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门站点| 世界资料网 | 专利资料网 | 世界资料网论坛
收藏本站| 设为首页| 首页

关于印发《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6:40:06  浏览:88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建设银行


关于印发《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考核试行办法》的通知

1986年11月20日,中国人民建设银行

建设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区)分行,深 市分行:
现将《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考核试行办法》印发你们,从1987年1月1日开始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建议请及时报告总行,以便进一步修订。

附件: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考核试行办法
按照《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银行内部考核条款规定,每年要对各级行流动资金贷款的利用、回收情况进行考核。为了具体实施这一规定,促进各行不断提高贷款管理水平,经研究决定,总行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区)分行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实行定期考核制度。
一、建筑业流动资金资金考核的范围包括,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基建材料供销企业贷款,工程结算贷款,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贷款,其他流动资金贷款及土地开发和商品房贷款。其中前五种贷款捆在一起考核,土地开发和商品房贷款实行单独考核。
二、建筑业流动资金考核指标设为三项,即贷款利用率、贷款周转次数和贷款回收率。三项指标分别反映各行贷款计划完成、贷款运用效率及贷款回收情况。“贷款周转次数”指标,仅作为土地开发和商品房贷款考核用,其他种类的流动资金暂不考核此项指标。
三、贷款考核时间分季度和年度。各项指标计算方法统一采用此文附件所列公式。指标完成情况应随修订后的“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情况表”及“土地开发和商品房建设情况表”的有关栏目填报。
四、各分行计算考核指标的部分有关数据,即贷款平均余额,发放贷款累计额,实际回收贷款累计额,应回收贷款累计额应由所属经办行根据流动资金贷款台帐或贷款登记簿及会计记录统计整理,逐级上报。
五、贷款利用率、贷款周转次数和贷款回收率三项指标是各行建筑业流动资金管理水平的综合反映,同时也是决策全行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各级行必须认真统计整理有关数据,如实反映情况,确保考核指标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和计划单列市分行对所属行建筑业流动资金贷款的考核办法,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情况具体规定。
贷款考核指标计算公式及说明:
Σ报告期贷款平均余额
1.贷款利用率=-------------×100%
Σ报告期贷款指标平均额
计算月度贷款平均余额,运用下列公式:
月初贷 占用 第几次变化 占用
月度贷款 款余额×天数+后贷款余额×天数
=---------------------
平均余额 月度天数
以某经办行为例,某月流动资金贷款总帐记录如下:
单位:万元
收方 付方 余额
上月结转 1000
5日 500 1500
13日 1000 2500
15日 800 800 2500
30日 500 3000
31日 400 2600
则当月贷款余额为:
1000×4+1500×8+2500×17+3000×1+2600×1
------------------------------------
31
=2067.74(万元)
计算季度和年度贷款平均余额,可采用以下简便方法:
季度贷款 本季三个月度贷款
平均余额= 平均余额之和 ÷3
年度贷款 本年四个季度贷款
平均余额= 平均余额之和 ÷4
“报告期贷款指标平均额”,指报告期内总行历次核批的贷款指标平均数,此数毋需所属行提供,分行直接运用下列公式计算即得。报告期贷款指标平均额=
期初贷 占用 第几次调整后 占用
款指标×天数+的贷款指标 ×天数
------------------
报告期天数
例:某分行1986年年初贷款指标1000万元,3月10日总行核增年度贷款指标500万元,8月20日再次核增贷款指标500万元,则该行1986年度贷款指标平均额为:
1000×68+1500×163+2000×134
--------------------------=1590.41(万元)
365
Σ报告期发放贷款累计额
2.贷款周转次数=-------------
Σ报告期贷款平均余额
"报告期发放贷款累计额",指报告期内发放贷款累计总额。
Σ报告期实际回收贷款累计额
3.贷款回收率=---------------×100%
Σ报告期应回收贷款累计额
“报告期应回收贷款累计额”,指包告期内按借款合同规定期限应回收的贷款累计总额。“报告期实际回收贷款累计额”,指包告期内实际回收的贷款累计总额。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更改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更改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单的通知

工商市字[2012]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根据企业注册登记变更情况,现对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部分品牌汽车销售企业名称予以更改(名单见附件)。


  本通知同时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红盾信息网“司局频道”中“市场规范管理司”之“汽车备案”专栏中公布。

  附件:品牌汽车经销企业名称变更(更正)名单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O一二年七月十七日


附件:

