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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会计核算手续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9:03:38  浏览:90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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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证会计核算手续

中国人民银行


信用证会计核算手续
中国人民银行



一、开证行开立信用证的处理手续
(一)受理申请及审核
申请人向其开户行申请开立信用证的,应填制一式三联开证申请书(附式一),并在开证申请书背面开证申请人承诺书(附式二)上签章,连同有关购销合同交其开户行。申请书第一联受理回单,申请人留存;第二联开证依据,会计部门留存;第三联开证存查,信贷部门留存。开证行
收到后,在第一联开证申请书加盖业务公章交申请人,并审查以下内容:
1.申请书记载的事项是否符合要求;
2.申请人是否签章,签章是否与其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
3.各条款之间是否矛盾;
4.申请书记载的有关条款是否与购销合同一致。
审核无误后,同意开证的,应根据申请人的资信情况,确定向其收取保证金的比例,或同时要求申请人提供其他担保。
申请人向银行交存保证金时,应提交支票和三联进帐单,支票作借方凭证,第一联进帐单作回单加盖转讫章交申请人,第二联进帐单作贷方凭证,第三联进帐单作贷方凭证附件。其分录是:
(借)××存款科目 申请人户
(贷)信用证保证金科目 申请人户

要求申请人提供抵押、质押或保函的,登记备忘科目登记簿,(收入)重要或有价单证,有关单证专夹保管。
(二)开证
开证行根据第二联开证申请书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开立信用证(附式三)。
采用信开信用证的,填制一式四联信开信用证,第一联信用证副本,通知行留存;第二联信用证正本,交受益人;第三联信用证副本,开证行留存;第四联开证通知,申请人留存。开证行应在第一、二、三联信用证指定位置加编密押,并在第一、二联信用证上加盖信用证专用章及经办
人名章。经复核无误后,将信用证第一、二联寄交通知行,第四联加盖业务公章交申请人。
采用电开信用证的,缮打一式二联电开信用证,第一联信用证副本,开证行留存;第二联开证通知,申请人留存。开证行加编密押并核对无误后,以电传方式向通知行发送电开信用证信息,第二联加盖业务公章交申请人。
开证行开立信开或电开信用证后,根据第三联信开信用证或第一联电开信用证作表外科目核算,(收入)开出即期(或远期)信用证,并按规定向申请人收取开证手续费及邮电费。
二、信用证修改的处理手续
(一)受理信用证修改申请及审核
申请人向其开证行申请修改信用证的,应填制一式三联信用证修改申请书(附式五),并在申请书背面信用证修改申请人承诺书(附式六)上签章,连同受益人同意修改的书面证明提交开证行。第一联受理回单,申请人留存;第二联修改依据,会计部门留存,第三联修改存查,信贷部
门留存。
开证行受理修改申请的,应审查申请书修改的条款是否明确,是否符合《办法》的规定,是否与信用证其他条款相抵触,是否为增额或减额修改等项内容。
对增额修改追加担保的,比照一、(一)中有关提供担保的方法处理。对减额的修改,开证行可根据申请人的资信情况,减少相应的保证金。
(二)开立信用证修改书
开证行根据第二联信用证修改申请书和《办法》的规定开立信用证修改书(附式七)。
采用信开信用证修改书的,填制一式四联信开信用证修改书,第一联信用证修改书副本,通知行留存;第二联信用证修改书正本,交受益人;第三联信用证修改书副本,开证行留存;第四联信用证修改通知,申请人留存。开证行应在第一、二、三联信用证修改书指定位置加编密押,并
在第一、二联信用证修改书上加盖信用证专用章及经办人名章。经审核无误后,将修改书第一、二联寄交通知行,第四联加盖业务公章交申请人。
采用电开信用证修改书的,缮打一式二联电开信用证修改书,第一联信用证修改书副本,开证行留存;第二联信用证修改通知,申请人留存。开证行加编密押并核对无误后,以电传方式向通知行送电开信用证修改书信息,第二联信用证修改书加盖业务公章交申请人。
开证行开立信开或电开信用证修改书后,属于增额或减额修改的,应根据第三联信开信用证修改书或第一联电开信用证修改书作表外科目核算,(收入或付出)开出即期(或远期)信用证,并按规定向申请人收取信用证修改手续费及邮电费。
三、通知行通知信用证的处理手续
(一)信用证的通知
1.核验签章和密押
通知行收到开证行发来的信用证,对信开信用证的,核对其签章和密押是否正确。对电开信用证的,核对密押是否正确。无误后,对电开的信用证注明“正本”字样,复印联注明“副本”字样。根据信开和电开信用证副本登记“信用证通知登记簿”。
2.缮制信用证通知书
通知行在规定时间内核验信用证并确认其表面真实后,缮制一式两联信用证通知书(附式八),第一联通知,加盖业务公章连同信用证正本交受益人,并由受益人在“信用证通知登记簿”上签收;第二联通知存查,连同信用证副本留存,专夹保管,并按规定向受益人收取通知手续费。


