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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英文正式译本翻译审定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7:38:16  浏览:959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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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英文正式译本翻译审定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行政法规英文正式译本翻译审定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3)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准确、及时地将行政法规翻译成英文,对于宣传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取得的成就,方便国内外各方面更加全面、系统、准确地了解我国的法律制度,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所作的有关承诺,具有重要意义。为了规范行政法规的翻译和审定工作,保证行政法规英文正式译本的质量,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行政法规英文正式译本翻译、审定工作职责
行政法规的起草部门负责翻译由本部门起草的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由多个部门起草的,由主要负责起草工作的部门负责商有关部门翻译。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负责审定行政法规的英文正式译本并对其质量负总责。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有关工作制度,确保及时提供行政法规英文译本初稿 (以下称英文送审稿)。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要认真审定行政法规的英文正式译本,并加强对行政法规翻译工作的指导。
二、行政法规英文正式译本的质量
行政法规英文正式译本的翻译和审定是一项十分严肃的工作,各有关部门应当确保行政法规英文送审稿的质量。报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审定的英文送审稿,应当做到译文、专业术语准确,符合立法原意,语言流畅,格式体例规范、统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应当按照上述要求对英文送审稿进行审定。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可以聘请精通法律和英文的专家,为行政法规英文正式译本的审定工作提供咨询。
三、行政法规翻译、审定工作程序
行政法规翻译、审定工作须在行政法规公布之日起90日内完成。
有关部门须在行政法规公布之日起30日内完成英文翻译工作;并将英文送审稿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须在收到英文送审稿之日起10日内完成初步审查,符合要求的,即送请有关专家阅改;不符合要求的,可以退回负责翻译的部门。负责翻译的部门须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要求的期限内重新翻译并报送审定。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须在收到经专家阅改的英文送审稿之日起10日内完成初步审定,并将经初步审定的行政法规英文译本送原报送部门核校。原报送部门应当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要求的期限内将核校意见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据此确定行政法规英文正式译本。
在行政法规英文正式译本的审定过程中,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可以召开论证会,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学者的意见。
行政法规英文正式译本审定后,国务院法制办公室须及时通知原报送部门。
四、行政法规英文正式译本的对外使用
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审定的行政法规英文译本为行政法规的英文正式译本。英文译本同中文文本有歧义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在对外交往中,应当使用行政法规的英文正式译本;因特殊情况急需使用未经审定的行政法规英文译本的,在使用时应当注明“非正式译本”。
五、行政法规英文正式译本翻译、审定工作的组织和保障 .
各部门要重视培养精通法律、英文的专门人才,确定内设机构(法制工作机构、外事机构)并配备人员承担翻译工作。翻译、审定工作所需经费,
列入本部门的行政经费,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各地方、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积极认真地做好地方政府规章、部门规章的翻译和审定工作。
各地方、各部门要深入学习贯彻十六大精神,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提高对做好行政法规、规章翻译、审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领导,妥善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为扩大对外开放和履行我国对外承诺做好工作。

国务院办公厅
二OO三年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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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银川市建立援助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长效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银川市建立援助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长效机制实施办法的通知


银政发〔2008〕10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完善援助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长效机制,把援助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工作长期、有效地开展下去,经银川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批准,现将《银川市建立援助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长效机制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银川市建立援助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长效机制实施办法》

二〇〇八年七月四日

银川市建立援助零就业家庭

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长效机制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援助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长效机制,把援助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工作长期、有效地开展下去,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按照“产生一户,援助一户,消除一户,稳定一户”的要求,达到就业援助的工作目标。

第三条 零就业家庭是指城镇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无经营性、投资性收入的家庭(不含在校学生、现役人员、内退人员、办理提前退休人员);就业困难人员一般指男50岁女40岁以上、身有残疾、享受最低生活保障、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以及因失去土地等原因难以实现就业的人员。

第四条 援助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采取家庭申报,社区核实,街道审核,县(市)区就业部门认定,市级就业部门备案的办法进行确认。

对申报确认的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按属地化管理,由其所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进行登记,建立专门台帐,实行动态管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不再作为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对待:

1、有一人实现稳定就业的;

2、无正当理由三次不接受职业介绍援助服务的;

3、用人单位已决定聘用,因本人原因不愿就业的;

