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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4:28:57  浏览:933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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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江苏省南京市水利局


南京市水资源管理办法

  
南京市人民政府令
  
第55号



  《南京市水资源管理办法》已经1996年9月17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 王宏民
                        
一九九六年十月十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水资源,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适应社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国务院《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

  第三条 国家对水资源实行统一管理与分级、分部门管理相结合的制度。
  南京市水利局是本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水资源的统一管理、保护和监督工作,并按照《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履行职责。
  市政公用部门负责城镇供水、城市节约用水、市区地下水的开发利用、保护和管理。
  地质矿产部门参与水资源调查、评价、规划,协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地下水资源,进行地下水的普查、勘探、监测、统计、分析和开发利用监督管理。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水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政机构的管理,完善水政监察制度。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水事活动必须接受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发放取水许可证的市政公用部门的检查监督。水政监察人员在依法查处违法案件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提供证据。


  第二章 开发利用

  第五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进行综合科学考察和调查评价。水资源的考察和评价,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统一进行。
  水资源考察和评价成果,作为编制水资源规划的依据。

  第六条 水资源开发利用和分配、调度,应当符合兴利和除害相结合的原则,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优先满足城乡居民生活用水,兼顾农业、工业用水和航运等需要,充分发挥水资源的综合效益。
  水资源多目标开发利用的项目,应当防止水资源污染和破坏,并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论证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兴建的灌溉、供水、发电等各类水工程用水,应当按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用水计划调度运用,出现严重旱情,应当服从水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调度安排用水。
  在制定农业、工业和城市发展规划时,必须以水资源调查评价为重要依据,避免盲目扩大供水规模。在水源不足地区,应当控制城镇发展规模和耗水量大的工业、农业项目。

  第八条 开发利用水资源,应当统筹安排地表水和地下水。在水源不足地区,应当采取各种调水、蓄水措施,充分开发利用地表水,依法科学开发利用浅层地下水。

  第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开发利用地表水的各类水工程,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江河分级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与江河湖泊防洪有关的水资源开发利用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报告中作出防洪评价,按分级管理权限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方可立项。


  第三章 水资源保护

  第十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水资源的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水资源污染,防止水流堵塞和水源枯竭,防止水土流失,保护生态环境。
  水资源保护规划,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资源监测站网的建设,做好水资源量、质的监测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开展水资源保护和水质监测工作。

  第十二条 不得向湖泊、河道等水域排污。确需在其范围内排污的,必须经过清污处理,符合排放标准,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后,报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三条 向水体排污的单位和个人,在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浓度的同时,应当抄送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 开采地下水,不得超过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年度计划可采总量,并符合井点总体布局和取水层位的要求。
  在地下水超采区,应当严格控制开采地下水,不得扩大取水。禁止在没有回灌措施的地下水严重超采区取水。

  第十五条 新建、扩建、改建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污染物排放标准和审批程序办理。防治水污染设施的竣工验收,应当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合格后,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四章 用水管理

  第十六条 本市的水长期供求计划,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依据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水长期供求计划,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定,报市计划部门审批,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资源统一规划和水的供求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节约用水计划,并指导检查节约用水工作,推广节水措施。
  各用水单位必须实行计划用水、节约用水,采取综合节水措施,提高水的利用率。

  第十八条 对直接从地下或者江河、湖泊取水的,实行取水许可制度。

  第十九条 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申请或者重新申请取水许可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建设项目设计任务书前,按规定提出取水许可预申请。

  第二十条 经批准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供建设项目立项使用。
  预申请的有效期为一年,自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建设项目未立项,又未重新办理预申请的,经批准的取水许可预申请失效。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持设计任务书等有关批准文件和本办法  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有关文件,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第二十二条 申请取水许可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取水许可申请书;
  (二)取水许可申请所依据的有关文件;
  (三)取水许可申请与第三者有利害关系时,第三者的承诺书或者其他文件。

  第二十三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其职权,负责下列河道的取水许可审批和发证:
  (一)长江南京段、马汊河(小头李——长江口)和新老秦淮河(东山桥以下);
  (二)滁河、新老秦淮河(东山桥以上,包括句容河、溧水河)、水阳江、固城湖、石臼湖、县际边界河段以及大中型水库;
  (三)城区河道;
  (四)其他河道。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限额以内的取水和第(三)项取水的审批和发证;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限额以上的取水,经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发证。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一款第(二)项限额以内的取水和第(四)项取水的审批和发证;第一款第(二)项限额以上的取水,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和发证。
  上述第二款、第三款所称的限额,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四条 对城镇地下水的取水审批和管理,按照《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在县、乡镇取用地下水的,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限额以内的取水许可审批和发证;限额以上的,经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其权限范围内审批和发证。具体限额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五条 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政公用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6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对急需取水的,应当在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需要经地质矿产部门审核的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地下水取水申请,地质矿产部门应当自收到取水许可申请之日起30日内送出审核意见,对急需取水的,应当在15日内送出审核意见。
  取水许可申请引起争议或者诉讼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待争议或者诉讼终止后,重新提出取水许可申请。

