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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清理办公用品保税仓库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3 18:11:05  浏览:993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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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清理办公用品保税仓库的通知

海关总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关于清理办公用品保税仓库的通知
1995年2月13日,海关总署


根据《国务院批转关税税则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第二步清理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减免规定的意见的通知》(国发〔1994〕64号)精神,现将清理办公用品保税仓库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鉴于海关总署所发《关于准予免税进口的办公用品范围的通知》(〔85〕署税字第762号)及《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机器设备、办公用品(设备)的范围的通知》(署监一〔1996〕877号)自1995年1月1日起已经废止,各关应抓紧对经海关总署批准设立的办公用品保税仓库进行清理,做好库存办公用品的监管工作。
二、各地办公用品保税仓库,凡于1994年12月31日前对外签订订货合同,并于95年3月31日前到货的,仍可按原规定办理进口手续,并开展出售免税进口办公用品业务。凡在1994年12月31日前已在海关登记备案、已领具进口许可证并在海关办妥减免税手续的外商投资企业仍可于1995年3月31日前向海关办理办公用品进口手续,逾期一律照章征税。
三、要严格按规定处理办公用品保税仓库的库存货物。对1995年3月31日后库存的进口货物,经主管海关核准后,允许其转口出境或凭有效进口许可证照章征税后验放。
四、请各关于1995年4月15日前将办公用品保税仓库进货、销售、库存、转口情况以及仓库清理情况书面报送总署监管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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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闽价服〔2011〕341号


各设区市物价局、财政局,平潭县物价局、平潭综合实验区财政金融局:
现将《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自2011年9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三年。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八月十五日


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资产评估收费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资产评估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91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资产评估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2914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省范围内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本省范围内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当按照本规定收取资产评估费用。
本省资产评估机构在省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应当执行分支机构所在地的收费规定。
资产评估机构异地提供服务,可以根据具体情况执行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或者提供资产评估服务所在地的收费规定,具体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
  第三条 资产评估收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和委托人付费的原则。
  第四条 资产评估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实施的资产评估服务(以下简称“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提供自愿委托的资产评估及相关服务(以下简称“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五条 法定资产评估服务是指资产评估机构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合伙企业法》、
《拍卖法》、《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为委托方实施下列经济行为提供的资产评估服务:
(一)整体或部分改组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非上市公司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
(五)非上市公司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
(六)资产转让、置换、拍卖;
(七)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八)收购非国有单位资产;
(九)以非货币资产偿还债务;
(十)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或抵债;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六条 政府指导价的基准价及其上下浮动幅度,由省财政厅提出意见,省物价局制定。《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另行下发。
第七条 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实行计件收费、计时收费或计件与计时收费相结合的方式。
第八条 实行计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以被评估资产账面原值(无账面原值可按评估价值或重置价值,下同)为计费依据,采取差额定率累进计算办法收取评估费用,即按被评估资产的账面原值的大小划分收费档次,分档计算收费额、各档相加为评估收费总额。
  第九条 实行计时收费的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可按照完成资产评估业务所需工作人日数和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收取评估费用。工作人日数根据评估项目的性质、风险大小、繁简程度等确定;每个工作人日收费标准根据评估人员专业技能水平、评估工作的服务质量等分别确定,具体按《福建省资产评估收费标准》执行。
  第十条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非法定资产评估服务,应由资产评估机构提出收费标准范围,具体标准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协商确定。确定收费标准时应考虑以下主要因素:
  (一)耗费的工作时间和执业成本;
  (二)评估业务的难易程度;
  (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
  (四)注册资产评估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
  (五)注册资产评估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
  第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接受委托,应当与委托人签订资产评估服务业务收费合同(协议)或者在业务约定书中载明收费条款。
  收费合同(协议)或收费条款应包括: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金额、付款和结算方式、争议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后,因一方过错或无正当理由委托关系终止的,有关费用的退补和赔偿依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三条 采取招(投)标方式取得法定资产评估服务业务时,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在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内合理确定投标报价。
第十四条 资产评估机构为委托人提供资产评估服务,应
当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资产评估准则,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履行必要的评估程序。
  第十五条 资产评估机构向委托人收取评估费用,应当出具合法票据。
第十六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向价格主管部门申领《经营服务性收费证》,实行亮证收费,并在营业场所显著位置公示评估项目、收费标准等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七条 资产评估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资产评估收费管理规定和收费标准,建立健全内部收费管理制度,保证评估质量,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资产评估机构对破产企业、特困企业和国家级贫困县(市)的法定评估收费,由省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优惠减免政策。国务院有关部门或省人民政府对资产评估收费优惠减免政策有具体规定的,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资产评估机构评估服务收费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照《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一)未按规定公示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
  (二)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范围内的评估服务收费的;
  (四)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乱收费的;
  (五)不按照规定提供资产评估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六)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十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资产评估机构或注册
资产评估师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或存在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可以向资产评估机构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举报、投诉。
  第二十一条 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之间发生收费纠纷,由资产评估机构与委托人协商解决或者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价格争议调解,也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 资产评估机构受委托人要求,赴境外或港澳台地区开展资产评估服务的费用,通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的方式协商确定。
第二十三条 资产评估中涉及房地产评估的,房地产评估收费标准按本省房地产价格评估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省以往资产评估收费相关规定与本规定有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2011年9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人民法官的灵魂——公正、廉洁、为民

