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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06:18:06  浏览:99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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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


济南市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济南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确保城市二次供水水质,防止生活饮用水二次污染,保障饮用水的安全和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济南市城市自来水供水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用水单位将城市公共供水或者自建设施供水,经过储存、加压及深度净化处理后,再供给用户使用的供水方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二次供水的管理。
第四条 市公用事业管理局是本市二次供水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供水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二次供水的统一管理工作。
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职责配合供水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并具体负责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工作。
第五条 用户用水水压需要超过国家规定管网末端服务压力的,应当自建二次供水设施,实施二次供水。
第六条 新建、改建、扩建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应当向供水主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查同意后,方可办理有关施工手续。
供水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十五日内作出答复。
第七条 二次供水设施工程竣工后,由供水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城市供水经营单位不得予以供水。
第八条 二次供水设施不得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通;不得在城市供水管网上直接装泵抽水。二次供水单位不得转供水。
第九条 在二次供水储水设施周围十米范围内,禁止挖坑取土,修建建(构)筑物,设置渗水厕所、化粪池、堆放垃圾和其他危害供水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条 为保证城市供水管网的压力,使用城市公共供水进行二次供水的单位,应当避开用水高峰期蓄水。
第十一条 使用二次供水的单位应当建立二次供水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管理人员,按照供水主管部门的要求,负责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和水质日常检测,发现水质受到污染时,应当及时报告供水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二次供水单位必须每半年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一次清洗消毒。
从事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的专业单位,必须经市供水主管部门审查批准,经市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后,方可承揽清洗消毒业务。
第十三条 直接从事二次供水或二次供水清洗消毒的工作人员,必须取得健康体检和卫生知识培训合格证后方可上岗,并每年至少一次到卫生防疫部门指定的单位进行健康检查,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及其他有碍饮用水卫生的疾病和病
源携带者,不得从事二次供水工作和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工作。
第十四条 市供水主管部门应指定水质检测机构,每月对二次供水的水质进行一次化验检测,检测结果应当报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供水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
(一)二次供水设施竣工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擅自使用的,责令其停止使用,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二)擅自将二次供水设施与城市供水管网直接连通,污染城市公共供水管网水质的,责令其停止污染,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三)使用二次供水设施的单位擅自转供水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未经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从事二次供水清洗消毒工作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九条规定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对违反本办法涉及二次供水有关卫生管理规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七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八条 行政管理部门的执法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各县(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00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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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对广播电视台(站)年检的规定》的通知

