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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5 10:31:50  浏览:880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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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

国家科委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管理办法
1992年5月29日,国家科委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以下称“八六三”计划)是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的国家指令性中长期研究发展计划。实施计划的目的是:集中一部分精干的科技力量,在几个最重要的高技术领域,跟踪国际水平,缩小与国外的差距,并力争在我们有优势领域有所突破,为本世纪末、下世纪初的经济建设和国防安全服务。
第二条 “八六三”计划实行以拨款制度和专家技术决策管理两项重大改革为主要特征的新的科技管理运行机制。改变按部门切块拨款的方式,经费随任务下达;选聘优秀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组成领域专家委员会和主题专家组,充分发挥专家在咨询、评议、指导和技术决策管理中的作用。
要充分利用开放条件,通过各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积极开展国际合作和交流,加强智力引进并培养造就一批优秀的中、青年科技人才。
第三条 “八六三”计划选定七个领域,由国家科委和国防科工委分别负责组织实施。国家科委负责生物技术、信息技术、自动化技术、能源技术和新材料五个领域的组织实施。
第四条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批准的《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八六三”计划)纲要》的要求,为进一步加强国家科委负责组织实施的“八六三”计划的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
第五条 国务院高技术计划协调指导小组(以下称“协调指导小组”)是“八六三”计划的最高决策指挥机构。主要职责是:负责确定有关重大方针、政策;审定领域战略目标;审批五年计划;负责重大问题的决策和协调等。
第六条 国家科委的主要职责是:在计划实施过程中把握总体战略方向,组织编制和下达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组建并领导各领域专家委员会(组),组织部门、地方积极参与、推动计划实施。
第七条 各领域专家委员会(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提出领域(主题)的战略目标;编制五年计划和年度计划草案;组织本领域(主题)计划的实施。
第八条 各部门和地方是“八六三”计划组织实施的重要方面,参与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起保证、指导和监督作用;应将“八六三”计划所需的配套资金、物资、智力引进和基建等纳入部门、地方计划。

第三章 计划的编制与落实
第九条 五年计划的编制
(一)各领域专家委员会(组)根据经“协调指导小组”审定的领域战略目标发展蓝图,负责编制五年计划草案,上报国家科委。
(二)国家科委在征求各有关部门、地方和专家意见的基础上,提出五年计划报国务院协调小组审批。
(三)五年计划由国家科委下达到各领域专家委员会(组)、有关部门和地方。
第十条 年度计划的编制
(一)依据五年计划,并在综合当年计划执行情况及新的滚动项目论证基础上,由各领域专家委员会(组)提出下一年度计划草案,于每年十一月底前报国家科委。
(二)国家科委经综合平衡后,将年度计划下达到各领域专家委员会(组)、有关部门和地方。
第十一条 分解课题与落实
(一)各领域专家委员会(组)根据五年计划的总体要求,写出主题(专题)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提出分解课题意见,报国家科委。
(二)国家科委组织有关部门、地方和专家进行论证,并由专家委员会(组)进行必要的修改,国家科委批准后,下发各领域专家委员会(组)。
(三)各领域专家委员会(组)根据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项目指南,经国家科委审定后,由国家科委发送有关部门和地方组织申请。
(四)各领域专家委员会(组)负责受理申请,按招标或择优委托方式落实课题承担单位,报国家科委审批后,由国家科委委托各领域专家委员会(组)同课题承担单位签订合同。领域专家委员会(组)作为甲方,课题承担单位为乙方,课题承担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地方)为丙方(完成课题保证单位)。
国家科委负责将落实的课题和承担单位通知各有关部门和地方。
(五)国家科委根据合同下达经费。

