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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21:30:23  浏览:970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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庆阳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

甘肃省庆阳市人民政府


庆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庆阳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中省驻庆各单位:
  《庆阳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0年5月11日市政府二届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各有关部门、有关单位,按照《庆阳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和要求,抓紧研究相关配套办法和工作制度,落实有关进入大厅的项目业务,积极配合组建工作,确保市政务大厅按期建成,顺利运行。


二〇一〇年五月十二日



庆阳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市人民政府政务大厅(以下简称“市政务大厅”)规范、高效运行,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服务对象”)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务大厅是市人民政府为全面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而设立的便于服务对象办理行政许可、行政性收费事项,并提供相关政策咨询、核发证照等服务的机构和场所。
  第三条 市政务大厅遵循“廉洁、勤政、高效、便民”的宗旨,实行“市长坐班,一门受理,联网审批,限时办结”和“集中办理,各司其职”的运行机制。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各部门所负责的行政许可及服务事项,凡是与经济发展、公共管理和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以及许可关联度大和服务频率高(包括由市直部门、中省驻庆单位直接受理办理的、县区呈报的)事项,都应进入市政务大厅办理,并在大厅设立服务窗口。
  第五条 市政务大厅实行局(委、办)长(主任)坐班制,对本部门驻厅许可及服务行为负责,每月轮换一次。
  第六条 市政务大厅实行 “五个公开”、“五件管理”、“五制办理”和“谁许可、谁负责”、首办责任、一次性告知等制度。
  第七条 市政务大厅管理人员、驻厅部门及部门窗口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行政,不得越权许可,违规服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建立庆阳市行政许可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当月坐班市长(副市长)为联席会议第一召集人。联席会议由驻厅单位当月坐班负责人组成,主要职责是:制定政务大厅的各项基本制度,研究决定有关重大事项,组织、会审需要提交联席会议研究的事项,领导和检查政务大厅管理机构履行职责等。
  第九条 市政务大厅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日常管理和服务。具体为:
  (一)负责组织推动市直部门和中省驻庆有关单位的行政许可和服务事项进入政务大厅,实行“一站式”集中受理和办理;
  (二)负责研究提出规范政务大厅各项业务运行的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负责对部门驻厅窗口及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管理和考核,协调受理、交办服务对象的请求或投诉,并进行催办和督查;
  (四)负责联席会议的组织、筹备,以及有关事项的督查落实。

