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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条例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16:43:51  浏览:921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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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条例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


河北省公司制企业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条例

(201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11年9月29日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45号公布 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健全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董事会、监事会的公司制企业。

本条例所称公司制企业,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本条例所称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是指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作为职工代表出任的公司董事、监事。

第三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依照本条例履行职责,促进企业发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监督检查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

各级工会组织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督促公司建立健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及相关工作制度,指导、支持和帮助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 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董事会,职工董事的比例不得低于董事人数的五分之一;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公司设立的监事会,职工监事的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确定。

第二章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职

第六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担任董事、监事资格条件的本公司职工;

(二)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司经营管理知识,具有参与公司经营决策和协调沟通的能力;

(三)能够了解和反映职工意愿,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品行端正,秉公办事,廉洁自律;

(五)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等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财务、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人不得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第八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也可以由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职工联名推举产生。

第九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确定后,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差额选举产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选举结果由公司工会报上一级工会组织备案。

第十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因劳动关系变更、终止、解除等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应当自其不能履行职责之日起三个月内由公司工会按规定程序组织补选。

第十一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与董事会、监事会的届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三章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职责

第十二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义务。

第十三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除履行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相同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代表职工参与公司决策,履行监督职责;

(二)在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如实反映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决议、决定;

(三)定期听取职工意见、建议,向董事会如实反映职工对公司劳动用工、薪酬制度、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培训教育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意见,代表职工的利益,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负责,定期报告工作,接受职工代表或者职工的监督。

第四章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的保障

第十四条 公司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及时向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提供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资料和信息,支持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参加业务培训,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涉及职工利益的事项时,应当听取和尊重职工董事反映的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意见。涉及职工重大利益调整事项的决策,职工董事有不同意见的,董事会应当听取职工意见并与职工董事和公司工会进一步协商后,再做出决定。

第十七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时,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

第十八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任职期间,除法定情形外,公司不得对其随意降职、减薪、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或者采取其他方式妨碍其履行职责。

第十九条 公司工会应当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开展工作提供服务,协助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就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议题进行调研、听取职工意见、进行分析论证,支持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章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罢免

第二十条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司工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依法罢免其职务:

(一)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对其工作考核不称职的;

(二)不如实反映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的决议、决定,在参与公司决策,履行监督职责时不代表职工利益行使权利,损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三)拒绝向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报告工作的;

(四)有其他不依法履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责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由公司工会、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或者十分之一以上职工联名提议,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通过。

公司工会应当在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召开七日前,将罢免原因向上一级工会报告,罢免案通过后,报上一级工会组织备案。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依法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依法对相关责任人作出处理:

(一)应当建立而拒绝建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

(二)妨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依法履行职责的;

(三)拒绝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履行职责提供保障的;

(四)对依法履行职责的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进行打击报复的。

第二十三条 公司工会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建立和执行过程中,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级工会组织责令限期改正。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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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

安徽省蚌埠市人民政府


政府令第35号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已经2013年5月2日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 长



2013年5月17日





蚌埠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市级行政审批项目清理结果的决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国务院、省政府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对市级实施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了集中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执行,加大对行政审批实施的监管力度,确保落实到位。



附件:1.保留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70项)

2.取消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项)

3.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6项)

4.转变管理方式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4项)

5.合并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12项合并为55项)

6.冻结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54项)

7.转报上级部门审批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83项)

8.垂直部门保留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6项)

9.垂直部门取消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2项)

10.垂直部门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7项)

11.垂直部门转变管理方式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6项)

12.垂直部门合并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7项合并为6项)

13.垂直部门冻结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3项)

14.垂直部门转报上级审批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1项)



附件1



保留的市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170项)






项目名称
类别
设定依据
收费

标准
收费依据
承诺

时限

一 市发改委(4项)

1
权限内投资项目核准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核准办法及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安徽省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印发蚌埠市地方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及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

《蚌埠市外商投资项目核准管理办法》
不收费

2日

2
政府权限内投资项目审批
非行政

许可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

《蚌埠市政府性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不收费

2日

3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安徽省实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管理办法〉细则的通知》
不收费

3日

4
棉花加工资格认定
行政

许可
《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条《棉花加工资格认定和市场管理暂行办法》

省政府245号令下放项目
不收费

5日

二 市教育局(2项)

1
高级中学和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以及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认定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条、第十三条

《教师资格条例》
不收费

5日

2
利用互联网实施远程学历教育网校和从事教育信息服务的网站和非学历教育网的审批
行政

许可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网站和网校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省政府245号令下放项目
不收费

5日

三 市科技局(1项)

1
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认定
非行政许可
《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安徽省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审批备案制实施细则》

省政府245号令下放项目
不收费

5日

四 市经信委(1项)

1
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项目核准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令第19号)

《安徽省地方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核准办法及企业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和《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
不收费

5日

五 市公安局(16项)

1
剧毒化学品公路运输通行证核发
行政

许可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三十九条
不收费

5日

2
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发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5项、第36项、第37项

《旅馆业治安管理办法》

《典当管理办法》

《印铸刻字业暂行管理规则》
不收费

5日

3
集会游行示威许可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第六条、第七条
不收费

5日

4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许可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不收费

5日

5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方案审查及工程验收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第38项、第41项