3.经核验签章不符的,应及时将该信用证寄退开证行重开信用证;密押不符的,应及时查询开证行,收到开证行查复补正的密押后,比照三、(一)2.处理,并在“信用证通知登记簿”上注明。
(二)信用证修改的通知
通知行收到开证行发来的信用证修改书,比照三、(一).1.处理。确认表面真实后,缮制一式两联信用证修改通知书(附式九),第一联通知,加盖业务公章连同信用证修改书正本交受益人,并由受益人在“信用证通知登记簿”上签收;第二联通知存查,连同信用证修改书副本留
存,专夹保管,并按规定向受益人收取通知手续费。经核对签章或密押不符的,比照三、(一)3.处理。
四、受益人开户行对来单的处理手续
(一)议付来单的处理
1.受理来单及审核
受益人向开户行申请议付的,应填制一式两联信用证议付/委托收款申请书(附式十),第一联受益人留存,第二联开户行留存,并填制一式五联议付凭证(附式十一),第一联借方凭证,第二联贷方凭证;第三联贷方凭证;第四联收帐通知;第五联到期卡。受益人在第一联信用证议
付/委托收款申请书和第一联议付凭证上加盖预留银行签章后连同信用证通知书、信用证修改通知书、信用证正本、信用证修改书及单据一并提交议付行。议付行应认真审查:
(1)信用证是否为本行议付信用证;
(2)是否在交单期或信用证有效期内交单议付;
(3)信用证议付/委托收款申请书和议付凭证内容填写是否齐全;
(4)受益人是否签章,签章是否与预留银行的签章相符;
(5)单据是否齐全,与信用证规定的条款是否相符;
(6)信用证是否为远期信用证。
2.议付行对单证相符同意议付的处理
(1)议付行应按规定计算议付利息、实付议付金额,第一联议付凭证作借方凭证,第二联议付凭证作××存款科目贷方凭证,第三联议付凭证作营业收入科目贷方凭证。其分录是:
(借)议付信用证款项
(贷)××存款科目 受益人户
(贷)营业收入科目 利息收入户

议付行办理转帐后,第五联议付凭证和第一联信用证议付/委托收款申请书专夹保管,登记“信用证议付登记簿”,并按规定向受益人收取议付手续费。
(2)议付行在信用证正本背面(附式四)记明议付日期、业务编号、增额、议付金额、信用证余额、议付行名称,并加盖业务公章;第二联议付/委托收款申请书上加盖业务公章和第四联议付凭证上加盖转讫章连同信用证通知书、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和信用证正本、信用证修改书退受
益人。
(3)议付行办妥转帐手续后,制作一式两联寄单通知书(附式十二),第一联加盖业务公章随填制的委托收款凭证,连同单据一并寄开证行办理收款;第二联议付行留存,并按照发出委托收款的手续处理。
3.议付行对单证不符的处理
(1)议付行审核单据发现不符,可洽受益人修改后相符同意议付的,比照四、(一)2.处理。
(2)议付行审核单据发现不符,洽受益人修改后仍不符,拒绝议付的,应制作一式两联拒绝议付/不符点通知书(格式由各行制定),注明拒绝议付理由,一联留存;另一联加盖业务公章连同有关单证退受益人。
(二)委托收款来单的处理
受益人委托开户行向开证行提交单证的,应填制委托收款凭证和信用证议付/委托收款申请书,连同信用证正本、信用证修改书正本、有关单据提交开户行。开户行审查填写符合要求,单证齐全,第一联信用证议付/委托收款申请书随委托收款凭证,连同有关单证一并寄开证行,并按
照发出委托收款的手续处理。
五、开证行对来单的处理手续
(一)单据相符足额付款的处理
开证行收到议付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单据及寄单通知书或受益人开户行寄来的委托收款凭证、信用证正本、信用证修改书正本、单据及信用证议付/委托收款申请书,应抽出信用证留底,在规定的时间内审查以下内容:
1.是否为本行开出的信用证;
2.单据是否在规定的交单期或信用证有效期内提交;
3.索偿金额是否符合信用证规定;
4.单据的种类及其份数与随附单据是否相符;
5.议付行是否为指定银行;
6.委托收款结算凭证的记载事项是否正确。
审查单证相符的,作以下处理:
1.即期信用证付款的处理
即期信用证的付款,其分录是:
(借)信用证保证金科目 申请人户
或(借)××存款科目 申请人户
(贷)联行往帐

