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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质询案的提出和办理办法(已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4 20:22:14  浏览:852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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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质询案的提出和办理办法(已废止)

山西省人大常委会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质询案的提出和办理办法
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6年12月3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保障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提出质询案的权利,做好代表大会质询案的办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有权依法提出质询案,参与管理地方国家事务,监督国家机关工作。
第三条 在省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代表十人以上联名或者一个以上代表团可以书面提出对省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各工作部门、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
第四条 质询的范围是:
(一)实施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方面的问题;
(二)贯彻国家方针、政策方面的重大问题;
(三)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决议、决定方面的问题;
(四)执行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方面的重大问题;
(五)执行财政预算方面的重大问题;
(六)办理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方面的重大问题;
(七)人民群众普遍关心、反映强烈的重大问题;
(八)国家机关及其主要负责人严重失职、渎职的问题;
(九)其他重大的问题。
第五条 质询案必须写明质询的对象、质询的问题和内容。质询案用大会统一的专用纸书写,一事一案。
第六条 质询案由主席团决定交受质询机关在主席团会议、大会全体会议、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团会议、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参加的会议上口头答复,或者由受质询机关书面答复。
第七条 质询案以口头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到会答复。在主席团会议上答复的,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团团长或者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可以列席会议,发表意见。在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团会议或者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参加的会议上答复的,由大会主席团常务主席派主席团成员或
者大会秘书处负责人员主持会议。主席团认为必要的时候,可以将答复质询案的情况印发会议。
质询案以书面答复的,应当由受质询机关的负责人签署,由主席团决定印发会议或者印发提出质询案的代表。
第八条 质询案在受质询机关答复前,提出质询案的代表要求撤回的,经主席团同意,该质询案即行终止。
第九条 提出质询案的代表半数以上对受质询机关的答复不满意的,可以提出再作答复的要求,经主席团决定,由受质询机关再作答复。
第十条 受质询机关及其负责人,必须接受代表的质询,拒绝代表质询的,或者敷衍塞责的,代表可以依法提出处理要求。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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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城镇集体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广东省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


深圳市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关于实施《深圳市城镇集体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1年9月21日)

深集体办〔2001〕28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规定》、《深圳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规定》及有关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城镇集体企业管理的实际情况,我办制定了《深圳市城镇集体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城镇集体企业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深圳城镇集体企业产权(以下统称城镇集体资产产权)管理,健全城镇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根据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单位清产核资产权登记暂行办法》和深圳市人民政府《深圳市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镇集体资产产权登记,是指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对城镇集体企业的资产、所有者权益及其他产权状况进行登记,核发城镇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的行为。
  产权登记分为产权设立登记、产权变更登记和产权注销登记。
  第三条 市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市级集体企业以及中央、省级集体企业的集体资产产权登记工作;各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区级(含区)以下城镇集体企业的产权登记工作。
  第四条 产权界定后,集体企业应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产权设立登记。
  产权设立登记的事项包括:
  (一)集体资产所有人的名称、依据和组织形式;
  (二)法定代表人的姓名和职务;
  (三)集体资产所有人的实收资本及资本构成;
  (四)企业资产总额。
  第五条 企业产权归属关系不清楚或者发生产权争议的,可以申请暂缓办理产权登记。
  企业应当在暂缓办理产权登记期限内,将产权界定清楚或妥善处理产权争议,并及时办理产权登记。
  第六条 产权设立登记,应当向集体资产产权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二)企业章程;
  (三)集体资本各出资者的出资证明文件;
  (四)企业清产核资的有关批复文件;
  (五)经中介机构审查的企业上年度财务报告;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七条 企业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一)企业的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变更的;
  (二)企业合并、分立或组织形式改变的;
  (三)资本数量、资本构成变更的;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第八条 企业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应当向集体资产产权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集体资产变动产权登记申请表》;
  (二)产权变动审批文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四)变动当期企业的财务报表;
  (五)企业的产权登记证;
  (六)企业增资、减资的证明文件;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资料。
  第九条 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遗失或者毁坏的,应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补领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遗失的,应即时登报声明遗失作废。
  第十条 申请补领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应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
  (一)申请补领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申请表;
  (二)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遗失或者毁坏的情况说明;
  (三)刊登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遗失声明的报纸。
  第十一条 企业发生破产、解散、撤销或其他终止情形的,应当在30日内向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办理集体资产产权注销登记。
产权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一)《产权注销登记申请表》;
  (二)企业发生破产、解散、撤销或其他终止情形的法律文书;
  (三)企业终止时的财务报表;
  (四)资产清理及评估报告;
  (五)资产处置结果报告;
  (六)资产产权确认证书;
  第十二条 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收到企业提交的符合规定的产权设立登记、产权变更登记或者产权注销登记的文件、资料后,应当即时发给《受理通知书》。
  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三十日内对企业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核。文件、资料符合法律规定的,分别作出产权设立登记、产权变更登记或者产权注销登记,并颁发城镇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不予登记,并向申请人作出书面答复。
  第十三条 城镇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由市集体办统一制定,市、区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分级核发。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出卖或者出借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
  第十四条 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提请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在规定期限内不办理产权登记的;
  (二)隐瞒真实情况,未如实办理产权登记的;
  (三)伪造、涂改、出卖或者出借集体资产产权登记证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蚌埠市行政效能监察规定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蚌 埠 市 人 民 政 府 令
第 3 号


