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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定卫生技术管理干部技术职称的规定(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8:46:02  浏览:90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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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评定卫生技术管理干部技术职称的规定(试行)

卫生部


卫生部颁发《关于评定卫生技术管理干部技术职称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一九八0年六月三十日)

经国务院批准,去年我部颁发《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之后,各地各部门迫切要求,对做卫生技术管理工作的技术干部评定技术职称。根据国务院科技干部局(79)国科干字第045号文件精神,结合卫生部门的实际情况,我们拟定了《关于评定卫生技术管理干部技术职称的规定(试行)》,作为《卫生技术人员职称及晋升条例(试行)》的补充,下发试行。由于在卫生部门从事技术管理工作的干部队伍比较复杂,目前又缺乏考核和评定工作的经验,希望各地各部门要积极而慎重地进行。应先在有学历或已有技术职称的管理干部中进行。在试行中有何问题和意见,请函告我部。


关于评定卫生技术管理干部技术职称的规定(试行)

1980年6月30日,

现代科学技术的管理是一门科学。从事卫生技术管理工作的干部,是卫生技术队伍的一部分。为了提高卫生技术管理水平,适应医药卫生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充分发挥卫生技术干部在管理部门的作用,调动他们工作的积极性,促进卫生事业的发展,现对评定卫生技术管理干部技术职称的问题,特作如下规定。
第一条 评定技术职称的范围:
在卫生行政部门、卫生企事业单位和学术团体,从事医疗、卫生、科研、教学、防治、保健、计划生育、药械等技术管理工作的干部,高、中等医药院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历的,可以确定或晋升卫生技术职称。
第二条 技术职称:
卫生技术管理干部的技术职称,根据其所掌握的专业知识和管理水平,分别确定或晋升各类卫生技术职称:医(药、护、技)士、医(药、护、技)师、主管医(药、技)师、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和主任医(药、护、技)师。
从事科研、教学管理工作的卫生技术管理干部,一般采用卫生技术职称,也可根据需要,按中国科学院、教育部的有关规定评定相应的技术管理职称。
第三条 政治条件:
确定或晋升技术职称的技术管理干部,必须拥护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积极钻研管理业务及专业技术,努力为实现四个现代化贡献力量。
第四条 业务技术条件:
评定技术管理干部的技术职称,以技术管理水平、专业知识、组织能力、工作表现与工作成绩为主要依据,适当考虑学历和从事技术管理工作的资历。
第五条 各级技术管理干部的业务标准:
一、中等技术学校毕业、见习一年期满,或具有同等学历,具备下列条件者可定为医(药、护、技)士。
1.具有从事或所学专业的基础知识;
2.对分管的技术管理工作内容、要求、方法和有关方针、政策,及其有关制度有基本的了解;
3.在有关人员指导下能完成某一方面的技术管理工作。
二、高等医药院校毕业、见习一年期满,或具有同等学历,考核合格;或医(药、护、技)士具备下列条件者,可确定或晋升医(药、护、技)师。
1.具有一般的基础理论知识和专门知识,对技术管理的基本理论和方法有一定了解,对分管的管理工作内容、要求、方法及有关制度规定,能基本掌握;
2.具有一定的组织工作能力,能独立处理和完成分管范围内的一般工作任务;
3.能贯彻执行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
4.借助工具书,能阅读一门外文专业书刊。
三、具有医师及相当职称的技术管理干部,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晋升为主管医(药、技)师。
1.对管理范围内卫生技术的国内外现状和发展趋势有一定的了解,能参与制定、审议分管范围内的技术发展规划和有关工作计划,并能提出有一定水平的工作报告;
2.具有一定的独立工作能力,了解管理范围内有关专业工作进程,有较好的组织、总结工作能力和写作水平,能提出切实解决问题的建议并较好地完成任务;
3.能帮助和指导下级管理干部的工作和学习;
4.工作中能掌握党和政府的有关方针、政策,有一定的政策水平;
5.能阅读一门外文书刊。
四、主管医师及相当职称的技术管理干部,具有下列条件者,可晋升副主任医(药、护、技)师、主任医(药、护、技)师。
1.对管理范围内的卫生业务技术有较广泛的知识,熟悉国内外有关科学技术的现状及发展趋势,能根据国家需要和科学技术的发展,对本专业有关科学技术的长远规划提出有价值的见解,能负责制定、审查本系统的有关技术发展规划;
2.熟悉和掌握管理范围内的卫生技术工作的进展和存在的问题,能分析和提出有效的建议;
3.具有丰富的实际工作经验,有较强的组织管理能力和较高的政策水平,在组织管理或完成重要科技任务中发挥较大作用,有显著成绩;
4.具有培养下级管理干部的能力;
5.掌握一门外文。
第六条 对卫生技术管理干部确定或晋升技术职称,必须严肃认真,坚持标准,保证质量。对实际技术水平好、管理水平高,工作有显著成绩或特殊贡献者,可提前或越级晋升。
第七条 确定或晋升技术职称,必须经过考核。考核主要根据他们的工作鉴定和考核申请书进行评议。考核申请书的内容除包括业务简历外,主要是提出工作总结或学术报告。
晋升主管医(药、技)师以上技术职称时,考核申请书应反映出本人业务知识的广度和管理水平的高度。
第八条 卫生技术管理干部确定或晋升技术职称,按科技干部管理权限,经过相应的技术(或学术)组织评定,由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 为了提高管理水平,各地要创造条件,做好对技术管理干部的培训、提高工作,同时要加强平时经常性的考核工作,作为今后晋升考核的依据。
第十条 卫生技术管理干部确定或晋升技术职称后,应享受同级卫生技术干部的政治和生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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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东府〔2008〕126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莞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我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提升吸收外资的质量,促进外源型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市政府设立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是指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我市外商投资加工贸易企业就地转型升级,包括引导外商在我市投资设立研发机构和企业总部,推动我市外商投资企业创立自主品牌,积极开拓国内市场,以及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应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生产自动化水平和实现节能降耗,扶持我市“三来一补”企业就地不停产转型等项目。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二)发挥资金的引导和激励作用,充分调动企业开展自主创新,培育自有品牌,开拓国内市场的积极性;