开证行办妥付款手续后,应填制一式两联信用证来单通知书(附件十三),第一联加盖业务公章,连同有关单据交开证申请人,并由其签收;第二联开证行留存,并作表外科目核算,(付出)开出即期信用证。有抵押物、质押物或保函的,予以退还,并销记备记科目登记簿,(付出)
重要或有价单证。
2.远期信用证付款的处理
开证行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受益人开户行(含议付行)发电,未议付的由其转告受益人,确认到期付款。到期日付款比照五、(一)1.处理,并作表外科目核算,(付出)开出远期信用证。
(二)单据相符,不足付款的处理
开证行在付款时,开证申请人交存的保证金和存款帐户余额不足支付信用证款项的,按以下情况处理:
1.对开证申请人作逾期贷款处理。
2.提供抵押、质押担保的,按规定处理抵押物和质押物后,仍不足支付的,转入呆帐贷款处理。
3.提供保函的,应向担保人收取款项。
(三)开证行对不符单据的处理
开证行对不符单据的,应制作一式两联拒绝议付/不符点通知书,一联留存;另一联加盖业务公章,凭以在规定时间内向受益人开户银行(含议付行)发电,告知单证不符,拒绝付款。受益人开户行未议付的,由该行转告受益人。
开证行保留单据并洽开证申请人,开证申请人同意付款的,开证行比照五、(一)1.2.或五、(二)处理。开证申请人不同意付款的,开证行将单据退议付行或将信用证正本、信用证修改书正本和单据退交受益人。
六、受益人开户行(含议付行)收到开证行划来款项的处理
受益人开户行(含议付行)收到开证行寄来的邮划代收报单或电划的电报时,按照委托收款划回的手续处理,并办理转帐。其分录是:
(借)联行来帐
(贷)议付信用证款项
或(贷)××科目 受益人户

属于议付的,议付行应销记“信用证议付登记簿”和“发出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属于受益人通过其开户行委托收款的,开户行应在委托收款收帐通知联加盖转讫章通知受益人,并销记“发出委托收款凭证登记簿”。
七、信用证注销的处理手续
(一)开证行在信用证有效期内未收到任何单据,在信用证有效期满一个月后,应注销信用证,解除开证申请人的信用证担保,并作如下处理:
1.退还保证金。其分录是:
(借)信用证保证金 申请人户
(贷)××科目 申请人户

2.退还抵押物、质押物或保函。销记备忘科目登记簿,(付出)重要或有价单证。
开证行办理解除担保后,注销信用证,作表外科目核算,(付出)开出即期(或远期)信用证。
(二)开证行收到开证申请人提出对未逾有效期信用证的注销申请和信用证正本时,应审查开证申请人与受益人同意注销的证明,无误后,解除开证申请人的担保,其手续比照七、(一)1.2.处理。

附式一

开 证 申 请 书(受理回单) 1 编号: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银行:
开证方式:信开□ 电开□
有效期及有效地点:
申请人名称、帐号、地址及邮政编码:
受益人名称、地址、邮政编码、帐号及开户行:
运输方式: 交单期:
分批装运:允许□ 不允许□ 金额:
转 运:允许□ 不允许□ 付款方式:即期付款□ 延期付款□
货物运输起止地:自__至__ 议付□
最迟装运日期:_年_月_日 付款期限:即期□ 运输单据日后__天
合同号码:
货物描述:
受益人应提交的单据:
1.( )发票注明信用证号码及合同号码。
2.( )全套海运□河运□提单,正本__份,副本__份,收货人_
_______,注明运费已付□/未付□。
3.( )航空运单,收货人_____,注明运费已付□/未付□。
4.( )铁路□ 公路□运单,收货人_____,注明运费已付□/
未付□。
5.( )邮政收据,收货人_____,注明运费已付。
6.( )货物收据,收货人_____。
7.( )保险单正本_份,副本_份,投保金额__元,投保险别_
_、__。
8.( )装箱单_份,注明每一包装件内货物数量及每件的毛、净重。
9.( )其他单据。
其他条款:
1.( )单据必须自运输单据签发日起___天内提交(不能晚于信用
证有效期)。
2.( )货物数量及信用证金额均可有__%的浮动范围。
3.( )其他。
联系人: 开证申请人签章
电 话:

注:开证申请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受理回单;第二联开证依据;第三联开证存查。用途及联次应分别印在“开证申请书”右端括弧内和括弧与编号之间。

