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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持续做好含有“特供”、“专供”等内容广告日常监管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9:45:51  浏览:94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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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持续做好含有“特供”、“专供”等内容广告日常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关于持续做好含有“特供”、“专供”等内容广告日常监管工作的通知

工商广字〔2011〕27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今年9-10月,工商、工信、商务、质检等四部门联合开展了清理整顿部分商品滥用“特供”、“专供”标识专项行动,遏制了在商品上滥用“特供”、“专供”标识的势头,维护了公平竞争秩序,取得重要的阶段性成效。为巩固前一阶段清理整顿的成果,营造规范诚信的广告市场环境,现就持续做好含有“特供”、“专供”等内容广告日常监管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做好对有关生产经营者的行政指导工作。要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规定及《关于开展清理整顿部分商品滥用“特供”、“专供”标识专项行动的通知》(工商广字〔2011〕182号)(以下简称182号文)的有关要求,以酒类、食用油、乳制品、饮料、茶等日用消费品生产经营者为重点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综合运用行政指导的各种方式,指导生产经营者规范商品包装标识中的广告宣传内容,提高其守法经营意识,自觉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做好市场巡查和广告监测工作。要依据相关法律及182号文的要求,加强对超市(商场)、集贸市场、批发市场等重点场所的巡查检查,强化对电视、报纸、期刊、广播、互联网等广告发布媒体的广告监测力度,要督促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加强自律,严格履行广告发布前的审查责任,杜绝发布含有违法违规内容广告。各地要严格执行182号文的规定,对与182号文要求不相符合的广告宣传用语,要做到及时发现,及时采取相应处理措施。
  各级工商机关在182号文公布前作出的涉及广告宣传用语规范的答复、批复、解释等,凡与182号文有抵触的内容一律无效,《关于规范赞助中国航天事业广告用语的答复》(工商广函字〔2003〕第171号)及《关于规范赞助体育活动企业广告用语的答复》(广字〔1999〕第31号)也同时废止。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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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关于对劳动改造犯人减刑、假释的批准问题的联合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等


最高人民法院 公安部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关于对劳动改造犯人减刑、假释的批准问题的联合通知

1957年5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


各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司法厅:
根据最近各地报告和反映,对劳动改造的犯人减刑、假释的案件各地数量很大。仅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1956年即受理这类案件2295件(不包括清理老弱病残犯人时由中级人民法院批准假释的部分),相当于该院全年刑事收案的四倍多。其他各地尤其是劳动改造机关较多的地区,这类案件也很多。各地区的高级人民法院为了处理这类案件,投入了很大的人力,影响了对上诉案件和审判监督案件的及时审判,减弱了对下级人民法院的指导和监督作用;而减刑、假释案件仍不能及时处理。同时有些高级人民法院由于地区辽阔,交通不便,劳动改造机关距离很远,也影响到这类案件的及时处理。由于这类案件得不到及时处理,劳动改造机关对犯人的管理教育工作也发生很多困难。因此,不少地区要求把批准犯人的减刑、假释交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并且有的地区已经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
对于犯人的减刑、假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改造条例第七十条规定由省、市人民法院批准。这个条例公布时,人民法院的体制是三级,人民法院组织法公布后,人民法院的体制已由三级改为四级,省人民法院的分院已不存在。在目前实际情况下,对于减刑、假释的批准,如果全部由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确有困难的时候,也可由省、自治区四个机关商量酌定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但对于原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和现在依照案件管辖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的案件,批准减刑、假释,仍应该由高级人民法院进行。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批准的地区,可由劳动改造机关将减刑、假释案件报送与中级人民法院相适应的公安机关审核后,由公安机关送中级人民法院。在只有中级人民法院而没有相适应的公安机关的地区,可由劳动改造机关将减刑、假释的案件直接报送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审核批准。


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175号



  为了支持企业改革,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现就企业改制重组中涉及的若干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

  非公司制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整体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含国有独资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者有限责任公司整体改建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对改建后的公司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整体改建是指不改变原企业的投资主体,并承继原企业权利、义务的行为。

  非公司制国有独资企业或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其部分资产与他人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在新设公司中所占股份超过50%的,对新设公司承受该国有独资企业(公司)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国有控股公司以部分资产投资组建新公司,且该国有控股公司占新公司股份85%以上的,对新公司承受该国有控股公司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上述所称国有控股公司,是指国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国有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国有控股公司。

  二、企业股权转让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三、企业合并

  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合并改建为一个企业,且原投资主体存续的,对其合并后的企业承受原合并各方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四、企业分立

  企业依照法律规定、合同约定分设为两个或两个以上投资主体相同的企业,对派生方、新设方承受原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征收契税。

  五、企业出售

  国有、集体企业出售,被出售企业法人予以注销,并且买受人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六、企业注销、破产

  企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注销、破产后,债权人(包括注销、破产企业职工)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以抵偿债务的,免征契税;对非债权人承受注销、破产企业土地、房屋权属,凡按照《劳动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妥善安置原企业全部职工,其中与原企业30%以上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对其承受所购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减半征收契税;与原企业全部职工签订服务年限不少于三年的劳动用工合同的,免征契税。

  七、其他

  经国务院批准实施债权转股权的企业,对债权转股权后新设立的公司承受原企业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

  政府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进行行政性调整和划转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不征收契税。

  企业改制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无偿划转,不征收契税。

  本通知执行期限为2009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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