4、所辖街道(乡镇)劳动保障所在3个月内与被援助的就业人员无法取得联系的。

第五条 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须建立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即时岗位援助制度,免费向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就业困难人员提供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和政策咨询服务,并及时提供就业岗位,确保实现就业。

第六条 市政府每年购买200个公益性岗位,用于安排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由市财政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购买相应的公益性岗位安排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由各县(市)区财政补贴。

第七条 鼓励各级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清腾后勤服务性岗位,用于安置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就业。

各级党政机关及事业单位每年度至少帮扶2户零就业家庭实现一人就业目标。

第八条 鼓励企业吸纳零就业家庭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稳定就业。对吸纳零就业家庭人员和就业困难人员的企业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享受减免税收政策。

鼓励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就业困难人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对持《再就业优惠证》的零就业家庭成员和就业困难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依照相关规定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并在规定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对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提供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各县(市)区政府对超出自治区劳动保障厅确定的技能培训任务目标以外的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给予技能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第十条 零就业家庭和就业困难人员中“4050”公益性岗位人员,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可以延长至退休,其余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最长不超过三年。公益性岗位三年期满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由就业部门及时办理领取失业保险金手续,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内仍未就业的,纳入城市低保。

第十一条 各县(市)区政府及市直各部门要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强化工作职能,建立考核机制,加强监督检查。


最高人民法院通报本院贵州省工作组“关于平坝县人民法院处理平坝农场劳改犯人所谓‘加刑’案件情况的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通报本院贵州省工作组“关于平坝县人民法院处理平坝农场劳改犯人所谓‘加刑’案件情况的报告”

1956年9月24日,最高法院

现在把本院派出的贵州省工作组“关于平坝县人民法院处理平坝农场劳改犯人所谓“加刑”案件情况的报告”印发给你们,希各地人民法院重视这一问题。
报告中反映了对劳改犯人“加刑”时,在法律上不区别犯罪与不犯罪,对劳改单位的送案材料不进行或不认真进行调查对证,不按照人民法院组织法所规定的审判制度进行审判,甚至只凭劳改单位送案材料,即行草率“加刑”等违法情况,根据本院的了解,在其他人民法院有些也存在着类似的现象。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它是要通过审判活动来保卫法制的,象平坝县人民法院对劳改犯人“加刑”的作法,却是漠视了人民民主法制,这种作法显然是错误的,而且给党和国家在政治上造成了一定的损害。有关的人民法院必须迅速予以检查纠正,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来防止今后继续发生这类情况。
上述所谓“加刑”,实际上是人民法院因犯人在执行中另犯新罪或发现以前漏判的重大罪行而进行的审判,这种审判称之为“加刑”是不妥当的,人民法院对于犯人在执行中另犯新罪案件的审判,同样必须按照审判程序进行,即:经由人民检察院起诉后,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所规定的公开审理、陪审、合议、辩护、回避等项审判制度进行,并且应该切实保障被告人的上诉权利。
对1955年肃清反革命分子斗争以来已决犯的“加刑”案件,各地人民法院可依照今年7月全国省、市自治区公安厅(局)长、检察长、法院院长联席会议的精神,与公安、检察机关协商后,结合这次复查案件工作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发现判决“加刑”确有错误的,应采取严肃负责的态度加以处理,并将处理情况由各省、市、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汇总后报告本院。
各高级人民法院如认为需要时,可将本通报转发有关机关参考。