附式二:开证申请人承诺书
××银行:
我单位与××单位签订购销合同,现请贵行按我单位开证申请书内容开出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为此我单位愿不可撤销地承担有关责任如下:
一、我单位愿遵守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及国家有关法规,同意贵行依照《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及国家有关法规办理该信用证项下一切事宜,并同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
二、我单位保证按时向贵行支付该信用证项下的货款、手续费、利息及一切费用等。
三、我单位保证在单证表面相符的条件下,贵行有权主动办理对外付款,并从我单位帐户中扣款。
四、贵行对由于任何电报、信函或单据邮寄过程中发生延误、遗失所造成的后果,或者电讯传递过程中发生的差错,不承担责任。
五、我单位在收到贵行开出的信用证通知后,保证及时与原申请书核对,如有不符之处,保证在接到通知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通知贵行。如未通知,视为正确无误。
六、如因申请书字迹不清或词意含混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我单位负责。
开证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印制说明:此承诺书印在开证申请书各联背面。

附式三

× × 银 行
信 用 证 (正本) 2 编号:
开证日期 年 月 日
---------------------------------------------------
| |全 称| |受|全 称| |
|开|-----|----------------| |-----|----------------|
|证|地址、邮编| | |地址、邮编| |
|申|-----|----------------|益|-----|----------------|
|请|帐 号| | |帐 号| |
|人|-----|----------------| |-----|----------------|
| |开 户 行| |人|开 户 行| |
|-------------------------------------------------|
| | 人民币 |
|开证金额| |
| | (大写) ¥ |
|-------------------------------------------------|
| 有效日期及有效地点 | |
|-----------|-------------------------------------|
| 通知行名称及行号 | |
---------------------------------------------------
运输方式: 交单期:
分批装运:允许□ 不允许□ 付款方式:即期付款□ 延期付款□
转 运:允许□ 不允许□ 议付□
货物运输起止地:自__至__ 议付行名称及行号:
最迟装运日期__年__月__日 付款期限:即期□
运输单据日后___天
货物描述:

受益人应提交的单据:

其他条款:
本信用证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申请人的开证申请书开立。本信用证为不可撤销、不可转让信用证。我行保证在收到单证相符的单据后,履行付款的责任。如信用证系议付信用证,受益人开户行应将每次提交单据情况背书记录在正本信用证背面。开证行地址及邮
编:
电传:
电话:
传真: 编押: 开证行签章
注:1.信开信用证一式四联,第一联副本;第二联正本;第三联副本;第四联开证通知。用途及联次应分别印在“信用证”右端括弧内和括弧与编号之间。
2.电开信用证一式两联,第一联副本;第二联开证通知。用途及联次应按第1点的要求印在各联上。
3.货物描述、提交的单据等按开证申请书记载。

附式四

正本信用证背面
-------------------------------------------
| 议付或付款日期 | 业务编号 | 增 额 | 议付或付款金额 | 信用证余额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议付行名称 | 备 注 | 议付行或开证行签章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附式五

信用证修改申请书(受理回单) 1 编号: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银行:
我单位申请对在贵行开立的___号信用证做第___次修改。
本次信用证修改通知方式:信开通知□ 电开通知□
原证金额:_____
原证受益人:_____
我单位业务编号:_____
我单位合同号:_____
本次修改包括以下内容:
1.
2.
3.
4.
5.
6.
7.
原证其他条款不变。
联系人:
电 话:
申请人签章
注:本申请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受理回单;第二联修改依据;第三联修改存查。用途及联次应分别印在“信用证修改申请书”右端括弧内和括弧与编号之间。

附式六:信用证修改申请人承诺书

××银行:
请贵行按我单位信用证修改申请书内容修改原证,为此我单位愿不可撤销地承担下述责任:
一、我单位同意贵行依照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法》办理信用证项下的一切修改事宜,并同意承担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
二、我单位保证支付本修改项下的货款和一切费用。
三、本修改对由于邮递过程中发生延误、遗失所造成的后果,或者电讯传递过程中发生的差错,贵行不负责任。
四、我单位在收到贵行开出的信用证修改书通知后,保证及时与原修改信用证申请书内容及时核对。如有不符之处,保证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在两个工作日内通知贵行。如未通知,视为正确无误。
五、如因信用证修改申请书字迹不清或词意含混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我单位负责。
修改信用证申请人签章
年 月 日
印制说明:此承诺书印在信用证修改申请书各联背面。