第三章 办理方式及程序

  第十条 凡进入市政务大厅许可及服务的事项,必须窗口受理窗口回复,不得在大厅之外再行受理。
  第十一条 凡在市政务大厅办理许可及服务手续的事项,必须实行“五个公开”,即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政策依据、公开申报材料、公开承诺时限、公开收费标准。
  第十二条 凡在市政务大厅受理的许可及服务事项,应当实行“五件管理”制度,即对即办件、退回件、承诺件、联办件和上报件分别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
  第十三条 市政务大厅窗口工作人员接到服务对象申报事项后,根据具体内容,按照以下五种方式办理:
  (一)直接办理制
  1、服务对象申报材料齐全,且办理程序简单的,属即办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即收即办,当场办结;
  2、服务对象申报材料不全、当场不能办结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出具《补充材料通知单》,一次性明确告知需补充的材料,并在服务对象补齐材料后当场办结。
  (二)承诺办理制
  1、窗口工作人员受理服务对象申报材料后,当场初审,凡需要审核、论证、召开听证会、公告、现场勘察或提请有关会议议定的,属承诺事项。如申报材料齐全,窗口工作人员应按不同申请事项承诺相应的工作时限,并出具《承诺件通知单》,正式受理该事项;如申报材料不全,应出具《补充材料通知单》,一次性明确告知需补充的材料,工作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2、窗口工作人员发出《承诺件通知单》后,应立即按事项的许可及服务程序,履行相关工作流程,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三)联合办理制
  1、凡涉及两个及以上部门的许可及服务事项,属联办事项。联办事项由牵头部门窗口受理并负责牵头办理。牵头部门窗口认定该事项符合申报条件后,出具《联办件通知单》,正式受理该事项;
  2、牵头部门根据联办事项的具体情况,可采用以下两种方式办理:凡涉及部门较少、程序简单的事项,可通过发出《联办事项会签通知单》,协调联办的各有关部门以签署审核意见的方式办理。凡涉及部门较多、内容复杂的事项,可提请联席会议研究、审定;
  3、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牵头部门可提请联席会议议定:
  (1)对联办事项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理解有争议的;
  (2)对联办事项各自依据的上级规定之间有冲突的;
  (3)对上报许可的重大事项须统一口径的;
  (4)其他需要以会议形式讨论决定的事项。
  4、提请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应由牵头部门提前与相关方面沟通,汇总、提出初步意见;许可前需要进行现场勘验的,市政务服务中心协调相关部门联合进行;
  5、经联席会议审定同意批准的事项,牵头部门窗口在承诺的时限内核发有关文件和批准证书;不予批准的,依法向服务对象作出明确答复;
  6、依据项目分类,市级各类联办事项的牵头部门分别为:
  (1)基本建设项目,规划设计、立项阶段为市发展和改革委;规划选址、方案审查阶段为市规划局;施工图审查和竣工验收阶段,政府投资项目为市发展和改革委,其它项目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工业及技术改造项目为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3)商业及外资项目为市商务局;
  (4)城市公用事业项目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5)企业设立、变更项目为市工商局;
  (6)招商引资项目由市招商局统一受理,全程服务。
  (7)其它联办事项由具有该联办事项最终许可权的部门受理和协调办理;
  对牵头部门有争议的,或最终许可权部门不能确定的,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协调确定。
  (四)衔接办理制
  1、窗口工作人员受理服务对象的申报事项属上报上级部门受理的,当场审核申报材料,认定其材料齐全的,即出具《上报件通知单》,并按要求明确承诺该事项在本市办结的时限;认定服务对象申报材料不全时,出具《补充材料通知单》,一次性明确告知需补充的材料,待服务对象补齐申报材料后,重新受理上报;
  2、在承诺时限内履行完初审程序后,受理部门要及时将初审事项上报上级有关部门办理,负责做好与上级部门的联系沟通和衔接工作,并在一定时限内将办理结果告知服务对象。
  (五)明确答复制
  1、凡国家明令禁止和不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的申请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在审查申报材料时,应当场或当日认定,并向服务对象依法作出明确答复;
  2、如申请事项内容较为复杂,无法当场或当日认定的,可按“承诺办理制”办法受理,并向服务对象出具《承诺件通知单》,在承诺时限内会同有关方面共同审议,如确定为不予办理的,向服务对象依法作出明确答复。
  第十四条 对各类事项的办理情况,服务对象可在承诺时限内,凭所办事项的通知单,到原受理窗口查询。对办理情况或决定有异议的,可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对出现推委扯皮、吃拿卡要、违规审批的,可到市监察局驻政务大厅监察室投诉。
  第十五条 承诺时限按国家法定工作日计算,双休日和国家法定节假日不计入承诺时限。

第四章 首席代表及职责

  第十六条 市政务大厅实行首席代表制度。凡进入市政务大厅的各部门应当向窗口派驻行政许可及服务事务首席代表。首席代表由本部门正式任命并授权,接受本部门和市政务服务中心双重领导。首席代表必须持有行政执法证,熟悉政策和业务,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
  第十七条 首席代表的主要职责是:
  (一)代表本部门在市政务大厅行使行政许可及服务职权,负责本部门在市政务大厅的日常业务,指导本部门窗口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并对本部门负责;
  (二)负责办理本部门即办件,协调办理本部门退回件、承诺件、联办件、上报件;
  (三)根据需要参加联席会议,签署联办事项的初审意见;
  (四)负责本部门与市政务服务中心的协调工作,协助市政务服务中心做好本部门派驻工作人员的管理、考核工作;
  (五)负责本部门行政许可专用章的管理和使用等。