广电部


关于印发《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对广播电视台(站)年检的规定》的通知
1996年7月16日,广播电影电视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影视)厅(局):
现将《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对广播电视台(站)年检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播电影电视部关于对广播电视台(站)年检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全国各广播电视台(站)的管理,保证广播电视事业健康、有序地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广播电视台(站)包括广播电台、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发射台、转播台(含差转台、收转台,下同)以及有线广播电视站等。
第三条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广播电视台(站)实行年检制度。中央所属广播电视台(站)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年检;地方广播电视台(站)由地方各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年检。
非行政区域性的有线广播电视台(站)由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按本规定年检。
教育电视台由当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按本规定年检。
第四条 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的年检,依照本办法和广播电视无线电管理的规定进行。
第五条 年检的内容:
1、有无发生政治事故或重大责任事故;
2、是否按规定转播中央和省级台的广播电视节目;
3、是否按规定的渠道购买、取得节目;
4、播放境外影视剧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5、是否违反卫星电视节目接收管理的有关规定;
6、教育电视台是否按规定播出节目;
7、转播台是否按规定转播节目;
8、是否按规定设置节目套数;
9、是否执行经广播电影电视部和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的呼号和各种技术参数;
10、有无出租频率、频道或播出时段的行为;
11、有线广播电视台是否按“一城一网”的规定建设;
12、有线广播电视台是否按部和省厅的论证方案建设;
13、有线广播电视台的系统指标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14、有线广播电视台的设备是否符合设置标准;
15、有线广播电视台的经费来源及支配情况;
16、是否有符合规定的采编、制作、播出等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编制数量及实际情况);
17、有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18、执行其他有关法规、规章和纪律的情况。
第六条 广播电视台(站)在每年1月底前按本规定第五条的相关内容,全面检查本台上一年的实际执行情况,并向同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写出书面报告。
下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将检查情况报上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
第七条 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所有广播电视台(站)进行复查,并于每年3月底前将各台的检查情况书面上报广播电影电视部。
第八条 广播电影电视部根据自检、复检情况,对全国的广播电视台(站)进行抽查。
第九条 年检的结论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类。
第十条 符合第五条规定的相关年检要求的广播电视台(站),年检为合格,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给年检合格证书。
第十一条 不符合第五条规定的相关年检要求,但情节轻微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站,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满,验收合格的,发给年检合格证书;验收仍不合格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责令其停止自办节目,取消其呼号,改为转播台,并建议给予有关责任人和领导人行政处分。
不符合第五条规定的相关年检要求,发生政治事故、重大责任事故的,或者拒不执行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广播电台、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台、教育电视台、有线广播电视站,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取消其呼号,吊销其广播或电视执照,撤销该广播电视台(站)。
第十二条 不符合第五条规定的相关年检要求的广播电视发射台、转播台,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满,验收合格的,发给年检合格证书;验收仍不合格的,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应当给予有关责任人和领导人行政处分。
第十三条 各广播电视台(站)要按照本规定认真自检,按时报送有关材料。不自检或者不按要求自检的,由广播电视行政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应对有关领导人和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四条 广播电视行政管理人员在年检工作中应当实事求是,秉公执法。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 年检合格证书由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印制。
第十六条 省级以上广播电视台(站)的年检合格证书由广播电影电视部发放,省级以下广播电视台(站)的年检合格证书由广播电影电视部授权省级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发放。
年检工作、发放年检合格证书工作应在每年4月底以前完成。
第十七条 广播电视台(站)应向广播电视行政部门交纳一定的年检费。
第十八条 本规定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录一:广播电视台(站)年检表(之一)
广播电台年检表
广播电台名称:
建台批准日期:
批准文号:
法人代表:
批准使用呼号: 实际使用呼号: 检查结果:
批准台址:经度 现在台址:经度 检查结果:
纬度 纬度 检查结果:
指配发射频率: 实际使用频率: 检查结果:
指配发射机功率: 实际使用功率: 检查结果:
批准节目套数: 实际节目套数: 检查结果:
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编制数量:
实际数量: 检查结果:
有无政治事故: 检查结果:
有无重大技术事故: 检查结果:
有无违反《著作权法》情况: 检查结果:
有无违反《广告法》情况: 检查结果:
有无出租频率及其情况: 检查结果:
有无出租时段及其情况: 检查结果:
规定转播节目: 实际转播节目: 检查结果:
