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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罚款处罚办法(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0 11:18:33  浏览:811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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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罚款处罚办法(修正)

北京市人民政府


《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罚款处罚办法(修正)
北京市人民政府


(1994年12月3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1994年12月31日北京市统计局发布根据1997年12月31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2号令修改)


第一条 为实施《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据《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处以罚款的处罚。
第三条 市和区、县统计局按照规定的职责行使处罚权。
第四条 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的,按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统计违法数额占报告期实际数额5%以下,或者总人口统计违法数额占报告期实际数额10‰以下,出生、死亡统计违法数额占报告期实际数额5%以下的,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二)统计违法数额占报告期实际数额5%以上15%以下,或者总人口统计违法数额占报告期实际数额10‰以上20‰以下,出生、死亡统计违法数额占报告期实际数额5%以上10%以下的,处以5000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
(三)统计违法数额占报告期实际数额15%以上30%以下,或者总人口统计违法数额占报告期实际数额20‰以上30‰以下,出生、死亡统计违法数额占报告期实际数额10%以上20%以下的,处以1 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四)统计违法数额占报告期实际数额30%以上50%以下,或者总人口统计违法数额占报告期实际数额30‰以上50‰以下,出生、死亡统计违法数额占报告期实际数额20%以上30%以下的,处以2 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五)统计违法数额占报告期实际数额50%以上,或者总人口统计违法数额占报告期实际数额50‰以上,出生、死亡统计违法数额占报告期实际数额30%以上的,处以3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
(六)虚报、瞒报关系到国计民生重要统计资料,统计违法数额占报告期实际数额1倍以上的,处以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条 拒报统计资料的,按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明确表示拒绝报送统计资料的,处以1 万元以上1.5 万元以下罚款;
(二)超过迟报限期改正日期3 日仍不报送统计资料的,按照拒报处以5000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
(三)不按期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处以5000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
3 年内再次拒报统计资料的,处以1.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条 屡次迟报统计资料的,按照下列规定罚款:
(一)3年内累计3次迟报统计资料的,处以5000元以上1 万元以下罚款;
(二)3 年内再次发生前项行为的,处以1 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有提供不真实统计资料、拒报或者屡次迟报统计资料违法行为的,处以100 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第八条 利用统计调查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除责令改正外,没收违法所得,处以1 万元以上5 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5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九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统计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自市统计局发布之日起施行。



1994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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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对离婚后房屋权属变化是否征收契税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共有房屋属共同共有财产。因夫妻财产分割而将原共有房屋产权归属一方,是房产共有权的变动而不是现行契税政策规定征税的房屋产权转移行为。因此,对离婚后原共有房屋产权的归属人不征收契税。



1999年6月3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关于本市贯彻〈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关于本市贯彻〈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沪府办发〔2011〕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市发展改革委制订的《关于本市贯彻〈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按照实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四日

关于本市贯彻《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实施方案

  2010年5月12日,国务院批复同意《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以下简称《区域规划》)。《区域规划》是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的重大部署,是进一步提升长江三角洲地区整体实力和国际竞争力的战略安排,有利于上海应对复杂多变国际环境、加快经济社会发展转型、实现经济持续平稳发展、进一步增强核心竞争力,有利于上海发挥辐射带动作用,为区域协调发展作出更大贡献。为更好地贯彻《区域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国家区域发展总体战略,围绕建设“四个中心”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国际大都市的总体目标,创新驱动,转型发展,着力增强辐射带动能力、资源配置能力和自主创新能力,着力打造亚太地区重要的国际门户、全球重要的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中心、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世界级城市群,着力推进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率先发展、一体化发展,为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实现现代化做出积极贡献。

  二、总体要求

  (一)注重引导性。加强《区域规划》与本市“十二五”规划的衔接,把国家对长三角的战略定位、发展目标和重点任务等落实到“十二五”规划纲要和各专项规划中,确保国家的战略意图得到充分体现。

  (二)注重连续性。在本市已出台的《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指导意见〉的实施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细化和调整完善相关要求,保持工作的连续性。