第五章 许可专用章的管理与使用

  第十八条 各驻厅部门在市政务大厅窗口行使许可职权时,原则上应当使用许可专用章。许可专用章与许可机关公章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九条 许可专用章的使用具有唯一性,即许可专用章仅限于市政务大厅使用,不得异地使用。对进驻大厅办理事项的许可批文,发往市内的须用许可专用章,许可机关的任何公章均不能替代;对发往外市或上报的许可批文需许可机关签署意见和加盖公章的,凭许可专用章的意见即到即办。
  第二十条 对印鉴管理有明确的行业或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许可专用章的启用、变更、注销,须经市政务服务中心确认,并按相关规定核准备案。

第六章 收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政务大厅实行统一收费制度。各窗口收取的各项费用必须通过大厅设立的专门收费窗口缴纳。窗口工作人员应向申报对象开具缴费通知书,申报对象凭此向收费窗口缴费,收费窗口将所收费用纳入财政部门为窗口部门设立的专户管理。
  第二十三条 部门窗口开具缴费通知书时,应严格执行价格检查部门审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并应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第二十四条 经批准进入市政务大厅的收费业务必须在大厅办理,对仍在原单位收费的,按违纪处理。

第七章 人员管理与考核

  第二十五条 派驻市政务大厅的部门窗口工作人员数量由各部门根据工作量确定,在大厅工作时间原则上不得低于半年。
  第二十六条 各部门派驻市政务大厅的窗口工作人员实行双重管理,人事工资关系和待遇不变,业务由各部门领导,日常工作、党团组织生活由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考核、组织。

第八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市政务大厅的各项工作应当公开、公正、透明、规范,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市政务大厅实行监察制度。市监察局向市政务大厅派驻监察人员,设立驻厅监察室,负责各窗口及工作人员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对擅自设立许可事项,未能按规定实施许可及服务的,以及继续在本部门受理和许可的部门和人员,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法制办设立驻厅行政复议申诉窗口,负责受理行政管理相对人对大厅各窗口事项的行政复议请求,并提供法律咨询。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府政务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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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灾后妇幼卫生服务应急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灾后妇幼卫生服务应急方案》的通知

卫办妇社发〔2008〕3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恢复和加强灾区妇幼卫生服务工作,保障灾区广大妇女儿童的身心健康,我部组织专家认真研究,并参考国外相关经验,制定了《灾后妇幼卫生服务应急方案》。现印发给你们,供各地卫生部门在灾后应急和重建过程中参考和使用。





二○○八年七月二十一日



灾后妇幼卫生服务应急方案



为恢复和加强灾区妇幼卫生服务工作,保障灾区妇女儿童的安全与健康,特制定本方案,供各地卫生部门在灾后应急和重建过程中参考和使用。

一、指导原则

(一)灾害发生后,在辖区属地管理、多部门合作的原则下,卫生行政部门应迅速组织一支由行政管理人员、妇幼保健人员、妇产科医生、儿科医生、助产士、护士组成的妇幼卫生工作队伍,并确定负责人。

(二)采取切实可行的、有效的评估方法,对受灾情况和灾区妇幼卫生工作及服务需求进行快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制定灾后妇幼卫生应急救治及恢复重建计划。

(三)利用灾后可利用的资源,迅速有效地恢复妇幼保健服务的基本功能。

(四)建立快速有效的沟通机制,及时向上级汇报受灾、评估及工作进展情况,并指导下级机构开展相应的工作。

(五)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全面的监督指导和评估,根据工作进展情况及时调整妇幼卫生工作计划。

二、实施内容

(一)快速现场评估(详见附件1)。

1.妇幼卫生资源评估

(1)当地妇幼保健机构医务人员、房屋、设备、药品等的受损情况。

(2)现有妇幼卫生保健网络的功能状况。

(3)现存医疗保健机构及人员开展妇幼卫生工作的能力状况。

2.服务对象需求评估

(1)当地育龄妇女、孕产妇及儿童的人口数及伤亡情况。

(2)现存育龄妇女的生育及生殖健康状况、孕产妇孕周及健康状况、儿童健康状况等。

(3)现存妇女儿童的营养状况以及婴幼儿的喂养状况。

(4)水源、环境卫生及食物供应情况。

3.制定切实可行的灾后妇幼卫生工作计划

(二)设立临时妇幼卫生机构。

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坚持合理布局、高效运转的原则,既要立足当前需要,又要着眼于今后灾后重建工作,恢复现有妇幼卫生机构或设立临时妇幼卫生机构。