(中央台、省级台)(中央台、省级台)
规定转播时间: 实际转播时间: 检查结果:
(中央台、省级台)(中央台、省级台)
自制节目播出时间: 检查结果:
--------------------------------
检查结论:
广播电台意见: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说明:1.检查结论填合格或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2.本表用钢笔填写,字迹工整。
3.本表填写不完的内容,可附另页补充。
---------------------------------
广播电影电视部印制 1996年 月
---------------------------------
广播电视台(站)年检表(之二)
电视台年检表
电视台名称:
建台批准日期:
批准文号:
法人代表:
批准使用呼号: 实际使用呼号: 检查结果:
批准台址:经度 现在台址:经度 检查结果:
纬度 纬度 检查结果:
指配发射频道: 实际使用频道: 检查结果:
指配发射机功率: 实际使用功率: 检查结果:
批准天线高度: 实际天线高度: 检查结果:
批准节目套数: 实际节目套数: 检查结果:
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编制数量:
实际数量: 检查结果:
有无政治事故: 检查结果:
有无重大技术事故: 检查结果:
境外剧播放时间比例: 检查结果:
境外剧黄金时间播出比例: 检查结果:
有无违反《著作权法》情况: 检查结果:
有无违反《广告法》情况: 检查结果:
县级电视台文艺节目来源是否合法: 检查结果:
有无违反卫星电视节目接收规定: 检查结果:
有无出租频道及其情况: 检查结果:
有无出租时段及其情况: 检查结果:
规定转播节目: 实际转播节目: 检查结果:
(中央、省级电视台)(中央、省级电视台)
规定转播时间: 实际转播时间: 检查结果:
(中央、省级电视台)(中央、省级电视台)
自制节目播出时间: 检查结果:
购买节目播出时间: 检查结果:
设备更新: 检查结果:
---------------------------------
检查结论:
电视台意见: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说明:1.检查结论填合格或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2.本表用钢笔填写,字迹工整。
3.本表填写不完的内容,可附另页补充。
---------------------------------
广播电影电视部印制 1996年月
---------------------------------
广播电视台(站)年检表(之三)
有线广播电视台(站)年检表
有线广播电视台(站)名称:
建台批准日期:
批准文号:
法人代表:
批准使用呼号: 实际使用呼号: 检查结果:
批准节目套数: 实际节目套数: 检查结果:
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编制数量:
实际数量: 检查结果:
有无政治事故: 检查结果:
有无重大技术事故: 检查结果:
境外剧节目来源是否合法: 检查结果:
境外剧播放时间比例: 检查结果:
境外剧黄金时间播出比例: 检查结果:
有无违反《著作权法》情况: 检查结果:
有无违反《广告法》情况: 检查结果:
有无违反卫星电视节目接收规定: 检查结果:
有无出租频道及其情况: 检查结果:
有无出租时段及其情况: 检查结果:
规定转播节目: 实际转播节目: 检查结果:
(中央、省级电视台)(中央、省级电视台)
规定转播时间: 实际转播时间: 检查结果:
(中央、省级电视台)(中央、省级电视台)
自制节目套数: 检查结果:
自制节目播出时间: 检查结果:
购买节目播出时间: 检查结果:
终端户数: 实际收费户数:
经费情况:
事业拨款: 广告收入:
初装费:(元/户) 收视费:(元/月/户)
其他收入:
总计:
网络维修: 检查结果:
设备折旧: 检查结果:
是否按“一城一网”的规定建设: 检查结果:
是否按部和省厅的论证方案建设: 检查结果:
系统指标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 检查结果:
设备是否符合设置标准: 检查结果:
---------------------------------
检查结论:
有线广播电视台(站)意见: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说明:1.检查结论填合格或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2.本表用钢笔填写,字迹工整。
3.本表填写不完的内容,可附另页补充。
---------------------------------
广播电影电视部印制 1996年月
---------------------------------
广播电视台(站)年检表(之四)
教育电视台年检表
教育电视台名称:
建台批准日期:
批准文号:
法人代表:
批准使用呼号: 实际使用呼号: 检查结果:
批准台址:经度 现在台址:经度 检查结果:
纬度 纬度 检查结果:
指配发射频道: 实际使用频道: 检查结果:
指配发射机功率: 实际使用功率: 检查结果:
批准天线高度: 实际天线高度: 检查结果:
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编制数量:
实际数量: 检查结果:
有无政治事故: 检查结果:
有无重大技术事故: 检查结果:
有无违反《著作权法》情况: 检查结果:
有无违反卫星电视节目接收规定: 检查结果:
是否播出与教学节目无关
的影视剧等节目: 检查结果:
有无违反《广告法》情况: 检查结果:
有无出租频道及其情况: 检查结果:
有无出租时段及其情况: 检查结果:
规定转播节目: 实际转播节目: 检查结果:
规定转播时间: 实际转播时间: 检查结果:
---------------------------------
检查结论:
教育电视台意见: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说明:1.检查结论填合格或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2.本表用钢笔填写,字迹工整。
3.本表填写不完的内容,可附另页补充。
---------------------------------
广播电影电视部印制 1996年月
---------------------------------
广播电视台(站)年检表(之五)
发射台、转播台年检表
发射台、转播台名称:
建台批准日期:
批准文号:
法人代表:
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编制数量:
实际数量: 检查结果:
批准台址:经度 现在台址:经度 检查结果:
纬度 纬度 检查结果:
指配发射频道: 实际使用频道: 检查结果:
指配发射机功率: 实际使用功率: 检查结果:
规定转播节目: 实际转播节目: 检查结果:
规定转播时间: 实际转播时间: 检查结果:
有无重大技术事故: 检查结果:
法人代表:(签字)
年 月 日
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意见:
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
---------------------------------
说明:1.检查结论填合格或基本合格或不合格。
2.本表用钢笔填写,字迹工整。
3.本表填写不完的内容,可附另页补充。
---------------------------------
广播电影电视部印制 1996年月
---------------------------------
附录二:广播电视台(站)年检合格证书
广播电视台(站)年检合格证书
(封皮16开烫金)
(内芯)
广播电视台(站)年检合格证书
编号:广检证( )省(自治区、直辖市)( )号
台(站):
经检查,你台(站) 年的工作符合广播电影电视部规定的年检条件,
特发年检合格证书。
广播电影电视部
〔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电视厅(局)〕
年 月 日