附式七

× × 银 行
信用证修改书(正本) 2 编号:
修改日期: 年 月 日
我行现对__年__月__日开立的第____号跟单信用证进行第__
次修改。
申请人名称: 受益人名称:
通知行名称: 地址:
邮编:
本次修改包括如下内容:
1.
2.
3.
4.
5.
6.
7.
原证其他条款不变。
本修改书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和信用证修改申请书
开立。本修改书是原证有效的组成部分。
开证行地址及邮编:
电传:
电话:
传真:
编押: 开证行签章
注:1.信开信用证修改书一式四联,第一联副本;第二联正本;第三联副本;第四联修改通知。用途及联次应分别印在“信用证修改书”右端括弧内和括弧与编号之间。
2.电开信用证修改书一式两联,第一联副本;第二联修改通知。用途及联次应按第1点的要求印在各联上。
3.货物描述、提交的单据等按信用证修改申请书记载。

附式八

× × 银 行
信用证通知书(通知) 1 编号:
日期 年 月 日
××(受益人):
开证行名称:
信用证编号:_____开证日期:_____信用证金额:_____

我行收到上述银行□电开 □信开信用证一份,经核验,印章相符,密押
正确,现随附通知。你单位申请议付交单时,请将本通知及信用证一并提交,
否则,你单位应对议付后果承担责任。

备注:

本信用证连同通知书及附件共_____页。
如对本信用证的条款有异议,请与开证申请人联系进行必要的修改,以排
除交单时可能发生的问题。通知行地址:
电传:
电话:
传真:
行签章
注:本通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通知;第二联通知存查。用途及联次应分别印在“信用证通知书”右端括弧内和括弧与编号之间。

附式九

× × 银 行
信用证修改通知书(通知) 1 编号:
日期 年 月 日
××(受益人):
开证行名称:
信用证编号:_____ 开证日期:_____
修改次数:_____ 修改日期:_____

我行收到上述银行□电开 □信开信用证修改书一份,经核验,印章相符,密押正确,现随附通知。本通知须附于有关信用证,你单位申请议付交单时,请将本通知及信用证和信用证修改书一并提交,否则,你单位须对因此而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

备注:

本修改连同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及附件共_____页。
如对本修改的条款有异议,请与修改申请人联系。

通知行地址:
电传:
电话:
传真:
行签章
注:本修改通知书一式两联,第一联通知;第二联通知存查。用途及联次应分别印在“信用证修改通知书”右端括弧内和括弧与编号之间。

附式十

信用证议付/委托收款申请书 1 编号: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银行
兹随附下列信用证项下单据和议付凭证或委托收款凭证,请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内信用证结算办法》办理□议付□委托收款。
开证行名称: 信用证编号:
信用证通知书编号: 信用证修改通知书编号:
通知行名称: 有效期: 交单期限:
单据种类及张数:
单据金额:
附信用证及修改书共_____页
我单位联系人: 电话及传真: 单位签章:
----------------------------------
银行审单记录: 银行接单日期: 业务编号:

银行签章:
注:本申请书一式两联,第一联交议付行或随委托收款凭证寄开证行;第二联受益人留存。联次应印在“信用证议付/委托收款申请书”右端。


附式十一之1

议付凭证(借方凭证)
============ 1
日期 年 月 日
第 号
----------------------------------------------------------
| |编 号 | | |名 称| |
|信|-----|-----------------|受|----|-----------------------|
|用|开证日期 | 年 月 日 |益|帐 号| |此
|证|-----|-----------------|人|----|-----------------------|联
| |到 期 日| 年 月 日 | |开户银行| |银
|--------------------------------------------------------|行
| | 人民币 |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议
|议付金额| |-|-|-|-|-|-|-|-|-|-|付
| | (大写) | | | | | | | | | | |时
|------------------------------------|-|-|-|-|-|-|-|-|-|-|作
|议付| | |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借
| |‰|议付利息|-|-|-|-|-|-|-|-|-|-|实付议付金额|-|-|-|-|-|-|-|-|-|-|方
| 率| | | | | | | | | | | | | | | | | | | | | | | |凭
|-----------------|---|----------------------------------|证
| 附送信用证及单据申请 | 银 | | |
|议付,请审核。 | | | |
| | 行 | | 科目(借)_____ |
| | | | |
| | 审 | | 对方科目(贷)___ |
| | | | |
| 受益人签章 | 批 | 负责人 信贷员 | 复核 记帐 |
----------------------------------------------------------
10×17.5公分(白纸黑油墨)

附式十一之2

议付凭证(贷方凭证)
============ 2
日期 年 月 日
第 号
----------------------------------------------------------
| |编 号 | | |名 称| |
|信|-----|-----------------|受|----|-----------------------|此
|用|开证日期 | 年 月 日 |益|帐 号| |联
|证|-----|-----------------|人|----|-----------------------|银
| |到 期 日| 年 月 日 | |开户银行| |行
|--------------------------------------------------------|作
| | 人民币 |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议
|议付金额| |-|-|-|-|-|-|-|-|-|-|付
| | (大写) | | | | | | | | | | |申
|----|-------------------------------|-|-|-|-|-|-|-|-|-|-|请
|议付| | |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人
| |‰|议付利息|-|-|-|-|-|-|-|-|-|-|实付议付金额|-|-|-|-|-|-|-|-|-|-|帐
| 率| | | | | | | | | | | | | | | | | | | | | | | |户
|--------------------------------------------------------|贷
| 备注: |科目(贷)_____ |方
| |对方科目(贷)___ |凭
| |复核 记帐 |证
----------------------------------------------------------
10×17.5公分(白纸红油墨)