第四章 计划的实施与检查
第十二条 “八六三”计划采取滚动方式实施,根据年度财政、专题和课题执行情况、滚动项目的论证等逐项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课题承担单位应于每年一月底前填报上年度科学技术报告,向领域专家委员会(组)汇报工作进展情况。
第十四条 各领域专家委员会(组)应于每年二月底对前一年专题及课题执行情况(含进展情况、存在问题及解决的建议等)作出检查和评估,按要求报国家科委,并抄报有关部门和地方。国家科委视专题、课题执行情况,组织有关部门、地方和有关专家进行检查。
第十五条 国家科委应于每年二季度向协调指导小组综合报告上一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八六三”计划在实施过程中,除合同的共同条款外,如遇下列情况之一,国家科委和技术合同各方均可提出撤销和中止等调整建议:
(一)经实践证明,课题研究不符合领域总体战略目标,技术路线不合理或无任何实用价值的;
(二)技术水平低于国内同类技术研究水平或其内容与其它科技计划相重复;
(三)完成课题任务所需资金、原材料、燃料动力、外汇、人员力量、基础设施等主要条件不具备或不落实;
(四)组织管理不力致使计划无法进行的其它因素。
计划的调整意见由领域专家委员会(组)申报国家科委批复,并抄送有关主管部门(地方)。
第十七条 对撤销的课题和承担单位,应停止拨款。原课题承担单位对已做的工作、经费使用、已购置的设备仪器等应做出书面报告,由领域专家委员会(组)提出处理意见,报国家科委批准后执行。撤销课题所余国拨经费的使用,须经国家科委审批。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八条 “八六三”计划经费是由中央财政单列的专项拨款。国家科委负责向财政部编报预、决算,并对“八六三”计划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计划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按课题合同和计划执行情况分期拨款,可以跨年度使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二十条 经费使用范围应严格按照《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八六三”计划)纲要》及“八六三”计划经费管理的相应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八六三”计划经费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归国家所有,课题承担单位应将固定资产清单逐级上报,按国家科委“八六三”计划固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 计划的验收与奖惩
第二十二条 “八六三”计划任务完成后,应及时作出工作总结,并将研究报告、技术总结及开展国际合作和交流、引进国外智力和培养优秀中、青年科技人才等方面的有关资料逐级上报。专题、主题、领域计划任务完成后,须经国家科委组织验收。课题计划任务完成后由领域专家委员会(组)组织验收。
第二十三条 “八六三”计划的研究成果,根据《国家科委“八六三”计划科技成果管理暂行规定》等有关管理条例组织鉴定,并可根据有关科学技术奖励的规定申请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国家发明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和部门、地方各类科学技术奖。
第二十四条 “八六三”计划成果归国家所有,国家科委积极鼓励和引导成果的转化、推广等工作。属于技术探索性研究项目,应向国家科委提交所有实验记录、数据、源程序、研究报告等,不得散失,不得由个人占有。属于有阶段目标产品的研究项目,除向国家科委提交上述必要的资料外,应提交产品(样机、样品等)推广应用的可行性报告。
第二十五条 “八六三”计划的技术成果实行有偿转让,完成单位在转让时应向国家科委提出申请,审查批准后即可按《技术合同法》办理转让手续。
第二十六条 国家从转让收益中回收一定比例的金额,作为继续研究和开发费的补充,单位留用部分主要用于补充单位研究开发费和对“八六三”计划研究作出贡献人员的奖励。
第二十七条 国家科委对如期和提前完成计划任务、研究成果(阶段成果及最终成果)技术水平高的研究集体和专家及有突出贡献的计划管理人员给予表彰、奖励并颁发荣誉证书。获奖者的先进事迹记入所在单位档案,作为晋级及提职依据之一。
第二十八条 对下列因主观原因造成重大失误者,应根据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及予以处罚:
1、计划实施过程中,因组织管理不力或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导致不能按计划要求执行的单位和个人;
2、在计划经费管理中,违反财经制度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八六三”计划的国际交流与合作,技术引进、技术保密等均纳入计划管理,按照国家科委制定的相应法规办理。
第三十条 各领域可根据本领域的特点,依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并报国家科委审批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国家科委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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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绿色通道”试点工作的意见

国家经贸委 财政部 铁道部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   政   部
铁   道   部
交   通   部        文件
馈  ∩  〔?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经贸贸易[2002]429号


关于进一步推进“绿色通道”试点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财政厅、铁路局、交通厅、卫生厅、环保局、工商局、质监局,有关地方商委(内贸办、财贸办):

  国家经贸委、财政部、铁道部、交通部、卫生部、环保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三绿工程”工作的意见》(国经贸贸易[2001]733号)下发后,各地认真贯彻,积极组织实施,“绿色通道”试点工作已初见成效。为进一步推进“绿色通道”试点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绿色通道”试点工作情况

  在铁路、交通等部门的支持下,目前已经开通运行了多条“绿色通道”:(一)湛江至山东寿光,(二)湛江至北京、沈阳、长春、哈尔滨,(三)湛江至郑州、西安、乌鲁木齐,(四)山东寿光至北京,(五)山东寿光至哈尔滨,(六)海南至北京,(七)海南至上海,(八)湖南至广东深圳。另外,四川、重庆至上海“绿色通道”正在抓紧筹建。

