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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提高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8 10:20:21  浏览:9074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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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提高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提高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2〕15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中国地质调查局及部其他有关直属单位,

  推广先进适用技术是提高矿产资源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和综合利用率(以下简称“三率”)的关键环节,是提高矿业科技水平、实现矿业大国向矿业强国转变的必然要求。为贯彻落实节约优先战略,加快转变矿业发展方式,根据矿产资源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找矿突破战略行动纲要(2011-2020年)》的有关要求,国土资源部决定加强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突出重点,加大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力度

  (一)抓好重点领域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工作。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本地区资源禀赋特点和开发利用现状,结合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和淘汰落后技术、产能等工作,做好重点领域先进适用技术推广。重点推广高含水、低渗透、稠油等主要类型油田和页岩气、致密砂岩气等非常规能源的高效开发技术;薄煤层机械化开采、厚煤层一次采全高和充填开采、煤炭干选以及与煤共伴生资源的综合利用技术;金属矿产充填开采、矿石超细碎、大型浮选等高效采选及矿山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技术;非金属溶浸采矿、充填采矿等高效开采技术。

  (二)建立健全先进适用技术推广目录发布制度。国土资源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和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技术发展状况,分批发布《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推广目录》,适时对目录进行修订,发挥导向和示范作用;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发布区域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推广目录。

  (三)加强推广先进适用技术工作的监督管理。指导督促矿山企业落实节约与综合利用矿产资源的主体责任,履行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法定义务,加大投入和人才培养,采用先进适用的技术、工艺和装备。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将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工作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监管、“三率”考核、矿山地质环境保护等工作紧密结合,认真贯彻落实《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鼓励、限制和淘汰技术目录》(国土资发2010〔146〕号),新建矿山的设计或开发利用方案要鼓励采用先进适用技术,对已采用限制或淘汰类技术的要督促矿山企业加大改造力度,逐步淘汰落后技术和产能;“三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矿山企业要责令限期整改达标。

  二、完善政策,充分发挥激励引导作用

  (一)加大项目资金支持力度。对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取得显著成效的矿山,国土资源部将授予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示范矿山荣誉称号,并在示范基地建设和矿产资源保护项目中优先安排。各省(区、市)矿产资源补偿费保护项目补助经费及有关专项对使用先进适用技术的要优先安排。鼓励和支持矿山企业、科研院所申报国家973计划、国家支撑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等有关科技项目,积极开展先进适用技术研发与推广应用。

  (二)依法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按照《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50号)等有关要求,对采用先进适用技术从废石(矸石)中回收矿产品、经批准开采已关闭矿山非保安残留矿体的,可以免缴矿产资源补偿费;对从尾矿中回收矿产品,开采未达到工业品位或者未计算储量的低品位矿产资源,依法开采水体下、建筑物下、交通要道下矿产资源的,可以减缴矿产资源补偿费。

  (三)加强相关政策支持。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创建考核指标标准体系“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考核项目中要将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和取得成效列为考核内容。鼓励和支持骨干矿山企业主动加强同科研院所的交流合作,建立院士专家工作站,组建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创新平台,提高研发能力,加快共性关键技术的攻关与推广。

  三、加强组织协调,提升先进适用技术推广效能

  (一)组建专家队伍,设立推广工作支撑机构。国土资源部组建推广应用专家委员会,为先进适用技术的优选、推广应用、咨询和研发指导提供服务。鼓励和支持地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成立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指导中心,组建专家队伍。

  (二)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作用。通过行业协会组织现场会、推介会、行业年会等多种形式,积极推广行业内先进适用技术,引导和帮助矿山企业提高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水平。

  (三)开展先进技术推广评估和宣传工作。建立先进适用技术推广应用跟踪评估制度,加强对应用先进适用技术矿山企业取得的经济、资源、环境及社会效益的跟踪评估。采取多种形式,发布先进适用技术信息,广泛宣传推广应用先进适用技术的重大意义和成效,引导矿山企业通过采用先进适用技术不断提高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水平。

  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认真做好推广工作的部署、评估和宣传工作,推广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及时报国土资源部。

本通知有效期8年。



2012年10月23日




附件:
1.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推广目录(第一批).xls
2.矿产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汇编(第一批).doc

http://www.mlr.gov.cn/zwgk/zytz/201210/t20121030_1151766.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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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

2003年2月9日 财企〔2003〕61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各中央管理企业: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企业和职工的保险意识逐渐增强。据一些地方和企业反映,企业在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统筹之外,为职工个人购买商业保险所需资金如何列支,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的企业财务处理不一致,不利于财务管理规范化。为了加强企业财务管理,维护企业所有者和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现就企业为职工购买保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类型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统筹,为职工缴纳的除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外的社会保险费,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由职工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从职工个人的应发工资中扣缴。
   二、有条件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辽宁等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地区的企业,提取额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列入成本(费用);非试点地区的企业,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为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所需费用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应付福利费中列支,应付福利费不足部分作为劳动保险费直接列入成本(费用)。
  三、职工向商业保险公司购买财产保险、人身保险等商业保险,属于个人投资行为,其所需资金一律由职工个人负担,不得由企业报销。
  四、企业按照内部议事规则,经过董事会或者经理(厂长)办公会决议,改革内部分配制度,在实际发放工资和社会保险统筹之外,为职工购买商业保险,作为职工奖励的,所需资金从应付工资中列支;作为职工福利的,所需资金从结余的应付福利费中列支,但不得因此导致应付福利费发生赤字。涉及的税收问题,按照国家税收政策的有关规定处理。
  五、公益金属于企业所有者权益的组成部分,企业在正常生产经营期间,按规定应当用于职工集体福利设施方面的资本性支出,不得用于支付职工的保险费用。
  六、本通知自2003年4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关于商贸金融企业有关保险资金列支渠道问题的通知》(财商字〔1998〕104号)同时废止。其他文件与本通知相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关于废止《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商务部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第 59 号

  《关于废止〈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经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局长:王太华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部长:陈德铭
                           二○○九年二月六日



关于废止《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的决定

  根据《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相关规定,决定废止《中外合资、合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经营企业管理暂行规定》(广电总局 商务部令第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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