《金融机构营业场所和金库安全防范设施建设许可实施办法》
不收费

5日

6
户口登记
非行政许可
《户口登记条例》、《国务院批转公安部关于当前户口管理工作中几个突出问题的通知》(国发〔1998〕24号)、《安徽省公安机关户政管理工作规范(修订)》(皖公通〔2012〕62号)、市政府办公室《蚌埠市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蚌政办〔2012〕1号)、公安部三局《关于对中国公民姓名用字有关问题的答复》(公治安〔2001〕60号)、公安部《关于父母离婚后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2002〕74号)、公安部《关于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后未成年子女姓名变更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公治〔2006〕304号)、公安部《关于对公民户口身份证件曾用名和别名项目填写问题的批复》(公复字〔2005〕6号)、公安部《关于不得随意更改户口簿出生年月的通知》(公信传〔1986〕594号)、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组织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组通字〔2006〕41号)、《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份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国家民委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变更民族成份有关规定的通知》〔民办(政法)发〔2009〕121号〕、公安部治安管理局《关于公民手术变性后变更户口登记性别项目有关问题的批复》(公治安〔2008〕478号)、《安徽省民政厅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改进户籍管理推进城镇化进程意见的通知》(皖政(2001)54号),《市政府2001年65次会议纪要》、《国务院、中央军委批转总政治部关于重新规定军官家属随军条件请示的通知》
初次领证不收费。迁移证、准迁证证件丢失补领,污损、过期换领,每证2元。户口薄丢失、损坏补办,征收6元/本
《关于公布取消和免征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2〕97号)
1-4日

7
运输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审批
非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五十条

省公路管理局、省公安厅交警总队《关于联合办理运输不可解体货物的超限车辆行驶公路有关事项的通知》(皖路路 〔2006〕26号)
不收费

1日

8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换证、补证、注销、审验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第四十八条至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
详见收费许可证
省物价局

省财政厅

皖价费〔2008〕67号
考试合格1个工作日、受理后当日

9
车辆登记管理审批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十五条

《安徽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五条
详见收费许可证
皖价费〔2008〕67号
注册登记2个工作日,其余1个工作日

10
出入境证件审批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第四条、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普通护照和出入境通行证签发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十条、第十六条

公安部《外国人签证和居留许可工作规范》第二条
详见收费许可证
国家计委、财政部

计价格〔2000〕293号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价费字〔1993〕164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发改价格〔2004〕2230号
10日

11
港澳通行证核发
行政

许可
《中国公民因私事往来香港地区或者澳门地区的暂行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二条

《内地居民前往香港或者澳门定居审批管理工作规范》第三条、第四条
详见收费许可证
国家计委、财政部

计价格〔2002〕1097号,

发改价格〔2005〕77号
10-

40日

12
往来台湾大陆审批
行政

许可
《中国公民往来台湾地区管理办法》第三条、第六条、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
详见收费许可证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价费字〔1993〕164号国家发改委、财政部

发改价格〔2005〕1460号
10日

13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意见书核发
行政

许可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不收费

5日

14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竣工验收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
不收费

5日

15
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运输及爆破作业管理审批
行政

许可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五条
不收费

5日

16
烟花爆竹道路运输及焰火燃放许可
行政

许可
《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
不收费

5日

六 市民政局(5项)

1
社会团体登记
行政

许可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一条

《关于推进合芜蚌试验区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意见》
不收费

2日

2
非公募基金会及其分支和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行政

许可
《基金会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

《关于推进合芜蚌试验区社会组织改革发展的意见》
不收费

2日

3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行政

许可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三条
不收费

2日

4
收养子女登记
非行政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的管辖以及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收养登记250元/例、解除收养登记100元/例
计价格〔2001〕523号

国家物价局、财政部

价费字〔1992〕349号
2日

5
道路、小区及重要建筑物的命名和更名的审批
非行政许可
《地名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九条、第十一条

《安徽省地名管理办法》
不收费

4日

七 市司法局(1项)

1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
行政

许可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省政府245号令下放项目
不收费

5日

八 市财政局(3项)

1
会计管理审批
行政

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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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富汗王国政府一九六九年度换货议定书

中国政府 阿富汗王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富汗王国政府一九六九年度换货议定书


(签订日期1969年1月26日 生效日期1969年1月26日)
  两国政府根据一九六三年十月九日签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阿富汗王国政府交换货物和支付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第二条丙款的规定,就一九六九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一年内的贸易事项,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在本议定书有效期内,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从阿富汗王国进口下列商品:
  葡萄干
  青金石
  果干果仁
  阿魏
  茴香籽和药草
  阿富汗王国政府同意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等值的中国商品,商品项目如“协定”附表“乙”所列。

  第二条 缔约双方同意未列入本议定书内的商品的交换和超过本议定书内所列数量的商品交换,如经两国当局核准,并符合两国有效的法令和条例,本议定书不加限制。

  第三条 买卖的详细条件,价格和交货地点将在两国授权的进出口者之间商妥订定。

  第四条 青金石价格将由阿富汗王国矿工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阿富汗大使馆商务参赞处商妥订定。青金石在喀布尔交货。

  第五条 本议定书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一年。
  本议定书于一九六九年一月二十六日在喀布尔签订。共两份,每份都用中文、波斯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如有不同解释时,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阿富汗王国政府代表
      姚 吉 年           阿里·纳瓦兹
       (签字)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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