(三)加强监督、专款专用,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公开、公平、公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提出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制定和公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审查评估,编制项目资助计划;检查监督项目实施情况,组织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建议;复核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编制的项目资助计划;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和财务管理;负责专项资金拨付;检查监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第五条 专项资金使用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本单位项目的具体实施,对申报材料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资金使用等负责。



第三章 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

(一)资助外商在我市直接投资设立研发机构(含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增设内部研发机构);

(二)资助外商在我市直接投资设立总部;

(三)加强与香港、台湾等地区专业机构的合作,建立辅导企业转型升级的支持平台,为我市加工贸易企业进行转型升级提供实地评估、解决方案和工作建议等服务,协助企业平稳实现转型升级;

(四)资助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开拓国内市场,扩大内销份额;

(五)资助“三来一补”企业转型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

(六)引导扶持外商投资企业扎根发展;

(七)奖励对引进重大外资项目和关键外资项目起实质性促进作用的个人或组织;

(八)资助外商投资企业投入研发;

(九)资助外商投资企业培育自主品牌;

(十)资助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生产自动化水平;

(十一)资助外商投资企业开展节能和清洁生产项目;

(十二)市政府决定实施的与加工贸易转型升级相关的其他项目。

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无偿资助和奖励等两种资助方式。



第四章 资助对象、条件和标准



第八条 资助对象:在我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上年度在我市税务部门纳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在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登记备案的“三来一补”企业就地不停产转变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对引进重大、关键外资项目起实质性促进作用的个人或组织。

第九条 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因违反有关财经、税收、外贸、海关、安全生产和环保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

(二)有欠税、偷税和骗取出口退税、恶意欠薪、未定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

第十条 外商按照外经贸部门的有关规定,投资设立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研发机构或在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内部增设研发机构,全部缴清注册资本并实际运营者, 按企业办理新设审批、变更登记过程所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证照工本费以及验资等方面的实际费用给予全额资助。

研发机构经认定为国家级企业研发机构或省、市级企业工程中心的,可依照《东莞市企业工程技术研究开发中心资助计划操作规程》分别申请政府资助500万元、300万元、100万元。