附:关于平坝县人民法院处理平坝农场劳改犯人“加刑”案件情况的报告
根据平坝县人民法院统计,从本年1月到6月22日,平坝农场提请“加刑”的劳改犯人共40人(40件案件),占全场劳改犯人总数的4.3%,在这40件案件中,尚未处理的1件,决定不“加刑”的8件,判决加刑的31件,被“加刑”的犯人共31人,占全场犯人总数的3.3%。
我们就平坝县人民法院关于劳改犯人“加刑”案件30件进行了检查,除其中有6件法院认为不能构成犯罪,退回农场,未予“加刑”外,其余24件经法院判决“加刑”的案件有以下几个特点:
(1)平坝农场提请“加刑”的案件,多数是在定期评比中采取了对犯人“算总帐”的办法提出的。法院在判决书的事实部分内,不论过去的、现在的、已处理的、未处理的、犯人自己检讨的、别人揭发的事实,也都一律罗列进去。每个判决书上犯人的犯罪事实少则4、5条,多则10余条;很难看出判刑的主要根据是什么。这些事实除少数外,都不能构成犯罪。
(2)连续“加刑”的犯人在“加刑”案件中所占比例很大。24件判决“加刑”的案件中,“加刑”2次的8件、“加刑”3次的1件,“加刑”4次的1件,共10件。占全部“加刑”案件的41%。其中石邦富(军人,因贪污被判刑)原判一年半徒刑,其后“加刑”4次,成了无期徒刑(前三次不是平坝县法院加的)。他被“加刑”的原因就是因“加刑”后思想抵触,对立情绪严重,因而逃跑,辱骂干部、抗拒劳改,说怪语,破坏工具,侮蔑政府,不服管理等。越“加刑”,对立情绪就越厉害。
(3)犯人被“加刑”后,上诉的很少。24个“加刑”案件的犯人中表示上诉的只有一人,没上诉的有23人。没上诉的主要原因,是犯人明知量刑过重,或事实不符,但因怕提出上诉被认为不老实,就不敢提。另外是因为不懂法律或法院对上诉权利交代得不够清楚。如法院干部告知说:“你看判决有和事实不符的地方,可以上诉。”犯人认为事实没有大的出入(他们不知道这些事实是否算作犯罪),所以虽对量刑有意见也就不再上诉了。
对判决“加刑”的24件,经我们两次逐件讨论研究,认为真正应该“加刑”的只有5件,占“加刑”案件总数21%;不应该“加刑”的有15件,占62%;事实不清无法认定的4件,占17%。
在应该“加刑”的5件中,有的是进行脱逃或组织脱逃;有的是劳改中连续偷窃多次,数额又较大;有的是公开抗拒劳动,不服管教而情节又比较严重或确属故意破坏生产的。如政治土匪案犯张昌凡在劳动中乘机脱逃,被追回后,结合他平日表现(讲怪话,违犯操作规程等)“加刑”二年。
不应该“加刑”的15件,从情节上看,大都是生产完不成计划,干活质量差,劳动不积极,说过些落后的、反动的话,数量极小的小偷小摸等。其中一部分只能根据劳改条例第六十九条的规定给以行政处分,另一部分连受行政处分也不够条件,只是批评教育问题,但也都“加刑”了。如烟毒案犯孙定荣挖花生时丢了花生75颗,水田加工只完成计划75%,偷移椿号,谎报生产成绩,中耕旱稻时拔掉了旱稻20多窝,捉虫未捉净,运稻草时把稻草撒在路上,因而被“加刑”半年。又如烟毒案犯李光宇爱讲点怪话,劳动中有些偷懒,偷过12两多烤烟。吃猪肉时把一块有毛的肉皮丢在地上用脚踏住,别人问他时,他说:“踏的是猪毛”。(无法认定是故意)因而认定该犯“一贯不认罪服法,公开抗拒劳动改造,进行造谣煽动,侮辱人民领袖”,加判该犯徒刑二年。
事实不清,无法认定是否犯罪的4件,都是口供与判决有很大出入,又未从侧面查对材料,因而很难断定是否应该加刑。如土匪案犯袁伯凯,判决认定多次行窃,屡教不改,但据他本人说,所认定偷窃的物品,有的是自己捡来的破烂,有的是别人掉了被捡起的,有的并无其事。地霸案犯李应康,原判认定挖断了墙壁中的竹片,企图逃走,但证人的证言前后不符,有关事实也未查清,李犯又坚不承认,因而无法认定。
产生以上问题的原因,客观上由于农场部分干部本身有单纯惩罚观点,所反映的某些材料不够实事求是;全部“加刑”案件都未经过检察院起诉;法院干部少(只9人),无力对每个案件直接进行查对。主观上除法院领导上坚持原则不够,法院干部从肃反以来产生了某些盲目重判的情绪外,从平坝县法院处理劳改犯人“加刑”案件的情况来看,在事实认定上,适用法律时犯罪与不犯罪的界限上,贯彻审判程序上也还有以下几个重大的缺点:
(1)犯罪与不犯罪的界限不清,把一些显然不能构成犯罪的行为当成犯罪。