1.设置原则

(1)妇幼卫生服务点的设立应与安置区内的综合医疗点相结合,妇幼卫生服务中心的设立应与临时医疗卫生机构或战地医院的设立相结合。

(2)在安置区内,每3~4万人的范围内设立一个妇幼卫生服务点;每15~20万人的范围内设立一个妇幼卫生服务中心。

(3)妇幼卫生服务点覆盖不到的地区,应设立流动产房。

(4)妇幼卫生服务中心负责对服务点进行技术指导和管理。

2.临时妇幼卫生机构的功能

(1)妇幼卫生服务点

¨ 正常分娩;

¨ 产前检查和筛查孕产妇危险因素;

¨ 高危孕产妇和儿童的转运;
¨ 产后访视和新生儿保健;
¨ 计划生育咨询、提供避孕药具、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术等计划生育服务;

¨ 儿童保健及免疫接种;

¨ 妇女、儿童常见病及多发病的诊治;

¨ 健康教育;

¨ 收集上报服务点辖区内妇幼卫生相关数据。

(2)妇幼卫生服务中心

除具有妇幼卫生服务点的功能外,还应具有:

¨ 实施剖宫产等手术助产技术;

¨ 孕产期并发症/合并症的诊断和治疗;

¨ 高危儿(早产、低体重、新生儿合并症/并发症等)的诊治。

(3)转诊原则

¨ 妇幼卫生服务中心难以诊治的急危重症孕产妇、新生儿应及时转送到有条件的医院进行进一步的治疗;

¨ 在危重孕产妇及新生儿转诊前,应进行初步处理;转诊时应派具备初步急救能力的医师护送,并携带相关病情资料;

¨ 对每位孕妇均告知发现危险因素后应联系的医疗机构的名称、地点、联系方式等;

¨ 对不能就诊的孕产妇,应及时派有较丰富临床经验的妇产科医生会诊。

3.临时妇幼卫生机构的设备和药品(详见附件2)

(三)社区动员和健康教育。

1.组织当地居民或志愿者对危重孕产妇和儿童进行转运或集中管理。

2.利用当地广播和发放健康教育材料等多种途径,开展妇幼卫生方面的健康教育和宣传活动。

健康教育内容包括:孕产妇及儿童危险症状的识别;心理支持;母亲及儿童营养,特别是促进母乳喂养和食品安全;妇女经期、孕期、产褥期的卫生保健;儿童常见病的预防;生殖道感染及性传播疾病的预防;选择合适的避孕措施;性及家庭暴力的防范等。

三、预防保健要点

在提供常规孕产期保健和儿童保健基础上,还应做好以下工作:

(一)加强孕产妇和儿童营养、卫生及心理指导。

(二)确保孕产妇及儿童能够获得充足、安全的食品和饮用水,以保证孕产妇和儿童的营养需求。

(三)对所有6个月以下的婴儿,均应鼓励纯母乳喂养,对人工喂养的婴幼儿,应确保喂养用具和水源的卫生。

(四)加强儿童免疫接种。

(五)妇女生殖系统卫生保健及妇女常见病(生殖道感染/性传播疾病)预防。

(六)预防家庭和性暴力,并为受害者提供相应服务。

(七)预防儿童意外伤害的发生。



附件:1.灾后快速评估的关键信息

2.临时妇幼卫生机构的设备和药品

3.孕产妇和新生儿相关信息的估算方法



附件1

灾后快速评估的关键信息



妇幼卫生资源

¨ 当地现存的妇幼保健机构

¨ 房屋的受损程度

¨ 人员伤亡程度

¨ 现存产科基本服务设备

¨ 现存产科基本服务药品

¨ 现存妇产科医生、儿科医生、妇幼保健人员、助产士、护士

¨ 目前仍能够开展正常分娩的医疗保健机构

¨ 目前仍能够开展剖宫产手术的医疗保健机构

¨ 目前能够进行血型测定和输血的医疗保健机构

¨ 这些能够开展正常产和剖宫产的医疗保健机构的道路交通情况

¨ 这些机构的水、电供应情况

¨ 当地家庭接生员是否掌握消毒接生的技术以及预防HIV和其他感染的知识

¨ 有无能够转运孕产妇的妇女组织和社会工作者

服务对象

¨ 现存育龄妇女、孕产妇及儿童

¨ 有危险因素的孕产妇

¨ 孕龄大于37周或已临产的孕产妇

¨ 需要进行剖宫产的孕产妇

¨ 当地不能处理,需要紧急转运的孕产妇

¨ 有外伤的孕产妇和儿童

¨ 儿童常见病/多发病的患病情况

¨ 当地不能处理,需要紧急转运的儿童

¨ 目前孕产妇及儿童饮水和饮食状况,有无充足的干净水和食物供给

¨ 现有的食物的量和品种能否满足孕产妇及儿童的特殊需要

¨ 婴幼儿的喂养状况




附件2
临时妇幼卫生机构的设备和药品


流动产房
妇幼卫生服务点
妇幼卫生服务中心

基本设备
救护车、担架、应急照明设备、污物袋
妇科和产科检查床、产床、照明灯、敷料柜、器械台、担架、急救药品柜、紫外线灯、常规消毒设备、刷手与污物处理设备、污物桶、负压吸引器
除妇幼卫生服务点的基本设备外,还应有手术台等

诊断测量用具类
听诊器、血压计、胎心听诊器、弯盘、时钟
体重计、听诊器、血压计、体温计、婴儿磅秤、软尺、骨盆测量器、胎心听诊器、集血器、时钟
同妇幼卫生服务点的设备

治疗器械类
产包、氧源及吸氧装置、注射器、输液器、侧切缝合包、导尿包、宫纱、新生儿吸痰管、新生儿保温用品、吸耳球、新生儿复苏囊
注射器、输液器、阴道窥器、产包、导尿包、侧切缝合包、刮宫包、内诊包、氧源及吸氧装置、宫纱、新生儿吸痰管、新生儿保温用品、输液架、沙袋、新生儿复苏囊、气管插管、喉镜等新生儿复苏器械
除妇幼卫生服务点的设备外,还应有电动负压吸引器、胎头吸引器、人工流产手术包、剖宫产手术包、妇科手术包、

药品
缩宫素、米索前列醇、肾上腺素、25%硫酸镁、安定、甲硝唑、林格氏液、生理盐水
缩宫素、米索前列醇、可拉明、肾上腺素、25%硫酸镁、安定、10%葡萄糖酸钙、甲硝唑、林格氏液、生理盐水、5%葡萄糖液、阿莫西林、四环素眼药膏、硫酸亚铁片、叶酸片、止血芳酸、麻醉药、避孕药、其他必备药品等
除妇幼卫生服务点的药品外,还应具备地塞米松、西地兰、罂粟碱、多巴胺、速尿、钠洛酮、维生素K、纤维蛋白原、肝素、低分子右旋糖苷、甘露醇、碳酸氢钠、杜冷丁以及代血浆、库血等



附件3

孕产妇和新生儿相关信息的估算方法

(仅供参考)


人口数
假设总人口为300,000,粗略出生率为10‰

每年
每月

估计孕产妇数
3450
288

流产数
450
38

产妇数
3000
250

活产数
2955
246

死产数
45
4

有孕产期并发症的人数
450
38

有并发症的新生儿数
300
25



估算依据:
1.孕早期发生流产的孕妇数占所有孕妇数的15%;

2.所有孕产妇数=产妇数+孕早期发生流产的孕妇数;

3.孕产妇数=总人口数×粗略出生率;

4.假定死产率为15‰;

5.假定15%的产妇发生孕产期并发症;

6.假定10%的新生儿有并发症。
贵州违章女司机当街暴打女记者——之我见!