附式十一之3

议付凭证(贷方凭证)
=========== 3
日期 年 月 日
第 号
----------------------------------------------------------
| |编 号 | | |名 称| |
|信|-----|-----------------|受|----|-----------------------|
|用|开证日期 | 年 月 日 |益|帐 号| |此
|证|-----|-----------------|人|----|-----------------------|联
| |到 期 日| 年 月 日 | |开户银行| |银
|--------------------------------------------------------|行
| | 人民币 |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作
|议付金额| |-|-|-|-|-|-|-|-|-|-|议
| | (大写) | | | | | | | | | | |付
|----|-------------------------------|-|-|-|-|-|-|-|-|-|-|利
|议付| | |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息
| |‰|议付利息|-|-|-|-|-|-|-|-|-|-|实付议付金额|-|-|-|-|-|-|-|-|-|-|贷
| 率|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方
|--------------------------------------------------------|凭
| 备注: | |证
| | 科目(借)_____ |
| | 对方科目(贷)___ |
| | 复核 记帐 |
----------------------------------------------------------
10×17.5公分(白纸粉红油墨)

附式十一之4

议付凭证(收帐通知)
=========== 4
议付日期 年 月 日
第 号
----------------------------------------------------------
| |编 号 | | |名 称| |
|信|-----|-----------------|受|----|-----------------------|
|用|开证日期 | 年 月 日 |益|帐 号| |此
|证|-----|-----------------|人|----|-----------------------|联
| |到 期 日| 年 月 日 | |开户银行| |银
|--------------------------------------------------------|行
| | 人民币 |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给
|议付金额| |-|-|-|-|-|-|-|-|-|-|议
| | (大写) | | | | | | | | | | |付
|----|-------------------------------|-|-|-|-|-|-|-|-|-|-|申
|议付| | |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 |千|百|十|万|千|百|十|元|角|分|请
| |‰|议付利息|-|-|-|-|-|-|-|-|-|-|实付议付金额|-|-|-|-|-|-|-|-|-|-|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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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徐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的决定

江办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徐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108号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徐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的决定》已经2005年12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市长 李福全

二○○六年一月一日


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徐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的决定


(2006年1月1日徐州市人民政府第108号令公布,自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一、删除第三章、第六章,第四章、第五章合并为第三章“仲裁程序”,增加第四章“诉讼与执行”,第七章调整为第五章,第八章调整为第六章。
、删除第九条、第十八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
、第二条设两款,修改为: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下列人事争议:(一)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之间因辞职、辞退、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发生的争议可按本办法执行。
条删除(一)、(二)、(三)项,修改为:人事争议仲裁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一款,原第一款为第二款,修改为:仲裁委员会由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聘用单位的代表、聘用制人员代表和法律专家组成。
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和委员若干人。
、第八条第一款修改为:仲裁员可以是专职,也可以是兼职。兼职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接受同级政府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指导。
条: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用人单位的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员会调解人事争议,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到期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条调整为第十一条第一款,增加第二、三款,修改为:当事人应当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按被申请人数递交仲裁申请书副本。
括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时间。
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对有正当理由超过申请时效的人事争议是否受理,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第十条调整为第十三条,第十一条为该条第二款,修改为:下列人事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向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一)市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二)部、省属驻本市市区内的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三)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人事争议。
人事争议,向当事人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一、第三十三条调整为第二十一条。
二、第三十四条调整为第二十二条。
三、第二十二条调整为第二十三条,增加第二、三款,修改为: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据,或者虽提出证据但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报酬、计算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人事争议,由单位负举证责任。
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可以申请仲裁委员会调查取证。
员会有权向有关单位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证明材料,有权向证人调查,
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四、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合并为第二十五条,修改为: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仲裁员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并经仲裁委员会确认后,即具法律效力。
求制作调解书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五、第二十六条删除第二款。
六、增加第三十三条: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未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七、增加第三十四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履行。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部分条款的表述、文字予以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
2006年2月1日起施行。
议仲裁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徐州市人事争议仲裁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公正、及时地处理人事争议,维护争议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下列人事争议:
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之间因辞职、辞退、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
)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仲裁的其他人事争议。
发生的争议可按本办法执行。
条 人事争议仲裁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的原则。