品牌汽车经销企业名称变更(更正)名单



备案文号
授权企业名称
授权品牌
原公布的企业名称
变更后的企业名称

工商市字[2006]35号
一汽-大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一汽大众
北京博瑞祥泰汽车销售中心
北京博瑞祥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市字[2006]35号
一汽-大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一汽大众
北京博瑞祥恒汽车销售中心
北京博瑞祥恒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工商市字[2006]35号
一汽-大众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一汽大众
重庆市龙华(集团)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重庆龙华实业集团众友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市字[2006]35号
福特汽车(中国)有限公司
福特(FORD)
北京陆鼎汽车商行
北京陆鼎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市字[2006]52号
河北中兴汽车制造有限公司
中兴
承德市开发区三行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承德市三行汽车检测设备有限公司

工商市字[2007]第2号
上海上汽大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上海大众
上海大众汽车唐山一运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唐山交通运输集团嘉盛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市字[2009]95号
一汽马自达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马自达(一汽马自达、进口马自达)
襄樊君和盛世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襄阳君和盛世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工商市字[2010]127号
比亚迪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比亚迪
晋城市亚飞汽车(长江实业)连锁有限公司
晋城市长江亚飞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市字[2011]104号
克莱斯勒(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进口克莱斯勒、进口吉普、进口道奇
内蒙古中进利丰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内蒙古中进吉旺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市字[2011]149号
重庆力帆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力帆轿车
内江市和劲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内江和劲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备案文号
授权企业名称
授权品牌
原公布的企业名称
更正后的企业名称

工商市字[2007]90号
保定市科美贸易有限公司(现总经销商名称变更为“保定长城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长城
龙岩诚联大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龙岩诚联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市字[2012]27号
北京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
贵州瀚弈睿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贵州瀚羿睿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工商市字[2012]27号
北京恒通华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华泰
莆田市宏辉汽贸有限公司
莆田市宏晖汽贸有限公司

工商市字[2012]27号
北京恒通华泰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华泰
山西省运城河东汽车贸易有有限公司
山西省运城河东汽车贸易有限公司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海西州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海西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海西州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西政办〔2008〕127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各行委,州政府各部门: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人行海西中心支行制定的《海西州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二十七日











海西州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

试点工作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州财政局、人行海西中心支行

(二〇〇八年十月)



为确保我州新型农村牧区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实施,根据《海西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西州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西政〔2008〕55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一)凡具有本州农村牧区户籍,年满16周岁以上(全日制学校在校学生除外),男未满60周岁、女未满55周岁的农牧民,均属参加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的范围。

(二)凡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牧民,不再参加农村牧区养老保险。

二、个人保险编号

以参保个人身份证号码作为保险编号。未办理身份证的,以公安部门核发户口簿上的身份证编号为准。同一参保人员,其保险编号在所有表、卡、册、证上的号码必须一致,如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出生时间不相符,以户口簿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三、参保手续的办理

初次参保人员须持本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免冠照片三张到所在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参保手续。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应严格审核参保人的参保资格,一式两份填制《海西州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以下简称《基本情况登记表》),于每月30日前将参保人员《基本情况登记表》连同本人相关资料一并报市(县)社保局审批。市(县)社保局经核查无误后,在三个工作日内为参保人制发《海西州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缴费手册》(以下简称《缴费手册》),同时建立养老保险关系和个人账户。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须在10个工作日内将《缴费手册》发至参保人手中。市(县)社保局批准参保之日为该参保人参保起始日,作为参保登记和计算缴费年限的依据。《缴费手册》主要用于记录参保人的缴费情况,是参保人到龄申领养老保险待遇的重要依据,须妥善保管。《缴费手册》不得涂改、转借和伪造,一旦遗失,参保人应及时到市(县)社保局申请补办。

四、保险费的缴纳

(一)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费以货币形式缴纳。

(二)缴费程序。

1、参保人员缴费,应持《缴费手册》到所在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进行申报登记,劳动保障事务所按照全州上年度农牧民纯收入的60%为缴费基数、10%为缴费比例(《暂行办法》第九条)核定应缴数额并开具《海西州农村牧区养老保险专用缴款书》(以下简称《缴款书》)五联单,由参保人到指定的乡(镇)农村信用合作社养老保险专柜进行缴费。

2、乡(镇)农村信用合作社收款后在五联单的征收机关栏加盖现金收讫章,并妥善保存第一联《缴款书》,第二、三联退交参保人,由参保人持第二、三联《缴款书》到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该次缴费记录登记手续。

3、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依据《缴款书》,及时为参保人填写《缴费手册》和以村为单位的《缴费明细表》,并将第二联《缴款书》存档,第三联《缴款书》退交参保人作为缴款凭据留存。

4、第四、五联《缴款书》由乡(镇)农村信用社及时递交县级(代理)国库。第四联为国库记账凭证,第五联为市(县)社保局处理个人账户和收入对账凭证。

5、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于每月30日前将《缴费汇总表》上报市(县)社保局。市(县)社保局在收到第五联《缴款书》并与《缴费汇总表》核对确认后,及时为参保人登记《缴费记录卡》,并将个人缴费情况录入计算机,年底为参保人员打印和发放个人账户。

