是:领导和组织实施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查批准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筹资计划、投资计划和还贷计划,监督检查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情况。
  市投资委下设办公室(下称市投资办)、市城市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办公室(下称市重点办)、市安置房建设管理办公室(下称市安置房办)和市政府投资项目督查组(下称市项目督查组)。
  第五条 市投资办的主要职责:处理市投资委日常事务,汇总和提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筹资计划、投资计划和还贷计划方案,督促融资计划落实,统一负责资金调度和监管。
  六安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下称市城投公司)负责项目融资、按计划拨款、还贷等。
  第六条 市重点办的主要职责:编制城市建设项目总体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方案,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组织工程招标、施工和工程监理,拨付工程款。
  市重点办下设项目管理部、综合监督部和财务部。项目管理部负责编制新建项目实施计划,完成项目前期工作,组织项目的招标和施工现场全过程管理。综合监督部负责组织工程监理招标,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标外工程现场签证。财务部负责拟建项目概预算的编制、工程资金的分配和拨付、工程财务核算、竣工项目财务决算的编制和报审。
  标外工程和工程变更的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七条 市安置房办的主要职责: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和土地收储需要,制订安置房建设计划和分配计划,负责监督资金使用、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招标和投资委交办的有关工作。
  市土地资产投资运营有限公司负责安置房建设工程中施工企业的招标,建设资金的筹集和拨付,施工管理、竣工验收和财务决算的编报。
  第八条 市项目督查组的主要职责:开展政府投资项目及安置房建设的工程进度、质量和融资计划执行情况的督查;受理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的各类投诉。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要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管理程序,严格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合同制、项目招投标制和工程监理制。
  第十条 政府投资项目要逐步经过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中介机构的评估论证,咨询评估要引入竞争机制;特别重大的项目应实行专家评议制度;逐步实行政府投资项目公示制度。
  第十一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由项目单位提出(城建项目由市重点办作为项目单位),市投资办汇总并初审后报市投资委审批。
  第十二条 市投资委批准列入计划的项目,由项目单位作为项目法人,负责完成项目前期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以及相关报批等手续。
  第十三条 政府投资项目由项目单位组织招标并实施。
  政府投资项目建立项目责任人制度。项目责任人由项目单位提出,报市投资委批准。项目责任人受项目法定代表人委托,参与工程施工招标、工程监理招标、施工方案制定和施工调度等重大事项的研究讨论,对工程建设自招标直至工程竣工验收的全过程进行管理并负直接责任。
  严格执行项目管理程序,坚持先勘察设计、后招标、再施工,禁止边勘察、边设计、边施工。
  实行重点工程月报制度。项目单位要按月向市投资办报送工程报表,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投资计划完成情况、工程进度及工程款支付等情况以及其他需要报送的相关资料。
  第十四条 实行项目概算预审制度。项目概算预审由市投资委分管领导或委托相关负责同志主持,由市投资办、监察局、建委、财政局、审计局、国土资源局和项目单位负责人参加。项目概算预审结果作为确定招标最高限价的主要依据。
  第十五条 实行工程进度调度会制度。调度会由市投资委分管领导或委托相关负责同志主持,相关单位参加,原则上每半个月召开一次,根据需要也可临时召开。主要任务是研究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征地、拆迁安置、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和资金筹集及拨付等问题。具体事项由项目单位提出,市投资办统一安排。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单位会同市投资办依法组织验收。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验收后,移交项目主管部门进行管理。
  第十八条 确需临时增减项目、变更设计,减化基建程序等,按有关程序规定报批后方可实施。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九条 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管理按照统一归集、统一管理、统一调配、统一归还、专款专用的要求,由市投资办统一调度,市城投公司具体办理。
  市投资办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建立六安市政府投资项目贷款本息偿债资金机制,设立偿债资金专户,统一归集、统一还款。
  第二十条 项目单位提出年度资金需求计划送市投资办,市投资办根据建设资金的来源,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筹措方案和融资计划方案,报市投资委审批。
  第二十一条 财政部门根据市投资委批准的年度投资计划筹集财政资金,并按市投资办的资金调度计划,将资金拨付给市城投公司,作为政府投资项目的配套资金、偿债资金和建设资金。发改委要积极争取国债、企业债券等资金。
  市城投公司按市投资委批准的年度融资计划组织融资。
  第二十二条 根据市投资委批准的用款计划、市投资办的资金调度计划,市城投公司将资金按月拨付给项目单位,由项目单位按工程进度将款项拨付到施工(供货)单位。
  项目单位申报拨付工程款时,应提供项目年度投资计划(首次申请拨款的项目,还应提供工程招标合同)、已拨资金使用情况报表和经工程监理确认的项目进度报告(表)等。
  市投资办在确定资金调度计划前,可以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工程实际进度进行现场核查。
  第二十三条 严格决算报批制度。项目竣工后,施工单位要及时编报工程决算,经项目单位初审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决算审查。
  第二十四条 项目管理费用按规定的比例提取,专款专用。具体提取、使用和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五章 项目监督和奖惩

  第二十五条 在项目施工过程中,项目主管部门应当派驻专人对施工现场进行全过程监督,市项目督查组、市投资办定期和不定期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实施要自觉接受市投资委以及市财政、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七条 对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管理过程中有特殊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市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对因工作不力、管理不善影响工程进展,造成经济损失的,从严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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