第二章 仲裁机构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是依法独立仲裁人事争议案件的专门机构,分别处理管辖范围内的人事争议案件。
第五条仲裁委员会由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代表、聘用单位的代表、聘用制人员代表和法律专家组成。
员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和委员若干人。
员会组成人员应当是单数。
条 仲裁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同级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具体负责案件受理、仲裁记录、文书送达、档案管理、仲裁费用的收取与管理等日常工作,以及办理仲裁委员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人事争议仲裁实行仲裁庭制度。
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委员会指定一名仲裁员担任首席仲裁员。
议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指定一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仲裁员可以是专职,也可以是兼职。兼职仲裁员进行仲裁活动,所在单位应当给予支持。
员会统一组织培训、考试,考试合格者由市仲裁委员会发给仲裁员资格证书,聘用上岗,工作不称职的由所属的仲裁委员会予以解聘。
用人单位可以设立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接受同级政府仲裁委员会的指导。

第三章 仲裁程序

第十条 人事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用人单位的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员会调解人事争议,应当自收到当事人申请调解之日起30日内结束,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到期未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一条 当事人应当在人事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并按被申请人数递交仲裁申请书副本。
括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时间。
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对有正当理由超过申请时效的人事争议是否受理,由仲裁委员会决定。
二条 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证据和证据来源。
,申请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加盖单位印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名。
应当将仲裁请求所根据事实的证明材料作为附件一并提交。
三条 下列人事争议,当事人申请仲裁的,向市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
)部、省属驻本市市区内的行政、事业单位发生的人事争议;
)在全市有重大影响的人事争议。
人事争议,向当事人单位所在地的县(市)、区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四条 仲裁委员会自收到仲裁申请书之日起,应当在15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决定受理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7日内将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五条 被申请人应当自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之日起10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材料。被申请人逾期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六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
托他人代理参加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委托代理人权限变更或者解除委托的,当事人应当书面通知仲裁委员会。
七条 当事人有三人以上,仲裁的事实和理由是共同的,可以推举一至二名代表参加仲裁活动。
八条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或者仲裁庭认为不宜开庭的,可以书面仲裁。
九条 决定开庭审理的,仲裁庭应当于开庭的5日前,将开庭时间、地点、仲裁庭组成人员名单等书面通知当事人。
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视为撤回仲裁申请。被申请人经书面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仲裁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裁决。
十条 仲裁庭开庭审理人事争议案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方当事人、代理人及有关人员身份,并宣布仲裁庭纪律;
)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宣布开庭,宣布案由,宣读仲裁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按照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顺序听取其陈述,由当事人举证、出示有关证据材料;
进一步了解的事实进行当庭调查;
方当事人相互辩论;
六)首席仲裁员或者独任仲裁员征询双方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据当事人的意见,当庭进行调解;
议的,应当及时作出裁决;
九)宣布仲裁裁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的疑难案件,仲裁庭可以宣布延期裁决。
十一条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理人近亲属的;
)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十二条 对仲裁员的回避由首席仲裁员当庭决定;对首席仲裁员和独任仲裁员的回避由仲裁委员会主任决定。
十三条 当事人应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者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证据,或者虽提出证据但不足以证明当事人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报酬、计算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人事争议,由单位负举证责任。
因不能自行收集证据的,可以申请仲裁委员会调查取证。
员会有权向有关单位查阅与案件有关的档案、资料和证明材料,有权向证人调查,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十四条 仲裁庭处理人事争议应当在查明事实,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先行调解,促使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协议。
议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十五条 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达成协议的,双方当事人、仲裁员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并经仲裁委员会确认后,即具法律效力。
求制作调解书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议的,仲裁庭应当及时裁决。
第二十六条 裁决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可以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十七条 仲裁庭对重大或者疑难的人事争议案件,可以提交仲裁委员会讨论决定。仲裁委员会的决定,仲裁庭必须执行。
十八条 仲裁庭仲裁人事争议,应当在仲裁庭组成之日起60日内结案。案情复杂确需延期的,经仲裁委员会批准,可适当延期,所延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十九条 仲裁庭应在裁决作出后及时制作裁决书。

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仲裁请求;
)争议事实;


六?员会的印章。
十条 仲裁委员会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在调解、裁决后的10日内送达当事人。
或者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
十一条 受送达人拒绝接受裁决书的,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和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裁决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或者单位,即视为送达。
十二条 仲裁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调查人事争议案件中所涉及的国家、单位秘密和个人隐私应当保密。