从判决所列举的事实上看,大致可分以下四类:甲、生产方面:未完成生产计划,过失损坏生产工具,不听从指挥,干活质量差,谎报点成绩,而这些消极的或积极的行为又都是很轻微的;更轻微的如掉了几穗谷子,几个虫没捉,也都列了进去。乙、日常表现方面:因生活或其他问题不满,讲怪话、发牢骚、讽刺谩骂,说反动话,与干部顶嘴,吃饭扔掉了几颗谷子,说了句“吃不饱”(前一段粮食定量供应时吃不饱确是事实)等,但也都是比较轻微的行为。丙、轻微犯罪、违法行为:偷些吃的或零星的生活用品;消极怠工或偶而反抗不出工;没有造成伤害的打架等。
丁、已经构成犯罪的:这方面的为数不多。如逃跑或组织逃跑;有一定程度损失的故意破坏;公开带动抗拒劳动,屡教不改;行凶等。以上四类除最后一类可以判刑外,其余三类都不能构成犯罪,而是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的问题,但法院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却往往认为是犯罪而予以判刑。
(2)不区别故意与过失,把过失都认为是故意,因而把不少尚未构成犯罪的过失行为都认为是故意破坏。如因疏忽,生产了一些不合规格的产品,锄掉了几株庄稼,损坏了一些工具,统统被认为是“故意”破坏。这类例子是很多的。
(3)很多事实未经过查对,特别是忽略了从有利于被告人方面进行了解,以至有些案件认定事实缺乏足够的根据就草率判刑。如犯人肖章灿被认定用热水冷却蒸馏水,蓄意破坏,但据肖犯谈,因他一人兼管帐目、护理等工作,换水不勤,至冷水变成温水并未用热水冷却(还有些其他情节,从略)。法院对这个重要事实未查对清楚,就判了刑。
(4)没有认真执行人民法院组织法所规定的各项审判制度,在审判程序上存在着很多重大缺点。从抽查的30件案件中来看,除退回6件外,24件中只有1件在程序上基本合法。其余23件全部没经过辩护;没公开审判;有19件无合议庭记录;9件无陪审员署名;19件判决书署名不合法(包括署名人并未讯问、一人自问自记、院长未审即署名等)。突出的是其中17件都是农场管教股干部自讯、自记、自己拟判,法院只出了个名。另外,查阅的30件案件,均未经检察院起诉。法院审判人员去农场调查案件时,也未说明自己的身份。因此据个别犯人谈,是否法院问过他们,还闹不清。当然,全部实现正规的审判程序是有不少困难的,如法院很难找到辩护人,提讯犯人因离农场远,有一定困难,都是实际存在的问题。但实行陪审、合议、公开审判等制度,还是可以作到的,而法院对这些也并未认真贯彻实行。
由于盲目“加刑”的结果,在劳改犯人中已经造成很坏的影响:被“加刑”的犯人思想不通;部分犯人对立情绪极为严重,如恶霸案犯韩杜氏曾三次被判“加刑”,越“加刑”,抵触情绪越严重。在第二次“加刑”后,竟公开诽谤政府的某些政策,破坏庄稼,大吵大闹。第三次“加刑”后。她说:“我是个挂了黑牌的犯人,再争取也得不到干部的信任。”不少未被“加刑”的犯人产生恐惧心理,暗地表示不满。如有的犯人说:“‘加刑’如喝冷水,减刑如上青天。”有技术的犯人不敢说自己有技术,怕作技术工作出了事故被认定为“蓄意破坏”。总之,草率“加刑”的问题如不迅速解决,我们在政治上将会受到不少的损害。因此,我们建议:
(一)结合第三届全国司法工作会议所布置的复查案件及最近中央决定清理监狱、看守所、劳改队的工作,对去年肃反以来的劳改犯人的“加刑”案件及留场人员的判刑案件,进行一次普遍的检查。
(二)今后劳改犯人另犯新罪的案件应该经过检察院起诉。
(三)劳改犯人如犯新罪,法院决定交付审判时,应该依照人民法院组织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案件审判程序总结的规定进行审判。
(对平坝农场的“加刑”案件,第一次是根据案情摘要在平坝农场研究的,除工作组同志外,部分案件还有省劳改局李科长参加;第二次在省院研究时,有携卷来省的平坝县院袁副院长、省院蒋副院长、刑庭石庭长及研究室同志共同参加。初稿写出后,曾征求省公安厅、劳改局、司法厅、省院叶院长、蒋副院长的意见。又作了修改,回到本院后,又作最后修改。并此说明)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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