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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0:30:19  浏览:962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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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农办质〔20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农机、畜牧兽医、农垦、乡镇企业、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水产)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1号文件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切实做好201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我部制定了《201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现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201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


                            二○一二年二月七日



201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要点

  2012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的总体要求是,认真贯彻中央1号文件、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全国农业工作会议以及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会议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努力确保不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目标,坚持一手抓执法监管、一手抓标准化生产,着力深化治理整顿,夯实工作基础,健全制度机制,不断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为促进农业农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作出新贡献。
  一、深入开展治理整顿,坚决遏制突出问题
  (一)继续强化种植业产品整治。以蔬菜高毒农药问题为重点,强化农药监督管理,严查、严打在蔬菜用药中非法添加高毒农药行为。加强农药使用管理和技术指导,严防超范围使用农药,落实安全间隔期、生产记录制度,大力推行高毒农药定点经营,推广专业化统防统治。
  (二)坚持不懈抓好畜牧业产品整治。继续以“瘦肉精”、三聚氰胺等非法添加为重点,会同公安、工信、食药等部门,从禁用物质的研制、生产、流通、销售、使用等环节入手,分兵把守,各个击破,实施全链条查禁和监管。加强抗生素和饲料安全问题隐患排查整治,强化兽药安全性和耐药性评价,加大兽药和饲料生产使用环节监管力度,认真落实养殖档案记录和休药期制度。
  (三)进一步深化渔业产品整治。以孔雀石绿、硝基呋喃等禁用药物为重点,加强大菱鲆、鳜鱼、牙鲆、乌鳢、鲑鱼等5大养殖鱼和饵料鱼的安全监管,强化用药执法检查,认真清缴禁用药物,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建立严格的产地检查和准出制度。加快改进养殖技术,调整养殖密度,完善渔用药物饲料使用监督管理规范,探索鱼病统防统治。
  (四)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以春耕、“三夏”、秋冬种时期为重点,集中力量开展专项行动,查处一批制售假劣农资和禁用药物大案要案。认真贯彻国务院加快种业发展的有关文件精神和新修订的《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加大种子市场和饲料市场的监管。加快健全农资打假举报奖励和省际协办机制,深入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活动,畅通农资经营主渠道,确保农民买得放心、用得安心。
  二、开展监管示范县创建,全面推进监管责任落实
  (五)启动监管示范县创建活动。制定全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示范县创建指导意见和实施方案,积极争取相关扶持政策,从“菜篮子”产品主产县入手,先行试点,不断扩大,推动监管能力提升。
  (六)推进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加快制定全国统一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合格证明管理办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管理规范》,统一农产品产地质量安全合格证明和追溯模式,实现“生产有记录、流向可追踪、质量可追溯、责任可界定”。
  (七)积极推动监管责任落实。进一步明确各级农业部门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和任务,加快建立权责一致的工作业绩考核机制,积极争取把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纳入地方政府绩效考核范围,认真做好农业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绩效管理在省级农业部门的延伸试点。加强横向配合和纵向联动,努力构建“分兵把守、协调配合、全国一盘棋”的监管工作新机制。
  (八)强化监管条件保障。充分利用已有工作基础和条件,实行资源共用、信息共享。加强与发改、财政、科技等部门的沟通,积极争取资金投入和条件支持,加快建立以公共财政投入为主的逐级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经费保障体系。
  (九)健全监管制度。认真总结各地成功做法和经验,形成可以推广的模式和办法。积极推行农药经营备案、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等制度,大力推动农资连锁经营、信用评级和信息化管理。充分利用动物检疫制度,督促屠宰企业“瘦肉精”自检责任的落实。