蔡敏峰


  近日,“贵州违章女司机当街暴打女记者,连扇多个耳光”事件,闹的沸沸扬扬。
  看过视频,觉得情况还不象听起来那么恶劣。同时,我也不同意一些“主流媒体”对这件事的评论。无论如何,女司机打人是错误的,任何人先行动手都是不对的。不过,这场冲突实在可以说有记者自身素质的原因。视频解说称违章女司机被交警拦停接受处理,贵州电视台法制频道记者采访这名女司机,女司机始终不面对镜头。在视频中,可听到女记者问女司机这样的问话“贵阳正在‘三创一办’,你这样的行为是否给贵阳市丢脸”,女司机于是爆发,连续攻击女记者。
  表面来说,这是“一语不合,武力相向”。从女记者的提问来说,“丢脸”一说刺激了当事人,这个提问应该说是不太符合专业水平的。作为一名记者,应该知道这属于很刺眼的词汇。她可以问当事人对自己违章有什么想法,但似乎很习惯地,就问出“是否给贵阳市丢脸”来。当事人也正是对这个说法非常恼怒。
  从深处说,这个冲突涉及到新闻职业的伦理问题。我本人也看过关于新闻媒体滥用权力报道一些事件,结果产生了非常不好的效果。一个司机违章被交警拦停,有接受违章处理的责任,但是却没有接受记者采访的义务,更有不在电视节目中出镜的权利。女司机始终不肯面对镜头,没有什么不妥当。记者应是客观中立的报道事实,不应当对被采访者使用贬低性评价的语言,问违章女司机是否“给贵阳市丢脸”,有违于职业要求。
  不过,在中国,新闻职业很多情况下被扭曲,(比如,“许霆案”,按照刑法的规定就是可以判处无期徒刑。但是当媒体大肆宣传后,司法机关迫于压力,只得改判)从业者在一种扭曲模式下而不自知。严格地说,记者可以采访和报道贵阳“三创一办”的情况,以及交警执法的过程,但不可以理所当然地站在执法者立场。而根据交警介绍,贵州电视台法制频道是在与交警进行“联合执法”。请问,记者有执法权没有,凭什么能够“联合执法”?(从这点来说,“重庆打黑”中,媒体也是违背了自己的职责。这里不再谈论)
  新闻从业者当然有自己的看法或者价值标准,例如他可以认为女司机违章,构成了对贵阳市形象的损害,或者“给贵阳市丢脸”,但是他应当知道这是自己的评价,而不是事实,事实只是女司机违章,而女司机对自己的违章有何看法,未必要告诉给大家。
  更进一步探问,一个女司机违章就是给一座城市丢脸,这个认识未必站得住。违章就是违章,该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上升到“给贵阳市丢脸”的高度,我看是过当的。违章接受处罚,不意味着当事公民的其他权利丧失,包括隐私权、人格权。“丢脸论”、强迫采访、强迫面对镜头,这样的记者言行是不应该的。
  我们经常会看到新闻对普通公民的随意对待,很容易对市民行为“曝光”,并以之为“监督”。这种极为安全的“监督”,往往带来权力对公民的过度施行,产生“强力整改”的效果,此时“监督”到底是监督权力,还是监督普通公民,变得模糊了。新闻还很容易在“监督市民”的过程中损害普通人,例如交警部门公布长期不清缴罚单的市民,媒体就用“电子眼老赖”来称呼那些人,媒体怎么能够确定那些人是“老赖”,是否可能罚单未接到,是否有类似在一个道口反复被罚上万元这样的可能,是否有清缴罚单手续麻烦的问题?媒体是不考虑这些的,对普通人是不会如此谨慎的。
  媒体对权力又是否有如此勇猛呢?媒体对权力唯谨唯慎,诚惶诚恐,对普通公民则不在话下,勇猛无边,那么,它就不是“正义”的载体,而是欺软怕硬。恰好,很多媒体就是这样的,无法或者不敢对权力有所督责,对普通市民则细大不捐地曝光“监督”。媒体成为修理市民的权力帮手,扶强锄弱的有力武器,而不是监督权力的公民平台。
  据报道,贵州电视台有关人士表示,女司机打女记者这件事情,“已经引起了贵州省、贵阳市领导的高度重视”,“公安部门相关人士已表示,将严肃处理此事”。领导高度重视、公安严肃处理,事情怕是会“从重处理”。我想,还是公平处理吧,如果能认错,宽恕那名女司机更好。女记者碰到的不是黑社会,不是跋扈的官员,只是一个女司机而已。
中国的媒体想来都是很无聊的,而且有时很无德!敬告媒体的朋友,认清自己的身份,给自己一个适当的定位!这样才能充分发挥你们自己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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