  为了推进“绿色通道”试点工作,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结合实际,进行大胆而有益的尝试。如铁路“绿色通道”采取快运直达管理,有关路局给予政策扶持,实行运价下浮,增加机保车、冰保车数量,缩短鲜活商品运输时间,提高了运输质量。公路“绿色通道”通过加大投入,改善路况,规范执法和收费行为,杜绝“三乱”现象,形成快速、便捷、畅通的公路交通环境。为降低运营成本,一些地方政府给予减免收费政策的支持。一些试点单位还在源头抓了检测检验工作,以确保食品卫生质量。

  从试点实践来看,“绿色通道”运送的鲜活商品质量和卫生安全性均有提高,同时,推动了产地农民调整生产结构,生产卫生安全优质食品,增加了收入。“绿色通道”试点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食品运输方面的标准和规定要尽快制定实施;二是多式联运尚未有效展开,运输效率有待提高;三是在运输通道的源头,食品检测、加工和保鲜等设施未能有效建立。

  二、采取切实措施,深入推动“绿色通道”试点

  各地要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研究解决试点中出现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大力促进试点工作的开展,要在以下方面重点推进:

  (一)进一步改进鲜活食品运输方式,加强食品保鲜设施建设。要严格按照国家食品运输安全规范的要求,加大对运输过程中食品保鲜的安全管理,加大机保车、冰保车以及冷链运输比重,防止和杜绝运输中的二次污染。提倡公路运输的白条肉进行吊挂、封闭,冷却肉实行冷链运输,蔬菜运输采取保鲜措施,生猪实行限位笼装运输。

  (二)大力发展多式联运,建立各种形式的物流配送体系。要运用市场经济办法,协调和组织鲜活食品运输,建立铁路、公路、水路等多种运输方式合理连接的运输网络,推行多式联运和直达运输,建立各种形式的物流配送体系,特别是第三方物流,实现全国范围内高效率、无污染、低成本的流通,大力推动“绿色通道”联万家市场活动。

  (三)试点单位要抓紧建立和完善鲜活食品运输源头检测制度,严把运输质量关。要采取措施,加大投入,在“绿色通道”的源头(如海南、湛江、湖南、四川等)尽快建立检测中心,或采取委托检验方式,按照有关标准进行食品卫生检测,有害物超标食品不得运输,保证“绿色通道”食品卫生安全。鉴于铁路运输具有大宗、统一调度等特点,有利于进行集中检测、检疫,铁路“绿色通道”试点单位要加紧、加快做好食品检测工作。

  (四)进一步治理公路“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现象,确保通道畅通。蔬菜公路运输,应严格按照交通部、公安部、国务院纠风办会同国家林业局制定的有关制度加强管理。

  (五)要加强信息管理,应用现代技术对运输流向实施实时跟踪,逐步完善“绿色通道”的信息化服务网络系统。

  开展“绿色通道”试点,是推进“三绿工程”工作,确保食品卫生安全工作落到实处,真正提高人民群众生活质量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对于试点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认真解决。有关部门要继续研究政策措施,对“绿色通道”发展给予支持。各地要从实际出发,制定相关配套政策,为“绿色通道”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   政   部
铁   道   部
交   通   部
卫   生   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二OO二年六月十九日


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上交递增、补助递减、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

河南省政府


关于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上交递增、补助递减、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
省政府