  第二十六条 建设单位取水许可申请经批准后,取水工程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经审批部门验收合格,发放取水许可证,建设单位方可按规定取水。

  第二十七条 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经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政公用部门批准,并发给凿井许可证后,取水单位方可凿井,凿井施工作业必须由持有合格的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井成后经审批部门测定,核定取水量,发给取水许可证。

  第二十八条 持证人不得转让取水许可证、不得擅自更改取水用途、不得右法转售依照取水许可证取得的水、不得变更取水地点。

  第二十九条 取水许可证有效期,地表水取水许可不得超过3年,地下水取水许可不得超过2年。需要延长取水期限的,持证人应当在取水许可期满90日前,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原发证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第三十条 持证人应当在开始取水前向发证部门报送本年度用水计划,在每年12月31日前向发证部门提交下一年度用水计划,在每年1月31日前向发证部门报送上一年度用水总结和计量装置的率定等资料;取用地下水的,应当将年度用水计划和总结同时抄报地质矿产部门。

  第三十一条 持证人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安装用水计量装置并按规定填报取水报表。超过规定期限未安装计量装置的,按水文测验规范或者取水设备额定流量满负荷连续运行计算水量。

  第三十二条 对利用水工程或者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地表、地下取水的,征收水资源费。农业灌溉取水,暂不征收水资源费;不需申请取水许可的,免征水资源费。
  水资源费由发放取水许可证的部门负责征收。所收水资源费一律缴同级财政部门专户存储,专款用于水资源的调查评价、规划、管理和水政监察等项开支,严禁挪作他用。

  第三十三条 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的,必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冲污水费。

  第三十四条 水资源费和冲污水费的征收标准,按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水资源费和冲污水费按月征收,取水单位应当在收到缴费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缴清,逾期不缴或者欠缴的,按日征收1‰的滞纳金。
  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征收的水资源费和冲污水费的10%,上缴给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三十六条 地区之间、单位之间、个人之间、单位与个人之间发生的水事纠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政公用部门责令限期纠正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吊销其取水许可证。
  (一)未按规定取水的;
  (二)未在规定期限内装置计量设施的;
  (三)拒绝提供取水量测定数据等有关资料或者提供假资料的;
  (四)拒不执行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政公用部门作出的取水量核减或者限制决定的;
  (五)将依照取水许可证取得的水,非法转售的。


  第三十八条 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政公用部门责令停止取水。

  第三十九条 转让取水许可证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政公用部门吊销取水许可证,没收非法所得。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取水,给他人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有《条例》第三十一、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之一的,按照《条例》第三十一、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或者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四十三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水工程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取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按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水利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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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铁路部门装卸搬运作业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和使用承包工试行办法

劳动人事部


交通、铁路部门装卸搬运作业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和使用承包工试行办法
 
(一九八四年十二月十九日国务院批准 劳动人事部发布)




  第一条 为了提高交通、铁路部门装卸搬运作业的劳动效率和经济效益,增强企业的活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铁路部门常年承担装卸搬运任务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装卸搬运作业所需的劳动力,除少数技术复杂工种和岗位以外,应逐步实行农民轮换工制度,也可以根据需要使用承包工。
  农民轮换工在工作期间是职工队伍的一部分,政治上应与所在单位的固定工一视同仁,但农民身份不变,户粮关系不转,到期进行轮换,期满返回农村。


  第四条 企业招用农民轮换工,应同县、乡(社)有关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然后再由县、乡(社)有关单位与农民轮换工本人签订相应的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签订后,应报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部门备案;如双方同意,可到当地公证处办理公证手续。
  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包括:招用人数、招工条件、使用期限、生产任务、劳动保护、劳动纪律和奖惩办法、工资和劳保福利待遇、违反合同的责任以及双方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签订劳动合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之间的关系,贯彻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合同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均应严格履行。
  企业或县、乡(社)有关单位要求提前解除合同时,必须有正当理由,并提前两个月向对方提出,由双方协商办理。农民轮换工本人有正当理由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时应通过县、乡(社)有关单位提前向企业提出,经企业同意后方可解除合同,并由县、乡(社)有关单位按企业要求及时补充缺员。任何一方擅自解除合同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时,应负赔偿责任。
  企业所在地劳动部门有监督、检查有关各方履行劳动合同的责任和权力。