《蚌埠市行政效能监察规定》经2002年4月19日市政府第&127;41崐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二○○二年四月二十九日

蚌埠市行政效能监察规定

  第一条 为保证政令畅通,维护行政纪律,改善行政管理,崐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有关规定,崐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效能监察是指监察机关依其职责,崐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在工作中贯彻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崐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和履行职责的效率、效果、效益情况的监崐督检查,及对行政管理工作中违法失职行为的查处。
  第三条 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努力做到崐加强作风建设与提高行政效率相结合;专项监督检查与日常自查崐自纠相结合;纠正、奖惩与教育防范、改进管理相结合。
  第四条 行政效能监察采取下列标准:
  (一)合法性标准,即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行政管理行崐为是否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人民政府的决定、命令;
  (二)定约性标准,即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是否按规定履崐行了法定职责、上级和本级政府下达的任务;
  (三)合理性标准,即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是否合理地进崐行行政管理活动,有效地使用人力、物力、财力、时间和条件,崐充分发挥现有潜力,最大限度地调动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崐和创造性,取得理想的管理效果。
  第五条 行政效能监察的主要任务是:
  (一)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贯彻执行法律法规、崐党和国家的政策、上级和本级政府的决定,是否有令不行、有禁崐不止;
  (二)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履行职责的情况,是崐否切实改进工作作风、提供热情服务,是否恪尽职守、勤政廉洁;
  (三)监督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工作效率情况,是否崐采用最经济、最合理、最快捷、最有效的工作方式,是否存在玩崐忽职守、消极怠工。
  第六条 督促有关单位建立和完善服务承诺、首问责任、政崐务公开、政风评议、效能考评、限时办结、低效待岗、投诉受理崐等有效机制,促进行政效能的提高。
  第七条 行政效能监察包括事前防范性监察、事中跟踪性监崐察、事后改进性监察。
  第八条 行政效能监察采取全面检查与重点检查、抽样检查崐相结合;动态检查与静态检查相结合;明查与暗访相结合;监督崐检查与案件查处相结合;专职人员与特邀人员检查相结合的方法。
  第九条 行政效能监察工作程序为:调查摸底,选题立项;崐制定方案,组织实施;查清问题,找出原因;分清责任,严格奖崐惩;提出建议,改进工作;跟踪监察,落实建议。
  第十条 开展行政效能监察必须严格奖惩,讲求实效。效能崐监察的结果作为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业绩考评、国家公务员考核、崐干部选拔任用、评奖评优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根据行政效能监察结果,依据《国家公务员考核崐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奖励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职务崐升降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辞职辞退暂行规定》等对有关单崐位和人员进行处理。
  第十二条 对于违反有关勤政规定的国家公务员,经调查属崐实的,按照规定程序给予教育、告诫;构成违法违纪的,移送有崐关部门调查处理。
  第十三条 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如不服处理结果,可以崐按规定程序进行申诉。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监察局组织实施,有关机关在职责范崐围内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蚌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2年4月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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