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提高普通高等学校专业奖学金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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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提高普通高等学校专业奖学金标准的通知
国家教育委员会 财政部
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提高普通高等学校专业奖学金标准的通知
1994年9月19日,国家教委 财政部
为鼓励学生报考师范、农林、民族、体育、航海等专业,保证学生在校期间生活和学习的基本需要,参照当前城镇居民生活费用支出情况,经研究决定,适当提高专业奖学金标准。按学生人数平均计算,民族专业奖学金提高到每生每年700元,其他类专业奖学金提高到每生每年500元。专业奖学金的具体等级标准、评定比例及实施办法,由各学校自定。除专业奖学金外,上述专业学生同时享受学校所在地政府规定的高等学校学生的粮、油、副食品价格补贴。
本通知自1994年9月1日起执行。
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重新印发〈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奖学金制度的办法〉和〈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学生实行贷款制度的办法〉的通知》〔(87)教计字139号〕有关内容和《关于增发高等师范院校等学生生活补助费的通知》(教财〔1991〕44号)停止执行。
关于印发2007年中国水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
关于印发2007年中国水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总参军训和兵种部体育局、总政宣传部文体局,各行业体协,有关体育院校:
为了更好地备战2008年北京奥运会,锻炼和培养优秀体育运动人才,促进我国水上运动的普及和发展,经国家体育总局和山东省人民政府批准,决定于2007年8月28日至9月8日在山东省日照市举办2007年中国水上运动会。现将竞赛规程总则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体育总局章)
二OO六年四月二十八日
2007年中国水上运动会竞赛规程总则
举办2007年中国水上运动会的目的是为了更好地备战2008年北京奥运会,锻炼和培养优秀体育运动人才,促进我国水上运动的普及和发展,推动城市建设。运动会要勤俭节约,赛出风格、赛出水平,为我国体育事业和经济社会发展作出贡献。
一、竞赛日期和地点:
2007年8月28日至9月8日在山东省日照市举行。
二、竞赛项目:
赛艇、皮划艇(静水、激流)、帆船(帆板)、摩托艇、滑水、蹼泳、龙舟、极限运动。
各竞赛项目的小项设置按照国家体育总局统一审定的各项目竞赛规程的规定执行。
三、参加单位:
(一)解放军、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行业体协及俱乐部。
(二)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根据其意愿另定。
四、运动员资格: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二)经医务部门检查证明身体健康,会游泳者。
(三)奥运会项目的运动员必须按照《运动员注册与交流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注册,并持有国家体育总局颁发的《全国体育竞赛运动员注册证》参加比赛。
(四)台湾省、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运动员的参赛资格另定。
五、参加办法:
(一)参加奥运会项目比赛的运动队人数按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定执行。超编人员,一切费用自理。
(二)参加国际公开赛和其他非奥运会项目按照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定执行。
六、竞赛办法:
(一)按照全国单项协会审定的各项目最新竞赛规则执行。
(二)国际公开赛按照国际组织审定的各项目竞赛规则执行。
七、录取与奖励办法:
(一)奥运会各项目录取前8名。
(二)非奥运会项目录取前6名。
(三)对获各项目比赛前3名(队)者分别颁发金、银、铜牌,获得奖励名次者分别颁发证书。
(四)设“体育道德风尚奖”,办法另定。
八、兴奋剂检查和性别检查:
(一)兴奋剂检查和处罚按照国家体育总局、中国奥委会反兴奋剂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性别检查将根据国际组织有关规定,按照必需和必要的原则进行。已经获得并出示国际奥委会医学委员会或国际体育单项联合会或被各单项运动协会认可的医学部门出具的女性证明书的运动员,可予以免检。
九、 仲裁委员、裁判员和工作人员由国家体育总局统一选派,不足人员由当地选派。
十、报名和报到:
(一)第一次报名
各参加单位须于2006年12月31日前,向国家体育总局确认报名参加2007年中国水上运动大会事宜。
(二)第二次报名
各参加单位须在2007年7月1日前,将参赛项目和人数报国家体育总局水上运动管理中心和大会组委会。报名截止后,原则上不得变更(各项目竞赛规程和规则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三)报到
各运动队、仲裁员、裁判员和工作人员报到时间另行通知。
十一、 比赛服装要求按照各项目竞赛规程、规则及其它有关规定执行。
十二、本竞赛规程总则的内容由国家体育总局负责解释。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宜春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府发〔2008〕10号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宜春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2008年6月18日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修改《宜春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宜府发[2005]39号)。现将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删除《宜春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即删除该条关于“因交通事故引发的工伤,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先予赔偿。交通事故赔偿已经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供养亲属抚恤金、误工工资的,用人单位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不足因工待遇的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交通事故当事人双方不通过交通事故处理部门私下了结赔偿事宜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任何工伤保险待遇。其他具有民事侵权伤害引发的工伤,应按照有关规定先取得民事伤害赔偿。民事伤害赔偿不足的部分,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的规定。
二、本次修改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执行。
二OO八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