  第五条 企业招收农民轮换工,必须在国家下达的劳动工资计划之内,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由其授权的部门批准。所招收的农民轮换工,必须安排在繁重体力劳动的装卸搬运岗位,不准调做其他工作或转为固定工。
  农民轮换工一般应就地就近招收。具体招工地点,由企业提出,报经当地劳动部门同意。需要跨地区招收的,应报经有关地区的劳动部门同意。
  招收农民轮换工,应在劳动部门指导下,实行公开招收,自愿报名、全面考核,择优录用。农民轮换工的基本条件是:(1)年满二十至三十五周岁的男性农民;(2)政治表现好;(3)身体健康,能胜任装卸搬运作业;(4)合同期间能在企业坚持正常劳动。
  农民轮换工被录用后,如有不符合招工条件的或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违法行为的,企业有权辞退。被辞退的农民轮换工,由签订合同的县、乡(社)有关单位负责退回原所在生产队,并按企业的要求及时补充缺员。


  第六条 农民轮换工的使用期限,由企业根据生产需要和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的要求同县、乡(社)有关单位商定,一般为三至五年。因生产需要必须延长使用期限的,经企业和县、乡(社)有关单位双方协商同意可以续订合同,但连续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十年。


  第七条 农民轮换工进企业后,应有三至六个月的试用期。试用期内的工资待遇与同工种固定工相同。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给予定级,定级后的工资待遇,可略高于同工种固定工。奖金、岗位津贴、夜班津贴、副食品价格补贴、班组长责任津贴、防暑降温清凉饮料费等,以及劳保用品(包括手套、口罩、肩布、安全帽和工作服等),由企业按同工种固定工的标准直接发给本人。
  农民轮换工在企业工作满一年后,符合探亲条件的可享受探亲假待遇。探亲假每年十五天(包括路程在内),本人标准工资照发,并按规定报销车船费。
  农民轮换工在合同期满或有正当理由经企业同意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离开企业时,可按其在企业的工作年限,对年出勤满二百五十个工作日的,每满一年加发一个月本人原标准工资。在企业工作不满一年的和违反合同规定自动离职的以及因违反劳动纪律被辞退的,均不发给。


  第八条 农民轮换工在企业工作期间患病、负伤、致残、死亡后的待遇,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工医疗期以三个月为限,医疗费和停工医疗期间的生活费待遇与固定工相同。病愈后不能继续从事原工作的,或停工医疗到期尚未痊愈的,企业可以辞退。因停工医疗到期尚未痊愈被辞退的,企业可以酌情发给一至二个月本人原标准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二)因工负伤,由企业给予免费医疗,并按月发给相当于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生活费。医疗终结(一般以六个月为限),经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的,由签订合同的县、乡(社)有关单位送回原所在生产队安置,由企业发给因工致残抚恤费。因工致残抚恤费的标准为:
  (1)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需人扶助的,按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九十按月发给,并可根据实际情况按月发给护理费,直至死亡止。护理费标准与固定工相同。
  (2)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的,按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八十按月发给,直至死亡止。
  (3)大部丧失劳动能力的,按本人原标准工资百分之六十按月发给,直至恢复劳动能力或死亡止。
  (4)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根据其伤残程度,一次发给六至十二个月本人原标准工资的因工致残抚恤费。
  (三)非因工死亡的,由企业一次发给两个月本企业平均工资的丧葬补助费,并可发给其供养直系亲属三个月本人原标准工资的救济费。
  (四)因工死亡或因工致残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回乡安置后死亡的,由企业一次发给三个月本企业平均工资的丧葬补助费。并按月发给其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至受供养者失去受供养条件时止。其标准为:供养直系亲属一人者,为死者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二人者,为百分之四十;三人及三人以上者,为百分之五十。
  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规定按月发给的抚恤费,经企业和签订合同的县、乡(社)有关单位或农民轮换工协商同意,也可以采取一次性支付的办法,具体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按照本条规定应发的各种费用,由企业统一与签订合同的县、乡(社)有关单位结算,再由他们按规定发给本人或其家属。企业按本条规定发给各种费用后,其他善后问题一律由签订合同的县或乡(社)有关单位负责处理。