王胜宇


  法官,共和国的卫士,一个神圣而庄严的职业,曾使多少有志青年为之热血沸腾、慷慨激昂。从穿上制服的那一刻起,就注定我们与责任、与奉献、与牺牲结下了不解之缘,在法官光辉形象的背后,更多的是忠实于人民的利益,默默奉献。而作为一名新世纪政法干警,在新的历史起点上,我也时刻在心里提醒自己:要执法为民、公正执法,积极响应时代的召唤,去追求,去探索,去创造,去奉献,去完成时代赋予我们的光荣使命,做一个新时期的优秀政法干警。作为一名法官,我们清醒地知道,司法的主角是法官,司法公正的关键是法官,而法官客观公正的品格则是影响司法公正的重要因素。《人民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的要求,体现了对法官中立、客观、公正品格的追求,中立的裁判地位决定了法官不能是一个社会活动家。人民法院公正与效率的目标要求法官必须严格自律,做一个深居简出的“孤独寂寞人”。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曾经说过一句话:法官是一个由特殊材料制成的人所从事的职业。

一、一个人为人处世,总要受一定价值观的影响和支配,它就好比是人生的指南针,不可或缺。一个国家、一个社会,需要有社会成员普遍认同的价值观来维系。同样,一个职业群体,也需要树立共同的理想信念和共同的价值追求,才能形成这个职业群体的精神纽带和精神旗帜,才能动员这个职业群体中的每一名成员,心往一处想,劲往一处使,才能保持饱满的热情和昂扬的斗志,形成强大的凝聚力和生命力,为实现共同职业目标而努力奋斗。
  历史选择了一个庄严的时刻和庄重的场所给出了清晰的答案。2010年3月1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王胜俊、中国的首席大法官,代表全国法官做出庄严宣示:公正、廉洁、为民。
  公正、廉洁、为民,这就是人民法官必须共同遵奉的核心价值观,是人民法官共同的理想信念和共同的价值追求,是人民法官履行神圣职责共同的思想基础,是推进人民司法事业不断前进的强大动力。

二、公正、廉洁、为民的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司法领域的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是全体人民法官的行为准则。

