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淮南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6:49:19  浏览:827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淮南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

安徽省淮南市人民政府


淮南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淮南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决定


(2003年10月20日淮南市人民政府令第90号公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规范招标投标活动,经2003年10月15日市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市人民政府决定废止《淮南市建设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委内瑞拉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持外交、公务护照人员签证的换文

中国政府 委内瑞拉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委内瑞拉共和国政府关于互免持外交、公务护照人员签证的换文


(签订日期1989年5月19日)
             (一)中方去文

委内瑞拉共和国外交部长
恩里克·特赫拉·帕里斯博士阁下
部长先生:
  我荣幸地致函阁下并向阁下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愿与委内瑞拉共和国政府按以下条件缔结一项免除外交、公务护照签证的协议:
  1.持有效的外交、公务护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和持有效的外交、公务护照的委内瑞拉共和国公民,通过对方对外国旅客开放的所有城市或地区入境、出境或者过境免办签证。
  2.根据本协议第一条规定免办签证的一方公民在另一方境内的逗留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如需延期应向当地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3.根据本协议第一条规定免办签证的一方公民在另一方境内有义务遵守另一方有关外国人入境、逗留、出境及执行公务和从事职业活动的法律和规定。
  4.一方政府由于公共秩序、安全或公共卫生的原因可以暂时中止执行本协议的全部或部分条款,但应在决定中止前至少七十二小时通过适当外交途径通知另一方政府。
  5.本协议无限期有效。如缔约任何一方要求终止本协议,应书面通知另一方。本协议将自通知之日起90天后失效。
  如委内瑞拉共和国政府同意上述规定,我建议本照会和阁下同样内容的复照即构成我们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并自贵国政府复照之日起第三十天生效。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陈德和
                            (签字)
                     一九八九年五月十九日于加拉加斯
             (二)委方来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命全权大使
陈德和阁下
加拉加斯
大使阁下:
  我荣幸地致函并通知阁下,已收到阁下一九八九年五月十九日的照会,其内容如下:
  (内容同我方去文,略)
  我谨向您确认,我同意上述照会的内容,该照会和本照会即构成我们两国政府间的一项协议。
  顺致最崇高的敬意。

                           外交部长
                       恩里克·特赫拉·帕里斯
                           (签字)
                     一九八九年六月十三日于加拉加斯

玉树藏族自治州财政预算管理条例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玉树藏族自治州财政预算管理条例
青海省人大常委会


(1994年5月13日玉树藏族自治州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30日青海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 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财政预算的管理,保障自治州国民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州、县财政预算管理包括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调整、监督和决算的编制审批。
第三条 州、县人民代表大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审查本级总预算草案及本级总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二) 批准本级预算和本级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三) 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议;
(四) 撤销本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州、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监督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二) 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授权,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
(三) 审查和批准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四) 审查和批准本级决算;
(五) 撤销本级政府和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和决议。
第四条 州、县人民政府具有下列职责:
(一) 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
(二) 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作关于本级总预算草案的报告;
(三) 将下一级政府报送备案的预算汇总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四) 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五) 决定本级预算预备费的动用;
(六) 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七) 监督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
(八) 在每一预算年度内至少一次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九) 改变或者撤销本级各部门和下级政府关于预算、决算的不适当的决定、命令。
第五条 州、县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具有下列职能:
(一) 具体编制本级预算、决算草案;
(二) 具体组织本级总预算的执行;
(三) 提出本级预算预备费动用方案;
(四) 具体编制本级预算的调整方案;
(五) 定期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本级总预算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 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
第七条 州、县预算应当根据本级政府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结合上年预算执行情况,本着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按照复式预算编制,不列赤字。
财政预算支出应增加教育和农牧业的投入。
第八条 州、县预算应当根据有关规定设置一定数额的预算周转金,由财政部门在预算执行中按规定调度使用,不得列入支出。
第九条 州、县预算应按本级预算支出额的一定比例设置预备费,用于当年预算执行中难以预见的特殊支出。其中:州级按2-3%设置,县级按1-2%设置。
第十条 自治州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一个月前,根据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的决定,将总预算和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有关工作委员会进行初审。
县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当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举行的20日前,将本级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提交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进行初审。
第十一条 预算年度开始后,预算草案在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前,本级政府可先按预算草案执行;预算批准后,按批准的预算执行。
第十二条 在预算执行中,遇有重大事件发生、方针政策调整或经济情况变化,需要增加支出和减少收入,涉及预算部分变更及动用上年净结余时,必须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因上级政府返还或专项拨款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属于预算调整,但应当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 财政预算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税务部门应及时、足额地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财政部门应按时拨付预算支出资金;国库应准确办理预算收入的收纳、划分、留解和预算支出的拨付。
第十四条 预算年度终结时,州、县人民政府必须按规定编制本级决算草案,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查批准。
财政决算草案必须如实反映本级财政收入、支出的真实情况,划清预算年度,分清资金界限,科目内容完整,数字准确,不得隐瞒收入,虚列支出,虚列收入,少列支出。
第十五条 州、县审计部门对本级各预算单位和下级政府的预算执行、决算实行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州、县人民政府及财政部门,不如实编报预算、决算的,不严格执行预算的,擅自变更预算的,将预算内资金转为预算外资金或者把预算外支出转为预算内支出的,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提出纠正意见、质询,作出撤销预算变更的决定,并建议追究有关主管
人员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 本条例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1994年7月30日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