  第九条 农民轮换工在企业工作期间,主要由企业负责管理。
  企业对农民轮换工要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和技术培训,提高他们的思想政治觉悟,帮助他们尽快掌握装卸搬运技术,提高劳动效率。
  企业要按照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认真做好对农民轮换工的安全生产和操作规程教育,切实保护他们在生产中的安全和健康。
  农民轮换工在企业工作期间,应树立主人翁的责任感,遵守纪律,服从分配,坚持出勤,积极劳动,爱护国家财产,保证完成规定的装卸搬运任务,为四化建设积极做出贡献。


  第十条 签订合同的县、乡(社)有关单位应积极协助企业做好对农民轮换工的政治思想教育和安全教育,并认真做好人员的招收、组织、输送、管理以及人员补充更换、伤亡事故处理等工作。根据企业要求,签订合同的县、乡(社)有关单位可派带队干部,协助企业搞好农民轮换工的管理工作。
  企业应按月向派出农民轮换工的县、乡(社)有关单位支付相当于农民轮换工工资总额百分之三左右的管理费,作为管理农民轮换工的费用。


  第十一条 农民轮换工在企业工作期间的口粮,全部由企业所在地粮食部门按同工种固定工人标准供应加价粮(按超购价加费用供应),其差价部分由企业负担。因工致残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其回乡后的口粮由当地粮食部门供应平价粮。


  第十二条 农民轮换工应向乡(社)或村(大队)交纳公益金,其数额总计不要超过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五。农民轮换工仍享有社员待遇,所分责任田、自留地应予保留。乡(社)或村(大队)对他们去企业当农民轮换工,应给予支持和帮助。


  第十三条 港口码头和铁路沿线的货场、车站根据装卸搬运任务需要,可以采取包工、包任务形式,就地就近使用承包工,有任务即来,完成任务即回。
  企业使用承包工,应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由企业与承包任务的单位或农村乡(社)、村(队)签订合同、合同应当包括承包任务、用工人数、劳动条件及设备、劳动定额及报酬等条款,由双方协商确定,并严格履行。承包工的取费标准按当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
  承包工不属企业职工,不享受企业职工工资、劳保福利等待遇。承包工在企业工作期间发生的病、伤、残、亡所需劳保费用以及口粮等,均由承包单位自行处理。


  第十四条 执行本办法或履行合同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劳动部门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 不属于交通、铁路部门的常年承担装卸搬运任务的企业,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发布以前,企业使用农民轮换工发生的病、伤、残、亡,凡是已经按合同规定处理了的,一律不再改变;尚未处理的,可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关于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改进作风增强执行力的决定

国土资源部


关于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改进作风增强执行力的决定

国土资党发〔2008〕53号


国家海洋局,国家测绘局,各派驻地方的国家土地督察局,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直属单位,部机关各司局:

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是推动事业发展的不竭动力,改进作风、增强执行力是政府工作的强大生命力。由于特殊的资源国情和发展的阶段性特征在国土资源领域的集中反映,国土资源工作当前矛盾突出,今后压力很大。面对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部机关广大干部职工必须始终保持与时俱进的思想观念、昂扬奋进的精神状态、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勇于改革、勇于创新,永不僵化、永不停滞,奋力破解各种难题,构建充满活力、富有效率、更加开放的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新机制。为巩固和扩大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试点工作成果,持续保持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部党组就进一步解放思想、改革创新,改进作风、增强执行力作出如下决定。

一、树立与时俱进的思想观念

(一)积极营造学习氛围,用科学理论武装头脑。坚持集中和个人学习、理论和业务学习、向书本和向实践学习相结合。充分发挥党校和理论学习中心组的作用,有计划地安排党员干部深入学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牢固树立科学发展理念。部党组每两个月安排一次专题学习,每季度举办一次国土资源学习大讲堂。认真学习经济、科技、法律以及国土资源业务等知识,提高依法行政能力,提升工作水平。机关党委每年推荐4本书,处以上干部每半年撰写一篇读书心得,通过网络专栏公开交流,每半年召开一次读书成果交流会。(机关党委、人事司牵头落实)