我省自一九八0年起对各地、市、县(市)实行划分收支、增长分成、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调动了各级政府当家理财、增收节支的积极性,对保证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支持国家重点建设起了重要作用。这个体制去年已经到期。为了加快以城市为重点的经济体制改革步伐,根据实
行利改税第二步改革的新情况和中央对我省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新的财政管理体制的规定,现决定从一九八五年起,对各地、市、县(市)实行“划分税种、核定收支、上交递增(或增长分成)、补助递减、分级包干”的财政管理体制。
一、改革财政管理体制的原则
认真贯彻国务院“划分税种、核定收支、分级包干”的规定,坚持“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正确处理全局与局部的关系,统筹兼顾,合理安排,使之有利于国家集中资金,保证重点建设,有利于促进以城市为重点的经济体制改革,有利于发挥各级增加收入、合理使用资金的积
极性,促进工农业生产和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有利于促进老区、山区和贫困地区尽快改变面貌。
二、收支范围的划分
根据国务院新财政体制的规定,除应划归中央财政的收支部分外,省和地、市、县(市)财政的收支范围是:
(一)收入方面
1、省级财政的固定收入:全省各卷烟厂的产品税;各级人民银行、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保险公司的营业税;省级工业(含纺织品二级站)、交通、文教卫生、物资及其他企业的所得税、调节税;省石油公司所属二级站、省食品公司所属肉联厂、省属地方外贸公?
镜乃盟啊⒌鹘谒埃皇∫揭┕就骋缓怂愕闹笔羝笠档乃盟啊⒌鹘谒埃皇×甘称笠凳杖耄皇」┫缢艄镜乃盟埃皇⊙滩莨?包括卷烟厂、复烤厂,卷烟和烟叶调拨、销售企业)的所得税、调节税;待上划的有色金属企业的产品税百分之七十部分;待上划的统配煤矿的所得税、调?
谒埃皇×赣汀⑹谐∮妹蕖⑹谐∮妹旱燃鄄畈固约敖ㄖ暗取?
2、地、市、县级财政的分成收入:产品税(均不含作为中央和省财政固定收入的部分);营业税(包括邮电、民航部门);增值税;资源税;盐税;石油部、电力部所属企业及待上划中央的有色金属企业产品税、营业税、增值税的百分之三十部分;地、市、县营工业、交通、商业、物资?
⒊鞘泄闷笠导捌渌笠档乃盟啊⒌鹘谒?含小型工商企业承包费),县以上供销社(含所属公司)的所得税;国营企业奖金税;农业税(含农林特产农业税);集体和个人所得税;屠宰税;牧畜交易税;税款滞纳金;其他收入;地、市、县级粮食、农牧企业的收入;粮、油、市场用煤等价?
畈固?
3、地、市、县财政的固定收入,城市维护建设税。
(二)支出方面
省级财政支出和地、市、县级财政支出仍按隶属关系划分。
1、省级财政的支出:(1)省统一安排的专款支出,基本建设投资,企业挖潜改造资金,新产品试制费,简易建筑费,企业流动资金等;(2)省直属单位的正常经费支出,农林水利、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等项事业费,民兵事业费,优抚和社会救济费,工交商事业费,行政管理费(含公安、
司法、检察支出),其他支出;(3)对于不宜实行包干的专项支出,包括: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的发展资金,自然灾害救济费、特大抗旱和防汛补助费以及省集中的支援农村合作生产组织资金和小农水补助费等,由省统一安排,专案拨款。
2、地、市、县级财政支出:由各级用本级财力安排的各项支出,基本建设投资,企业挖潜改造资金,企业流动资金,支援农村合作生产组织资金和小农水补助费,城市维护建设费,农林水利、文化教育、科学卫生等项事业费,工交商事业费,优抚社会救 济费,行政管理费(含公安、?
痉ā⒓觳熘С?,其他支出。
三、收支包干基数的计算
各地、市、县财政收入基数,一律以一九八三年的决算收入数为基数,按照本规定关于收入范围的划分和第二步利改税后中央、省和地市县企业利转税,税转利的情况加以调整后确定。其中:粮食亏损和粮油价差补贴仍按一九八三年包干数作为基数。支出基数,以一九八三年决算应得
财力数为基数,调增调减某些行政事业费上划、下划等因素后确定。
四、增收上解和补助递减比例的计算
(一)对收大于支的地、市、县,实行“核定收支,增长分成”或“上交包干,逐年递增”的办法。
核定收支、增长分成的办法是: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的部分,全部上解。当年收入比基数增长部分,实行比例分成,其分成比例按支出基数占收入基数的比例计算。为了保证全省对中央的上解,地、市、县增长收入的分成比例最高不得高于百分之八十。上交包干、逐年递增的办法是
:收入基数大于支出基数的部分,全部上解,并以此为基数,从一九八五年开始,逐年递增(环比 ),包干上交,其递增比例最低不低于百分之七,最高不高于百分之十五,参照一九八三年、一九八四年社会工业总产值平均增长比例计算确定。