  (三)注重创新性。进一步深化重点专题合作,完善泛长三角区域合作机制,着力破解人流、物流、信息流、资金流和技术流的体制障碍,推动长三角务实合作迈上新台阶。

  三、主要任务

  (一)努力构筑区域协调发展新格局。坚持城乡一体、均衡发展,把郊区放在现代化建设更加重要位置,进一步将建设重心转向郊区。充分发挥功能区的导向作用,优化提升中心城区功能,以郊区新城建设为重点,深化完善市域城镇体系,加快推进城镇化和新农村建设,继续在城乡一体化发展方面走在全国前列。突出区域主导功能,加强分类指导,形成发展导向明确、要素配置均衡、空间集约集聚的发展格局。加快推进新城建设,充分发挥新城在优化空间、集聚人口、带动发展中的作用,将重点新城建设成特色鲜明、功能完善、产城融合、用地集约、生态良好的长三角城市群重要组成部分。提高城乡基础设施一体化水平,率先实现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深化农村改革创新,全面提升农村发展水平。

  (二)着力形成服务经济为主的产业结构。以金融、航运物流、现代商贸、信息服务业、文化创意、旅游会展等为重点,加快推进服务业新业态、新技术和新模式发展。构建虹桥枢纽-浦东空港和沿黄浦江现代服务业集聚带,加快建设虹桥、迪斯尼、世博园等主体功能突出、辐射带动力强的现代服务业集聚区,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功能区、创意产业集聚区。深化与江浙两省的金融、贸易和航运合作,拓展服务半径,提升服务业国际竞争力。主动对接国家战略,加快发展高端装备制造、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新能源汽车等战略性新兴产业。聚焦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重点区域,推动形成长三角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积极推动制造业升级改造和梯度转移,提高汽车、船舶、机械等产业核心竞争力,促进电子信息制造业转型发展,优化钢铁、石化等产业。加快发展现代农业。

  (三)大力推进创新型区域建设。全面建设上海创新型城市,加快区域科技创新体系一体化发展,推动长三角率先建成国家自主创新综合试验示范区。强化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培育和壮大中小科技企业。聚焦国家战略,积极承担大飞机、极大规模集成电路、重大新药创制、重大传染病防治、核心电子器件、高端通用芯片及基础软件产品等国家重大科技专项,协同开展大型船舶、航空航天、新能源、公共安全、民生保障等重大科技联合攻关。完善创新服务体系,加强金融对创新的支持,深入推进知识产权战略。共同优化长三角科技创新合作的市场环境,统一自主创新产品认定标准,联合实施互认制度和采购制度,鼓励创新成果优先在长三角推广应用。以推动高新技术开发区产业链整合为抓手,推进长三角高新技术产业合作与开发区二次创业。切实加大区域创新型人才培养和引进力度,加强长三角地区创新型人才开发的政策协调、制度衔接和服务融合。

  (四)全面提高区域基础设施网络化水平。努力构建以沪宁和沪杭通道为主轴、以宁沪杭为中心的“1-2小时交通圈”,放大长三角城市群的同城效应。大力推进沪通、沪乍等铁路建设,打通沿海铁路通道。以连接江浙两省、沟通外高桥港区及洋山深水港区的高等级内河航道及配套港区建设为重点,加快建设杭申线、长湖申线、平申线、大芦线等航道,以及外高桥、芦潮港等内河港区,形成连通长三角的高等级内河航运网络。建成G40沪陕高速公路上海段、S26沪常高速公路东延伸段,推进长三角高速公路网建设。主动对接江浙两省,优化普通国道网,增加出省干线公路道口,加强省界两侧乡镇之间主要道路的对接。继续推进浦东国际机场、虹桥国际机场建设,不断提高对长三角的服务保障能力。加快皖电东送二期电源项目建设,推进长三角天然气主干管网互联互通,合作开发东海风电、江苏沿海风电等可再生能源利用项目。加快区域空间信息基础设施、信息重点工程和信息港建设。