(二)积极开展务虚研讨,形成勇于改革创新的氛围。以改革创新的精神审视自身的思想和工作,围绕工作职能、工作方式、工作流程和工作手段不断发掘改进和创新的空间。部党组、司局领导班子每季度开展一次务虚讨论,针对形势和任务,查找思想和工作上存在的突出问题,增强忧患意识,始终居安思危,保持清醒头脑,勇于改革创新。以网络信箱等形式建立征集、处理意见建议的经常性机制,鼓励干部职工开动脑筋,献计献策。支持工青妇组织、部属报刊、研究单位、社团等不定期组织各类主题研讨,对理论问题、业务问题、学术问题开展研讨,激发创造和发展的活力。(机关党委、办公厅、调控监测司牵头落实)

(三)切实加强文化宣传,增强凝聚力。加强国土资源文化建设,促进机关干部形成保障发展、保护资源的共同愿景。开展“以从事国土资源工作为荣,为国土资源事业增光添彩”活动,形成积极向上、奋发有为的良好氛围。实行典型引路,注重发现典型、总结典型、推广典型。进一步整合宣传资源,充分发挥部属报刊、网络和社团的作用。统筹搞好“世界地球日”和全国“土地日”主题宣传活动,每年围绕部中心工作出版一套图书,印制一批宣传品,每两年开展一次全系统的文化体育活动。(办公厅、机关党委牵头落实)

二、形成改革创新的工作局面

(四)超前谋划及时跟进,积极主动推进国土资源工作。以宽广的视野、全局的观念和战略的思维,超前谋划国土资源工作。加快实施国土资源战略、规划、改革和制度的顶层设计,两年进行一次动态评估。加强国土资源重大专题研究,每年形成专题研究报告并开展滚动研究。充分发挥软课题研究对重点工作的支撑作用,每年对软课题研究成果进行评估验收。增强工作的前瞻性、预见性、主动性和职业敏感性,密切关注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敏锐地把握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时跟进研究、提出妥善应对之策,向部作出报告。每季度召开一次部务会专门分析形势,调度重点工作。(调控监测司、办公厅牵头落实)

(五)扎实开展调查研究,持续推进国土资源管理改革创新。重点围绕国土资源工作的新情况、新问题,通过深入调研,不断总结实践、探索实践、推动实践。主动参与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工作,跟踪调研、及时总结,适时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相关司局要部署开展试点,每年提交试点报告。建立基层联系点制度,部党组成员及各司局均要确定一个基层联系点。深入基层调查研究,部党组成员每年至少到基层调研1个月,撰写一篇调研报告,直接推动出台一项政策;司局级干部至少调研2个月,撰写2篇调研报告,提出2条可操作的合理化政策建议。每年组织评选优秀调研报告,汇编成册以供交流。(调控监测司牵头落实)

(六)建立健全评估制度,适时推进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对各项试点中制订的工作措施和工作规范开展评估,被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措施规范要及时上升为政策制度。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事后备案制度。除有保密要求外,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要于印发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在部内外网上公开。对新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要开展实施后评估,根据实际情况作出必要调整。每两年对国土资源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一次全面评价和清理,提出立、改、废的意见或建议。地方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行政管理相对人等对国土资源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协调性提出异议的,要及时启动审查程序,确保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三、倡导雷厉风行的工作作风

(七)切实加快工作节奏,提高机关行政效能。强化责任意识、效率意识,坚决杜绝推诿扯皮、敷衍塞责的现象。上级交办事项、相关部门商办事项、部研究确定的工作以及司局的文件会签,都要明确时限、按时办结。进一步完善会审会制度,提高审批效率,强化会审责任;科学确定审查重点,简化手续、优化程序,切实提高时效性;大力推行网上并联审批和审批过程公开,努力消除行政审批中的自由裁量权。实行限时办结制、AB岗位工作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办公厅、规划司、耕地司、开发司、勘查司牵头落实)

(八)坚决精简公文简报,提高公文质量和运转效率。制定年度发文计划,控制发文数量和规格,能发函、发电的不发文,能用办公厅名义的不用部名义,严格发文审批。倡导清新简练的文风,做到意尽文止,条理清楚。部发文、函报、专报一般不超过4000字,内部签报一般不超过2000字。严把公文质量关,承办司局要集体研究重要公文的起草思路,主要领导要亲自审核把关。对公文返修和超时延时情况进行实时统计,组织评选典型公文公开展示,开展培训交流。清理规范内部简报刊物,提高简报的功效。大力推行网上办公和电子公文传输,减少纸质文件,提高公文运转效率。(办公厅牵头落实)