  三、加快乡镇监管机构建设,全面提升监管能力
  (十)加快建设进程。认真落实今年中央1号文件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对乡镇农业公共服务机构建设作出的部署,加大推动力度,凡是尚未出台乡镇监管机构建设方案的省份要加快推动出台,已出台建设方案的省份要抓紧组织落实。要通过明确机构、落实职能和建立队伍,确保年底全国所有涉农乡镇全部建立监管机构。
  (十一)强化能力配备。加强与编制、发改、财政等部门协调,积极争取条件支持,切实将乡镇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机构建设纳入全国乡镇农技推广体系建设整体规划,为每个乡镇监管机构配备必要的检测设备、工作用房和运转经费。
  (十二)加强培训指导。要有针对性地开展技术培训和岗位练兵,加快组织编写全国统一的培训教材,以省为单元、以县为基础,全面开展专题培训,加快提升基层农业部门依法履行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职责的意识和能力。
  四、深化检验监测,推动监管综合执法
  (十三)加快推进质检体系建设。认真落实好2012年质检体系建设项目。启动实施质检体系建设二期规划,加快投资建设地市级,补充完善县级,不断提升部省级检测机构的风险评估预警能力。加大对质检机构的考核认可,大力推行检测执证上岗,探索建立检验检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
  (十四)明确部省两级例行监测重点。部级例行监测以保障大中城市消费安全为目标,稳定参数和品种,确保大中城市主要食用农产品纳入监测范围。省级例行监测以“菜篮子”产品生产基地为重点,确保“菜篮子”主产县和主要生产基地全部纳入省级监测范围。
  (十五)强化地县两级监督抽查职能。地县两级农业部门要组织所属质检机构、综合执法机构,强化生产执法检查和产品抽检,实施联合执法和“检打联动”,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地市级农业部门重点抓好上市产品监督抽查和县级执法监管过程中的确认检测,县级农业部门重点抓好生产过程中的督导检查和速测筛查,确保产地生产安全。
  (十六)积极规范监测行为。进一步明确部、省、地、县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重点和范围,颁布实施《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加快制定《农产品质量安全速测认定管理办法》,依法规范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监督抽查和速测工作。
  五、大力实施农业标准化,着力强化认证产品监管
  (十七)加快标准制修订。依法加快农兽药残留标准清理步伐,转化一批国际食品法典标准,制定一批执法急需的安全标准和质量要求。省级农业部门要加快制定一批确保农产品生产规范和产品质量安全的操作规程。地县两级农业部门要着力将相关标准集成转化为符合当地生产实际的简明操作手册、生产日历、挂图、明白纸等,让农民看得懂、真管用。推动食品法典和官方评议,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提升我国在农产品质量安全国际标准方面的话语权和影响力。
  (十八)大力推进标准实施示范。不断扩大蔬菜水果茶叶标准园、畜禽标准化规模化养殖场、水产健康养殖示范场的建设比例和规模,继续开展农业标准化示范县创建,加大农业标准化宣传培训力度,指导农业生产者合理使用农药、兽药、肥料、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等农业投入品。
  (十九)强化“三品一标”监管。严格认证程序,提高认证门槛,严把认证质量审核关。重点加强证后监管,建立退出机制,一旦发现问题,坚决出局。积极探索无公害农产品强制认证模式,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省级认证、部级备案试点。
  六、加强应急能力建设,切实做好突发问题的科学处置
  (二十)加快完善应急机制。针对各地区、各行业的实际情况,细化和完善应急预案,将应急处置措施细化到各个单位、各个岗位。加强信息报送,健全部省联动、高效畅通的信息报送网络,提高信息报送的时效性,确保问题隐患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二十一)积极强化舆情监测。建立舆情监测与信息综合研判制度,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高度重视和及时核查媒体反映的问题。充分发挥农产品质量安全专家队伍作用,主动做好热点问题解读和科普宣传。进一步规范信息发布渠道和程序,杜绝擅自发布不客观、不全面、不准确的信息。
  (二十二)加快健全风险评估体系。尽快明确国家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评估机构职能定位,强化部级风险评估实验室能力建设和考核认定,在“菜篮子”产品主产区加快认定一批风险评估实验站点,对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隐患实施全天候、定点动态跟踪监测。
  (二十三)全面开展风险隐患摸底排查。将“米袋子”、“菜篮子”主要产品全部纳入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计划,通过风险监测评估,摸清危害因子的品种、范围和危害程度,提出科学的防范措施和办法,及时指导生产和引导消费,实现科学管理、明白生产、放心消费。
  (二十四)加强科学研究。积极争取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技重大财政专项,抓好“农业科技促进年”农产品质量安全科技促进活动,将风险评估技术、生产关键控制技术、标准研制、高效低残留农兽药研发等科研项目一揽子纳入农业行业科技规划予以重点支持。对豇豆、水产品、抗生素、生物毒素、植物生长调节剂等公众关注度高的农产品或风险隐患,加强跟踪研究和科学研判,提出切实可行的控制措施和办法,及时消除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附件:农办质〔2012〕7号.CEB
http://www.gov.cn/zwgk/2012-02/23/content_2074807.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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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商标商号注册为公司商号的法律分析