  (五)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市。全力推进节能减排,加大环境保护力度,推进生态建设,努力完成国家下达的节能减排指标。大力推广节能低碳技术,探索长三角排污权交易试点,鼓励发展长三角碳金融市场。提高资源综合利用效率,着力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实施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土地利用制度,优化区域土地资源配置。实行更加严格的环境保护标准,严格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完善长三角环境信息共享与发布制度,健全环境监管与应急联动机制。研究健全跨区域环境违法行为的联合惩处机制。完善长三角大气污染和水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建立健全长江口、黄浦江、太浦河等流域和水系上下游互利共赢的饮用水源保护机制和生态补偿机制。加强污水处理厂和收集管网建设,强化跨省、市界断面水质达标管理。继续做好工业污染源烟气脱硫、脱硝、除尘工作,积极控制机动车尾气污染,完善噪声污染防治体系。切实加强崇明生态岛、长江干流生态水廊等生态建设,保障长三角生态安全。

  (六)积极推动区域社会事业联动发展。深化完善居住证制度,着力改进流动人口管理和服务方式。探索建立长三角人口数据平台,引导长三角人口合理有序流动。完善劳动力培训、资质认证、信息共享等一体化的公共人才和就业服务体系,加快形成长三角协调统一、联动发展的人力资源市场。完善社保信息共享和交换机制,顺畅实现区域社保关系转移衔接,不断完善医疗、养老等社保经办业务的协作机制,促进区域社保政策规则一体化。支持上海高校优质课程资源对外共享,鼓励长三角高校间学分互认,推动建设“长三角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区”。推动上海实训基地、工程中心、国家实验室、国家检验检测中心等向长三角开放。建立长三角传染病联防联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互助、检查检验互认等机制。建立长三角演艺联盟和赛事联动机制。

  (七)进一步深化体制改革。围绕“三个着力”,深入推进浦东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大力推进国家服务业综合改革试点、国家创新型城区建设试点、国际航运发展综合试验区、国家级信息化与工业化融合试验区、国家教育综合改革试验区等重大改革。切实转变政府职能,创新政府管理方式,进一步强化政府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职能。以市场化为目标,深入推进国资国企改革,加快开放性、市场化重组联合,鼓励长三角优质资本、优势企业跨区域并购重组。加强法制环境建设,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推动区域市场一体化,实现生产要素跨区域合理流动和资源优化配置。进一步创新金融产品,提高市场开放度和贸易便利化水平,推进外汇管理改革和创新,为长三角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提供服务。积极推进新型国际贸易结算中心试点,加快建立与国际通行做法相衔接的经济运行规则体系。加大苏浙沪三地区域口岸大通关协作力度,推进长三角通关一体化运作模式。

  (八)加快形成全方位开放格局。全面提升利用外资水平,加大产业链高端和技术创新环节引资力度,稳步推进外资参与资本市场、股权投资、风险投资和并购重组。转变对外贸易发展方式,拓展新兴市场,稳定传统市场,加快培育以技术、品牌和服务为核心竞争力的出口新优势,鼓励国外先进设备、关键零部件和能源资源进口,推动加工贸易向上下游产业链延伸,逐步提高一般贸易、服务贸易和新型贸易业态的比重,扩大服务外包规模。实施“走出去”战略,大力培育本土跨国公司和知名品牌,支持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并购和全球化经营。进一步加大对内开放力度,建立健全互利共赢的国内区域合作机制,切实加强长三角城市合作。编制长三角地区合作与发展报告,构建相关指标体系,探索建立长三角地区合作专项基金,进一步拓展长三角一体化发展的深度和广度。

  四、具体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各部门要将《区域规划》的目标要求和工作部署与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相结合,切实做好细化落实工作,务求取得实效。市综合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做好有关协调、指导工作。

  (二)加强区域对接。各区县、各部门要密切跟踪周边区域和对口部门推动实施《区域规划》的情况,主动加强沟通和协商,形成多层面、宽领域、全社会共同推动落实《区域规划》的局面。

  (三)加强督促检查。按照国家要求,切实加强《区域规划》实施机制建设,细化分解《区域规划》明确的目标任务(详见附表),做好《区域规划》实施情况的报送、评估、督促等工作。

上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一一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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