第四章 诉讼与执行

第三十三条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未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十四条 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履行。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及有关人员在仲裁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仲裁委员会可以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阻碍仲裁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
)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和其他证明材料的。
)提供虚假情况的。
行打击报复的。
十六条 仲裁工作人员在仲裁活动中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敲诈勒索、滥用职权,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一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kg-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申请人事争议仲裁的当事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仲裁费用。仲裁费用标准由物价部门核准。
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桂政发〔2012〕42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农垦局,自治区人民政府各组成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解决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以下简称建安劳保费)的来源和费用负担畸重畸轻的问题,建立平等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促进建筑业深化改革和社会保险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建筑市场中各类所有制建筑施工企业并存和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管理仍处于定额管理逐步向合同价管理阶段发展的特点,建安劳保费实行由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统一收取,统一向建筑施工企业拨付调剂的管理办法。

  第三条 凡在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技改、维修等建筑安装工程项目(包括建筑、装饰装修、安装、市政、园林绿化及仿古建筑工程施工等,含重点工程和公益性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以及从事建设工程施工的建筑施工企业,不分投资来源、隶属关系、资质等级和经济类别,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安劳保费,是指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所列工程造价中的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服务和保障建筑业务工人员合法权益,符合劳动保障政策的其他相关费用。建筑施工企业应将收到的建安劳保费专款专用,及时足额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

  第二章 建安劳保费的收取与缴纳

  第五条 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应在与建筑施工企业签订工程承包合同后、办理《施工许可证》手续前,到工程项目所在地的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缴纳建安劳保费。

  第六条 建安劳保费按照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建安劳保费费率标准计取。

  第七条 为保证建安劳保费足额收取,实行工程开工前按中标价或施工合同价预缴,工程竣工后按结算总造价结算的办法。大型建设项目可分期缴款,建设单位需与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签订分期缴款协议书,但首次缴款额不能少于应缴总额的50%。

  第八条 建安劳保费是确保企业离退休人员生活稳定和用于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的基本资金来源,各级人民政府及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免、截留或挪用建安劳保费。建设单位不得克扣、拖欠、转嫁建安劳保费。

  第九条 建安劳保费计入工程总造价,在编制工程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签订施工合同和竣工结算时单独列项,作为不可竞争性费用项目,不得删减。

  第三章 建安劳保费的拨付与调剂

  第十条 各设区市、县(市、区)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按建安劳保费实际收取额的10%上交自治区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作为全区调剂部分及管理服务业务经费。余下部分的80%和20%分为基本部分和市县调剂部分,分别拨付和调剂给建筑施工企业。建筑企业取得调剂资金后仍不足以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不足部分由建筑企业自行解决。

  第十一条 建安劳保费基本部分由收取建安劳保费的管理机构拨付给承建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企业,但这些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持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 企业的管理制度和财务制度健全;

  3. 建立健全并实行劳动保险待遇和社会保险制度。

  第十二条 建安劳保费基本部分不分企业资质等级、隶属关系、性质和成立时间,均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标准拨付。

  第十三条 建筑施工企业在工程项目开工1个月后,可向当地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申请拨付建安劳保费基本部分。建筑施工企业申请办理建安劳保费拨付手续时,需提交下列资料:《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据。

  第十四条 实行总分包的工程项目,建安劳保费基本部分拨付给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应得的建安劳保费由总包单位划拨。

  第十五条 建安劳保费调剂部分由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平衡调剂使用。建安劳保费调剂对象主要是我区1969年12月31日以前成立或缴纳有关社会保险费缺口较大的建筑施工企业。

  第十六条 建安劳保费调剂主要依据企业当年完成建筑施工产值、离退休人员费用和有关建安劳保费负担情况计算拨付。

  第十七条 建安劳保费原则上每年调剂拨付1次。申请调剂的企业向企业所在地的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提出调剂申请,填报有关资料。经设区市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审查后,报送自治区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编制年度调剂计划。年度调剂计划经自治区建设、财政主管部门审批后执行。年度调剂计划应当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建安劳保费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挪作它用,否则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单位或个人的法律责任。

  第四章 建安劳保费的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安劳保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负责建安劳保费的收取、拨付、调剂和日常管理服务等具体工作。

  第二十条 各级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统收的建安劳保费纳入当地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取建安劳保费时使用自治区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建安劳保费支出细化方案需报财政部门审核后拨付资金。

  第二十一条 各级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并接受上级管理机构和同级建设、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建安劳保费管理制度,实行建安劳保费专户管理,分别设立基本部分专户和调剂专户,并接受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建设、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各级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业务经费由自治区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统一编制预算,报自治区财政厅审批后,将经费划拨各级建安劳保费管理机构。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0年7月3日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筑安装工程劳动保险费管理试行办法》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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