广东的一位生产涂料的朋友打来电话,他们公司用一个著名的涂料注册商标的名称在当地注册了公司的商号(公司的名称,下同)。他们在当地做了几个专卖店,并在专门店装潢上突出显示了著名的商标名。当地工商局根据这个著名的商标持有人的投诉,对他们进行了查处。这个朋友带着疑虑问我,他们公司怎么做也违法吗?广东不少律师认为这样做是合法的。这个问题非常具有普遍性,下面我们从法律上来分析一下。

(一)

极力模仿著名的商标,或者将自己装扮成著名商标的样子,想尽其他办法使消费者误以为是知名产品,业内人士称之为“傍名牌”,傍名牌的基本出发点就是使消费者混淆,使消费者误认为是著名的品牌或者与著名的品牌有渊源关系,以达到搭乘著名品牌的便车,扩大自己销售量多挣取利益的不良目的。这位朋友说的情况就是非常常用的一种傍法,就是将著名的商标商号注册为公司的商号,使消费者混淆,误认公司即是著名商标的生产商。玩得更高明些的是在国外或香港将著名的商标注册为自己商号,更让消费者真假莫辩,这正达到了他们混淆消费者,使消费者误认从而购买的目的。譬如使用著名的商标“华伦天奴”商号注册法国华伦天奴服饰(香港)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商标注册全国都要来北京,大家都在国家商标局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商标局是不会注册的,同一个商标名称不可能由两个以上人同时使用;如果你用著名的公司商号注册为商标是很难注册的,这叫侵犯他人在先权利。而企业名称注册实行的是地域管辖,各个区县都可以进行核准,这就意味着在A县注册了“A县啄木鸟……公司”,在邻近的B县还可以注册到“B县啄木鸟……公司”,同一个名称可以用在不同区域的多个公司,这就造成了企业名称之乱相,那些不是在国家工商局核准名称的著名公司名称很容易被用来在其他地方登记,被误解为是该公司在当地注册的分公司。

我们仔细查阅《企业商号登记管理规定》以及《企业商号登记管理实施办法》并没有明确规定禁止使用著名商标的名称注册为公司商号。只有各地工商局内部的一些文件将一些驰名商标列为重点保护对象,对于和这些驰名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公司商号一律不予核准。一般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缺乏相应的信息沟通,如果在A县没有获得批准,那么去另外一个县很可能就会获得通过。所以用著名的商标名称注册为公司的商号却非常容易行得通。

如果国内对驰名商标有一定的保护,用这些驰名商标的商号在国内注册公司的商号困难的话,那么去国外或香港也是很容易可以注册下来,而且在香港或国外注册一个公司的成本也非常之低,大约一万元人民币就可以了。

(二)

这种傍名牌者错误地认为公司商号是合法注册的,当然可以随意使用,披了合法的外衣就可以肆无忌惮地傍名牌了,可以大张旗鼓的进行宣传,极力模仿著名商标品牌店设计、装潢等。在被行政机关查处的时候还理直气壮地说:“我使用的是自己公司的商号还不行吗?” 当然是不行的,任何违背正当竞争的行为都将受到打击,现在法律没有规定,以后肯定会有的,其实对于这种行为已经有现行的法律/法规明确禁止。

对于此类傍名牌的做法有多部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认为他人将其驰名商标作为企业商号登记,可能欺骗公众或者对公众造成误解的,可以向企业商号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撤销该企业商号登记……。这意味着处心积虑核准的公司的名称随时可能被撤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商号中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规定:“商标中的文字和企业商号中的字号相同或者近似,使他人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包括混淆的可能性,下同),从而构成不正当竞争的,应当依法予以制止。”第五条明确指出:“前条所指混淆主要包括:……(二)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登记为企业商号中的字号,引起相关公众对商标注册人与企业商号所有人的误认或者误解的。”根据这个规定,这种傍法不仅仅是撤销公司的商号这么简单,另外因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将受到罚款、查封、没收等相应的行政处罚,最后肯定是得不偿失。

作者:王瑜,北京律师,电话:010-51662214,电子邮件:lawyerwy@263.net,tttp;//www.srls.cn




关于蜂蜜制品名称标注的意见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关于蜂蜜制品名称标注的意见

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检查蜂蜜和蜂蜜制品生产企业执行标准情况严防掺杂使假行为的通知》(国质检执函[2005]854号)下发后,各地按照该通知精神和新国家标准GB18796-2005《蜂蜜》要求,积极做好相关工作。近日来,部分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向有关部门请示蜂蜜制品的命名问题。为引导蜂蜜制品生产企业规范标注产品名称,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GB18796-2005《蜂蜜》国家标准所称的蜂蜜(蜜)是指:蜜蜂采集植物的花蜜、分泌物或蜜露,与自身分泌物结合后,经充分酿造而成的天然甜物质。适用范围为:适用于所有的蜂蜜,包括各种直接食用的蜂蜜。除了巢脾蜂蜜(巢蜜)以外,其他以蜂蜜作为产品名称或产品名称主词的产品均应符合本标准。蜂蜜制品不在此标准规范之内。
  二、根据《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的规定,蜂蜜制品的命名必须遵照产品命名的基本要求,必须反映产品的真实属性。按照这个精神,国质检执函[2005]854号文件提出,不得以"蜂蜜"或"蜜"作为蜂蜜制品的名称或名称主词。蜂蜜制品生产企业标注产品名称应当遵守这些精神和原则。
  三、为避免消费者将蜂蜜制品误解为蜂蜜,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指导生产企业以表述成分、工艺、产品性状、口感等的词汇与蜂蜜副词配合使用,作为蜂蜜制品的名称。如:调制(配)(蜂)蜜膏、调制(配)(蜂)蜜浆、调制(配)(蜂)蜜液、调制(配)(蜂)蜜剂等。
                
                二〇〇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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