6、各市(县)农村信用社作为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费收入的收纳机构,每日收纳的养老保险收入应于当日或次日划转到指定(代理)国库,不得随意延解、占压。各级(代理)国库应在当日进行报解、入库核算处理后,将养老保险收入全额上划至州级国库。州中心支库每月末将全部收入资金转入州财政局设立的“农村牧区养老保险财政专户”。

7、有条件的村(社)经济组织可承担参保人个人缴纳比例中的2%-5%。具体补贴标准和范围由村(社)委员会通过一定的民主程序确定并公示后,报所在乡(镇)政府批准,市(县)社保局备案。

8、提倡和鼓励机关、团体和社会各界对农村特困群众参加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给予扶持和资助。

(三)各试点地区财政部门按照全州上年度农牧民纯收入的60%为补贴基数、5%为补贴比例(《暂行办法》第九条)为本地区缴费农牧民承担社保补贴。市(县)社保局应根据参保农牧民当月实际缴费人数,准确计算核定出财政补贴金额,报当地财政局确认后,将补贴资金按月划拨到市(县)社保局开设的“农村牧区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

五、基本养老金的构成

农牧民基本养老金由月基础养老金和月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构成。

(一)月基础养老金=全州上年度农牧民人均纯收入×40%÷12

(二)月个人账户养老金=领取基本养老金时个人账户累记储存额(本息和)÷120

个人账户计息利率按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每年公布的利率执行。

六、养老金的发放

(一)参保农牧民领取养老金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

2、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

(二)一次性缴费、终身享受和不缴费直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农牧民,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其他家庭成员必须按规定参保并正常缴费。其他家庭成员包括:儿子、儿媳、上门女婿及配偶等。

(三)《海西州新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暂行办法》第五章第十四条第三款关于男年满60-74周岁、女年满55-69周岁的农牧民,采取一次性缴费、终身享受的规定是为了照顾老年人参保而制定的一项特殊政策,该规定对于农村牧区养老保险启动后到龄的人员不再适用。

(四)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手续。

1、参保人员应在达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条件的前一个月,持《缴费手册》、本人户口簿和身份证到所在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提出领取养老保险金的申请,由所在村(社)委员会组织公示(公示期为七天)。

2、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经过初审,确认申请人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填写《海西州参保农牧民领取养老金审核表》并签署意见后,连同申请人相关资料一并于当月30日前上报市(县)社保局复审。

3、经市(县)社保局复审无误,提请市(县)人事和劳动社会保障局会议研究并以正式文件下达批复。社保局收到批文后,应从达到领取条件之下月起为领取人开立养老保险待遇发放账户,办理领取存折,通过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将存折转交至领取人手中,不得跨月。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跨月,发放待遇应从领取人达到领取条件之下月起执行。

4、市(县)社保局在每月30日前根据本地区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人数及金额,编制次月农村牧区养老保险基金的用款计划报州社保局,经州社保局汇总后于次月5日前报州财政局。州财政局依照用款计划最迟于当月15日前将所需资金从州“财政专户”拨付至州社保局设立的“农村牧区养老保险支出户”,以确保参保农牧民养老保险待遇的按时足额发放。“财政专户”资金出现缺口时,州、县财政部门予以垫支。

七、农村牧区养老保险关系的转移

(一)参保人员户口迁往州外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迁出市(县)社保局将其养老保险关系连同缴纳的养老保险费本息转入迁入地的农保经办机构。若迁入地尚未建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将个人缴费本息一次性支付给参保人。

(二)参保人员户口在州内市、县之间迁移的,由本人提出申请,迁出市(县)社保局只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不转基金。

八、基金监督与管理

(一)州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州财政部门设立“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财政专户”。各级社保经办机构开设“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收入户”,该“收入户”只能用于基金的存入和上解,其他资金不得通过该帐户结算。农村牧区养老保险费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和用途。

(二)州、市(县)、乡(镇)三级农村牧区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定期对账制度,做到按月结算,帐、证、票、实相符。州、市(县)社保经办机构负责编制农村牧区养老保险年度收支预算,建立健全基金的财会、统计和内部审计制度,按时向财政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报送财会、统计报表。农村牧区社会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支付应当接受劳动保障、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九、附则

(一)本实施细则由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二)本实施细则从2008年9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按本实施细则执行。




版权声明:所有资料均为作者提供或网友推荐收集整理而来,仅供爱好者学习和研究使用,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如本站内容有侵犯您的合法权益,请和我们取得联系,我们将立即改正或删除。
京ICP备1401725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