  当今世界正在发生广泛而深刻的变化。各种思想文化相互交织、相互激荡,形势日趋复杂;各种发展模式、各种文明样态相互竞争、相互砥砺,斗争逐渐白热化。环顾国内,经济体制深刻变革,社会结构深刻变动,利益格局深刻调整,思想观念深刻变化。
  人民法官的核心价值观涵盖了新时代的价值、公理、信念,强化了社会主义公平正义的观念,要求人民法官在更严格的意义上恪守廉洁奉公,在更彻底的程度上追求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更加注重引导人民法官追求共同的崇高理想、信仰、价值。
  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提出,不仅丰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丰富了社会主义道德规范,更在价值观层面上为人民法官提供了行为准则。

三、人民法官的核心价值观来自千千万万优秀人民法官的不懈追求中,体现在千千万万优秀人民法官的具体行为中,是人民法官共同价值追求的核心,凝聚了人民法官共同思想基础的精髓。

  多年以来,最高人民法院十分注重先锋模范的评选和表彰。从“铁法官”谭彦、人民的好法官蒋庆、鹿塬法官李增亮,到“三无”法官单玉石,从黑土地上的女法官金桂兰、“胜败皆服”的时代先锋宋鱼水,到“平民法官”黄学军、“人民群众信服的好法官”陈燕萍,虽然他们的经历不同,但他们的故事都让人热泪盈眶,震撼人们的心灵。在他们身上,我们看到了一种理想,一种信念,一种精神,一种力量,他们以自己的行动从不同角度诠释了人民法官核心价值的真谛。
  认识来自实践,又指导实践,在实践中得到检验和升华。
  公正、廉洁、为民,精炼地概括了人民法官应有的价值追求,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内在精神和生命之魂,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价值层面的本质规定,它揭示了人民司法工作的发展动力,体现了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发展要求,反映了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和全体人民法官的核心利益和共同愿望,得到人民群众和人民法官的广泛赞同。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党组进而决定将其确立为人民法官的核心价值观。
核心价值观就是一面旗帜。鲜明地亮出这面旗帜,就是要昭示人们,不论社会思想观念如何多样多变,不论人们的价值取向发生怎样的变化,人民法官,无论是工作在基层的人民法庭,还是工作在上级人民法院,直至最高人民法院,其核心价值观是不能动摇的,并且要成为全体人民法官更加自觉地维护的思想基础。

四、人民法官的核心价值观内容明确具体,结构严谨,层次清晰,是一个有机的、系统的整体。它总结了成功经验,又有新的提升概括;反映了现实的迫切需要,又可以最大限度地促进和形成全体人民法官的共识。

  公正是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灵魂。
  法者,平之如水,所以触不直者以去之,这是古老的东方阐释。纵观数千年的文明印迹,公平正义是人类的永恒追求。如果说立法是分配的正义,司法则是矫正的正义。法官只有公正司法,才能真正发挥法律的矫正功能,从而化解纠纷,处理矛盾,纠正失范,制裁不法,为社会消除不和谐因素,使权力被规范、权利受尊重、利益有保障、纠纷可诉求、秩序得维护。公正是人民群众对司法的殷切期望,是法官的基本职责。
  廉洁是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基石。
  法官是正义天平的执掌者,正义的天平哪怕被放上一点点私利的砝码,也必将倾斜而失衡。司法廉洁与否,关系到公平正义能否实现,关系到人民司法事业兴衰成败。没有廉洁这个基石,公平正义的大厦无从建立,人民司法事业无法稳固。人民法官在价值观上必须深深镌刻“廉洁”二字。
为民是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主题。
  我国司法权来源于人民,必须始终依靠于人民、服务于人民,人民性是我国司法制度的本质属性。人民法官只有把人民性作为核心价值和精神支撑,才能有效抵御各种错误思想和观念的干扰与侵蚀,才能不断推进社会主义司法事业向前发展,才能使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永远立于不败之地。人民法官要以对待自己亲人一样的感情、一样的方式、一样的态度为人民群众提供司法服务,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树立平民意识,甘当平民法官。为民,是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主题所在。
  公正是灵魂,廉洁是基石,为民是主题,三者形成有机联系的统一体。秉持公正之魂,则廉洁可期;谨固廉洁之弦,则公正可待;只有促公正、守廉洁,“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才能真正落到实处、发挥实效。三者相辅相成、相互交融,深深熔铸在人民法院的生命力、创造力和凝聚力之中,共同构成人民法官的精神品格,成为推动人民司法事业不断发展的精神动力。