第十一条 外商按照外经贸部门的有关规定在我市投资设立总部,经国家商务部认定为投资性公司(总部投资3000万美元以上),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人民币;经省外经贸厅认定为地区总部(投资1000万美元以上),一次性奖励100万元人民币。

第十二条 加强与香港、台湾等地区专业机构的合作,建立我市辅导企业转型升级的支持平台,为我市重点加工贸易企业进行转型升级提供实地评估、解决方案和转型升级辅导等服务,协助企业平稳实现转型升级。申请参加辅导计划的企业,除获得相应的辅导服务外,对其实际支付的费用,由专项资金给予50%的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30万元。

第十三条 对我市生产型外商投资企业拓展内销市场,扩大内销份额给予资助。

(一)外商投资企业为开拓国内市场而参加的国内展览会、国内市场推介等项目,按展位费、特装布展费和展览主办单位或我市组织单位统一收取的公共布展费给予50%的补助,每个项目最高补助10万元。

(二)外商投资企业国内市场宣传推介专项。

1.外商投资企业制作企业产品宣传材料(光盘)派发给采购商,按实际发生费用额的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10万元。

2.对外商投资企业利用传播媒介(含电子商务)发布企业产品广告宣传的,按实际发生费用额的50%给予资助,每个项目最高资助额15万元。

(三)外商投资企业依法在国内销售其产品,按企业上年度在我市税务部门新增缴纳的销售环节增值税收(新增额不低于100万元)给予10%的奖励,每个企业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新设企业从满一个会计年度的第2年起算。

第十四条 对在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登记备案的“三来一补”企业转型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外商投资企业,按企业办理新设审批、变更登记过程所发生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证照工本费以及验资等方面的实际费用给予全额资助。

第十五条 引导扶持外商投资企业扎根发展。

(一)为重点加工贸易企业向中国银行申请开立加工贸易限制类保证金台帐保付保函提供反担保(具体操作细则另行制定执行);

(二)鼓励现有外商投资企业在莞新设项目或增加投资。企业新设项目或增加投资,认缴注册资本额达500万美元以上,按投资500万美元奖励10万元人民币的比例给予奖励,每个企业每次最高奖励100万元。

(三)资助外商投资企业的人才培训。对外商投资企业参加有关部门举办,经市外经贸局备案,以提高生产技能、企业管理、新就业为主的职业培训,按企业实际支付培训费的30%给予资助,最高资助额10万元。

(四)对于“三来一补”企业就地转型为外商投资企业的,以及现有正常经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可获得推荐或自荐纳入“政府重点支持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名录”资格,享受我市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的融资和担保贷款支持政策,具体依照《东莞市重点中小工业企业和加工贸易企业融资支持计划操作规程》的规定执行。

(五)我市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上市,可根据《东莞市培育企业上市操作规程》(东府办〔2008〕71号)向市金融办申请资助。

第十六条 鼓励提高引进外资的质量和水平。对引进重大外资项目及关键外资项目起实质性促进作用的国内外个人或组织给予一定的奖励。具体奖励条件及标准由市外经贸局另行制定《东莞市重大外资项目及关键外资项目引进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对外商投资企业开展研究开发、产学研合作、技改技创、莞港科技合作、专利与科技成果转化、工业设计等项目,可依照《东莞市科技创新基础条件平台资助操作规程》、《东莞市企业研发投入资助计划操作规程》、《东莞市装备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操作规程》、《东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和资助操作规程》、《东莞市科技贷款贴息计划操作规程》、《东莞市专利促进实施办法操作规程》、《东莞市促进工业设计实施办法操作规程》、《东莞市技术改造和技术创新专项资金操作规程》和《东莞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分别向市科技局、市经贸局、市人事局等业务管理部门申请政府资助;获得国家和省项目资助的,同等享受市财政分别给予1:1和1:0.5的配套政策资助,同一项目获得国家、省、市财政资助的总额不超过该项目总投入额的50%。

第十八条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培育自主品牌。

(一)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内注册产品商标,其实际支付的注册费用,以及商标行政管理部门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证照工本费,由专项资金给予全额资助。