(二)对支大于收的地、市、县,实行“核定收支,定额补助,逐年递减(定比)”的办法。即收入增长全留,支出基数大于收入基数的差额部分,作为定额补助,补助数额逐年递减。其递减比例按照以下原则计算确定。
1、补助数额占支出基数的比例在百分之五(含百分之五)以内的,补助部分两年减完。从一九八七年起,收入比上年增长部分上解百分之十。
2、补助数额占支出基数的比例在百分之五以上至百分之二十(含百分之二十)的,补助部分每年递减百分之十五。
3、补助数额占支出基数的比例在百分之二十以上至百分之三十(含百分之三十)的,补助部分每年递减百分之十。
4、补助数额占支出基数的比例在百分之三十以上至百分之四十(含百分之四十)的,补助部分每年递减百分之五。
5、补助数额占支出基数的比例在百分之四十以上的,补助部分三年内不减不增。从一九八八年起每年递减百分之五。
(三)收支基本平衡的地、市、县,收入比基数增长部分从一九八五年起,每年上交省百分之二十。
五、省辖市和地区的财政体制
(一)省辖市及其所属县按照本规定采取统算的办法,由省对市统一核定收支基数,上交递增(或增长分成)或补助递减比例。市财政在保证上交省财政的前提下分别定到县。 市辖区的财政体制,由各市具体确定。 (二)区行署作为省府派出机构不应作为一级财政,但考虑到目前经济?
逯普υ诟母锏墓讨校墒〔普苯佣韵厥猩杏幸欢ɡ眩部梢圆扇」砂旆ǎ厍莅匆患恫普源墒《缘厍骋缓硕ㄊ罩Щ辖坏菰?或增长分成)或补助递减比例,地区再根据省确定的原则,在保证上交省财政或不突破省财政补助数额的前提下,分别核定到县(市),并?
阕鼙ㄊ∨迹顾醯厍幕屏Γ栽龃笙?市)级财政的活力。为了充分发挥中心城市在经济建设中的作用,对地辖市的财政包干基数,年度收支预算安排,应在各地区总额中单列。
六、严格执行分级管理的财政体制
(一)财政体制确定以后,如企业、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改变,应相应地调整地、市、县的收入基数、上交递增或补助递减比例。在包干期内,凡属中央和省投资新建、扩建的企业投产后,应根据新增加的收入相应地调增收入包干基数;属于地方投资、合资、引进外资新建、扩建的企业
,其增加的收入,均不调增基数,以调动地方的积极性。
(二)按照国家规定调整价格,增加行政事业人员编制,增加职工工资等而引起财政收支增减,除国务院、省政府另有规定外,不再调整地、市、县收支基数。
(三)地、市、县的各项预算要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要求统筹兼顾,合理安排,增收节支,自求平衡,上级主管部门不得干预。
七、几个具体问题
(一)为了加速企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推动技术进步,从一九八五年起,企业的固定资产折旧费,省不再集中。
(二)由于县办工业企业分成已列入各级财政收支包干基数,因此,县办工业企业从一九八五年起,一律纳入预算管理,不再实行收入五五分成和亏损对半分担的办法。
(三)国务院决定从一九八五年起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用于城市和县城的公用事业及公共设施的维护和建设。其税款要列入预算,保证专款专用。开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后,城市公用企业应一律按照第二步利改税办法的规定交纳所得税。为了搞好省会市政建设,新郑烟厂交纳的城市维护
建设税,郑州市可调剂一部分,统筹使用。
(四)为了提高芋叶质量,控制盲目发展,对超过当年收购计划的芋叶税,上交省财政百分之八十,留当地财政百分之二十。
(五)洛阳吉利炼油厂产品税、所得税、调节税,暂全部列为省级财政收入。
(六)为调动卷烟企业提高产量、增加收入的积极性,对卷烟厂比当年计划超收的产品税,年终由省财政奖给百分之十五,其中企业百分之八,当地财政百分之七。
八、加强预算管理,保证收支平衡
各级在安排收支预算时,应根据国务院和省政府对各项事业发展的规划和要求,结合本地区情况,进行安排,以促进生产发展,提高经济效益,保证各项建设事业的发展。要严格按照省政府下达的人员编制和省财政厅规定的费用定额执行。年度预算的安排要留有必要的预备费。在包干
年度内,地方多收入可以多支出,少收入就要压缩支出,不准打赤字预算。各级要抓紧增收节支,自求平衡。发生赤字,省财政不予弥补。
九、严格遵守财经纪律
所有国家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做到令行禁止。凡是涉及全国、全省性的统一规定,如税法税率,企业上交所得税、调节税及利润留成比例,生产成本和商品流通费用的开支范围划分、开支(收费)标准等,各级都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的统一规定执行,未经省批准,不得擅自
变动。各级财税部门和广大财会人员要模范执行财政制度,加强财政监督,同一切违反财经纪律的不正之风作斗争。
本规定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1985年4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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