关于做好学习宣传《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 移动通讯终端 声讯台制作 复制 出版 贩卖 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有关工作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做好学习宣传《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 移动通讯终端 声讯台制作 复制 出版 贩卖 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有关工作的通知

工信部政[2010]7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国家计算机网络应急技术处理协调中心、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中国互联网协会,中国电信集团公司、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集团有限公司,有关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互联网域名注册管理和服务机构、手机搜索引擎服务企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0]3号,以下简称《解释(二)》)已于2010年2月2日公布,自2月4日起施行。

  《解释(二)》是依法惩治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通过声讯台传播淫秽语音信息等犯罪活动的重要法律依据。为配合各级司法机关贯彻实施《解释(二)》,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权益,促进电信业健康有序发展,提出要求如下:

  一、认真学习宣传《解释(二)》。《解释(二)》既是司法机关打击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法律依据,也是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净化网络环境的行为准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要高度重视,把学习宣传《解释(二)》与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电信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规定紧密结合起来,加强对行业、职工的法制教育,全面领会《解释(二)》的各项具体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要组织和督促所辖区域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深入学习《解释(二)》,加强对学习宣传工作的指导,把《解释(二)》的精神贯穿到电信行业管理工作中去。各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要通过集中学习、座谈交流、专题研讨等方式,深入学习《解释(二)》,加深对《解释(二)》各项规定的理解。

  二、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依法查处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解释(二)》进一步明确了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的定罪量刑标准,是司法机关惩治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犯罪的法律依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要积极配合司法机关依法查处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对于司法机关依法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涉及有关专业技术等问题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要发挥专业和技术专长,积极配合做好有关调查取证、技术分析等工作。

  三、进一步加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要结合学习宣传《解释(二)》,全面履行各项管理职责,提高依法维护电信市场秩序、净化网络环境的能力。对于传播手机淫秽色情、不够追究刑事责任的,要依法做出处理;符合《解释(二)》有关规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于在学习宣传《解释(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认真研究总结,及时报告我部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处罚与《解释(二)》的对接。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要督促企业各部门、各分支机构严格执行有关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企业业务推广渠道、网站内容接入、服务器层层转租、上网代收费、涉黄网站变换域名等环节的管理,共同营造健康的网络环境。

  四、综合运用法律、经济、技术、行政等手段治理手机淫秽色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要以学习宣传《解释(二)》为契机,加大整治手机淫秽色情的力度,净化移动网络环境。要切实利用好各种电信监管措施和行政执法手段,密切配合司法机关惩治犯罪行为,形成法律威慑力。同时,要加强技术监测手段的建设,提升支撑保障能力,更好地服务于信息安全管理工作。要针对第三代移动通信大规模商用后移动互联网新技术、新业务发展和管理的薄弱环节,研究有效的网络信息安全管理措施,努力实现对违法网站的“早发现、早处理”。要依法处理企业在网络接入、代收费、业务合作、层层转租等方面的违法行为,遏制手机淫秽色情泛滥。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二O一O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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