五、人民法官的核心价值观,只有被普遍接受、理解和掌握,并转化为人民法官的职业群体意识,才能为人民法官所自觉遵守和奉行。当前,用公正、廉洁、为民的核心价值观统一思想、凝聚人心、引领风尚、弘扬正气,是全国各级人民法院的一项重大宣传教育任务。
  人民法官队伍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是践行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的楷模。要把向先进典型学习的过程,变成接受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洗礼的过程,变成感受人民法官核心价值观凝聚力和生命力的过程。同时,还要注意挖掘和树立新典型,使之成为引领广大法官树立和践行核心价值观的先锋和楷模。
  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把树立核心价值观的成效转化为推动科学发展的坚强意志,转化为推动事业进步的正确思路,转化为解决突出问题的实际能力,转化为促进社会和谐的过硬本领,转化为与人民群众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真挚情感,转化为增强党性修养、提高思想觉悟的自觉行动,切实做到思想有新认识、工作有新举措、队伍有新面貌。
  每一名人民法官则要把树立和践行核心价值观的过程,当做陶冶情操、加强修养、完善自我的过程,努力提高自身道德修养,以遵守核心价值观为荣,以违背核心价值观为耻,把实现司法公正作为孜孜以求的提高司法能力的目标,把清正廉洁作为为人处世的原则,把群众观念作为执法办案的底色。
  我们坚信,让公正、廉洁、为民成为人民法官共同遵奉的核心价值观,人民司法事业的未来一定会更加美好,社会主义的公平正义一定能够实现,也一定能够更好地促进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
  “天下兴亡多少事,自身腐败遭厄运”。一个人是如此,一个国家,一个政党也是如此,腐败乃社会主义大业的凶恶敌人。历史经验告诉我们:一个国家,不除腐败,无以立国;一个政党,不除腐败,无以立信。人民痛恨腐败,渴望廉政,党和政府惩治腐败,顺乎民意,深得民心。在这场反腐败斗争中,我们作为一名肩负执法重任的人民法官,首先要从自身做起,保持自身的清正廉洁,正己才能正人,只有自身厌恶腐败,警惕腐败,拒绝腐败,才能理直气壮地高举代表正义、法律的达摩神剑横扫腐败,保我社会主义的朗朗乾坤永不变色!新的挑战,新的机遇,新的任务。面对挑战,我们激流勇进;面对机遇,我们只争朝夕;面对任务,我们责无旁贷!
  我们的审判权来源于国家和人民,作为社会各种矛盾纷争的终局裁判者,在以法官的形象出现时,我们已远远超越了小我之上,法官只能成为正义的化身,公正的天使,社会的良心。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弘扬正气,是法官神圣的职责。惩恶扬善,除暴安良,为民解难,是法官义不容辞的义务。法官的胸间应当充满正气,法官的眼睛应当蔑视特权,法官的肩膀应当扶持弱小,法官的两袖应当一片清风!法官的上帝只有一个,那就是神圣的法律。法官的良心只服从一条,那就是公正与正义。做法官的目标只有一个,那就是运用人民赋予的权利,全心全意服务于人民。作为一名法官,我深知世事繁杂,沧海桑田,但我将以法律作为终生信仰,视法律为神圣母亲,奉于灵魂深处时时敬仰,以正确领会、解释、执行法律为最高目标。探求公正与正义这一法律精髓。声声号角,催人奋进。既然我选择了远方,那就只能风雨兼程!


北安市人民法院 王胜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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