(九)严格规范各类会议,提高会议质量和效率。鼓励以会代训,将会议与培训相结合,提高会议质量。制定年度会议计划,控制会议数量和规格,严格会议审批,司局临时召开全国性会议必须依据有关规定报部批准,每月确定1个无会周。切实做好会议准备工作,凡是提请部党组会(部务会、办公会)审议的文件,承办司局应广泛征求意见和充分协商,如有重大分歧意见应由分管部领导协调后提请会议决定。坚持开短会、讲短话,主办司局汇报一般不超过15分钟,其他司局发言不超过3分钟。鼓励以视频会议、电视电话会议形式召开全国性会议,部领导讲话一般不超过8000字。会后原则上1个工作日内形成会议纪要报批,3个工作日内整理出会议讲话报批。严明会议纪律,杜绝参会人员迟到、旷会或会议期间使用手机等现象。(办公厅、调控监测司牵头落实)

四、坚持激励先进的正确导向

(十)健全完善考核办法,建立效能优先实绩为重的评价机制。机关工作要进一步推行岗位责任。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日常考核与年度考核、领导考核与群众考核相结合。加强政务督查,充分利用政务信息手段对学习调研、课题研究、改革创新、政策评价、意见建议、公文会议、事项办理、重大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成效进行全面监测统计,纳入考核范畴。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组织评优评先活动,通过展板、陈列室和网络专栏公开展示。对考核结果优秀的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执行力不强、工作效果不明显的公开批评,对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规定予以辞退。 (人事司、办公厅牵头落实)

(十一)改进选拔任用机制,形成激励先进的用人导向。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树立注重品行、科学发展、崇尚实干、重视基层、鼓励创新、群众公认的用人导向,让想干事的人有机会,能干事的人有舞台,干成事的人有发展。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完善民主推荐、竞争上岗、差额考察、公开选拔的办法,进一步加大局处级干部公开选拔任用的力度。提高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民主程度,更多的采用公开报名、民主推荐、组织研究的办法,产生司局级领导干部考察对象,扩大干部任用的初始提名范围。按照三年可以交流、五年需要交流、八年必须交流的原则,推进机关、事业单位、督察机构之间,不同业务岗位之间以及关键岗位的干部交流,激发活力,锻炼培养干部。(人事司牵头落实)

(十二)切实加强班子建设,提高机关干部的执行力。注重提高司局级干部的政治辨别、战略思维、工作推动、持续创新和自我提升能力,增强机关干部的利益协调、公共服务、应急管理和协作共事能力。按照工作思路清、执行能力强、工作作风实、改革创新多、工作业绩好的标准,每年评选表彰“执行力好班子”。对问题较多的班子,部党组要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整改,整改不力的要进行组织调整。积极开展岗位培训及“传帮带”,提高机关干部理解政策、具体办事、综合分析、公文写作等综合素质。完善对各司局主要负责人及其班子的测评制度,通过发放问卷表、网上调查、设立评议信箱、开通国土资源系统热线电话等方式,对机关干部进行作风评议。(人事司、机关党委、驻部纪检组监察局牵头落实)

(十三)切实加强党建工作,充分发展党组织的保障作用。要充分调动广大党员和基层组织的积极性,唤起激情、改革创新、推进事业、实现价值,把业务工作的薄弱环节作为党建工作的重要抓手。落实机关党建工作责任制,加强直属党支部年度考核,将党建工作考核与业务工作考核相结合,实施综合评价。加强精神文明建设,深入开展“创建文明机关,争做人民满意公务员”活动,做好两年一次的“文明处室”评比,不断拓宽活动内涵,丰富活动形式,推动和促进中心工作。开展“优秀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和先进党支部”评比,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机关党委牵头落实)

五、健全严格高效的监督体系

(十四)大力加强干部监督,确保干部队伍健康发展。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监督,着重监督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执行民主集中制和落实廉洁自律规定等情况。健全巡视制度,对机关司局、事业单位和督察局定期开展巡视。人事司要采取与司局主要负责人谈心谈话等方式,了解和分析机关干部队伍思想作风状况,半年提交一次报告,提出解决问题的意见和措施。实行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机关处级以上干部原则上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各类项目评审,凡参加的不得收取评审费,外出讲课要履行报批手续。(驻部纪检组监察局、机关党委、人事司牵头落实)

(十五)大力加强权力监督,实行阳光行政。加强对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权力行使的监督。全过程监督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定期进行选人用人满意度调查,建立和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行政审批权、行政执法权和预算资金支配权行使的监督,推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实行接办分离和程序公开,案件查办和审理分离。组织开展预算单位经常性财务审计,推广使用财务管理信息系统,实时监督大额支出。(驻部纪检组监察局、人事司、财务司牵头落实)

中国共产党国土资源部党组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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