(二)对拥有自有商标、知识产权并获得中国名牌、中国驰名商标、中国专利奖、国家免检产品、省专利奖、市著名商标或市专利奖称号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依照我市现行对名牌、名标和专利技术的奖励政策同等获得政府奖励。

(三)外商投资企业在境外注册产品商标的注册费用、参加境外展览、申请IS09000系列质量管理体系标准等认证,可依照《东莞市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申请政府资助。

第十九条 鼓励外商投资企业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生产自动化水平。对引进境外先进设备投资项目、引进技术和设备进行再创新的项目,外商投资企业可依照《东莞市引进技术消化吸收资金操作规程》向市经贸局申请政府资助。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开展节能和清洁生产项目,可参照《东莞市节能与清洁生产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向市经贸局申请政府奖励或补助。

第二十一条 符合条件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各类政府资助或奖励时,属于市外经贸局受理的业务,统一向市外经贸局提交申请;属于其他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受理的业务,可按照“科技东莞”、“商贸东莞”、“创业东莞”工程等配套政策和操作规程分别向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市财政不重复给予资助或奖励。

第二十二条 项目管理费。指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组织项目论证、评审和验收所发生的场地租赁费、专家交通住宿费、专家劳务费、中介机构服务费以及为宣传我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扶持政策、发布项目计划而举办培训班、研讨会、宣讲会等所发生的费用。项目管理费列入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按已批准的项目管理费开支预算安排使用。



第五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二十三条 项目申报。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每年公布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并于每年3月和9月分别组织单位申报专项资金。单位附送以下申报材料提出资助申请,其中:市直属单位直接向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申请,其他单位向所在镇(街道)外经办申请。

(一)通过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网站 www.dgboftec.gov.cn或市财政局网站czj.dg.gov.cn“业务纵览—外经金融科”栏目下载《东莞市加工贸易转型升级专项资金申请书》, 填写并打印一式两份申请书(法人代表签名和加盖公章);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单位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权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经注册会计师出具的企业上年度审计报告和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企业申请资助项目的相关支出凭证;

(五)其他要求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项目评审和批复。

(一)各镇(街)外经办在申报期结束后会同财政分局汇总本镇街企业提交的申报资料,并上报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市直属单位的申报项目,直接报送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二)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审核或组织评审企业提出的项目资助申请,拟定项目资助计划,并报送市财政局复核。

(三)经审定的资助项目,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通过网站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申报单位及项目,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专项资金资助计划。

在公示期间对项目或申报单位有异议的,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组织核查,异议不成立的,纳入下一批专项资金资助。

 

第六章 资金拨付和会计处理



第二十五条 市财政局根据已下达的专项资金资助计划,按预算资金拨付程序拨付资助资金:市直属单位的资助或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给有关单位;其他单位的资助或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拨付给所在镇(街道)财政分局,再由镇(街道)财政分局转拨给有关单位。

第二十六条 单位应设立专账对项目的资金投入情况进行单独核算、专账管理。单位收到项目资助资金后,按照现行企业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形成资产部分,计入资本公积;不能形成资产部分,作冲减费用处理。



第七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将获得专项资金资助或奖励的单位和项目在市外经贸局网站进行公开,公开期限为一年。

第二十八条 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市财政局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项目的财务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根据《东莞市财政支出绩效评价试行方案》(东府办〔2006〕60号)和其他有关规定,建立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制度。市财政局按照相关规定抽查评价重点项目。

第三十条 单位对专项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对弄虚作假骗取专项资金,截留、挪用专项资金,不按规定使用专项资金等行为,可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资助项目、追缴项目资助资金和3年内取消申请资格的处理,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关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会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铁政办发[2006] 18 号


铁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铁岭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铁岭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铁岭市政务公开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政务公开考核工作,促进全市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政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市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铁委办发[2005]26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

第三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市政府负责全市政务公开考核工作的组织,领导,并具体负责对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和各县(市)、区政府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各县(市)、区政府负责本级政府部门和乡(镇)政府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

第四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五条 政务公开考核结果是评定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及其领导人员工作政绩和实施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六条 考核工作在市委、市政府领导下,由市政务公开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七条 政务公开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政务公开组织领导情况。主要考核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政务公开组织机构情况,政务公开制度建设情况,领导责任制落实情况,开展政务公开的组织协调、综合指导、检查监督、考核评议情况。

(二)各级行政主体基本情况。主要考核各级行政主体的职责、管理权限、内部机构设置、办事程序、步骤、条件、办理时限的公开情况及服务承诺的践诺情况,便民措施的执行情况。

(三)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的公开情况。主要考核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制定实施的政策、规定和适宜公开的文件、重要工作的公开情况,政府采购、公务员招考录用、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矿产资源开发和利用、国有企业产权交易、政府大额资金使用等。

(四)城乡发展规划,财政预决算,重大项目审批和实施,涉及社会生产生活、与企业和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决策,税费征收和减免政策的执行,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报、发生和处置等情况。

(五)各级行政主体针对企业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行为的事项、依据、目的、结论等情况。具体包括行政许可、备案、年检(审)、收费等行政事项的办理责任部门、程序、方式、条件、时限、结果及责任制度、监督制度等。

(六)与群众利益关系密切的各级各类学校、医院和水、电、气、通讯、城市公交、金融服务等公用事业和社会服务的基本信息及办事制度、程序、纪律、时限等情况。

(七)各级行政主体工作人员的考核、奖惩、任免及其领导干部廉洁自律等情况。

(八)行政执法公开情况。

(九)办事依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公开情况。

(十)工作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建设情况。

(十一)监督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及执行情况。

(十二)群众提出的政策咨询解答情况。

(十三)在铁岭政务公开网上工作动态的公开情况。

(十四)参加市政府新闻办公室新闻发布会情况。

(十五)政务公开推动业务工作,促进行风建设情况。

第三章 考核范围

第八条 列入政务公开考核范围的为县(市)、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及有关单位共74个。具体为以下单位: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铁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8个单位。

(二)市政府办公室及市政府工作部门36个(发展改革委、经委、教育局、科技局、民委、公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国土资源局、建委、规划局、房产局、城市综合执法局、交通局、农委、水利局、林业局、外经贸局、商业局、文化局、卫生局、人口计生委、审计局、环保局、体育局、统计局、粮食局、物价局、外事办、政府法制办、信访办、安全生产监管局),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1个(国资委),市政府直属机构8个(广电局、地震局、供销社、旅游局、畜牧局、农机局、招商局、公共行政服务中心),市政府议事协调机构的常设办事机构1个(人防办), 中省直有关单位15个(工商局、国税局、地税局、烟草专卖局、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质监局、邮政局、药品监管局、气象局、银监局、人民银行、中国银行、农业银行、人民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其他单位4个(交警支队、消防局、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

第四章 考核标准

第九条 政务公开考核的标准是:组织机构健全、领导责任明确;公开范围全面、重点突出;公开内容齐全、明确具体;公开形式完备、实用有效;监督保障制度完善、激励制约机制健全;公开效果显著、群众评价满意。

第十条 政务公开考核工作实行量化标准、百分考核制(见附件一、附件二),根据得分情况分别确定优秀、良好、达标、未达标四个等次。

第五章 考核办法和程序

第十一条 政务公开考核采取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平时考核随机进行,每季度对部分单位日常工作随时抽查,年度考核于当年年末进行。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情况为基础。

第十二条 政务公开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由市政务公开办公室统一组织,负责对本办法第八条所列各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的考核验收。

第十三条 年度考核的基本程序是:

(一)被考核单位进行自我总结,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考核组采取实地考核、综合评议等方式对被考核单位进行考核。

(三)考核组综合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情况,提出具体考核意见,报市政务公开工作协调小组确定考核等次,经政府审定后下发通报。

第六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四条 市政府每年将年度政务公开考核结果纳入市政府年度工作绩效考评体系。凡考核未达标的单位要限期整改,针对存在的问题查漏补缺,直至达标为止。

考核结果的运用,按照市政府每年度对县(市)、区政府及市直、中省直部门(单位)工作绩效考核文件执行。

对连续2年被评为政务公开工作优秀等次的单位,予以表彰。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县(市)、区政府可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考核办法及具体考评标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铁岭市政务公开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件:1.各县(市)区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评标准(略)
2.各部门(单位)政务公开工作绩效考评标准(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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